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普
政治评论人
2012年7月,香港立法会修订《公司条例》主体法例,限制公众查阅董事全部身分证号码和住址资料,有待通过附属法例后开始实施。尽管政府已在2010年咨询过公众,但实际上要到最近数月经传媒广泛报导后,此事才引发社会关注。市民开始担心董事藉此避债走人,拖欠薪金和遣散费,隐藏有无兼任其他董事,而市民更难完成财务和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更难揭发政商权贵贪腐舞弊(例如轰动全港的「一屋七姓十三人」种票事件,正是靠记者全面查册才能曝光),眼睁睁看着新法例变相纵容开设空殻公司安插人头清洗黑钱,甚至为内地贪官污吏隐蔽自己或人头身分卷款潜逃和汇款境外鸣锣开道。然而,香港特区政府却声称必须平衡100万名董事的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才有去年的法例修订,并计划在今年5月提交《公司条例》附属法例审议通过,以便让限制全面查册的禁令在2014年正式生效,但依然引起银行界、法律界、大部分中小企业、工会及传媒群起反对,甚至在一周内有破纪录的1768名新闻工作者、新闻系师生、5个业界组织登报联署,足见疑虑未除。近日更有传媒揭发在去年负责审议《公司条例》修订的立法会委员会16名议员中,竟有12位在公司董事注册中,把工厦、商厦或立法会议员办公室虚报为董事住址,显然违反现行《公司条例》,其身不正,风纪败坏,可见一斑。
际此,由于《公司条例》主体法例已经修订,于是政府就把讨论焦点局限在附属法例的枝节性修补,例如政府建议豁免可供部分人士查阅包括董事身分证号码和住址在内的全部公司登记资料。在政府目前的附属法例草案中,日后只有以下4类人士可以全面查册:资料当事人及其授权人士、公司成员、为职务所需的公职人员及公共机构,以及清盘人、接管人及破产案受托人。部分民主派议员不满范围过窄,建议当局应该主动增加豁免对象,涵盖传媒、法律界及银行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官员在一片争议声中,表示愿意让步,现正考虑豁免新闻界,把记者列为「认可人士」,让记者可以为新闻目的继续全面查册。但记者协会严词反驳,要求政府一视同仁,公开所有董事资料让市民查核,而且除主流传媒外,还有自由撰稿记者及民间记者,根本难以界定谁是记者。惟中共卵翼民建联要求清晰界定传媒范围,限于传媒机构,声言不准有人搞本杂志就可以查册。
其实,很多人已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我们现在所谈的是全面公开公司董事的「登记资料」,包括身分证号码和住址,而不是要求全面公开公司董事的「个人资料」,例如容貌、年龄、学历等隐私事项。至于甚么事项才有必要列为「登记资料」,就应以是否有必要用来维护交易安全、司法救济和预防犯罪作为判断标准。身分证号码,人人不同,足以识别同名、别名或易名人士,对于确定某君是否某君,维护商业交易安全具有必要性。如果遮蔽部分号码,或者只能以迂回手段延迟取得全部号码,交易安全和商务审核就会大打折扣。住址,不是家门的钥匙,只是家门的位置,足以让他人、政府机关或法院发信联系或送达文书。惯常住址固然可以改变,而且狡兔也可以有三窟,但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公司董事的登记住址,在符合一定法律条件下,即视为已经完成送达,这一点对于针对公司董事的诉讼尤其重要。此外,类似「一屋七姓十三人」的种票丑闻也可循公司董事住址资料搜证调查,有助揭弊防腐。综上所述,维持目前全面公开公司董事身分证号码和住址的做法,对维护交易安全、寻求司法救济、预防相关犯罪具有必要性,而且没有涉及容貌、年龄、学历、履历、性取向等个人隐私核心领域,事实上也没有增加公司董事个人安全风险或人身自由代价,完全可取。抛弃良制,忽视现实,空言隐私,难以成理。
更重要的是,在目前的自由经济体系中,公司虽然具有法律人格,但毕竟不是有血有肉的人,只是一个用法律制度确认和固定下来的构想、概念、空壳。人是活的,公司是空的,这是稍有财经常识的人都明白的道理。恰好,目前问题的根源也在这里。翻开公司登记资料,大多数公司所登记的本体资料都是空的,而能嗅出有血有肉的人味的,往往只有股东和董事两者。然而,许多股东都根本不是个人,而是壳上架殻,公司持股公司,基金持股基金,层层递进上升,及至在顶层赫然出现某家离岸公司,连它的股东是谁也可能不予披露了。这正是全球资本主义商业体系的玩法。因此,唯一有血有肉的个人,而呈现在公司登记资料上,足以摸得到看得见的,很可能只有董事而已。如果他们也大玩闭月羞花,住址和身分证号码都不全面公开,我们不禁要问:这家公司的「人」在哪里?外殻闪亮,魅影重重,人已隐蔽,形同行骗,受害的往往是若干中小企业、劳工,以及全体社会成员,有悖公义。更现实的是,如果当局限制社会上某些人士不得全面查册,但却允许某些人有权全面查册,那么就会制造大量寻租机会,形成五花八门的查册代办和商业侦探业务,甚至变相为拥有全面查册特权的人士开拓财路,让他们大赚外快,不务正业。这絶非香港之福。照搬照抄所谓「英国模式」(董事住址和身分证号码无需披露)或「澳洲模式」(董事需证明自己受到滋扰,才可申请禁止披露上述资料),而不明辨其缺失,巧言兼顾个人隐私,而不去面对事实和逻辑论证,往往只是抄袭别人糟粕,放弃理性思考。
因此,目前香港特区政府应该做的事其实相当简单。一、不把旨在限制全面查册的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审议,撤销拟在今年5月提交审议的死线,让这方面的附属法例从缺。二、修订新《公司条例》主体法例,删除当中限制全面查册的法律条款,让错误得以更正,恢复原状,剔除疑虑。三、制定《资讯自由法》和《档案法》等阳光法案,汲取外国法制精华,扬弃其糟粕,切实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法律救济权利。如果当局舍弃上述三事不由,徒务拖延时间,胡乱折衷,火速施行限制全面查册的恶法,制造可以全面查册的特权人士,进一步分化社会,那么香港重视商务交易安全和有效司法救济的核心价值和社会传统,势必受到沉重打击,国际社会必将为之侧目。沉沦至此,祸必随行,香港危矣。中共贪腐党官也将会在限制全面查册的香港新公司法例下,得以套上多一重脸谱,如虎添翼,洗钱挪移,更加横行无忌。
政治评论人
2012年7月,香港立法会修订《公司条例》主体法例,限制公众查阅董事全部身分证号码和住址资料,有待通过附属法例后开始实施。尽管政府已在2010年咨询过公众,但实际上要到最近数月经传媒广泛报导后,此事才引发社会关注。市民开始担心董事藉此避债走人,拖欠薪金和遣散费,隐藏有无兼任其他董事,而市民更难完成财务和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更难揭发政商权贵贪腐舞弊(例如轰动全港的「一屋七姓十三人」种票事件,正是靠记者全面查册才能曝光),眼睁睁看着新法例变相纵容开设空殻公司安插人头清洗黑钱,甚至为内地贪官污吏隐蔽自己或人头身分卷款潜逃和汇款境外鸣锣开道。然而,香港特区政府却声称必须平衡100万名董事的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才有去年的法例修订,并计划在今年5月提交《公司条例》附属法例审议通过,以便让限制全面查册的禁令在2014年正式生效,但依然引起银行界、法律界、大部分中小企业、工会及传媒群起反对,甚至在一周内有破纪录的1768名新闻工作者、新闻系师生、5个业界组织登报联署,足见疑虑未除。近日更有传媒揭发在去年负责审议《公司条例》修订的立法会委员会16名议员中,竟有12位在公司董事注册中,把工厦、商厦或立法会议员办公室虚报为董事住址,显然违反现行《公司条例》,其身不正,风纪败坏,可见一斑。
际此,由于《公司条例》主体法例已经修订,于是政府就把讨论焦点局限在附属法例的枝节性修补,例如政府建议豁免可供部分人士查阅包括董事身分证号码和住址在内的全部公司登记资料。在政府目前的附属法例草案中,日后只有以下4类人士可以全面查册:资料当事人及其授权人士、公司成员、为职务所需的公职人员及公共机构,以及清盘人、接管人及破产案受托人。部分民主派议员不满范围过窄,建议当局应该主动增加豁免对象,涵盖传媒、法律界及银行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官员在一片争议声中,表示愿意让步,现正考虑豁免新闻界,把记者列为「认可人士」,让记者可以为新闻目的继续全面查册。但记者协会严词反驳,要求政府一视同仁,公开所有董事资料让市民查核,而且除主流传媒外,还有自由撰稿记者及民间记者,根本难以界定谁是记者。惟中共卵翼民建联要求清晰界定传媒范围,限于传媒机构,声言不准有人搞本杂志就可以查册。
其实,很多人已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我们现在所谈的是全面公开公司董事的「登记资料」,包括身分证号码和住址,而不是要求全面公开公司董事的「个人资料」,例如容貌、年龄、学历等隐私事项。至于甚么事项才有必要列为「登记资料」,就应以是否有必要用来维护交易安全、司法救济和预防犯罪作为判断标准。身分证号码,人人不同,足以识别同名、别名或易名人士,对于确定某君是否某君,维护商业交易安全具有必要性。如果遮蔽部分号码,或者只能以迂回手段延迟取得全部号码,交易安全和商务审核就会大打折扣。住址,不是家门的钥匙,只是家门的位置,足以让他人、政府机关或法院发信联系或送达文书。惯常住址固然可以改变,而且狡兔也可以有三窟,但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公司董事的登记住址,在符合一定法律条件下,即视为已经完成送达,这一点对于针对公司董事的诉讼尤其重要。此外,类似「一屋七姓十三人」的种票丑闻也可循公司董事住址资料搜证调查,有助揭弊防腐。综上所述,维持目前全面公开公司董事身分证号码和住址的做法,对维护交易安全、寻求司法救济、预防相关犯罪具有必要性,而且没有涉及容貌、年龄、学历、履历、性取向等个人隐私核心领域,事实上也没有增加公司董事个人安全风险或人身自由代价,完全可取。抛弃良制,忽视现实,空言隐私,难以成理。
更重要的是,在目前的自由经济体系中,公司虽然具有法律人格,但毕竟不是有血有肉的人,只是一个用法律制度确认和固定下来的构想、概念、空壳。人是活的,公司是空的,这是稍有财经常识的人都明白的道理。恰好,目前问题的根源也在这里。翻开公司登记资料,大多数公司所登记的本体资料都是空的,而能嗅出有血有肉的人味的,往往只有股东和董事两者。然而,许多股东都根本不是个人,而是壳上架殻,公司持股公司,基金持股基金,层层递进上升,及至在顶层赫然出现某家离岸公司,连它的股东是谁也可能不予披露了。这正是全球资本主义商业体系的玩法。因此,唯一有血有肉的个人,而呈现在公司登记资料上,足以摸得到看得见的,很可能只有董事而已。如果他们也大玩闭月羞花,住址和身分证号码都不全面公开,我们不禁要问:这家公司的「人」在哪里?外殻闪亮,魅影重重,人已隐蔽,形同行骗,受害的往往是若干中小企业、劳工,以及全体社会成员,有悖公义。更现实的是,如果当局限制社会上某些人士不得全面查册,但却允许某些人有权全面查册,那么就会制造大量寻租机会,形成五花八门的查册代办和商业侦探业务,甚至变相为拥有全面查册特权的人士开拓财路,让他们大赚外快,不务正业。这絶非香港之福。照搬照抄所谓「英国模式」(董事住址和身分证号码无需披露)或「澳洲模式」(董事需证明自己受到滋扰,才可申请禁止披露上述资料),而不明辨其缺失,巧言兼顾个人隐私,而不去面对事实和逻辑论证,往往只是抄袭别人糟粕,放弃理性思考。
因此,目前香港特区政府应该做的事其实相当简单。一、不把旨在限制全面查册的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审议,撤销拟在今年5月提交审议的死线,让这方面的附属法例从缺。二、修订新《公司条例》主体法例,删除当中限制全面查册的法律条款,让错误得以更正,恢复原状,剔除疑虑。三、制定《资讯自由法》和《档案法》等阳光法案,汲取外国法制精华,扬弃其糟粕,切实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法律救济权利。如果当局舍弃上述三事不由,徒务拖延时间,胡乱折衷,火速施行限制全面查册的恶法,制造可以全面查册的特权人士,进一步分化社会,那么香港重视商务交易安全和有效司法救济的核心价值和社会传统,势必受到沉重打击,国际社会必将为之侧目。沉沦至此,祸必随行,香港危矣。中共贪腐党官也将会在限制全面查册的香港新公司法例下,得以套上多一重脸谱,如虎添翼,洗钱挪移,更加横行无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