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零陵区行政调处中反映出的问题
从国内门户网站凯迪社区中的律师之窗上,看到《湖南零陵区一桩土地案中彰显出权的蛮横与法的怯弱》(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5&id=8831074)一文,了解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政府调处纠纷办公室(简称调处办,或纠纷办),居然在一桩村民集体土地纠纷案中,拒不执行法院“撤销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三次重复作出与原被撤销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结果都相同的处理决定,最后还迫使零陵区法院作出与原来判决相反的屈从于调处办决定的判决,上演了一幕权与法的较量,最后权胜于法的经典闹剧。
该案涉及80亩荒山的争执,在中国时下土地纷争风起,几千亩、上万亩甚至数十万亩的大案云涌的现实前,的确是一个小到不起眼的案子,然而由于代表政府的调处办一再公然违抗法院判决而重复作出相同决定,使此案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反映权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了标志性意义,值得关注中国今日政治改革与法治建设的各方人士研究探讨。
从零陵区大庆坪乡石溪岭村这桩土地案发生、发展过程来看,零陵区调处纠纷办公室在其中具体起了如下一些作用,从而也暴露出了如下一些问题。
其一、调处办竟将有山林权证的山岭处理给了无证的一方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大庆坪乡石溪岭村第三、四组有处林地,与大庆坪村相邻,署名油家岭鬼仔石山。林种属毛柴石头山,面积约80余亩。该山历来属于石溪岭村三、四组集体所有,石溪岭村不仅有乾隆时期的山岭契约,也有1982年现政府颁发的1477号山林权证确认其所有权。2006年前与周边村组素无争议。2006年8月,大庆坪乡大庆坪村第五组村民私卖石溪村两组该山沿公路旁边的林地给其他村民建房,获取利益,被石溪岭村发现并出面阻止。然而,区政府调处纠纷办公室处理时,违背权证事实与历史沿革关系,将石溪岭村两组的上述集体山地确权给大庆坪村村民。
其二、调处办将原本属于法院审理的侵权的民事案当作归口其管理的权属纠纷的行政案来处理
从该案情况来看,本是侵权纠纷,应依《土地管理法》和《特权法》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作民事侵权处理,而调处办却将其作权属争议的行政案件归口自己处理。如此便超越了法院的司法权。权属纠纷是指争议双方都没有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或双方都在实际占有和使用,但该案的侵权方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仅凭曾在石溪岭第三、四两组山岭内未经山主许可抢造了零星树木和取了一些片石,就断定实施了管业,接受其申请给予立案,说成权属争议纠纷,更为谎谬的将石溪岭组合法有效的山林权证加以撤销,把石溪岭组大片的山岭划归给无任何有效证据的一方。
其三、调处办不依法律,不要事实,不凭证据,依照行政人员臆断来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已经依法取得的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受法律保护,具有排他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所有权证是处理权属的法律依据,而调处办的负责人确于此而不顾,仅仅以大庆坪村民提供的本组内所谓的“分山合约”、“山林搭配”表为依据,来否定石溪岭村的合法有效的山林权证, 想当然地将山岭划给了大庆坪村民一方。
其四、调处办公然违抗法院判决,反复作出相同决定
经过市政府复议和零陵区法院审理,认定大庆坪村对油家岭鬼仔石山所争执的山岭无任何合法有效证据,其所提供的9件凭证,均被法庭所排斥否定。2009年8月30日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零林行字第8号】行政判决,撤销了零陵区纠纷办【(2008)第20号行政处理决定】,判定纠纷办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纠纷办提起上诉,经2009年10月1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第2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零陵区调纠办漠视法院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5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和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在法院一、二审判决撤销其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后,三次重复作出与原被撤销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结果都相同的处理决定。最后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12日屈从政府的行政权力,作出了【(2011)零林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导致同一事实、同一案件,前判撤销、后判维持的乱象,产生前后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形成法院自己否定自己已生效的判决的荒谬闹剧。
从上面零陵区调处办在山岭纠纷案中扮演的角色上,可以看到行政调处部门在裁决纠纷时对事实厘定、法条选用上相比于法院具有不专业与不严谨性,带着太多行政负责者的个人色彩,所作出的决定与负责处理事情的行政当事人素质密切相关,因而表现出人治特点。这些行政权在裁决纠纷上表现出的与法治建设的相左性,正是一个国家要走向法治社会所必须克服的问题。
二、目前行政调处与法院判决的律法界定
从我国目前权力职能分配情况来看,政府担当着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权职责。各级政府部门的调处纠纷办公室正是政府这一职责的直接办理机构,承担着处理土地、水流、山岭、草原等等自然资源纠纷。从百度搜索可以查找到调处办“其职责是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土地、山林、水利等职能部门对土地山林水利等权属纠纷的调处行为。”所以一切事关土地确权的问题,都最终得由行政权力来决定。从法律规定来看,土地确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即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认定,明确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
那么如果出现对行政确权不服的情况,法院在这种确权纠纷中能充当什么角色呢?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权利的确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只是从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上,裁决人民政府决定的效力。
以土地纠纷处理为例,法院判决与行政调处在中国经过了一个以1991年为界的转变过程。
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的。当事人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应先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以争议相对方为被告,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审理,对所争议的山林权归属作实体判决。原来处理该案的人民政府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该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1991年7月11日起至今,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来处理。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1991年7月11日的这个转变,法院在土地纠纷案中的判决权只能针对政府行政决定有效性作出,而不能直接裁决土地归属。前面零陵区大庆坪乡石溪岭村山岭纠纷一案中所反映出行政处理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权属确认归政府的现实,就出现对政府确权不满时起诉到法院,但法院只能就政府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来作出政府决定效力的判决,从而就产生了一个怪圈,即行政裁决带有浓厚人治色彩,而土地权属只能是行政确定,出现纷争法院只能对行政决定效力作出判决,也就是法院是不能对土地权属作出判决的,最后只能再回到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上。如此一来,在出现零陵调纠办这种完全不顾法院判决结果,一而再,再而三重复作出相同决定情况的时候,无论公民还是法院居然只能束手无策。这势必严重损害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目标,使社会陷入人治泥淖。
三、不仅要司法独立,而且要还权于法
在出现行政决定与法院判决“打架”时,在一个法治社会那是非常明确的会以法院判决为准,因为法律的权威是法治社会的最高权威。但在中国时下,最后结局居然是法院形同儿戏一样最终只能颠覆自己此前的判决,而屈从于行政权力作出的处理决定。这就是中国法治建设不得不面对的现实状况。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中国时下,常常是行政首长说话或批字胜过政府作出的政策,政府政策胜过法规,一般性法规胜过宪法的权威的“倒挂”现象。之所以零陵调处办能够如此公然无视法院判决,除了有关法律的确将土地最终确权赋予了政府外,中国现实的这种“权力倒挂”也为调处办提供着强大的精神支持。
中国为什么能盛行这种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的权威“倒挂”现象?皆因权力缺乏监督,行政权力与法院代表的法律权力出现错位,法院依附于政府的行政权力之下。由于中国司法的不独立,法院的财政、人事、组织等均受制于当地政府,在法院判决与政府决定出现矛盾时,法院最终只能仰政府之鼻息。
中国要想真正走上法治社会,就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将法院判决作为社会一切纠纷处理的最终结论。而要想树立起法院这种权威,司法独立就是前提条件。中国司法应该在财政、人事、组织上脱离对政府的依赖,归口到人大协调管理下,以避免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同时,从石溪岭村这桩土地案中,调处办一再重复作出相同决定的事实,让我们还看到法院应该收回最终对土地权属的判决权。如果法院不能将最终裁决权收回,行政权就可以耍赖如零陵调处办一样。所以,中国在走向法治社会建设上,不仅迫切需要司法独立,而且还需要将许多现在划归行政权力的东西收归法院,落实“还权于法”,使行政权力真正退回到法治的范围内。
在一个法治社会,行政职责中是否兼具调解纠纷之内容?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调解应该不是裁决权,即到一个法治社会,如果出现石溪岭村这种山岭纠纷,作为出面来承担调解的政府一方就应该充当协调争执双方来谈判,政府在这个协商谈判中只扮演第三方的见证角色,而不能充当仲裁角色。政府可以将纠纷双方召集起来协商,使双方保持在和平、理性,摆事实、评道理中,而不至出现暴力冲突。如果双方能够协商好,政府只作为第三方的见证,在当事双方的协议中列位于见证人签字上。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政府不应该自己作出裁决,而只能让双方陈堂于法院,最后听凭法院判决。
从零陵石溪岭土地案中,不仅看到司法独立之必要,同时看到将社会纠纷最终裁决权交还法院之必要。中国现在大量涌现且久拖不决的土地案件及其他一些纠纷,其中很重要方面是因为当地行政权介入其中,常常在里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导致的。如果法院不能将裁判权力最终收归,行政权力无法得到有效抑制,社会公平、正义的救济途径就永远是扭曲的。所以,当此中国大步推进法治建设时,应该在争取“司法独立”和“还权于法”双向上同时角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