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
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副教授
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兼任副教授暨客家研究中心特约副研究员



二零零零年台湾中华民国第十任总统、副总统大选,各阵营候选人相继提出《客家政策白皮书》,在全国范围内,才开始有具体的有关客家政策之客家政见(基本主张)。民主进步党执政时期,政府开始有客家政策。二零零八年五月,中国国民党再度执政,二零一零年通过法律层次的《客家基本法》,可说是台湾客家事务与客家政策的重要里程碑。未来的台湾客家公共政策方向为何?吾人确有必要加以探回顾与探讨,以利客家族群长远之发展。

一、您认为《客家基本法》与台湾客家政策之关联性为何?

客家人为台湾重要组成群体,人口约四百余万,约占台湾总人口百分之十五,为第二大族群,但也和台湾其他族群一样,是一个跨国的群体,全球约有一亿两千万客家人,除了客家大本营的中国大陆,随着华人海外拓垦与移民的历程,客家人的足迹也因之遍及全球各国,而尤其以东南亚、美洲较为集中。

台湾客家政策的制订,首先必须认识到此为台湾族群政策的一环,尽管我国并无统合族群与民族政策的专属机构。客家政策的总体目标在维护客家族群的权益并使其与台湾各大族群共存共荣。在政策思维与指导方针上,乃应存在着几个层次:

第一,台湾客家族群的保障属于国际人权法上的问题:联合国第四十七届大会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第一百三十五号决议案通过〈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Belonging to National or Ethnic, 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Minorities),强调在〈国际人权宪章〉和各项国际人权公约的基础上,对于少数群体及其个人基本权利的进一步保障,而当客家在法律上被承认为少数群体,对于客家族群权利的保障,就必须符合两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面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等。该公约第四条第三项便规定道:「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以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方式切实参加国家一级和适当时区域一级关于其所属少数群体或其所居住区域的决定」,第五项亦复规定:「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及属于其他少数群体的人建立并保持自由与和平的接触,亦有权与在民族或族裔、宗教或语言上与他们有关系的其他国家的公民建立和保持跨国界的接触。」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驸与了〈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内法的效力,而实际上补充了〈宪法〉第二十二条:「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的规定,因而具有〈宪法〉之效力位阶,就此而言,作为中华民国的法定族群,客家人自然该当两公约第一条人民自决权的权利主体,只是客家人的分布区域大致与国内其他族群交错,无法连结成完整而具有经济自主权的领域,因此自决权行使的范围不能破坏国家主权的完整而已。

第二,台湾客家族群的保障属于〈宪法〉上的问题:

〈宪法〉虽未规定对于「族群」的保障,但〈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将民族与少数群体共同纳入规定,故而族群应视为次民族或亚族而受〈宪法〉第五条民族平等权之保障。〈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国家肯定多元文化」,客家文化属于中华民国台湾多元文化的重要构成,客家文化的保存和延续因而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三,台湾客家族群的保障,应落实在〈客家基本法〉和各个族群和客家立
法的执行上:〈客家基本法〉为有关客家族群集体权益之基本法,基本上认为客家为语言文化上的弱势族群,因而主要从客家语言文化保存的角度提出具体的法律诫命,要求行政院召集相关部会首长协调客家事务与定期召开全国客家会议、政策制定与区域发展规划考量客家权益及其发展、设置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并以客家语为当地公事语言、国家考试增订客家事务相关类科、客语认证推广与无障碍环境之建构、客家学术研究的鼓励与客家知识体系之发展、客家族群传播与媒体近用权之保障与客家广播电视专属频道之设置、推动台湾作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与研究中心等。在〈客家基本法〉之外,我国另有〈大众运输工具播音语言平等使用保障法〉之立法,该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大众运输工具除国语外,另应以闽南语、客家语播音」,在大众运输系统落实客家语之无障碍空间。
 
基于依法行政原则,政府之政策规划与制定,皆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尽管〈宪法〉和〈客家基本法〉并未对于客家族群给予集体政治权利的保障,但在中央政府却有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作为客家政策的统合与主管机构。〈客家基本法〉为客家政策的指导纲领和施政方针,且具有法的拘束力,是督促和检验政府客家行政与政策成效的最基本判准。

二、关于整体台湾的客家发展,您对整体台湾的客家政策有何具体建议?

有关整体台湾客家族群的发展,自应从台湾本土的立场出发,故而客家政策的总体目标,乃应当秉持台湾多元文化与民族平等之〈宪法〉基本原则,在与台湾国家发展与台湾国家利益相互协调适应的情况下,促进台湾客家的认同和集体族群权益,然后基于全球化时代全球竞争的思维,连结全球客家,协助国家创造海外产业与文化发展以及民间外交活动的空间,也帮助客家族群与文化在异国的文化环境下得以因为来自台湾的支持和关怀,而得以维系与发展。而行政院客委会,则正是台湾客家治理与政策网络的总枢纽。

当前台湾客家政策,基本上应为总统马英九竞选第十二任总统时的客家政见〈牵成客家,繁荣客庄〉以及第十三任总统时的〈荣耀客家,藏富客庄〉客家政见两项客家政策承诺的实现,〈牵成客家,繁荣客庄〉有九大主张,其内容包括:客家事务预算四年倍增、设置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建立公事语言法制度、建立客语薪传师制度、提升客家文化的创新价值、设立客家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县市政府建立客家事务整合机制、成立全国性客家电台以及建设台湾成为全球客家文化与产业交流中心;〈荣耀客家,藏富客庄〉则有八大主张:成立客家发展基金会、改良客语认证与鼓励客语普及化、振兴客家文化特色产业与布建全球商品通路、扶助客家文创活动与客家节庆、辅导客家青年创业、培植客家青年领袖、厚植客家社群力量、打造台湾成为世界客家新都。〈客家基本法〉系于马英九第一任总统任期之初通过者,立法意旨与多数条文来自于〈牵成客家,繁荣客庄〉主张的法律化,〈荣耀客家,藏富客庄〉则有待逐一实践完成。

了解了当前中国国民党政府的客家政策后,以下则提出几点意见就教方家:

一、客家政策应为族群政策之一环,政府对于台湾作为多元族群国家,欠缺一般性族群政策之视野。民主进步党执政时期,曾有〈族群多元国家一体决议文〉作为国家族群政策之指导纲领,中国国民党的总体族群政策原则可见于该党政策纲领第七点第三项:「维护各族群文化,促进族群平等,保障新移民之基本权益」,欠缺具体主张,以致于面貌模糊。理论上,行政院应由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兼政务委员协调客委会、原住民族委员会,以及涉及福佬、战后外省新住民和当代各国新移民的内政、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等的族群相关业务。行政院现在进行的组织改造中,行政院实应将客委会和原民会纳为国家发展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并使国发会作为台湾一般族群政策之协调机制。

二、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是国家客家政策的主管机关,客家人的最高行政机关。客家政策业务应跨越各部会,并非专属于客委会。客家政策与国家其他政策内容多有重迭,只是于客家族群再给予优惠性差别待遇,故而彼此间并非互斥之关系。举例而言,关于客家文化创意产业,文创产业之辅导乃属于文化部业务,但客委会则有协调与督导之责;又如客家文创产业全球行销通路之建立,业务横跨文化部、经济部,并与侨务委员会相关,客委会亦应起协调与督导之作用。我们要郑重提醒:客委会是客家人的行政院,是客家人的最高行政机关,举凡客家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集体权利的保障,都是客委会的业务范围,故而客委会至少也应当将内政部、教育部、文化部与侨委会、桃园县、新竹县、苗栗县、屏东县等客家县份县政府纳入为机关委员,而在个人委员的聘任上,也应考虑到台湾客家各个分布地域的代表性。我们在客委会的网页上看不到相关资讯,显然客委会对其自身之应有定位并没有意与欲。职是之故,当出现文化部将有关客家文化业务全部当成皮球踢给客委会,我们必须有所警觉,那意味着客家文化在台湾社会边缘化困境的扩大化,客委会不要以为是自己受到重视。所以当客委会以提前达到预算四年倍增目标而还沾沾自喜,我们要警告它不要得意太早,那可能只是部会间的数字游戏,实质的客家预算并没有倍增。

三、客委会应以「客家跨域与公私协力治理机制」为经营理念自许。客家被认定为弱势语言文化族群,故而集体权利与待遇在政治权利部份并不如台湾原住民族。原住民族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规定,基于各族之民族意愿,将可于「原住民族自治区法」立法通过后设立各原住民族之自治区,而在此之外,〈原住民族基本法〉亦规定各直辖市政府及辖有原住民族地区之各县政府,应设立原住民族专责单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当中即有民族代表委员之安排,以保障各族平等的参政权利,而迨日后各族自治区成立,原民会实质上则成为全体原住民族自治事务的跨域治理机制。〈客家基本法〉虽无客家自治区之设置,却于第六条规定:「客家人口达三分之一以上之乡(镇、市、区),应列为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而桃园县、新竹县、苗栗县、屏东县、花莲县等县则为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分布密集的客家大县,事实上,桃园县、新竹县、苗栗县加上新竹市之所谓北客之大本营,即为昔日之大新竹县,南客六堆地区即跨越屏东县与高雄市,故而关于全国与北客、南客、东客区域客家政策与相关资源之整合协调,县市间的合作乃极为重要.客委会乃应积极促成跨域与公私协力之客家治理机制之建构,而全国客家会议则应视为全国客家的年度国是会议,是客家族群菁英、民间团体和各级客家行政机构交换意见、激荡政策灵感和检验客委会施政良窳的重要机制。

四、台湾客家政策应强化客家的台湾认同,客家大本营外客家新都之建立方有可能。客家人移民台湾的历史甚早,南明东宁王国曾经利用清朝三藩之乱收复闽西南与粤东,大量客家军民因而撤台,后因平台的施琅禁止惠潮人民渡台,乃影响到原属潮州的嘉应州客家人移民台湾的数量,换言之,客家在台湾相对于福佬人的弱势,远因乃肇端于历史上偶然的人为因素。客家人也是台湾的主人,客家义民的军事移垦,是台湾民主国义军抗日壮烈史诗的前传,洪智育导演的电影《一八九五乙未》,正使全体台湾人重新认识了客家义民在近代台湾意识形成过程中的历史性贡献。客委会就是要让客家人重拾开发台湾的光荣感,而这就需要去发掘更多的客家开台史事与神话,并且要将客家拓垦台湾的精神作为客家族群精神的实践典范,鼓励全球客家都能在移民的土地上立足,以受到在地社会普遍的尊敬。马总统的政见誓愿将台湾建设为全球客家新都,台湾在客家历史的地位上,或许永远比不上宁化或梅州祖地的神圣,但台湾却可以成为客家文化创新与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和行销的中心。因为若非如此,则台湾客家将永远作为中国客家的边陲,永远不可能创造自己的文化领导和历史诠释权,而成就客家新都。

台湾是自由的国度,台湾的自由媒体环境,只要政府认识其力量,台湾客家的影响力便足以辐射全球。

五、客家媒体与文化园区的效益有待发挥,客家研究人力资源应善加利用。台湾有全球唯一的客家电视台,但收视率并不理想,事实上,客家电视台有许多节目是极为精致与用心的,像谢宇威和彭佳霓共同主持的音乐节目《客家新乐园》,是我非常喜欢的。文学经典戏剧如李乔的《寒夜三部曲》、张毅的《源》,也都是台湾和客家电视史的里程碑,但客家的大河戏剧,其实还有很多发展的可能。我常在想,非营利的大爱电视台常年都可以有精致的电视剧自制播出,客家电视台有政府预算的支持,结合有潜力和有理想的客家影视传播人才,怎么可能做不出好东西?电视剧的场景往往容易成为观众日后体验旅游的去处,客家电视台的戏剧还应当要具有客家文化观光行销的效果,客委会、文化部和各个客家县份等都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平实而论,客家电视台的客家山歌和客家采茶戏节目制作手法老旧,本身就很难吸引客家年轻观众,除了服务老年观众外,客委会和文化部应当为客家传统表演艺术寻找新的出路,让其生命力能在新一代的客家人身上继承、流传下去。而马总统主张成立全国性客家电台,迄今尚无影踪,这也是客委会还要再加把劲儿的政见落实。

国家级的客家文化园区在苗栗县铜锣乡和高雄市美浓区各有一座,铜锣客家园区地处偏僻,大众交通工具不便,如果不能带进观光人潮和产业移民,那就是一座国家级的蚊子馆了。铜锣是台湾民主国副总统丘逢甲和客家三杰之一吴汤兴的故乡,是台湾重要的历史现场,这一观光文化资产应当好好利用。美浓园区则位于六堆中心,发展上较不成问题。前已提到的客家开台史诗,就应当成为两个文化园区的重要主题,而如果希望园区能常态经营,成为国内外观光客认识客家文化的橱窗,我则建议善用园区空间,开辟歌舞剧场,配置专业的歌舞剧团,制作客家史诗歌舞剧,通过表演艺术使游客认识客家,同时也可以培养客家文化和演艺人才,使其才华有所发挥。当然,客家主题电影院也具有同样的功能。园区的经营要具有经济规模,则必须有足够的客源,主要是观光客,因此客委会应当积极地协调交通部观光局、文化部以及苗栗县政府或高雄市政府,结合当地景点规划四季各具特色的客家旅游行程,并提供优质的旅游设施和导游服务。

为活用客家园区空间和图书文献收藏,我则建议与学术机构合作,引进客家文化或政策研究人才常驻。比如铜锣园区可与国立联合大学客家研究学院合作经营,美浓园区则可连结国立高雄师范大学、国立屏东教育大学之客家文化研究所和国立屏东科技大学客家文化产业研究所等南部相关科系,除了教学单位,大学的客家研究中心也可容纳客家研究、产业开发和社区总体营造人才,对邻近的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的发展提供带动和支援的功能。台湾高等研究人力市场饱和,以致许多研究人力投闲置散,形成国家资源的严重浪费,但事实上,客家学术知识体系的建构尚在起步阶段,台湾客家研究与学术能量尚未发挥,台大由客委会补助的客家通识课程更惊传停开,如果客委会预算倍增,则显然资源严重错置,客家文化教育传承和研究发展的百年基础工程并未真正受到重视。

三、如考虑城乡差异,您认为「乡村型」与「都会型」之台湾客家政策之内涵为何?

农业为台湾客家文化原型的经济生产方式,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大部分分布在乡村地区或都会地区里残存的传统社区聚落,在这里,数百年如一日的生活、绵密交织的亲族关系和社会人际关系网络,使客家的文化特征很容易被时间和空间筛选出来。都会区的客家人,则由于大多数从事资本主义工商业或文化教育公务活动,生活型态与一般市民无异,客家的文化特征与认同自然很容易被消融、同化。但由于都会是全球化社会的节点,文化性商品消费的市场审美品味多元而开放,因此,客家又容易成为一种文化符号或认同象征,成为与原有社会关系网络脱离的独立文化景观,所以客家的认同意识必定由都会客家人基于与其他族群或个人相区隔以树立自我个性的需要出发,并且也利用客家认同在分子化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建立起可以信任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开展个人的社会生活,而这一需要则不存在于客家传统社区聚落。

如果认识到城乡差异的本质,在于经济生产方式与社会生活型态,则客家政策分别就乡村与都会客家人的需求差异进行规划,便有其必要。乡村型客家政策应当连结到社区总体营造和农村再生计画,当然也要致力于维护母语环境,以防止强势族群语言文化藉由国家机器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力量,对客家文化纯度展开渗透,而其作法则包括:举办与推广客家节庆,以凝聚客家族群的光荣感;扶植农村客家文化创意产业,吸引客家青年回乡创业,壮大客家传统社群;客家语作为公事语言的普遍运用,以及国民教育中母语教育的加强,以丰富客家语汇、活化客家语言作为公共领域中进行公共沟通语言工具的机能。总而言之,乡村型客家政策的目标就在于维持客家传统社区聚落的生命力,以之作为客家传统文化保存与再生的基地。

台湾没有纯粹的客家都会,客家人在都会里极易成为隐形人,因此都会型客家政策,应当利用都会作为全球化节点的特点、便利的媒体环境和活泼的市场条件,从事客家文化创意产业的研究发展与行销,而更要由此展开全球客家社群的连结,创造台湾在全球客家中的文化领导权,最终实现客家新都的理想。而客家人才菁英的培育,则更是客家高等教育机构责无旁贷的使命。都会型客家政策之制订,乃应当与文化部、侨委会密切配合,并且要与高等教育与研究机构合作,创造平台,引导其高级人力资源和客家研究之成果挹注于客家事务。

(本文为国立台湾大学客家研究中心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台大社会科学院行政大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之《台湾客家政策之研究与建议》焦点座谈会书面意见)

民国一○二年一月九日晚七时于台湾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