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书名:《刘晓波、〈零八宪章〉和中国政治改革的挑战》
作者:白夏(Jean-Philippe Béja)、傅华伶、艾华(Eva Pils)等
出版:香港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年8月
精装本:368页

大部分人都知道刘晓波是一位敢于挑战中国政府的作家、诺贝尔和平奖得主、被关进了监狱,人们还需要更多地了解的是:关于他的个人、他的活动、他的社交圈、对他的审判,以及他的案子对中国未来的影响。这本有价值的书的目的就是探究这些更广泛的主题。

这本书还有第二个目的。刘晓波被判刑十一年,现在已服刑三年。从他获诺贝尔和平奖算起,也已经两年。随着时间的流逝,他被监禁这一事实已经淡化为世界新闻的背景;而且尽管它不公正,却成了可容忍的现状的一部分。本书的作者都是知名人士,其中包括先锋中国律师和活跃人士、香港的学者和西方的中国问题专家等,他们想提醒我们:刘晓波仍身陷囹圄。

白夏解释了刘晓波是怎样从一个文学评论家成为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的。作为一个中国文学的年轻学者,他对被政治搞得伤痕累累的当代作家的迂回曲折和“畏缩胆怯”而感到震悚,他以尖锐批评当代文学而著名。1989年,他中断在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的工作,返回北京,投身于天安门示威活动,是军队进入广场前为学生和平撤离广场参与谈判的少数几个学者之一。他受到了当局的惩罚,被关进秦城监狱20个月,罪名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白夏说,刘晓波因为那段经历而“脱胎换骨”,主要是因为他看到那么多人死了,自己还活着,从而产生了罪恶感。根据哈维尔“生活在真实中”的原则,他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文学上转移,将自己投入到政治中去。他批评中国共产党、支持维权运动、呼吁政府为天安门屠杀道歉、支持由“六四”幸存者和受害者家属组成的“天安门母亲”群体。虽然他为此被劳教、再次遭监禁三年,但之后他继续以为海外中文媒体写稿为生;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他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越来越多。由于从事这些活动,2009年刘晓波被以违反《刑法》第105条第2款判刑,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当局给他定罪,引用的是他在网络上发表的六篇文章,但他的主要罪行是牵头起草《零八宪章》并征集签名。

什么是煽动颠覆罪?罗助华(Joshua Rosenzweig)提供了对中国刑法有关条款的深入研究。第105条第2款是1997年制定的,被用于取代之前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罪;中国法律专家认为反革命罪是一种政治罪名,与现代法律观念脱节,也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虽然“颠覆”是一个更可接受的概念,但正如罗助华所指出的,它实际上是一回事。

由于该条的第1款涉及的是“组织、策划、实施”颠覆,而刘晓波并没有这样的行为,因此,就用第2款指控他,即“煽动”颠覆。但是,实际上刘晓波并没有呼吁任何反对政府的行为,也没有呼吁暴力和推翻政权,因此,他实际上犯的是言论罪,而对他的定罪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任何由不适当的人在不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对这个政权进行的批评,都构成煽动颠覆。根据对话基金会政治犯数据库的信息,罗助华指出,从这一法律开始生效到2010年年底,该条款已经被使用了至少74次来对中国的个人进行定罪。他们中大多数人因为表达自由民主思想,或批评腐败、滥用权力而被定罪。

中国律师滕彪阐释了这一罪名的政治含义。滕彪同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从之前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演变而来,但他指出,无论哪种形式都构成了剥夺民众对实现政府合法变革的权利;换言之,是对民主制的否定,不仅是“西式”民主制,而且是任何有意义的民主制形式。滕彪引述“中国人权”理事胡平的分析说,独裁政权培育其公民的冷漠和玩世不恭,然后依靠这种冷漠作为其合法性的主要来源。然而,当镇压变得更加昂贵和困难、人们的恐惧减少了的时候,这样的政策就必定越来越难以成功。

罗助华还解释了刘晓波辩护律师所采取的策略和论点。这些策略包括否认任何煽动颠覆的意图,指出刘晓波的任何批评文章都没有超越历史上中共领导人曾经允许、鼓励或者自己说过的言论。他们争辩说,刘晓波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他们还提到了言论自由的国际标准,如见之于《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标准。他们说,批评共产党并不等于攻击“国家政权”。但像类似的案件一样,这些辩护以及其它的辩护,都改变不了法院预先已经作出的决定。

经常代理政治案件的律师莫少平、高峡、吕曦和陈泽睿对以上这些见解在本书的一章中加以详述。他们讨论了一系列为这样的案件辩护时他们遇到的程序性障碍,包括不让接触当事人和案卷,无法传唤证人等。他们将这些观点运用于刘晓波案,把处理此案中出现的许多违反程序的情况加以分类,最后指出,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一个更大的结构性问题的表征。凡遇到政治性案件时法院就是不独立的。法院为了向控制它们的政法委负责,往往必须违反程序规则。

为什么这个政权视《零八宪章》、尤其是刘晓波为威胁呢?皮特曼•帕特尔(Pitman B. Potter)和索菲亚•伍德曼(Sophia Woodman)指出,宪章中提出的具体建议并不激进。自由、人权、平等、共和政体、民主制和宪政等原则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一度成为执政党政纲上的重要内容。

可以肯定的是,《零八宪章》对这些原则的阐述方式意味着需要进行某种改革,如分权和真正的司法独立。但即使如此,《零八宪章》与许多党的高级官员的想法也没有太大差别,或许甚至包括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帕特尔和伍德曼认为,尽管《零八宪章》的意识形态立场是温和的,但它获得广泛支持——一年内超过1万人签名;正因为如此,才使得它变得很危险。这样的想法可以在党内讨论,但不能随便公开发表。他们的结论是,“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出者的身份、地位和提出的时间、地点,而不是内容。”

书中冯崇义的那一章扩展了这一分析。在他看来,这个政权把《零八宪章》视为重大威胁是有其道理的。道理有三个:首先,在起草时,刘晓波就已经能把以前分裂的自由派势力围绕一个核心理念形成一个广泛联盟。其次,这一理念作为现政权类型的替代选择,对中国来说具有现实意义。《零八宪章》所呼吁的“宪政民主”的理念,在中国有历史渊源并适合中国的“国情”。而中共经常以“国情”作为这个国家只能选择继续其独裁统治的理由。《零八宪章》主张和平、渐进地过渡到宪政民主政体,从而对中共声称政权形式的任何改变都会引起混乱的说法做出了回答。第三,由于这些原因,《零八宪章》为弱小分散但又广泛不断发展着的中国被剥夺和虐待的弱势群体运动,提供了并可能继续提供一个整合他们的凝聚点。在冯崇义看来,这个运动不仅包括一小群为政治犯辩护的律师,或撰写纲领性文章的被边缘化的知识分子,而且它更是由社会各阶层参与的运动,他们共享不断增长的权利意识和以各种方式与侵权行为作斗争的意愿;他们的斗争方式有时具有对抗性,但都是守法的。由于当局宣称尊重和促进人民的权利,而《零八宪章》有效地接过这一口号,从而把党置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为了对付《零八宪章》,当局就必须把对人权的呼吁当作一种威胁,而不是把它作为一个对人人都承认其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总之,“《零八宪章》的发表,标志着中国自由主义前所未有的成熟”,因此,它也在中国历史上迈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步。

刘晓波的朋友、电影和文学评论家崔卫平的文章显示了冯崇义分析的真实性。她描述了刘晓波被定罪后她进行的一种行为艺术,其目的是为了打破官方在刘晓波案件上的沉默。她利用推特传播她搜集到的评论,主要是来自对148位刘晓波和她这一代知识分子的电话采访(其中包括一个对哈维尔的采访)。选出了这些推特帖子中的一些,在本书中汇集刊出。这些评论让你感受到刘晓波影响力之广泛,以及在思想精英层眼中,对刘晓波的定罪如何赤裸裸地暴露了当局的无法无天。

李万宜的文章从人的尊严的角度详述了这个主题。她追溯人的尊严如何在整个现代中国历史中一直是政治行动者的目标,尤其是在最近的论述中。温家宝支持尊严,中国宪法寻求保护“个人尊严”,这一理念也一直是贯穿刘晓波思想的一条线索,并与他认同的“生活在真实中”的哈维尔准则相关联。

麦克拉•考廷佐娃(Michaela Kotyzova)也在其文章中探讨了《零八宪章》与哈维尔领导的捷克斯洛伐克《七七宪章》运动的关系。虽然《零八宪章》有意提到捷克的《七七宪章》,但考廷佐娃认为,得出《零八宪章》旨在或有可能会推翻中国的政权的结论是错误的。中国的政权有许多相同的结构性缺陷(权力过分集中,缺乏问责制),但并不像捷克斯洛伐克那么脆弱。当时的捷克斯洛伐克不仅经济上很弱,而且是外国政权的附庸国,在国内没有任何合法性。不过她补充道,两个宪章都阐述了和平过渡到法治社会的相同愿景。这种愿景比这两个政权的实际行为更符合它们自己表达过的理想和国际准则。两个宪章都起到了凝聚渴望变革的社会不同力量的作用。因此,她的结论是,从长远来看,《零八宪章》能够发挥《七七宪章》相同的功能,即当变革不可避免地发生时,它是有助于引导社会的可行的愿景。

在几位作者描述的要求变革这一广泛的社会运动中,律师发挥了核心作用。他们给予维权运动在中国法律范围内操作的具体目标和策略,以扩大自由和公正的范围。傅华伶分析了维权律师发挥的两个主要作用。有些维权律师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有些则追求政治目标。如果是后者,他们更了解和接近刘晓波;如果是前者,他们是具有更深厚社会基础的广泛群体。他们运用法律来解决诸如歧视、妇女权利、公共卫生、环境和土地权利等问题。他们做得越来越果断,通常以宪法为依据,并通过同情他们的媒体对案件进行宣传来加强诉讼。傅华伶在其分析中传递的一个主要信息是,在某种程度上,中国政府如同它之前的其它走向现代的专制政权一样,在自己设计的制度陷阱里进退失据。中国必须建立一个法律制度来对一个更自由、更市场化的社会实施有序管理。中国政府把发展所谓的“法治”作为其处理现代化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冲突的一种方式,它试图利用“法治”作为“民主制度的替代品”——这种现象在比较法律制度文献中被称为“政治的司法化”。为此,中共试图通过任命法官和发放律师执业证书来控制法律制度。但是,即便是一个被控制的法律制度,对于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来说,也存在着采取独立行动的潜在的可能性,因为他们有着独特的专业身份,是被训练为依照法律和程序行事的人。

迈克尔•道德尔从“大众宪政主义”角度分析了这一过程。这个政权一直宣传宪法和“法治”理念。党在需要的时候会利用这一理念,比如,1980年审判江青;但如果需要,也可以从这一理念上退回去,比如,自2005年以来,在法律程序上的倒退。但是,民众的期望有某种不可逆转性(“棘轮效应”)。公民社会正在成长,人们在遇到问题时就会想到把宪法当作解决问题的武器,而不管这个政权认为他们这样做是否对其有利。结果是“法治”逐渐从政权手里的工具转变为对其的潜在制约。道德尔在文章结束时表明《零八宪章》就是这一渐变中的一个标志性时刻。如同本书中其他作者一样,他的分析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这个政权视《零八宪章》为一种威胁。无论何时当人们有机会读到它时,《零八宪章》的理念都将继续吸引他们。

艾华指出,这个政权当然试图阻止这种情况发生。传播《零八宪章》是犯罪的。这是当局打压对宪法和法制讨论这一总趋势的一部分。但是她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人们被迫越来越多地使用暴力抵抗方式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她称此为维权运动的“较阴暗的一面”。看来一个恶性循环已经出现,面对更加愤怒、更具报复性的权利表达方式,政府则变本加厉,用法外之法的手段进行镇压,比如,非法失踪和强迫拆迁等。但是,这个令人遗憾的趋势恰恰昭示了《零八宪章》具有长期的现实意义,这是一个更好的前景——一条摆脱日益加剧的僵局之路。

接下来,林和立在他的一章里来理清这些矛盾的趋势。尽管《零八宪章》标志着中国进步的最佳路径,但是林和立认为,这个政权不会接受它,因为它要坚决维护一党专制。这是决定把刘晓波投入监狱的根本原因,尽管这样做是对这个政权自己制定的法律程序的一个嘲弄。林和立指出,当局对国际上的颜色革命和互联网的恐惧是其动因。而刘晓波正是这两个妖魔鬼怪的象征,他既有国际联系又使用网络。

当刘晓波关在监狱里,当他妻子忍受着非法软禁的折磨,当海内外他的众多朋友和同事继续由衷地敬佩他的时候,执政党却仍一意孤行,采取了更为保守的意识形态,寻求被林和立称之为“有限度和解”——依其自身需要跟个别的社会力量进行和解——的策略,加强镇压。如同其他一些诺贝尔和平奖得主一样,刘晓波很可能最终将被历史证明是无罪的。但是,要多久呢?

中国人权翻译

黎安友,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教授和人权研究中心指导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权理事会主席。他是《六四真相》(英文版)和《东亚国家如何看待民主》的编辑之一,以及《中国寻求安全》(英文版)的合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