引论:所谓盛世危言

对于中国的金融危机问题,由于胡锦涛关于金融安全的讲话,再次成为官方媒体的一大议题。正然是在这个议题之下,专家们大多认为危机已经逼近,比如说,如果计算固定资产涨价的CPI已经远远突破6.5%,将会比目前突破心理承受力的状况还要严重;再比如说,有的学者甚至提出了中国版的“休克疗法”,建议人民币币值一步到位(在我来理解是一下子就把美元与人民币之比弄到1:6.5的价位),凡此等等。

其实,这些核心且前沿的理论问题都不重要,是伪核心,是伪前沿。在我看来,中国的金融危机已经发生,只是不同于欧美历史上任何经典的危机而已,比如,除物价指数高涨之外,第三产业已经守不住微利底线,就不用说股市与楼市的风险了。只不过这种危机“具有中国特色”而已,而且它进入“经典状态”后,肯定会出现一个长达十年的“长波衰退”。即便如此,我的这些技术性判断仍然不重要。为什么呢?因为中国金融危机首先是一场金融道德危机,并且金融道德危机在近两三年内已经进入峰值状态。

第一,在官本位下,实行分级管理者“岗位工资制”本身就是“骗马”。

“骗马”这个词是我们家乡的土话。此处“骗”的本意是,向侧面跨出一条腿骑上某东西(马或自行车之类);而“骗马”一词的引申意思,就是说居于强势的一方毫无廉耻地欺负弱势一方。国有商业银行系统的人事管理就是这样的“骗马”机制,中国工商银行系统下岗员工大规模到京上访事件就是强势一方“骗马”的一个后果。

国有商业银行体系既商亦官,人事管理程序与结构是“官架子”的复制品。在管理层竞争中,谁有社会关系或者谁的政治资源更多一些,谁就可以无风险地胜出。胜出者的管理技能与学识水平基本上没有可考量的意义。通过大量的个案调查,至少可以发现总行级别以下即从省分行到市区(镇)办事处四级的竞争指标(全值为100%)是如此排列的:

1、个人的地域性政治资源,比如在某一地域内是“老家旧户”型两代以上政治经营者的家族,最为优先。这个指标值约为40%左右,误差率为正负5%。

通俗地说,你祖父如果在省里当过低级干部,你父亲又在省里作过中级职务,那么你就比另外一个人——他父亲是市级一把手的人,更具胜出优势。余者,依次类推。

2、在金融系统有家系渊源,包括自己的父母(长辈)乃至其他亲戚关系、师长关系。这个指标值约为30%,误差率同上。

通俗地说,你的父母任何一方若在银行工作过较长时间,或许你的家族在某局域的金融系统有基础性亲戚网络,那么你就比“学生分配”进来者有更好的胜算把握。河北邯郸农行金库大案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们基本上都是靠这个模式“竞争上岗”的干部。

3、学历(位)指标值约为20%,没有误差,但是基本上没法区别软硬学历(位)。比方说系统内院校即管干院校与社会院校的学历,本身是有“含金量”区别的,即前者偏低、后者偏高,但是在教育产品粗制滥造的情况下,已经没有区分意义。

4、管理技能,指标值约为10%,没有误差,因为银行工作没有什么创造性可言,一切按上级文件办理,是“有个脑袋就办”的差事。

以上四项指标基本上勾划出国有银行系统的管理者“岗位工资制”的生产流程,换言之,国有银行体系的管理模式是比政府腐败更“骗马”的东西。并且,政府随时可会面临民众的维权压力,而银行内部的人事流程则鲜为外人所知。

第二,“口头银行”占据法律优势,导致严重的信贷人权问题。

按银行法规定,任何个人与机构无权强迫银行贷款,但按民商法类法律如《合同法》之精神,双方是平等的分利关系。之于个案,要受特殊法调节无疑,但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口头协议”导致的不履约(议)后果,往往要由资金需求方承担。比方说,银行口头说的“你(公司)先还了某笔贷款,日后我(银行)再放给你”——它大多是在银行接受宏观调控指令下而采取的“压缩信贷规模”的做法,结果呢,银行由于本身管理(特别是特殊利益关系“安排”)原因,往往是对信用程度相对好的公司采取不守诺的策略。

如果一个依靠紧运行结构的企业遭受“口头银行”的违约,它将没有任何办法,因为“口头协议”不成其为法律依据。结果是,要么你到民间去搞高息借贷,要么自甘于资金链条崩断。尤其对那些不愿付出高额寻租费用的企业,更是如此。

我受朋友委托作过一个具有国际品牌的零售商业帝国崩溃的案例分析,鉴于我与朋友间的约定,在他那里没公布前我暂时不披露细节。等他的杂志正式刊出全文后,我再向大家通报。但是,我要说的是,因资金链条崩断而产生了刑事案件,在辩护中如何取得银行责任的证据仍然是一项法律空白。

这样分析,有“替富人说话”的嫌疑,不过,我倒希望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公开银行违背口头协议时的信贷资产质量,特别是被“压缩信贷规模”的企业在所有同类企业中的信用等级排序状况以及全部贷款的风险程度。因为我们不能认可银行搞“把胖子扔下飞机”的霸王式潜规则,所以要为那些遭受信贷打击的富人和企业说话,也为那些企业员工的生存状况说话。

在以上意义上讲,这也是信贷人权的构成部分。

第三,中国保险业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内部黑洞丛生。

中共纪检部门查处过如刘金宝、王雪冰那样的银行大案,但是尚未揭出一件保险大案。这很不正常。中国保监会是一个得了“眼病”的机构,它只肩负所谓的民族道义,“抵御”外资对中国保险业的介入,却从来不想看一眼保险业黑洞丛丛的烂帐:它们保费收入的去向及投资收益的分配,它们的赔付程序是否合理——特别是人寿保险几乎无一例外地是欺诈所有投保人,保监会几乎不置一词。

我相信,人寿保险从业者99%的人不知道美国1853年的《赖特法》。《赖特法》的本质说明,一个保险业蓬勃发展的社会所需要的首先不是保险法法条本身,而是一套关于监督机制的立法。中国政府固然可以用雄厚的财政资金支撑发生崩溃时的保险业,但保险业险恶的圈(诈)钱行为已经成为中国金融道德缺失的一大标本。比如,一项花三百块钱可治好的疾病,投保者要“按程序”花上八百块钱,到理赔时扣去杂七杂八的“不合理”部分,只能拿到二百八十块钱的赔偿。结果呢,这个投保者比不投保的人多负担了二百二十块钱的治疗成本。

在一些受害者眼中,人寿保险这种条款欺诈比传销欺诈还要缺德!

这不是笔者的义愤,因为这个现象已经受到了负责任媒体的关注,如《南风窗》十月(上)号,就以《重大疾病险争议未断》为题报道了云南昆明平安保险公司欺诈投保者李光辉的案例以及中国人寿云南分公司欺诈投保者董宏思的案例。

结语:金融民主何时出现

中国需要金融民主,因为我们不仅需要中国版的《赖特法》,还更需要信贷人权,需要金融业的“吏治民主”。政治民主固然重要,缺之不可,但“民主分支”也亟待建立,比方说,如何用社会招考试(如公务员考试)的方法取代银行内部的“骗马”规则;又比方说,用什么样的立法来确认“口头银行”责任,凡此等等。

一场金融危机可能摧垮一届政府,但是一场金融道德危机却能导致社会崩溃。换言之,金融危机在更大程度上是整个社会道德危机爆炸的引信。正像没有民主就没有环境保护一样,没有民主就不会有金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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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5日(中秋节)好朋友茶话,“即席演讲”;10月2日整理成文字,6日晨定稿于绵逸书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