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第四波民主化浪潮与中国民主转型”征文


“天赋人权”这一法国大革命时期宣扬的口号和具有普世价值的命题已为当今人类社会奉为神圣的法宝并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人权不仅是政治概念,也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

人权是使人成为人的权利,否则人将不成为人而仅仅是工具。从美国《独立宣言》到法国《人权宣言》再到《世界人权宣言》,都无一不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地享有尊严与权利。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并将继续证明,通过不同的文化,不同思想的同化,人权最终将成为人类共同的准则的趋势不可逆转且正在变为现实。

以生存权、发展权及集体人权等陈词滥调混淆人权的本质属性是对人权的异化与歪曲。人权应首先是道德权利,同时人权也是普遍的权利,反抗的权利,而更主要的还在于人权是政治权利即出版、言论、集会、结社和选举等个人的政治权利。

人权上升为宪法权利,是人权法哲学的最高成果。人权不是权利学家笔下的抽象的道德名词,而是依托于宪法予以保护的最高权利与宪法之王。没有人权的宪法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宪法的使命是设置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离开人权的宪法将变得毫无意义而成为多余。历史上任何一个新国家或新政权的诞生都是首先从制定一部新宪法作为其实行仁政与政治进步的开端,从而开始一个新政权历史的新纪元。

人权至上是宪法的最高原则与渊源,是宪法的目的所在。通过宪法来表达和宣誓的人权必须体现绝大多数公民的意志,而不受外界(如政党、利益集团与个人)的干扰与影响。宪法在扩大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成为制衡国家权力的凭借。

正是由于人权的神圣和不可侵犯,所以宪法的制定严肃而重大。通常由临时议会经一定程序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再经过反复地征求民意诉求,充分协商,然后制定宪法草案,交由公民委托的权力机关初审、再审,最后由全体公民投票决定通过与否即全民公决。这是一个复杂而有规则的程序与过程,它必须是社会的主体——全体公民的意志的体现,而不应成为公权力者或某一政治集团的一厢情愿或强加。宪法的内容应完整体现否定特权的人权化精神,并赋予公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和保护宪法中的人权措施,这是宪政民主体制下的人权法律化,否则宪法就成为了用外在包装与粉饰起来的专制统治法,这时宪法将不在是公民约束统治者的尚方宝剑,而是公民权利的被丢弃并成为暴君或统治者镇压、限制及剥夺公民自由的工具,宪法也将成为被统治者和被征服者的卖身契约。

实行宪法诉讼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有效形式。对于公权力不能受到宪法的应有约束而公民权利却遭到任意地侵犯与践踏,此时,唯一能制止这种公权力肆虐行为的就是作为公民个体自然人勇敢地拿起宪法的武器行使宪法赋予的至高无上的权利进行宪法诉讼即通过宪法法院或国会依照宪法精神审查公权力的违宪行为,但进行这一宪法诉讼的前提必须应该为国家政治体系是建立宪法法院和司法独立上面,否则宪法诉讼将因缺乏必要的载体而成为虚设。

非常不幸的是,今日中国的社会现实却是执政党和国家权力的泛滥,公民权利不保,冤案不断,访民遍地的事实和弱势群体欲求无助的哀嚎。

建立宪法法院与违宪审查制度是赋予公民保障人权的可诉性的唯一途径,现代民主政治要求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并制定一部人权法,这是一个开明、开放与进步的中国社会在民主已然成为风尚的时代走向世界,走向未来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中国现行宪法不符合《世界人权宣言》所昭示的开放性现代宪法的标准,执政党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强加在宪法之上。毋庸讳言,宪法序言中所称的四项基本原则事实上已经成为了现代民主政治及其所诞生的宪法的异端,它带了人们对政治制度的进步性产生了怀疑。宣言中基本权利如罢工权、自由迁徙权和组织工会权等均无,而一些基本人权如自由权、安全权、生命权、反抗权和追求幸福权等也未列入宪法原则。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宪法权利被侵犯更是告状无门,既无宪法法院,又没有受理的法院更缺乏立案标准。修改后的宪法所增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由于没有可实施的标准而等同于虚设。所有这些,归根结底是缺乏宪政与法治保障,现实是既没有为了人权所立的宪法准则又缺乏现代民主宪政的政治体制。

一个没有人权的社会是可悲的,一个缺乏宪法与法治保障的年代是恐怖的,公民每天处于不安全状态中,,人们享受不到生活中物质和精神的愉悦感而无生命质量与尊严可言,久之人性将变得扭曲与变异。人权保障应是宪法价值秩序与价值体系的基础,对此《联合国宪章》亦即联合国宪法为人权的法律化指明了方向。按照法的精神,立法应采用具体列举与原则规定两种表现形式,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及其如何保障与实施等应在宪法或其它法律中详细列举加以明确,这是立法规则,也是常识,然而我们看到的却是事物的反面,宪法不仅对人权保护措施至今一片空白,而且其它法律却又对宪法进行以下反上式的颠覆,即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给予限制与剥夺(如游行示威法、公务员法等)。

宪法应该是人权保障书。发展、尊重和保护人权是今天世界政治的主题,每个国际社会成员都有承担保护人权的强制性义务,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所言“政府无权躲在国家主权后面践踏人权或人民自由……。”

政府侵犯人权,公民却不能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现实无策,任凭宰割,这是人民的不幸与国家的悲哀。中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根本无法实施,宪法的不可诉性又使因援引宪法作为依据无法操作而成为一纸空文。致使公民的宪法权利被侵犯而公民在宪法面前却变得束手人权是国家的基石,它构成法律的人道主义基础,人们可以根据人权精神判断法的善与恶。如果法律不是为保护人权而是朝着期待维护统治者利益的方向而设置,则法律的价值与意义将丧失殆尽。

在世界的变化中,人权法律全球化的现实与趋势将带来了人权非国家化的可能变革,传统的国家观念也将被重新审视。人权法律全球化将使人权发生重大飞跃,在全球化重构进程中,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变化,中国现行法律也将在现代民主政治的浪潮中发生改变,固有的法律价值准则面临新挑战,如不适应或排斥全球化发展趋势对中国法制变革的影响则必然走向历史前进的反面。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正在深刻改变着世界各种文化与法律传统,人权法律全球化及其趋势将推动和改变人权现状与发展历史,那种被专制统治者用来借口国家主权而忽视或肆意践踏人权的行径必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国际社会和政治的不断融合的大势所趋下而走向穷途末路。

制定一部人权法,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保障人权被侵犯的可诉性,是中国人权走向进步的第一选择。

201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