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事件”发生不久,在社会舆论一边倒地谴责重庆“黑打”声浪中,我曾写过一篇不同调的文章(标题为:《哀哉,李庄律师之悔》发表于《中国人权双周刊》第23期 2010年4月8日),批评李庄律师为换取缓刑在二审中违心认罪、接受幕后交易的行为。之后不久我们维权律师在广西北海举办过一场反酷刑的研讨会,在会上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对李庄律师大加赞扬。为此,我曾提出过不同意见。
前不久,在独立中文笔会的网站上看到前辈律师张思之也对李庄这种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标题为:李庄应该写一封《告全国律师书》原载《共识网》转载于《独立中文笔会网站》),针对此,荣剑先生写过一篇为李庄辩白的文章(标题为:为了免于恐惧的自由——写在张思之建议李庄道歉之后,原载《中国人权双周刊》第82期 2012年7月12日)。在“重庆模式”破产,“黑打”对中国法制的破坏通过具体的个案,逐渐浮出水面的今天,“李庄案”在重庆“黑打”过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值得我们反思。而且,从正反两方面总结经验教训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结合上述二位先生的文章,谈谈我对此事件的看法。
一、关于李庄是不是英雄、斗士的问题
据张思之在该文中披露的信息可知,李庄律师还以为他在监狱里,人们都认为他是英雄;荣剑先生也认为他是斗士。这纯粹是一厢情愿的臆淫。在北海的研讨会上,我就提出过“李庄事件”与李庄这个人在本案中的道德形象应区分开来,李庄在本案中不构成犯罪,是蒙冤者,是典型的黑打受害者,不错。但不能因此而无限拔高李庄律师在本事件中的道德形象,是黑打受害者并不意味着就必然是捍卫法制精神的人权律师,是斗士。在北京律协投井下石,其所在的有显赫官方背景的康达所不能公开站出来替李庄说话的今天,我们这些维权律师之所以要站出来说话,绝不是为了李庄这个人,而是通过这个案件揭示出某些政治野心家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而肆意凌辱法律给未来中国带来的可怕前景。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我们这些律师,要么堕落成官律勾结的捞钱律师,要么为生计、为良心而被迫离开律师行业。
会后,有许多与会律师认可我的观点,在跟我闲聊时说“李庄出来之后,真不知怎样定位,我们自由派律师不认可他,体制内又不能容纳他。”。所以李庄律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尽管人们关注“李庄事件”,但至少在律师界从事件一开始就没几个把李庄当作一个为法制而献身的英雄。正如张思之在该文中提醒李庄说“我建议你的公子把这一年多以来,外界关于你的案子的一些反应资料都给你整理下来了,你看看,仔细研究研究,你就应该知道,你给我们的律师制度带来多么多么恶劣的影响!你可不是英雄啊,你对律师来讲,你是有过之人,你是有罪之人,我说的这点,你必须认识到。”如果说李庄认为这是外界没有设身处地为他当时的处境着想的话,那他的一审辩护律师高子程对此事切肤之痛的感受(高对媒体说:“一只黑白相间的熊猫,只有承认自己是狗熊才能获得生存,如果李庄也是这样一种心态,那将是法律界的悲哀。”),或许会让李庄清醒过来。
二、关于收取天价律师费的问题
关于李庄收取龚刚模家属150万律师费的问题,我决不赞同《中国青年报》那位记者对律师污名化的报道,我认为这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不违法不违规。在以前的文章中我已表达了此观点,在此就不多述了。但是, 作为我们律师自省的话,确实有值得反思的地方。为了避免别人说我有吃不到葡萄的心理,我就不直接表述。就借用一个发生在广州,在收费问题上与李庄案有相似点的案例来看看我们律师自己是怎样的感受。前几年广州有个叫马克东的名律师,在东北刘涌涉黑案中(涉案人在广州被拘),马收取当事人100万元,后被辽宁警方以诈骗罪拘于辽宁,广东律协认为这是民事问题与犯罪不搭界。在市律协主持的一次合伙人会议上,当有官方身份的司法局领导离开会场之后,一位从事专职律师无官方身份的律协副会长,语重心长地与我们对话式交流说:“今天当官的都走了,现在关起门来说说自家话,你一个刑案收人家100万,在法律上确实没违法,但我们都是律师,大家都心知肚明,这100万究竟用在什么地方,你敢说清楚吗?”
三、只有把真相说出来,才能获得律师的谅解
荣剑先生在该文中说“康达所在业内谁都知道,它是掌握资源的,拥有显赫的背景和广泛的人脉,拥有众多大牌律师,即使拼爹也是有一拼的。”但在“李庄‘犯事’之后,……没有倾全所之力,调动各种资源,对李庄进行法律救助。”。这完全是对中国官场潜规则一点也不了解的书生之见。康达所没有在台面上象我们这些不知天高地厚的草根们那样呼喊,难道你就能断定它在台下没有营救,没有幕后交易?一个有能力摆平事件的人,难道还要依仗外力去嚷叫吗?凭我的经验判断,自己单位的人出了事,没有一点反应是不可能的。当初北京律师发起签名营救活动,许多律师拒绝签名的原因就在于此。
根据中共以往统战及分化瓦解一些“敏感”案件当事人的一贯做法,特别是象李庄这样一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的律师,在空口无凭,李庄又无法录音的情况下,要使李庄相信的话,找李庄谈认罪换缓刑条件的人,必然是与李庄相识,李庄信得过的人,未必是重庆官方的人。我在被拘期间,为了平息外面的风波,检察机关为了让我认罪换取保候审,我就遇到这样情况。就算是重庆官方的人,你也得把真相说出来。此事不是国家机密,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现在你出来了,你不是在二审上当受骗之后,当庭喊出过“我希望全国16万名律师继续在外面为我伸冤……”吗?正如张思之在该文所说“我在那个背景下,我为什么要同重庆的官方勾结起来愚弄司法机关?一个判缓刑,一个放人嘛。这是他们勾结的最核心的问题。为什么要这样做?”说出来,如果还是坚持以前在网上流传的“是谁找我谈的,我是绝对不能说出来的”心态,你怎么能让全国律师谅解呢?把真相说出来不仅事关李庄的名誉问题,更重要的是事关重中国法治公开、公平、公正的问题,使未来的法制建设中杜绝有权者将案件办不下去了就采取这种肮脏交易来了却贾雨村式的葫芦案。
四、如果说李庄“认罪换缓刑”是一种策略,等出来后再申诉,那也是一种下三烂的值得垢病的策略
前不久,在独立中文笔会的网站上看到前辈律师张思之也对李庄这种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标题为:李庄应该写一封《告全国律师书》原载《共识网》转载于《独立中文笔会网站》),针对此,荣剑先生写过一篇为李庄辩白的文章(标题为:为了免于恐惧的自由——写在张思之建议李庄道歉之后,原载《中国人权双周刊》第82期 2012年7月12日)。在“重庆模式”破产,“黑打”对中国法制的破坏通过具体的个案,逐渐浮出水面的今天,“李庄案”在重庆“黑打”过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值得我们反思。而且,从正反两方面总结经验教训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结合上述二位先生的文章,谈谈我对此事件的看法。
一、关于李庄是不是英雄、斗士的问题
据张思之在该文中披露的信息可知,李庄律师还以为他在监狱里,人们都认为他是英雄;荣剑先生也认为他是斗士。这纯粹是一厢情愿的臆淫。在北海的研讨会上,我就提出过“李庄事件”与李庄这个人在本案中的道德形象应区分开来,李庄在本案中不构成犯罪,是蒙冤者,是典型的黑打受害者,不错。但不能因此而无限拔高李庄律师在本事件中的道德形象,是黑打受害者并不意味着就必然是捍卫法制精神的人权律师,是斗士。在北京律协投井下石,其所在的有显赫官方背景的康达所不能公开站出来替李庄说话的今天,我们这些维权律师之所以要站出来说话,绝不是为了李庄这个人,而是通过这个案件揭示出某些政治野心家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而肆意凌辱法律给未来中国带来的可怕前景。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我们这些律师,要么堕落成官律勾结的捞钱律师,要么为生计、为良心而被迫离开律师行业。
会后,有许多与会律师认可我的观点,在跟我闲聊时说“李庄出来之后,真不知怎样定位,我们自由派律师不认可他,体制内又不能容纳他。”。所以李庄律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尽管人们关注“李庄事件”,但至少在律师界从事件一开始就没几个把李庄当作一个为法制而献身的英雄。正如张思之在该文中提醒李庄说“我建议你的公子把这一年多以来,外界关于你的案子的一些反应资料都给你整理下来了,你看看,仔细研究研究,你就应该知道,你给我们的律师制度带来多么多么恶劣的影响!你可不是英雄啊,你对律师来讲,你是有过之人,你是有罪之人,我说的这点,你必须认识到。”如果说李庄认为这是外界没有设身处地为他当时的处境着想的话,那他的一审辩护律师高子程对此事切肤之痛的感受(高对媒体说:“一只黑白相间的熊猫,只有承认自己是狗熊才能获得生存,如果李庄也是这样一种心态,那将是法律界的悲哀。”),或许会让李庄清醒过来。
二、关于收取天价律师费的问题
关于李庄收取龚刚模家属150万律师费的问题,我决不赞同《中国青年报》那位记者对律师污名化的报道,我认为这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不违法不违规。在以前的文章中我已表达了此观点,在此就不多述了。但是, 作为我们律师自省的话,确实有值得反思的地方。为了避免别人说我有吃不到葡萄的心理,我就不直接表述。就借用一个发生在广州,在收费问题上与李庄案有相似点的案例来看看我们律师自己是怎样的感受。前几年广州有个叫马克东的名律师,在东北刘涌涉黑案中(涉案人在广州被拘),马收取当事人100万元,后被辽宁警方以诈骗罪拘于辽宁,广东律协认为这是民事问题与犯罪不搭界。在市律协主持的一次合伙人会议上,当有官方身份的司法局领导离开会场之后,一位从事专职律师无官方身份的律协副会长,语重心长地与我们对话式交流说:“今天当官的都走了,现在关起门来说说自家话,你一个刑案收人家100万,在法律上确实没违法,但我们都是律师,大家都心知肚明,这100万究竟用在什么地方,你敢说清楚吗?”
三、只有把真相说出来,才能获得律师的谅解
荣剑先生在该文中说“康达所在业内谁都知道,它是掌握资源的,拥有显赫的背景和广泛的人脉,拥有众多大牌律师,即使拼爹也是有一拼的。”但在“李庄‘犯事’之后,……没有倾全所之力,调动各种资源,对李庄进行法律救助。”。这完全是对中国官场潜规则一点也不了解的书生之见。康达所没有在台面上象我们这些不知天高地厚的草根们那样呼喊,难道你就能断定它在台下没有营救,没有幕后交易?一个有能力摆平事件的人,难道还要依仗外力去嚷叫吗?凭我的经验判断,自己单位的人出了事,没有一点反应是不可能的。当初北京律师发起签名营救活动,许多律师拒绝签名的原因就在于此。
根据中共以往统战及分化瓦解一些“敏感”案件当事人的一贯做法,特别是象李庄这样一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的律师,在空口无凭,李庄又无法录音的情况下,要使李庄相信的话,找李庄谈认罪换缓刑条件的人,必然是与李庄相识,李庄信得过的人,未必是重庆官方的人。我在被拘期间,为了平息外面的风波,检察机关为了让我认罪换取保候审,我就遇到这样情况。就算是重庆官方的人,你也得把真相说出来。此事不是国家机密,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现在你出来了,你不是在二审上当受骗之后,当庭喊出过“我希望全国16万名律师继续在外面为我伸冤……”吗?正如张思之在该文所说“我在那个背景下,我为什么要同重庆的官方勾结起来愚弄司法机关?一个判缓刑,一个放人嘛。这是他们勾结的最核心的问题。为什么要这样做?”说出来,如果还是坚持以前在网上流传的“是谁找我谈的,我是绝对不能说出来的”心态,你怎么能让全国律师谅解呢?把真相说出来不仅事关李庄的名誉问题,更重要的是事关重中国法治公开、公平、公正的问题,使未来的法制建设中杜绝有权者将案件办不下去了就采取这种肮脏交易来了却贾雨村式的葫芦案。
四、如果说李庄“认罪换缓刑”是一种策略,等出来后再申诉,那也是一种下三烂的值得垢病的策略
诚如张思之在该文所言“做律师的人都知道啊,缓刑对于律师来讲也是毁灭性的啊”,《律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除过失犯罪外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律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就是二年半徒刑吗?你连律师都做不成,换个缓刑又有何意义?!至于出来后通过申诉来解决,那也是一厢情愿而已。根据中国以往的经验,不排除,比如文革结束之后大的政治环境改变了,不管当事人当时的口供如何,也同样给予平反。然而,我虽不否认目前法律已沦为当权者治民的工具,但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它还是要讲究证据规则的。不错,《刑诉法》是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但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在法庭上,你承认这些莫须有的“犯罪”事实,承认你有罪,你能让人信服你的“当庭供词”是非法证据吗?证据规则是要求证据是明白无误的,你那所谓“藏头诗”这样的小聪明,也许可以作为古代戏曲的素材,但不能成为你是屈打成招的证据,想必这一点作为一个专业律师不可谓不知道!
五、这种幕后交易,大众对律师与普通当事人会有不同的要求
或许这种幕后交易发生在普通当事人身上,在目前这种法治环境下人们尽管从法治精神这个角不会认可,但会抱着同情和理解的心理去对待。李庄作为一个专职刑辩律师不可能不知道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只能是一审的公诉案件,且不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你这种幕后交易是有悖法律精神的啊!也许你认为这是为了换取缓刑以邪制邪的无奈之举,也许普通民众习惯了中国这种法治环境,会理解这种“以邪制邪”策略,但作为法律人会从心底里接受一个法律人“以邪制邪”来玩弄法律吗?
最后特别声明:本人现在仍然是无任何官方背景的专职律师,十年前也以李庄同样的罪名入过狱。基于此,凡有律师蒙难,我常抱着一种感恩之情尽可能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为此当局曾找我谈话,说我有职业偏见。我说请你们全面看看我写过有关律师方面的文章。我在文章中甚至认为没有一些不良律师利用其合法收费的便利来为当权者(主要是法官)洗钱,许多司法腐败案就不那么容易发生,他们看后也就无话可说了。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我们之所以要关注象李庄这样的公共性案件,完全是站在国家法制建设这个高度来考量,如果每个人只从自己行业的角度出发,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健全的法制国家的。
2012年7月22日
五、这种幕后交易,大众对律师与普通当事人会有不同的要求
或许这种幕后交易发生在普通当事人身上,在目前这种法治环境下人们尽管从法治精神这个角不会认可,但会抱着同情和理解的心理去对待。李庄作为一个专职刑辩律师不可能不知道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只能是一审的公诉案件,且不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你这种幕后交易是有悖法律精神的啊!也许你认为这是为了换取缓刑以邪制邪的无奈之举,也许普通民众习惯了中国这种法治环境,会理解这种“以邪制邪”策略,但作为法律人会从心底里接受一个法律人“以邪制邪”来玩弄法律吗?
最后特别声明:本人现在仍然是无任何官方背景的专职律师,十年前也以李庄同样的罪名入过狱。基于此,凡有律师蒙难,我常抱着一种感恩之情尽可能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为此当局曾找我谈话,说我有职业偏见。我说请你们全面看看我写过有关律师方面的文章。我在文章中甚至认为没有一些不良律师利用其合法收费的便利来为当权者(主要是法官)洗钱,许多司法腐败案就不那么容易发生,他们看后也就无话可说了。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我们之所以要关注象李庄这样的公共性案件,完全是站在国家法制建设这个高度来考量,如果每个人只从自己行业的角度出发,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健全的法制国家的。
201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