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制度变革”征文
引言:一个纯法理学问题
中国目前的国家宪法中没有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的规定,但也未明确立法排拒直接民主。在法学视角下,直接民主最有效的形式是公民投票(Referendum),另外两种形式则是公民否决与公民创议[注1]。中国较早从宪法学方面介绍公民投票的辞书是许崇德主编《中国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在该典中,<公民投票>词条[注2]的诠释内容里并没有使用“直接民主”这一词汇。此或说明,当时的环境下,“直接民主”还是一个政治禁忌。
政治禁忌不等同于法理学逻辑。换言之,既然直接民主未被中国国家宪法直接否定即直接民主不属于修宪的刚性限制,那么,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全国人大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权力的规定,就存在修订的可能。其可能之一就是将公民投票列入其中,一如自1988以来的四次宪法修正宪一样。这里还有一个决定性条件,就是中国国家宪法内是否有不可修正条款即刚性规定。按着著名法学家张千帆的理论界定,“中国宪法没有这类条款”[注3]——我将之称“张千帆界定”。这个更加有纯理论性质的问题将在本文以后的小节里专门展开来谈。
一、可能性:中国宪法里的普世价值
在现有国家宪法框架下进行实质性改革是自由力量阵营里面有争议的重大论题。最近的表现是72位体制内学者向中共新一代党权掌控层呼吁改革[注4],此改革呼吁要求中共落实宪法法条。对于可称为尊宪政改的思路,有学者提出质疑,指出尊宪政改的非现实性(不可能性)在于“权贵集团并不在乎意识形态,在乎的是维持现有利益格局”[注5]。在我看来,分歧的核心是中国国家宪法是否有基于普世价值的基础。如果有,就说明存在以尊宪为前提的政改可能性;如果没有,就说明“张千帆界定”是个伪命题即整个宪法是名义上非刚性而实质上绝对刚性的体系。
无论从立法技术角度的小处看,还是从宪法伦理改进的大处看,至少来说中国国家宪法不是绝对刚性的。比如说,一九八二年宪法的四次修正(1988、1993、1999、2004)即为典型的模仿美国,因为作为立法技术的宪法修正案始自美国[注6]。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以翻版新加坡模式为基本追求[注7],但是“美国因素”还是随处可见的。在宪法修正案如此重大的政治作为方面进行技术性模仿,实际上是依托于不言而喻的远期战略思维,其战略逻辑的可印证性恰如中国对俄罗斯的武器(尤其飞机)技术模仿一样。在宪法伦理方面,尽管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只有九个字——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足以说明卢梭主义即主权在民观念已经进入宪法体系。因此,在统治集团那里也有了“新三民主义”向“四民”[注8]努力的趋势。当然,“三民”至“四民”其中能够实现多少主权在民的比例,我作为一个或可称为资深中国现实政治研究的学者还给不出一个哪怕是想当然的前断。这就是下节将涉及到的“宪法支票”问题[注9]。
须要补充的是,当今统治集团的基本道义资源就是人民性,无论是今仍有效的八二宪法还是以前的数种宪法文本,人民性至少在文本(字面)上尚未消失。这一方面来自启蒙在中国的结晶,如五四运动确定的当今统治集团的胚胎基因;另一方面,他们夺取政权的合谋者(所谓民主党派)作为宪法形成的持股人(尽管是小股),拥有比较清晰的普世价值观念。至少合谋初期如此,尽管现在他们无一例外地犬儒化了。
从纯理论层面看,尊宪政改存在可能性。这是本文的一个基本界定。
二、可行性:要求兑现宪法支票
不管宪法成文与否,它本质是一种承诺,即如我所指的宪法支票之状。也恰是由于中国国家宪法作为政治支票屡出空头情形,尊宪政改才遭遇了强烈质疑。如余杰所言“不是遵守宪法,而是重建宪法”乃至于对尊宪政改之政治技巧的道德否定[注10],从逻辑上讲,就是统治集团屡开宪法空头支票的结果。最明显的是:宪法文本的人民性贯穿于其中(即主权在民之伦理不易),而统治集团却面临本身与社会公众关系的巨大危机(即密切联系群众之伦理丧失)。
也由于统治集团深陷塔西陀陷阱[注11],其改革的号召力完全失去,才有陈永苗关于“改革已死”[注12]的定论。反过来看,正是改革的利益绝大部分以权贵分赃形式转移而致社会公众绝少受益乃至于成为被抢掠者,才造成了统治集团“密切联系群众”之伦理的丧失。宪法的人民性被消蚀也在所难免。于是,当今统治再次陷入西周意识形态矛盾——“世袭罔替”与“天命不于常”的冲突。
尽管存在以上诸种矛盾,尊宪政改还是具有可行性的,其基本路径就是将直接民主纳入宪法,以公民投票方式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特大难题如国企定位、人大代表的产生机制。用直接民主支撑尊宪政改在社会现实层面也是可行的,即网络技术的发达为公民投票提供了最节省的操作选择。此外,既然统治集团力求引导网络舆论,理应为其统治技术的改进负责,经由网络投票来实现公民投票是为其一。
三、复杂性:“张千帆界定”与“遵宪方向”之关系
在我个人看来,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理论是不具有制度功能的,是为“社会主义的非制度本质”[注13]问题。相应的难点则在于,统治集团即到目前为止完全掌握间接民主程序的政治力量,已经天然将“社会主义自我完善”视为宪法内容,且有不可更易的性质,如习近平重提遵宪(非“尊宪”不同)[注14]。
统治集团拒不承认“社会主义的非制度本质”,而将任何改革都定位为“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注15]。这样,就对有嫌乐观的“张千帆界定”提出重大挑战,至少是“社会主义的非制度本质”与“张千帆界定”之间存在纯理论上的隐形矛盾。正是由于上述挑战暨隐形矛盾的存在,才使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难以形成真正的朝野共识。
毫无疑问,72学者的尊宪政改与统治集团最高端的“遵宪方向”存在一定的差异。回观陈永苗与余杰的批判,相对于尊宪政改确有“激进”之嫌,但此种批判亦为朝野难以形成真正共识的印证。等而言之,若需要一个改革共识只有经过直接民主形式来昭示世人,所有参与人的意志都经过最公平程序来取得自己的归类身份。从技术上讲,这正是公民投票写进宪法的充分必要之所在。这也正是尊宪政改在可能性与可行性之外,必须考虑到的复杂性!
必须清楚地表明:直接民主的实行很可能在中国出现“社会主义的非制度本质”被放弃的结果,假若“张千帆界定”是实然口语。必须谨慎看待的是,假若“修改这些条款就相当于抛弃了整个宪法”[注16]之情形出现,就恰好印证了余杰的判断即“不是遵守宪法,而是重建宪法”[注17]。
结语:直接民主可能是唯一共识
我的上项表达并不是反对余杰(及陈永苗)的“激进”,而是说,寻求改革共识之前一定把问题说清。从经济学家的“本职”角度讲,共识其实是一种交易,任何高质量的交易都是以信息尽可能的对称为必要条件的。
解决改革无共识或曰让“激进”认同改革,让尊宪政改与“遵宪方向”皆不致丧失发言权,惟一的出路就是推行直接民主——将公民投票写进宪法,以及专此立法。也许,直接民主是当今中国朝野(体制内外)的唯一共识。这还因为在没有明确拒绝直接民主形式的统治集团那里,他们还没公然放弃宪法的人民性以及其政治伦理表达的人民性制约。从胡“三民”到习“四民”也好,直到于习讲“遵宪方向”也罢[注18],均是如此。
2012年12月31日列提纲与备(部分)文献,2013年1月7日下午至8日上午初稿,8日晚定稿于含溪轩(新)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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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部分:
[1]可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制度百科全书》(中译本,邓正来主编),P561-563,〈公民投票与公民创议〉条目;邓编版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参见许编,P191;许编版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3]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第二版)》,P148;张著版本:法律出版社,2008。
[4]博讯网2012年12月28日转刊《美国之音》香港消息,“中国知名学者发表改革共识倡议书促依宪法治国”。
[5]同[4],2012年12月27日转《参与》网文章,“陈永苗:给联署《改革共识倡议书》72学者一记警钟”;以及《民主中国》网刊2013年1月6日文章,“余杰:对共识追求有可能是通往奴役之路的驿站——评《改革共识倡议书》”。
[6]中国宪法学语境的经典描述见[2]之〈宪法修正案〉词条(P668-669),其(部分内容)曰:“由美国首创,迄今为止,美国宪法共附加了26条修正案。截止1991年,世界上有16个国家采取这种方式,约占成文宪法国家的11%。”(P668)。
[7]关于这方面的批判性文献,可参见拙文,“转型诉求与社会抉择(上)——‘北京共识’破局的政治必然”,载于《民主中国》网刊2012年12月19日。
[8]所谓新三民主义,即中共第四代领导人胡锦涛“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之政治说辞。第五代领导人习近平在正式接手最高党权与军权之前,在此基础上又加了“权为民所赋”。故,前者为“三民”,后者为“四民”。
[9]“宪法支票”是我提出的一种政治学界定。首见于《民主论坛》(日期失记,以博讯2006年9月30日转载为准)的文章,“孔丘诚实与善良吗?——兼论理性历史批判对中国民主化的作用”。在该文中,我指出:“如果说维权、言论自由诉求、兑现‘宪法支票’的呼吁等行动是中国民主化不可或缺的基础,那么,理性历史批判则毫无疑问就是为民主社会提供重要的哲学基础的学理构建要求。”(亦可参见我的网易博客, 2013年1月7日重载,21:48:14。)
我的另一篇文章,“中国无赖政治考略”(首发于《民主论坛》,以独立中文笔会转刊日期2007年1月17日为准),对“宪法支票”也有所涉及。其环境论述如此:“宪法尊严被符号化为政治空头支票,政治上的‘举手之劳’如开放言论成了‘势比登天’的政治假想。”(亦可见同上博客,2013提1月7日,17:01:38。)
[10]余杰批评此技术表达曰“‘扛着红旗反红旗’的话语方式可以休矣”。在[5]之后半部分引文,此句是余文的一个小标题。
[11]就纯粹历史文献考证来说,尚找不到“塔西佗陷阱”的出处,如《塔西佗编年史》中未有准确定性。它不如“修昔底德陷阱”那样可直查文献。不过,作为一个政治道德术语“塔西佗陷阱”所描述已广为人们接受,即指“当一个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说假话、做好事还是做坏事,都会被认为说假话、做坏事”。(可查阅百度百科之〈塔西佗陷阱〉词条。)
[12]陈永苗此评判屡在其诸多论述中出现。在[5]之上半部分引文有之,亦为文章一个小标题。
[13]关于“社会主义的非制度本质”之论述,可参见拙文,“对封建社会主义的重点批判——当今中国为什么‘更像苏联’?”,载于《零八宪章论坛》2012年10月16日。
[14]参见新华社2012年12月4日北京电,“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15]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正确方向,沿着正确道路推进。在方向上,我们必须头脑十分清醒,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参见新华网2013年1月1日相关报导)
[16]此句同[3],可视为“张千帆界定”的一个前提条件。在这份重要的文献中,它如同文献[2]一样,回避了“直接民主”提法,亦未介绍“公民投票”在修宪中的地位。可以推断:从[2]出版的1995年到[3]出版的2008年十三年间,“直接民主”仍然是“内部禁忌”,而只能由翻译著作来提。
[17]同[10],此句为余文的一个小标题。
[18]同[15],习的讲话曰:“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越繁重,我们越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越要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善于通过提出和贯彻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带领人民前进,善于从人民的实践创造和发展要求中完善政策主张,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不断为深化改革开放夯实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