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江水暖鸭先知。报春鸟感知的大约有如下前戏:
一曰依宪治国。对习近平及其领导的新极权国家来讲,依宪治国是纲,纲举才能目张。对所谓习李新政的分析,也必须以此为重点。故用较大篇幅详述社会主义法制及其制度化国家机会主义。
按照吴稼祥等人说法,十八大开启了第三波改革浪潮,习李新政一个重要风向标是重提依宪治国。(黑体字强调”重提”而非首唱)事实上,伴随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第一波),1992年邓小平以普通党员身份发表代表其太上皇地位和新极权意志的南巡讲话(第二波),以及十八大萧规曹随,三波改革都提倡思想解放和依法治国。解放思想是为了在新极权主义基础上统一思想,属于宣传洗脑,依法治国则是专政工具。十年前胡锦涛同样强调依宪治国。我在《不改旗易帜就没有新政和法治》中说:”胡温新政伊始也强调依宪治国,鼓吹新三民主义,前者是权斗和专政工具,后者是民本主义画饼,开启了以罪恶的维稳体制和土地暴政为标志的十年苛政。”习近平在新极权主义走向穷途末路,阶级矛盾空前激烈,民不聊生,民变蜂起,需要用亡党亡国警告腐败透顶的党官僚集团之际,重提依宪治国无非是国家机会主义加个人机会主义权力意志需要,连旧瓶装新酒也谈不上,延安窑洞酿造的老陈醋一坛。或许应该套用吴稼祥的说法:依什么宪,治什么国?或许应该反问:共产党何时说过不依宪治国?以宪法形式确立的一党专政伪法统恰恰是罪恶之源。
从中国法制史看,历代王朝都有制度由简而繁,从不大讲法制到讲法制,再到礼崩乐坏、法制毁灭过程。草创时期,法令、规章、制度比较简约,如刘邦入关后约法三章(自上而下颁布的单边条款,并非英国大宪章那样的君民约法),君臣之间不大讲法制和仪礼,统治者依靠个人魅力施政,部属按事功排座位吃果果,借用现代政治学术语,开国君主通常是克里斯玛型领袖。其后规章制度逐渐完善,律令愈繁,法网愈密,统治者则依靠制度惯性施政,主上或平庸或昏聩或勤俭或荒淫,臣下则或循吏或酷吏或廉吏或贪吏,间或有新政(变法),直到王朝覆灭。
传统中国法及其法制,当代社会主义法及其法制,跟西方传统法律及其法制、现代法律及其法治有很大区别。希腊罗马文明(民商法)、希伯来文明(律法)和日耳曼文明(蛮族习惯法)开出的西方法律传统(教会法、英美普通法和大陆成文法),经过近代革命性演化和竞合造就现代法律及其法治。罗马法(民法)的权利本位;海商法源自航运和商业习惯的风险承担和契约自由;犹太律法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开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约法和法律至上精神;日耳曼习惯法的形式主义举证方式和审理方式(邻人参与诉讼的咨审制:由邻人说出案件事实真相),经过中世纪僵化的诉讼形式演化成现代法律自然正义(英国法)、正当程序(美国法)原则和陪审团审理:通过程序正义提供实质正义。尽管形式主义判决并不解决案件实体问题,但是能够通过决定程序问题提供公开的、看得见的、可获得的正义。
英国法律史家梅因有句名言:”诉讼法的支配地位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实体法首先是从程序的缝隙中逐渐渗透出来的。”(《早期法律与习惯》)梅特兰《普通法的诉讼形式》第一讲指出:”诉讼形式的历史就是整个英国私法的历史。”当事人因错误选择诉讼形式输了官司,只能得到一个教训:”没有救济就没有违法行为。”梅特兰这句话翻过来就是:”权利意味着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也没有违法行为。”权利只有在受到侵犯并且能获得救济时体现出来。面对现代国家政府权力扩张,为确保权力以程序公正方式行使,英国法学家韦德在《行政法》第十三章论述”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时指出:”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他引用美国最高法院一位法官的话:”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苛严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这位法官以普通法与俄国法的区别为例,说明程序保障重要性:宁可生活在用普通法程序适用的俄国法之下,不愿生活在用俄国程序法适用的普通法之下。法律写得再漂亮,缺乏程序保障,不具有可司法性,不能提供有效、快捷、低廉的侵权救济,也是一纸空文。
中国法(三代曰刑→春秋战国曰法→秦以降曰律)则有所不同。(黑体字强调”法”而非近代从日本输入的”法律”;参见梁治平《”法”辨》,《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传统法律以刑法和实体法为主体,刑法与民法合流,实体法与程序法合流,强调臣民对王国(王国、诸侯国和皇权专制官僚国家)义务,是自上而下适用的王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彼时所谓法制顶多是以法治国,利用单边条款统治臣民、治理国家的统治术。暴秦独任法家韩非、李斯者流,法、术、势并用,以法治国,以吏为师,严刑峻法,横征暴敛,荼毒天下,残害人民,焚书坑儒,强势崛起,匆匆灭亡。
汉袭秦制,稍加宽贷,与民休息。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教纲常为国家意识形态,实际上是儒表法里,王道与霸道、德治与法治(以法治国而非今人所谓法治)结合。宣帝教训柔仁好儒的太子时,说得很明白:”汉家自有制度,杂王霸之道而用之,奈何纯任德教?”。唐代长孙无忌奉旨修律,以礼入法,法的作用就是维护皇权专制官僚国家差序格局的纲常制序。这种道德先进的法律和法制,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想,也仅仅是载舟覆舟的权术,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迥异其趣。皇帝除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名教纲常、官僚集团制约,以及暴政被推翻、暴君被废黜终极制约,本身不受任何制约,同罪的顶多是包括储君在内王公贵族、达官贵人;其次,法律本身就反映了差序格局,如《唐律》有八议、八辟;最后,法律不外乎人情(礼),皇上难免枉法殉情,各级官僚何尝不可以枉法殉情,抛开法律规范和程序,直接依礼裁判,直奔实质正义。海瑞就是这样一个模范官僚。他敢于犯颜直谏,重视法律的作用且执法不阿,作为圣贤传统下的士大夫,他始终把儒家伦常作为指导思想,裁判疑难案件的标准是: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海瑞集》)圣君、贤相、清官、循吏尚且如此,昏君、奸相、贪官、酷吏更加无可无不可。黄仁宇指出:”这一段有关司法的建议恰恰暴露了我们这个帝国在制度上长期存在的困难”。(《万历十五年》)刑罚残酷性倒在其次,西方历史上同样有过酷刑。
如果说毛泽东是斯大林加秦始皇,由其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和新极权时代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何尝不是维辛斯基法学加传统王法。
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科学社会主义)核心是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暴力革命和暴力专政)。这种国家与法的理论本身就包含了法律虚无主义和国家机会主义。按照马恩的经典论述,人类社会依次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五个历史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蕴含否定自身的内在逻辑因素,必然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没有阶级、国家、政府和法律的共产主义。无产阶级革命是推翻资本家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是为消灭阶级、国家、政府和法律做准备。社会主义则是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无产阶级专政及其国家、政府和法律是一种必要的恶。毛泽东两大御笔陈伯达、张春桥批判所谓资产阶级法权,就是这个意思。在共产党人眼里,阶级、专政、国家、政府和法律都是压迫性工具,应该消灭的对象。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需要阶级、专政、国家、政府和法律。毋宁说这些仅仅是过渡阶段而已。这种理论思想指导的行为实践,难免带有虚无主义和机会主义色彩。
精通西方法律史和苏俄社会主义法制的伯尔曼,论述过苏俄把马列主义作为世俗宗教,经历了单纯依靠暴力统治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把法律神圣化的国家机会主义历史过程。他在《法律与宗教》第一章脚注引用自己著作Justicein the U.S.S.R.:An Interpretation of Soviet Law说:苏联最初的官方理论主张:在无产阶级专政下,法律不过是权宜之计,在由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需要有像法律这样的国家权力;不过,它就其本性而言是”资产阶级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它最终注定会消亡。在1930年代中期,这个理论被斥为”法律虚无主义”,苏联当局转而宣布,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人民不仅应服从它,在理智上赞同它,而且还应忠诚于它,信仰它。社会主义法律是神圣的这种观念,在斯大林看来,与运用恐怖手段打击敌人(或者确切说是潜在的敌人)并不矛盾;相反,正是苏联法的神圣性为无情摧毁那些不忠诚于苏联法律、不信仰它的人提供了正当依据。当然,任何一种使法律的神圣化达到与宗教(或准宗教的意识形态)完全合一的程度的社会制度都面临此种巨大的危险性。
经历过毛时代(特别是文革)法律虚无主义和新极权时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人,不难看到两者密切联系和社会主义法制历史逻辑。
列宁说资本主义越到东方越腐朽。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同样是越到东方越反动。列宁斯大林把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国家与法的理论与俄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实际就是结合沙皇专制官僚国家和反对沙皇的民粹主义、无政府主义政治遗产,利用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把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理论转变成职业革命家自上而下灌输、发动、组织和领导党官僚阶级革命和专政,书斋里的共产主义革命理论才变成极权国家的政治与法律实践。社会主义法律带有虚无主义和机会主义特征,这种机会主义可以表现为党官僚集团制度化国家机会主义,也可以表现为权力斗争中不同派系和个人机会主义。既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共产党专政代名词,它们当然不能约束共产党及其领导人。斯大林可以把法律神圣化,要求人民无条件服从宪法和法律,也可以在自己需要时弃如敝履,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欲加之罪的莫斯科大审判,不仅可以针对国内和党内异己,还能针对卫星国和兄弟党领导人。
马列主义政治学说、国家与法的理论与中共革命和专政实践相结合就更加反动,演变成斯大林加秦始皇、维辛斯基法学加王法传统的”党天下”政治实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这种政治和法律实践可以表现为毛式极权主义群众运动和专政、法律虚无主义和机会主义,也可以表现为新极权主义政治实践、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其间的差异无非是尺蠖的两端,不变的依然是党官僚集团的专断与专横。
僭政之初,毛泽东难免挟战争暴力和克里斯玛型领袖神威,直接靠恐怖暴力和群众运动手段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大搞法律虚无主义。既可以乘着抗美援朝枪炮声在全国发动一场镇压反革命运动,下达镇压指标后再假惺惺说出”人头不是韭菜,割了可以再长”之类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自上而下推卸责任和市恩的慎捕(少捕)、慎判(少判)、慎杀(少杀)道德专制神话,甚至发明了死缓刑罚。也可以在反右运动中取消律师制度,利用劳教制度和单位党组织把右派分子和问题人口(如不服从领导、无业者)送进劳改队长期监禁。
习近平在纪念宪法颁布30周年讲话中强调“依宪治国”,网上流传一段针锋相对的毛泽东论宪法:汉唐强盛,有宪法吗?满清准备玩宪法,结果亡的更快。教训是深刻的嘛!可我们有不少同志,就是迷信宪法,以为宪法就是治国安邦的灵丹妙药,企图把党置于宪法约束之下。我从来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宪法,我就是要破除这种宪法迷信。国民党有宪法,也挺当回事,还不是被我们赶到了台湾?我们党没有宪法,无法无天,结果不是胜利了吗?所以,迷信宪法的思想是极其错误的,是要亡党的。(毛泽东1957年《宪法工作会议讲话》)
我无法查考毛太祖的话真伪,”玩”字符合当下口语,未必是毛式白话。但是这段话很符合毛泽东性格特征和执政风格。七千人大会否定毛带有民粹浪漫风格的冒进路线后,以刘少奇为代表的党官僚集团迫使他退居二线。为了争夺话语权,他不得不揣着宪法和党章闯进政治局会议,提出言论自由机会主义要求。令人想起刘少奇挨批斗时搬出宪法;薄熙来双规后,支持唱红打黑的毛左派呼吁他应依法享受包括辩护权在内的诉讼权。一党专政单边条款宪法安排下,这些根本就是莫须有的宪法权利。毛泽东借批《海瑞罢官》发动文革战斗号令不能在陆定一、彭真控制的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发表,只能通过南巡发动枪杆子和红卫兵清君侧。为了夺回领导权,他同样置自己打造的党章、宪法、党官僚集团和国家机器于不顾,悍然发动文革,利用红卫兵造反、军事管制和群众专政砸烂包括公检法在内的党官僚系统和国家机器。
其实,文化大革命并非中国特有的政治现象。无论是镇反、反右和文革,都是共产主义极权国家反人类、反文明和反历史内在逻辑之历史演绎,苏联也有类似历史过程,区别在于形式和程度略有不同,中国表现得更加动荡不安、荒诞无稽。红卫兵造反流风余韵甚至波及西方世界,如法国五月风暴、美国青年造反。区别仅仅是缺乏极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支持,造反运动迅速蜕变为后现代文化批判、嬉皮士和性解放,极富娱乐和审美价值。美国革命青年与清教徒价值观决裂的战斗口号就是”我们要革命,我们要性交!”这或许更符合马克思从伊壁鸠鲁那里继承的”吃喝淫屙睡”和毛泽东共产主义生活实践,满足后者在斯大林驾崩后充当世界革命领袖的政治野心。
毛泽东大搞法律虚无主义,并不意味着他不需要社会主义法制。造反是为了夺取政权,法制化则是为了巩固政权。前者是非常态,后者是常态。否则,根本不需要制定宪法和法律。事实上,即便在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文革中,也是机会主义的把宪法和法律束之高阁,并没有废除这些红色垃圾。所以我才反问:共产党什么时候说过不依宪治国?毋宁说党官僚集团及其成员都对宪法和法律采取机会主义态度。毛泽东把宪法和法律当成揩屁股的手纸,新极权时代社会主义法制确实有所进步。借用中共司法人员认定党官僚戴套不算强奸说辞,现在把宪法和法律当成安全套,平时藏而不露,需要强奸民意时拿出来用一下,用完就扔。
中共僭政以来分别于1954、1975、1978和1982年颁布了4部名叫宪法的单边条款党国体制安排,加上1949年颁布的《共同纲领》,共计5部。既不同于美国费城制宪适用至今的宪法,也不同于法兰西共和国不断更迭的刚性宪法。法国宪法是随着共和国废立更迭,现在是第五共和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美国学者罗素.哈丁说:”宪法实质上是虚弱的手段。只有当我们能协调我们自己时,它才能协调我们,反之则或许不能。”(《自由主义、宪政主义和民主》)一个高度分裂型社会,主要政治集团之间存在基本利益、情感和价值观的冲突,战斗到最后导致国家废立,宜其宪法短命。中共在一党专政条件下一口气造出5部根本大法,既说明中共创造能力奇强,连”我们自己”(党员同志)都无法协调;也说明党官僚集团在不同时期的政治需要比宪法稳定性更重要,法律虚无主义、国家机会主义和独裁者个人机会主义是依宪治国的逻辑前提。
总体看来,中共宪法具有进行性退化的历史特征。僭政伊始,既要兑现内战时期靠反对蒋介石独裁和国民政府威权体制争取人心的历史承诺,又要迎合被称为领导阶级及其联盟的工农大众和作为统战对象的第三势力(民主党派)政治诉求,貌似简约的《共同纲领》还是一部带有毛泽东《论联合政府》色彩的新民主主义宪法大纲。镇反之后颁布的1954宪法,因为还来不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知识分子和第三势力尚未受到严厉打压,总算差强人意。这些都是缓兵之计。等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每个人都沦为单位附庸,农民沦为依附于人民公社和集体土地的农奴,知识分子和第三势力被反右打得落花流水,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天堂之日,就是宪法束之高阁之时。前引毛泽东《宪法工作会议讲话》恰逢其时。官方宪法教科书也认为1957年以后中共政权逐渐脱离宪法和法制轨道,文革中达到登峰造极程度。1975宪法是毛式极权国家绝唱,试图消灭资产阶级法权,也消灭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存在基础,难免为毛泽东殉葬。1978宪法既是对1975宪法纠偏,也是文革结束后向新极权过渡产物,注定像华国锋一样短命。1982宪法则是邓小平掌权后新极权国家的政制安排,除非共产党垮台,或者和平转型,或者重回毛式极权国家,相信会伴随新极权国家始终。
新极权国家历届党魁都强调依宪治国,让人匪夷所思,难免启人疑窦:或者是政改信号(自由派乱点鸳鸯谱),或者是别有用心。照字面含义正解,应该是强调坚持1982宪法安排的新极权道路。若非偏离,何必强调?这里不仅牵涉到中共党内和党外一直存在的路线斗争,毛左派和自由派分别从两端施压,迫使既得利益集团两线作战,更牵涉到极权国家挥之不去的内在逻辑悖论。按理说,无论什么性质国家体制,统治者和国家政府理所当然依宪治国,维护法制(如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资本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果然如此,诚如西贤所言:恶法能够一体遵行,也能减轻臣民痛苦并且能够忍受。实际上只有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尽管英美也有渐进民主过程,美国很长一段时间还有四分之三条款保护的奴隶制,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民权问题,除了四分之三条款引发南北战争,国体稳如磐石。极权国家党大于法的专断意志强制,决定了共产党不仅不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甚至还会肆意践踏宪法和法律,臣民更不可能自觉遵守压迫性的宪法和法律。
2012年12月25日,70余位自由派知识分子向中共发出《改革共识倡议书》,呼吁依宪治国凝聚政改共识,让人感到思维逻辑混乱。首先,习近平提出依宪治国指依照现行宪法治国,即便切实执行,也跟自由派知识分子追求的政改和宪政民主毫不相干。假如现行宪法意味着政改和宪政民主,中共早在1982年已经实行至少是启动了政改和宪政民主。该宪法是开启新极权国家的政制安排,习近平南巡拜谒邓小平塑像倒是符合依宪治国宣示。自由派知识分子要求依宪治国是向新极权主义缴械投降。其次,镇压依旧情况下要求与中共凝聚共识,如莫之许所言是刀俎和鱼肉共识,主动要求招安。最后,自由派知识分子提出依宪治国诉求,连中共党内非主流帝师试图通过顶层设计回归1954宪法代表的新民主主义都不如。这是否意味着应该回到《共同纲领》或1954宪法。站在自由派和反对派立场回答应该是”ON”。道理很简单,中共强势主导的《共同纲领》和1954宪法是极权国家逻辑起点,其后几部宪法则是逻辑演绎。无论否定1975宪法,还是否定1982宪法,实现民主转型(阿伦特所谓建城),都必须彻底抛弃这个逻辑起点:民主转型必须从废除伪法统开始。
文革结束后,两条截然相反的改革开放路线伴随着新极权国家崛起过程。一是来自民间的以宪政转型为中心,政治上实现民主化(具体诉求是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经济上实现私有化(这种产权改革并非中共实行的权贵私有化)和市场化(市场化亦非中共实行的权力市场化)。一是来自官方的改革开放路线: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前者在政治层面上,不仅表现为追求自由化、民主化诉求和运动,如1978-79年西单民主墙运动、自由化运动、1986年学潮、1989年由胡耀邦逝世引发的大规模学潮和市民抗暴运动,六四大屠杀后渐次展开各种抵抗运动(如自由结社、组党、异议、请愿、维权等广义人权民主运动,1998年民主党组党是高潮和标志性事件,其后维权运动逐渐高涨,蔚为壮观),以及西藏、新疆、内蒙等地少数民族反对民族压迫、要求自治运动,也表现为抵制和反抗准宗教国家意识形态、宗教压迫、追求信仰自由的宗教复兴运动,如拒绝纳入三自爱国会的传统宗教以地下教会(家庭教会)形式复兴,民间自创教派和信仰团体复兴,尤以法轮功信仰者的抵制和反抗最为波澜壮阔、声势浩大、悲壮惨烈和持久有效。
在经济层面上,农村经济改革由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奴按手印盟约自主脱离人民公社生产方式,在既定宪法和产权制度下以”联产承包责任制”名义进行制度创新启动,城市经济改革由不在计划体制内贱民(包括两劳人员、无业人员)以”个体户”名义启动。其后,民间经济诉求只能在维权行动中以微弱甚至卑微方式表现出来。(微弱、卑微指诉求本身合法性,即在不合理政治经济条件下,要求依法维护多乎哉不多也的经济利益和生存权,维权形式则多种多样,可能表现得很温和,也可能表现得很激烈甚至极端,如自伤自残自杀,暴力抗法,大规模骚乱中打砸抢烧杀)但是,在极权国家既定宪法安排和产权制度下,中共强势主导的渐进改革(包括产权改革和市场化)迅速被党官僚集团制度化国家机会主义绑架,走上权力市场化和权贵私有化官僚资本主义道路,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开启第二波改革加速完成这一罪恶进程。”改革”已经取代”革命”,成为共产党杀人越货的合法借口和动力机制。毋宁说它就是新极权主义代名词。在政治层面上,中共对民间政改诉求一直都是旗帜鲜明坚决镇压,毫不心慈手软。因为中共大谈依法治国和政改就误以为他们要与民更始,放弃一党专政,那是大错特错。两造所指风马牛不相及,南辕北辙,水火不容。西单民主墙刚出现时,邓小平需要利用这种民主诉求从华国锋代表的凡是派手中夺权,稍加优容,以为缓兵之计,而后重拳出击,对魏京生、任畹町、徐文立、刘青等一大批人判处重刑;1983年清除精神污染;1986年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除了开除王若望、刘宾雁、方励之党籍,还劝退一些体制内自由化分子,于浩成1985年已经因为自由化开除党籍;1989年更是调动几十万武装到牙齿的野战军对和平请愿的学生市民大开杀戒,导致所谓改革共识彻底破灭;镇压民主党之后,1999年大规模严厉镇压法轮功信众。
中东北非国家发生茉莉花革命后,2011年春节前后借口网上有人号召茉莉花革命,以北平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场对异议和维权人士预防性大搜捕、强迫失踪和酷刑虐待;十八大刚结束,有人新政幻灭,有人为习李新政和政改大唱赞歌之际,又在全国范围掀起一场镇压全能神教派狂潮。对少数民族自治诉求和分裂势力镇压则是一贯的,持之以恒的。中共的政治高压、文化同化、资源掠夺、经济收买和区别对待(所谓反向歧视)的大棒加胡萝卜民族政策,造成民族关系高度紧张,冲突不断:1978年至今,新疆、西藏不断发生骚乱,近年来越演越烈,连一向比较平稳的内蒙都爆发大规模抗议示威。藏人因为绝望,不惜用自焚争取自由,从2009年2月27日至2012年12月9日,共有100位藏人自焚(含境外3位流亡藏人),已知83人牺牲。这不仅宣告了中共民族自治政策彻底破产,也为民主化后可能更激烈的民族冲突和分裂埋下祸根。从1978年至今,对异议人士、维权人士、反对派和宗教信仰者的镇压同样是一贯的,持之以恒的。区别仅仅是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镇压对象和镇压方式,镇压谁、怎么镇压取决于国家机会主义政治需要。
诚如秦晖所言,除了大家都觉得毛式极权主义和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难以为继,官方与民间在怎么改、改什么问题上从来不存在共识。学界所谓改革共识是浑水摸鱼的伪命题。误会和误导在于未能看清两条改革路线和前景完全不同。共产党要的是新极权主义改革(改良),反对派要的实际上是一场政治革命,灾难深重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下,甚至可能包括一场社会革命和文化革命。前者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后者则是结束一党专政,实行宪政民主。
即便像前苏联东欧国家那样以大体上不流血方式实现制度转型,或者如某些人理解的像英国那样用保守方式渐进改良实现制度转型,实际上也是政治革命,区别仅仅在于路径、方法和交易成本的不同。能否如愿,并不取决于单方面诉求。
只要消除语言误会,实现石里克所谓概念的一义性配列,分清改良与革命的不同旨趣,御用学者认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并无不当。两大领域改革的不同结果仅是前者囿于自身困境裹足不前,后者则孤军深入,高歌猛进。邓小平1980年8月18日在中共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的改革党和国家领导体制讲话,可以视为政治改革宣言,赵紫阳作的十三大报告具体描摹了政治改革蓝图。即便不被六四大屠杀嘎然中止,以党政分离、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改革,也不是民间渴望的宪政转型,充其量是类似开明专制的一党专政。邓小平讲话和十三大报告政改目的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而不是放弃一党专政。对共产党来讲,这是不能逾越的底线。
1982宪法颁布实施已经30年,是中共历史上寿命最长宪法,只要中共政权不垮台并且继续新极权路线,相信寿命会更长,原因在于它用宪法形式把新极权主义制度化、法律化。宪法序言充分肯定中共僭政后逐步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暴力剥夺私有财产),明确说明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专政),表明新极权国家对毛式极权国家一党专政法统的合法继承和历史延续,还以新极权主义发明创造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理论依据,单方面宣称国家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个坚持(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后来逐步塞进自我圣化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极权大杂烩;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基础上,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新极权国家”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经典表述。邓小平的说法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顺便说一句,悄悄塞进该宪法的私货”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更是为城市化过程中横征暴敛、疯狂攫取土地租金的土地暴政埋下了伏笔。
习近平在纪念宪法30周年讲话中强调依宪治国,是依一党专政之宪治一党专政之国,充其量表达了新极权国家政治愿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两者都是一党专政的代名词。中国法学界从1970年代末开始讨论”党大还是法大”伪问题。只有经过党文化酱缸浸泡,被诏狱、廷杖打得头脑冬烘、满嘴喷粪的学者,才会讨论这种伪问题。1983年邓小平决定严打,胡耀邦出访回归途中打电话坚决拥护,不仅说明党大于法,还说明邓小平权大于党。如前所述,恶法若能平等遵守,也能减轻臣民痛苦,尽管这意味着可持续压迫、剥削和侮辱。自由派学者吁请依宪治国和政改的正面意义仅在于此。亦如前述,极权国家内在逻辑决定了中共更愿意随心所欲破坏宪法和法律。毋宁说党官僚更愿意对宪法和法律采取国家机会主义和个人机会主义态度。这意味着暴政,意味着压迫、剥削和侮辱具有非理性和不可持续性。胡锦涛上台伊始也强调依宪治国和新三民主义,甚至利用孙志刚事件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胡温新政最终还是以维稳体制和土地暴政为标志的十年苛政。
诚如网友所言:党政分开喊了27年,一直分不开;官员财产公布喊了18年,一直不公布;加大教育投入喊了16年,一直不投入……微博实名制喊了1个月,居然实现了;网络治理喊了1周,马上就立法了!
至于伪宪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四项基本原则与公民权利矛盾;人民代表大会自我监督宪法实施,缺乏像欧陆国家宪法法院或者美国那样的司法审查,不具有可司法性;上位法与下位法矛盾,通过部门法、行政法规和具体执行逐级减损、湮灭公民权利,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选择性执法和司法等等,不说也罢。
2012年12月30日
一曰依宪治国。对习近平及其领导的新极权国家来讲,依宪治国是纲,纲举才能目张。对所谓习李新政的分析,也必须以此为重点。故用较大篇幅详述社会主义法制及其制度化国家机会主义。
按照吴稼祥等人说法,十八大开启了第三波改革浪潮,习李新政一个重要风向标是重提依宪治国。(黑体字强调”重提”而非首唱)事实上,伴随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第一波),1992年邓小平以普通党员身份发表代表其太上皇地位和新极权意志的南巡讲话(第二波),以及十八大萧规曹随,三波改革都提倡思想解放和依法治国。解放思想是为了在新极权主义基础上统一思想,属于宣传洗脑,依法治国则是专政工具。十年前胡锦涛同样强调依宪治国。我在《不改旗易帜就没有新政和法治》中说:”胡温新政伊始也强调依宪治国,鼓吹新三民主义,前者是权斗和专政工具,后者是民本主义画饼,开启了以罪恶的维稳体制和土地暴政为标志的十年苛政。”习近平在新极权主义走向穷途末路,阶级矛盾空前激烈,民不聊生,民变蜂起,需要用亡党亡国警告腐败透顶的党官僚集团之际,重提依宪治国无非是国家机会主义加个人机会主义权力意志需要,连旧瓶装新酒也谈不上,延安窑洞酿造的老陈醋一坛。或许应该套用吴稼祥的说法:依什么宪,治什么国?或许应该反问:共产党何时说过不依宪治国?以宪法形式确立的一党专政伪法统恰恰是罪恶之源。
从中国法制史看,历代王朝都有制度由简而繁,从不大讲法制到讲法制,再到礼崩乐坏、法制毁灭过程。草创时期,法令、规章、制度比较简约,如刘邦入关后约法三章(自上而下颁布的单边条款,并非英国大宪章那样的君民约法),君臣之间不大讲法制和仪礼,统治者依靠个人魅力施政,部属按事功排座位吃果果,借用现代政治学术语,开国君主通常是克里斯玛型领袖。其后规章制度逐渐完善,律令愈繁,法网愈密,统治者则依靠制度惯性施政,主上或平庸或昏聩或勤俭或荒淫,臣下则或循吏或酷吏或廉吏或贪吏,间或有新政(变法),直到王朝覆灭。
传统中国法及其法制,当代社会主义法及其法制,跟西方传统法律及其法制、现代法律及其法治有很大区别。希腊罗马文明(民商法)、希伯来文明(律法)和日耳曼文明(蛮族习惯法)开出的西方法律传统(教会法、英美普通法和大陆成文法),经过近代革命性演化和竞合造就现代法律及其法治。罗马法(民法)的权利本位;海商法源自航运和商业习惯的风险承担和契约自由;犹太律法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开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约法和法律至上精神;日耳曼习惯法的形式主义举证方式和审理方式(邻人参与诉讼的咨审制:由邻人说出案件事实真相),经过中世纪僵化的诉讼形式演化成现代法律自然正义(英国法)、正当程序(美国法)原则和陪审团审理:通过程序正义提供实质正义。尽管形式主义判决并不解决案件实体问题,但是能够通过决定程序问题提供公开的、看得见的、可获得的正义。
英国法律史家梅因有句名言:”诉讼法的支配地位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实体法首先是从程序的缝隙中逐渐渗透出来的。”(《早期法律与习惯》)梅特兰《普通法的诉讼形式》第一讲指出:”诉讼形式的历史就是整个英国私法的历史。”当事人因错误选择诉讼形式输了官司,只能得到一个教训:”没有救济就没有违法行为。”梅特兰这句话翻过来就是:”权利意味着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也没有违法行为。”权利只有在受到侵犯并且能获得救济时体现出来。面对现代国家政府权力扩张,为确保权力以程序公正方式行使,英国法学家韦德在《行政法》第十三章论述”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时指出:”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他引用美国最高法院一位法官的话:”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苛严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这位法官以普通法与俄国法的区别为例,说明程序保障重要性:宁可生活在用普通法程序适用的俄国法之下,不愿生活在用俄国程序法适用的普通法之下。法律写得再漂亮,缺乏程序保障,不具有可司法性,不能提供有效、快捷、低廉的侵权救济,也是一纸空文。
中国法(三代曰刑→春秋战国曰法→秦以降曰律)则有所不同。(黑体字强调”法”而非近代从日本输入的”法律”;参见梁治平《”法”辨》,《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传统法律以刑法和实体法为主体,刑法与民法合流,实体法与程序法合流,强调臣民对王国(王国、诸侯国和皇权专制官僚国家)义务,是自上而下适用的王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彼时所谓法制顶多是以法治国,利用单边条款统治臣民、治理国家的统治术。暴秦独任法家韩非、李斯者流,法、术、势并用,以法治国,以吏为师,严刑峻法,横征暴敛,荼毒天下,残害人民,焚书坑儒,强势崛起,匆匆灭亡。
汉袭秦制,稍加宽贷,与民休息。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教纲常为国家意识形态,实际上是儒表法里,王道与霸道、德治与法治(以法治国而非今人所谓法治)结合。宣帝教训柔仁好儒的太子时,说得很明白:”汉家自有制度,杂王霸之道而用之,奈何纯任德教?”。唐代长孙无忌奉旨修律,以礼入法,法的作用就是维护皇权专制官僚国家差序格局的纲常制序。这种道德先进的法律和法制,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想,也仅仅是载舟覆舟的权术,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迥异其趣。皇帝除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名教纲常、官僚集团制约,以及暴政被推翻、暴君被废黜终极制约,本身不受任何制约,同罪的顶多是包括储君在内王公贵族、达官贵人;其次,法律本身就反映了差序格局,如《唐律》有八议、八辟;最后,法律不外乎人情(礼),皇上难免枉法殉情,各级官僚何尝不可以枉法殉情,抛开法律规范和程序,直接依礼裁判,直奔实质正义。海瑞就是这样一个模范官僚。他敢于犯颜直谏,重视法律的作用且执法不阿,作为圣贤传统下的士大夫,他始终把儒家伦常作为指导思想,裁判疑难案件的标准是: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海瑞集》)圣君、贤相、清官、循吏尚且如此,昏君、奸相、贪官、酷吏更加无可无不可。黄仁宇指出:”这一段有关司法的建议恰恰暴露了我们这个帝国在制度上长期存在的困难”。(《万历十五年》)刑罚残酷性倒在其次,西方历史上同样有过酷刑。
如果说毛泽东是斯大林加秦始皇,由其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和新极权时代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何尝不是维辛斯基法学加传统王法。
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科学社会主义)核心是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暴力革命和暴力专政)。这种国家与法的理论本身就包含了法律虚无主义和国家机会主义。按照马恩的经典论述,人类社会依次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五个历史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蕴含否定自身的内在逻辑因素,必然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没有阶级、国家、政府和法律的共产主义。无产阶级革命是推翻资本家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是为消灭阶级、国家、政府和法律做准备。社会主义则是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无产阶级专政及其国家、政府和法律是一种必要的恶。毛泽东两大御笔陈伯达、张春桥批判所谓资产阶级法权,就是这个意思。在共产党人眼里,阶级、专政、国家、政府和法律都是压迫性工具,应该消灭的对象。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需要阶级、专政、国家、政府和法律。毋宁说这些仅仅是过渡阶段而已。这种理论思想指导的行为实践,难免带有虚无主义和机会主义色彩。
精通西方法律史和苏俄社会主义法制的伯尔曼,论述过苏俄把马列主义作为世俗宗教,经历了单纯依靠暴力统治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把法律神圣化的国家机会主义历史过程。他在《法律与宗教》第一章脚注引用自己著作Justicein the U.S.S.R.:An Interpretation of Soviet Law说:苏联最初的官方理论主张:在无产阶级专政下,法律不过是权宜之计,在由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需要有像法律这样的国家权力;不过,它就其本性而言是”资产阶级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它最终注定会消亡。在1930年代中期,这个理论被斥为”法律虚无主义”,苏联当局转而宣布,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人民不仅应服从它,在理智上赞同它,而且还应忠诚于它,信仰它。社会主义法律是神圣的这种观念,在斯大林看来,与运用恐怖手段打击敌人(或者确切说是潜在的敌人)并不矛盾;相反,正是苏联法的神圣性为无情摧毁那些不忠诚于苏联法律、不信仰它的人提供了正当依据。当然,任何一种使法律的神圣化达到与宗教(或准宗教的意识形态)完全合一的程度的社会制度都面临此种巨大的危险性。
经历过毛时代(特别是文革)法律虚无主义和新极权时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人,不难看到两者密切联系和社会主义法制历史逻辑。
列宁说资本主义越到东方越腐朽。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同样是越到东方越反动。列宁斯大林把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国家与法的理论与俄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实际就是结合沙皇专制官僚国家和反对沙皇的民粹主义、无政府主义政治遗产,利用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把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理论转变成职业革命家自上而下灌输、发动、组织和领导党官僚阶级革命和专政,书斋里的共产主义革命理论才变成极权国家的政治与法律实践。社会主义法律带有虚无主义和机会主义特征,这种机会主义可以表现为党官僚集团制度化国家机会主义,也可以表现为权力斗争中不同派系和个人机会主义。既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共产党专政代名词,它们当然不能约束共产党及其领导人。斯大林可以把法律神圣化,要求人民无条件服从宪法和法律,也可以在自己需要时弃如敝履,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欲加之罪的莫斯科大审判,不仅可以针对国内和党内异己,还能针对卫星国和兄弟党领导人。
马列主义政治学说、国家与法的理论与中共革命和专政实践相结合就更加反动,演变成斯大林加秦始皇、维辛斯基法学加王法传统的”党天下”政治实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这种政治和法律实践可以表现为毛式极权主义群众运动和专政、法律虚无主义和机会主义,也可以表现为新极权主义政治实践、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其间的差异无非是尺蠖的两端,不变的依然是党官僚集团的专断与专横。
僭政之初,毛泽东难免挟战争暴力和克里斯玛型领袖神威,直接靠恐怖暴力和群众运动手段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大搞法律虚无主义。既可以乘着抗美援朝枪炮声在全国发动一场镇压反革命运动,下达镇压指标后再假惺惺说出”人头不是韭菜,割了可以再长”之类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自上而下推卸责任和市恩的慎捕(少捕)、慎判(少判)、慎杀(少杀)道德专制神话,甚至发明了死缓刑罚。也可以在反右运动中取消律师制度,利用劳教制度和单位党组织把右派分子和问题人口(如不服从领导、无业者)送进劳改队长期监禁。
习近平在纪念宪法颁布30周年讲话中强调“依宪治国”,网上流传一段针锋相对的毛泽东论宪法:汉唐强盛,有宪法吗?满清准备玩宪法,结果亡的更快。教训是深刻的嘛!可我们有不少同志,就是迷信宪法,以为宪法就是治国安邦的灵丹妙药,企图把党置于宪法约束之下。我从来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宪法,我就是要破除这种宪法迷信。国民党有宪法,也挺当回事,还不是被我们赶到了台湾?我们党没有宪法,无法无天,结果不是胜利了吗?所以,迷信宪法的思想是极其错误的,是要亡党的。(毛泽东1957年《宪法工作会议讲话》)
我无法查考毛太祖的话真伪,”玩”字符合当下口语,未必是毛式白话。但是这段话很符合毛泽东性格特征和执政风格。七千人大会否定毛带有民粹浪漫风格的冒进路线后,以刘少奇为代表的党官僚集团迫使他退居二线。为了争夺话语权,他不得不揣着宪法和党章闯进政治局会议,提出言论自由机会主义要求。令人想起刘少奇挨批斗时搬出宪法;薄熙来双规后,支持唱红打黑的毛左派呼吁他应依法享受包括辩护权在内的诉讼权。一党专政单边条款宪法安排下,这些根本就是莫须有的宪法权利。毛泽东借批《海瑞罢官》发动文革战斗号令不能在陆定一、彭真控制的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发表,只能通过南巡发动枪杆子和红卫兵清君侧。为了夺回领导权,他同样置自己打造的党章、宪法、党官僚集团和国家机器于不顾,悍然发动文革,利用红卫兵造反、军事管制和群众专政砸烂包括公检法在内的党官僚系统和国家机器。
其实,文化大革命并非中国特有的政治现象。无论是镇反、反右和文革,都是共产主义极权国家反人类、反文明和反历史内在逻辑之历史演绎,苏联也有类似历史过程,区别在于形式和程度略有不同,中国表现得更加动荡不安、荒诞无稽。红卫兵造反流风余韵甚至波及西方世界,如法国五月风暴、美国青年造反。区别仅仅是缺乏极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支持,造反运动迅速蜕变为后现代文化批判、嬉皮士和性解放,极富娱乐和审美价值。美国革命青年与清教徒价值观决裂的战斗口号就是”我们要革命,我们要性交!”这或许更符合马克思从伊壁鸠鲁那里继承的”吃喝淫屙睡”和毛泽东共产主义生活实践,满足后者在斯大林驾崩后充当世界革命领袖的政治野心。
毛泽东大搞法律虚无主义,并不意味着他不需要社会主义法制。造反是为了夺取政权,法制化则是为了巩固政权。前者是非常态,后者是常态。否则,根本不需要制定宪法和法律。事实上,即便在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文革中,也是机会主义的把宪法和法律束之高阁,并没有废除这些红色垃圾。所以我才反问:共产党什么时候说过不依宪治国?毋宁说党官僚集团及其成员都对宪法和法律采取机会主义态度。毛泽东把宪法和法律当成揩屁股的手纸,新极权时代社会主义法制确实有所进步。借用中共司法人员认定党官僚戴套不算强奸说辞,现在把宪法和法律当成安全套,平时藏而不露,需要强奸民意时拿出来用一下,用完就扔。
中共僭政以来分别于1954、1975、1978和1982年颁布了4部名叫宪法的单边条款党国体制安排,加上1949年颁布的《共同纲领》,共计5部。既不同于美国费城制宪适用至今的宪法,也不同于法兰西共和国不断更迭的刚性宪法。法国宪法是随着共和国废立更迭,现在是第五共和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美国学者罗素.哈丁说:”宪法实质上是虚弱的手段。只有当我们能协调我们自己时,它才能协调我们,反之则或许不能。”(《自由主义、宪政主义和民主》)一个高度分裂型社会,主要政治集团之间存在基本利益、情感和价值观的冲突,战斗到最后导致国家废立,宜其宪法短命。中共在一党专政条件下一口气造出5部根本大法,既说明中共创造能力奇强,连”我们自己”(党员同志)都无法协调;也说明党官僚集团在不同时期的政治需要比宪法稳定性更重要,法律虚无主义、国家机会主义和独裁者个人机会主义是依宪治国的逻辑前提。
总体看来,中共宪法具有进行性退化的历史特征。僭政伊始,既要兑现内战时期靠反对蒋介石独裁和国民政府威权体制争取人心的历史承诺,又要迎合被称为领导阶级及其联盟的工农大众和作为统战对象的第三势力(民主党派)政治诉求,貌似简约的《共同纲领》还是一部带有毛泽东《论联合政府》色彩的新民主主义宪法大纲。镇反之后颁布的1954宪法,因为还来不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知识分子和第三势力尚未受到严厉打压,总算差强人意。这些都是缓兵之计。等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每个人都沦为单位附庸,农民沦为依附于人民公社和集体土地的农奴,知识分子和第三势力被反右打得落花流水,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天堂之日,就是宪法束之高阁之时。前引毛泽东《宪法工作会议讲话》恰逢其时。官方宪法教科书也认为1957年以后中共政权逐渐脱离宪法和法制轨道,文革中达到登峰造极程度。1975宪法是毛式极权国家绝唱,试图消灭资产阶级法权,也消灭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存在基础,难免为毛泽东殉葬。1978宪法既是对1975宪法纠偏,也是文革结束后向新极权过渡产物,注定像华国锋一样短命。1982宪法则是邓小平掌权后新极权国家的政制安排,除非共产党垮台,或者和平转型,或者重回毛式极权国家,相信会伴随新极权国家始终。
新极权国家历届党魁都强调依宪治国,让人匪夷所思,难免启人疑窦:或者是政改信号(自由派乱点鸳鸯谱),或者是别有用心。照字面含义正解,应该是强调坚持1982宪法安排的新极权道路。若非偏离,何必强调?这里不仅牵涉到中共党内和党外一直存在的路线斗争,毛左派和自由派分别从两端施压,迫使既得利益集团两线作战,更牵涉到极权国家挥之不去的内在逻辑悖论。按理说,无论什么性质国家体制,统治者和国家政府理所当然依宪治国,维护法制(如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资本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果然如此,诚如西贤所言:恶法能够一体遵行,也能减轻臣民痛苦并且能够忍受。实际上只有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尽管英美也有渐进民主过程,美国很长一段时间还有四分之三条款保护的奴隶制,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民权问题,除了四分之三条款引发南北战争,国体稳如磐石。极权国家党大于法的专断意志强制,决定了共产党不仅不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甚至还会肆意践踏宪法和法律,臣民更不可能自觉遵守压迫性的宪法和法律。
2012年12月25日,70余位自由派知识分子向中共发出《改革共识倡议书》,呼吁依宪治国凝聚政改共识,让人感到思维逻辑混乱。首先,习近平提出依宪治国指依照现行宪法治国,即便切实执行,也跟自由派知识分子追求的政改和宪政民主毫不相干。假如现行宪法意味着政改和宪政民主,中共早在1982年已经实行至少是启动了政改和宪政民主。该宪法是开启新极权国家的政制安排,习近平南巡拜谒邓小平塑像倒是符合依宪治国宣示。自由派知识分子要求依宪治国是向新极权主义缴械投降。其次,镇压依旧情况下要求与中共凝聚共识,如莫之许所言是刀俎和鱼肉共识,主动要求招安。最后,自由派知识分子提出依宪治国诉求,连中共党内非主流帝师试图通过顶层设计回归1954宪法代表的新民主主义都不如。这是否意味着应该回到《共同纲领》或1954宪法。站在自由派和反对派立场回答应该是”ON”。道理很简单,中共强势主导的《共同纲领》和1954宪法是极权国家逻辑起点,其后几部宪法则是逻辑演绎。无论否定1975宪法,还是否定1982宪法,实现民主转型(阿伦特所谓建城),都必须彻底抛弃这个逻辑起点:民主转型必须从废除伪法统开始。
文革结束后,两条截然相反的改革开放路线伴随着新极权国家崛起过程。一是来自民间的以宪政转型为中心,政治上实现民主化(具体诉求是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经济上实现私有化(这种产权改革并非中共实行的权贵私有化)和市场化(市场化亦非中共实行的权力市场化)。一是来自官方的改革开放路线: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前者在政治层面上,不仅表现为追求自由化、民主化诉求和运动,如1978-79年西单民主墙运动、自由化运动、1986年学潮、1989年由胡耀邦逝世引发的大规模学潮和市民抗暴运动,六四大屠杀后渐次展开各种抵抗运动(如自由结社、组党、异议、请愿、维权等广义人权民主运动,1998年民主党组党是高潮和标志性事件,其后维权运动逐渐高涨,蔚为壮观),以及西藏、新疆、内蒙等地少数民族反对民族压迫、要求自治运动,也表现为抵制和反抗准宗教国家意识形态、宗教压迫、追求信仰自由的宗教复兴运动,如拒绝纳入三自爱国会的传统宗教以地下教会(家庭教会)形式复兴,民间自创教派和信仰团体复兴,尤以法轮功信仰者的抵制和反抗最为波澜壮阔、声势浩大、悲壮惨烈和持久有效。
在经济层面上,农村经济改革由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奴按手印盟约自主脱离人民公社生产方式,在既定宪法和产权制度下以”联产承包责任制”名义进行制度创新启动,城市经济改革由不在计划体制内贱民(包括两劳人员、无业人员)以”个体户”名义启动。其后,民间经济诉求只能在维权行动中以微弱甚至卑微方式表现出来。(微弱、卑微指诉求本身合法性,即在不合理政治经济条件下,要求依法维护多乎哉不多也的经济利益和生存权,维权形式则多种多样,可能表现得很温和,也可能表现得很激烈甚至极端,如自伤自残自杀,暴力抗法,大规模骚乱中打砸抢烧杀)但是,在极权国家既定宪法安排和产权制度下,中共强势主导的渐进改革(包括产权改革和市场化)迅速被党官僚集团制度化国家机会主义绑架,走上权力市场化和权贵私有化官僚资本主义道路,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开启第二波改革加速完成这一罪恶进程。”改革”已经取代”革命”,成为共产党杀人越货的合法借口和动力机制。毋宁说它就是新极权主义代名词。在政治层面上,中共对民间政改诉求一直都是旗帜鲜明坚决镇压,毫不心慈手软。因为中共大谈依法治国和政改就误以为他们要与民更始,放弃一党专政,那是大错特错。两造所指风马牛不相及,南辕北辙,水火不容。西单民主墙刚出现时,邓小平需要利用这种民主诉求从华国锋代表的凡是派手中夺权,稍加优容,以为缓兵之计,而后重拳出击,对魏京生、任畹町、徐文立、刘青等一大批人判处重刑;1983年清除精神污染;1986年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除了开除王若望、刘宾雁、方励之党籍,还劝退一些体制内自由化分子,于浩成1985年已经因为自由化开除党籍;1989年更是调动几十万武装到牙齿的野战军对和平请愿的学生市民大开杀戒,导致所谓改革共识彻底破灭;镇压民主党之后,1999年大规模严厉镇压法轮功信众。
中东北非国家发生茉莉花革命后,2011年春节前后借口网上有人号召茉莉花革命,以北平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场对异议和维权人士预防性大搜捕、强迫失踪和酷刑虐待;十八大刚结束,有人新政幻灭,有人为习李新政和政改大唱赞歌之际,又在全国范围掀起一场镇压全能神教派狂潮。对少数民族自治诉求和分裂势力镇压则是一贯的,持之以恒的。中共的政治高压、文化同化、资源掠夺、经济收买和区别对待(所谓反向歧视)的大棒加胡萝卜民族政策,造成民族关系高度紧张,冲突不断:1978年至今,新疆、西藏不断发生骚乱,近年来越演越烈,连一向比较平稳的内蒙都爆发大规模抗议示威。藏人因为绝望,不惜用自焚争取自由,从2009年2月27日至2012年12月9日,共有100位藏人自焚(含境外3位流亡藏人),已知83人牺牲。这不仅宣告了中共民族自治政策彻底破产,也为民主化后可能更激烈的民族冲突和分裂埋下祸根。从1978年至今,对异议人士、维权人士、反对派和宗教信仰者的镇压同样是一贯的,持之以恒的。区别仅仅是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镇压对象和镇压方式,镇压谁、怎么镇压取决于国家机会主义政治需要。
诚如秦晖所言,除了大家都觉得毛式极权主义和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难以为继,官方与民间在怎么改、改什么问题上从来不存在共识。学界所谓改革共识是浑水摸鱼的伪命题。误会和误导在于未能看清两条改革路线和前景完全不同。共产党要的是新极权主义改革(改良),反对派要的实际上是一场政治革命,灾难深重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下,甚至可能包括一场社会革命和文化革命。前者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后者则是结束一党专政,实行宪政民主。
即便像前苏联东欧国家那样以大体上不流血方式实现制度转型,或者如某些人理解的像英国那样用保守方式渐进改良实现制度转型,实际上也是政治革命,区别仅仅在于路径、方法和交易成本的不同。能否如愿,并不取决于单方面诉求。
只要消除语言误会,实现石里克所谓概念的一义性配列,分清改良与革命的不同旨趣,御用学者认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并无不当。两大领域改革的不同结果仅是前者囿于自身困境裹足不前,后者则孤军深入,高歌猛进。邓小平1980年8月18日在中共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的改革党和国家领导体制讲话,可以视为政治改革宣言,赵紫阳作的十三大报告具体描摹了政治改革蓝图。即便不被六四大屠杀嘎然中止,以党政分离、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改革,也不是民间渴望的宪政转型,充其量是类似开明专制的一党专政。邓小平讲话和十三大报告政改目的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而不是放弃一党专政。对共产党来讲,这是不能逾越的底线。
1982宪法颁布实施已经30年,是中共历史上寿命最长宪法,只要中共政权不垮台并且继续新极权路线,相信寿命会更长,原因在于它用宪法形式把新极权主义制度化、法律化。宪法序言充分肯定中共僭政后逐步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暴力剥夺私有财产),明确说明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专政),表明新极权国家对毛式极权国家一党专政法统的合法继承和历史延续,还以新极权主义发明创造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理论依据,单方面宣称国家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个坚持(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后来逐步塞进自我圣化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极权大杂烩;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基础上,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新极权国家”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经典表述。邓小平的说法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顺便说一句,悄悄塞进该宪法的私货”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更是为城市化过程中横征暴敛、疯狂攫取土地租金的土地暴政埋下了伏笔。
习近平在纪念宪法30周年讲话中强调依宪治国,是依一党专政之宪治一党专政之国,充其量表达了新极权国家政治愿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两者都是一党专政的代名词。中国法学界从1970年代末开始讨论”党大还是法大”伪问题。只有经过党文化酱缸浸泡,被诏狱、廷杖打得头脑冬烘、满嘴喷粪的学者,才会讨论这种伪问题。1983年邓小平决定严打,胡耀邦出访回归途中打电话坚决拥护,不仅说明党大于法,还说明邓小平权大于党。如前所述,恶法若能平等遵守,也能减轻臣民痛苦,尽管这意味着可持续压迫、剥削和侮辱。自由派学者吁请依宪治国和政改的正面意义仅在于此。亦如前述,极权国家内在逻辑决定了中共更愿意随心所欲破坏宪法和法律。毋宁说党官僚更愿意对宪法和法律采取国家机会主义和个人机会主义态度。这意味着暴政,意味着压迫、剥削和侮辱具有非理性和不可持续性。胡锦涛上台伊始也强调依宪治国和新三民主义,甚至利用孙志刚事件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胡温新政最终还是以维稳体制和土地暴政为标志的十年苛政。
诚如网友所言:党政分开喊了27年,一直分不开;官员财产公布喊了18年,一直不公布;加大教育投入喊了16年,一直不投入……微博实名制喊了1个月,居然实现了;网络治理喊了1周,马上就立法了!
至于伪宪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四项基本原则与公民权利矛盾;人民代表大会自我监督宪法实施,缺乏像欧陆国家宪法法院或者美国那样的司法审查,不具有可司法性;上位法与下位法矛盾,通过部门法、行政法规和具体执行逐级减损、湮灭公民权利,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选择性执法和司法等等,不说也罢。
201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