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制度变革”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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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决权,习惯上称之为民族自决权,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两公约(即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给各成员国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表述,又可称作人民自决权。人民自决是指特定领土上的全体人民——未必属于同一个民族——共同决定解除其现有的国家从属关系的权利。理论上,人民自决比民族自决的涵义更宽泛一些,也可以包含其他的政治选项——比如自治、联邦或邦联,不一定就是要脱离故国而主权独立。

自决权是典型的西方政治概念,在中国传统中,没有与之对应的思想。但自决权并不属于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西方主流政治传统,严格地说,它与自由主义传统大相径庭,以至格格不入。在西方思想界,民族自决权的理论渊源大概可以追溯到卢梭、康德(这一术语即由康德所创),而将这一思想发扬光大、传布全球,并使之成为国际关系重要准则的,则是举世闻名的革命领袖列宁和著名的和平主义者美国第28任总统威尔逊。但是,自决权的政治哲学基础既不是卢梭或康德哲学,也不是马列主义、共产主义,而是民族主义。自决权的关注点并非个人的自由与人权,而是整全性的“主权”、“公意”、“民族精神”之集体主义理想。

所谓自决权,简言之,即每一个民族——或每一群人民——都有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的权利,只要他们愿意,这个民族国家将属于且仅仅属于他们自己。毫无疑问,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民族自决是极具破坏性的政治主张,通常意味着国家分裂。是故,列宁又将自决权谓之“分离的权利”,或“国家分裂权”。当然,分裂未必不好,统一未必很好。如果自决权这一集体权利受到了各国、各民族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支持,人们似乎有理由期待由之而起的国家分裂运动不仅和平、有序,双赢、多赢,而且公平、正义。但是,事情显然并非如此。自决权赖以成立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主义理想不仅完全行不通,而且对人类的和平与正义助益甚少而障碍颇多,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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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将人民自决权设定为一种集体的综合权利——既是政治权利,又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它被分别置于两部公约第一条的位置,且采用了完全相同的表述:“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排在首条位置,似乎暗示该项集体权利是“权利体系大厦的基石”或所谓“首要权利”,具有优先于其他权利——尤其是个人权利——的特殊地位,就象中国官方经常宣讲的那样,“没有民族的独立,哪来个人的独立”,“没有主权,哪有人权”。对自由主义者而言,这样的民族主义诠释未免令人大倒胃口,但是,按照联合国的立约原意,这样的理解倒也不能算错。

事实上,早在195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和1960年联大通过的《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中,民族自决权就已经被当成了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联大宣布:“人民和民族应首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其他一切基本人权。”这就赋予了各式各样的民族独立解放运动以高度的正当性和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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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如此,自决权仍然是一项理论十分薄弱、实践极其混乱的权利。在有些地方,它很敏感,很暧昧,在有些地方,它很激进,很暴烈。其实践状况与其他基本人权的情形有着极大的不同。在形式上,在性质上,自决权都不可与其他普世人权一概而论。

即使是人权两公约的缔造者——联合国大会,也从来没有象对待其他普世人权那样以一视同仁、一体通用的原则认真对待这一权利。联大对某些民族的自决主张显得过于热心,而对另一些民族的同样主张却不予理睬或粗暴拒绝,这早就是家常便饭。

比如,人们难免会生疑:为什么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权长期获得广泛的国际支持——哪怕他们采取了堪称恐怖的极端方式,而库尔德人却无此幸运?为什么孟加拉人、东帝汶人可以独立建国,克什米尔人、锡克人、阿萨姆人却不可以?为什么前苏联的十五个加盟共和国均获得了主权独立,而独立愿望更加强烈的车臣人、鞑靼人、阿布哈兹人和奥塞梯人却无从独立?为什么弹丸之地瑙鲁、摩纳哥、格林纳达早已成为国际公论的“主权独立国家”,同样有此宏愿的科索沃,有此宏愿且明显更有国家治理能力的台湾中华民国,却得不到足够的国际承认?……这些疑问显然不是贫乏的自决权理论可以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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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概不会忘记,一战之后的巴黎和会一边高高竖起威尔逊主义民族自决的大旗,在欧洲大地上大切战败国领土的蛋糕,另一边却毫无愧色地把战胜国中国的山东半岛交给了另一个战胜国日本。此事大体上说明了:自决权是势利眼,看人下菜碟,衰弱的中国人民尚无资格享受它。“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受到了严重的侮辱和伤害,随之便爆发了群情激愤的五四运动。五四运动大大改变了中国的历史进程,使得我国一部分所谓“先进分子”从此对威尔逊主义的“公理战胜强权”大失所望,以至于心怀不满,离经叛道,愤世嫉俗,对整个西方文明世界都完全丧失了信任,转而一头扎进了对帝国主义严辞痛斥、对“被压迫民族”脉脉含情的列宁主义的怀抱,去尽情吮吸阶级斗争和共产主义的毒奶。

威尔逊和列宁是帝国土崩瓦解、革命风起云涌的年代里两位政治领袖,他们正好也是民族自决权的两位最强大的吹鼓手。如果说威尔逊主张民族自决意在缔造世界和平,那么列宁及其后继者斯大林之大力鼓吹民族自决,恐怕更多地是为了削弱敌对国家、发动世界革命,即所谓“乱了敌人,有利自己”。也就是说,他们宣扬民族自决权其实是不怀好意,包藏祸心的。当斯大林对老牌殖民帝国的首相丘吉尔大讲民族自决的时候,丘吉尔当然知道那是什么意思;当斯大林对中华民国大讲民族自决的时候,除了中共,中国人民也大都知道那是什么意思。(蒋经国曾参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谈判,其间受父命以私人身份拜见斯大林。斯大林坦诚告诉小蒋,他之所以必须要得到外蒙古这块地方,完全是从军事战略方面着想,因为如果有一支大军从外蒙方向进攻苏联,西伯利亚铁路一旦被切断,苏联就完蛋了。蒋经国劝慰说:能从这个方向进攻苏联的只有日本和中国,但日本即将战败,中苏之间有友好条约,再说中国也没有力量攻打苏联,你是很明白的。斯大林认为日本很快会再度崛起,中国将来也会强大起来,条约是靠不住的。他很不耐烦地打断蒋经国说:“我非要把外蒙古拿过来不可”。显然,在斯大林那里,所谓民族自决不过是糊弄国际社会、欺骗蒙古人民的幌子,是削弱中国的工具,他本人并不相信夹在中俄之间的外蒙古真正具有自决和自主的能力。)

在中国,列宁主义民族自决原则一共有过两次具体实践,大约都算不上“人类正义事业”:一是外蒙古人民以全民公决100%赞成的投票结果实现了形式上的主权独立,获得了国际承认,进而“一边倒”地沦为了苏联的附庸国(而在外蒙古分离之前早就被苏联红军以“支援东方被压迫民族”名义而占领的原属外蒙古的唐努乌梁海地区则先是宣布“独立”,随后未经宣布,悄悄并入苏联,变成了俄罗斯联邦“图瓦共和国”。对此事,蒙古国自然欣然接受,中华民国则不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迟至2001年签订《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才予以正式承认。);二是由苏联政府一手策划、贝利亚亲临边境坐阵指挥、由新疆“民族军”具体实施、被毛泽东钦定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部分”的半途而废的“三区革命”。此次新疆“三区革命”对汉族平民不分青红皂白施以血腥屠杀,它打着推翻民族压迫的自决旗号,干的却是民族清洗的罪恶勾当。主要革命领袖皆是联共(布)党员,革命的资金、武器、军官皆来自苏联,而革命成功后的预定前景有二,或新疆“独立”进而象外蒙古一样成为苏联的仆从国,或加入苏联变成新的加盟共和国。只因这场革命所匆匆创建的“东突厥斯坦人民共和国”具有强烈的泛突厥主义和泛伊斯兰主义色彩,这让心胸狭隘的斯大林起了疑心,他担心泛突厥民族革命在中亚各加盟共和国中泛滥开来,故此才紧急刹车让“三区革命”熄了火。随后东突革命领袖或被苏联诱捕杀害,或在应毛泽东邀请飞赴北京参加“政治协商”途经苏联时被一场蹊跷的空难全部灭了口。剩下民族立场相对温和的赛福鼎•艾则孜作为“三区革命”代表而加入了中共阵营,实为中共之幸。

苏俄革命的胜利,苏联国际形像和国际地位的形成,历史性地与世界各地的反帝、非殖运动紧密相连。甚至可以说,苏联才是20世纪反帝、非殖运动最大的国际受益者,这与列宁主义竖起民族自决这面大旗大有关系。也许并非巧合的是,苏联的最终崩溃和解体,也与民族自决大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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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威尔逊、列宁这些政治家不同,西方思想界,学术界,政治哲学家和人权理论家们对自决权从来就没有给予过普遍的尊重。这一权利甚至一直就面对着人们的诸多质疑和责难:

(1)、对自决权而言,何为民族?何为人民?一个占山为王的反政府基地——比如库尔德工人党基地或猛虎组织根据地,一个离群索居的异端群体——比如非法聚居的极端宗教人员,这些“人民”是否拥有自决权?

(2)、人民和民族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自决?是在发生种族歧视、民族压迫等严重恶劣情况下才可发动民族自决,还是无论何种情况下的任意一部分“人民”均可以无条件单方面实施自决?

(3)、自决权是一次性行使,还是此番失败了隔个一年半载即可再度行使?

(4)、民族或人民应该以什么方式自决——首选方式当然是全民公决,但如果在异族政府或敌对民族的阻挠之下没有条件举行自由公正的公民投票,那么是否还有其他合法、可行且有效的行权方式?如果没有,人民或民族是否应该顺从、忍耐并等待下去,直到条件成熟可以举行全民公决时为止?还是为了营造有利于民族自决的环境和气氛,可以发动街头暴动、制造民族骚乱、煽动族群仇恨,或投靠外国、引敌入侵,甚至采取恐怖袭击等非法方式来迫使宗主国或异族政府同意其行使民族自决权?

(5)、如果民族或人民内部关于自决的意见发生了严重分歧,一部分人坚决要分离,另一部分人坚决不分离,且均各执己见,不肯妥协,以至最后暴力对峙,兵戎相见,则此种自决权的正当性、正义性何在?在暴力骚乱或内战之下,自决应该如何进行?

(6)、如果多数人民投票反对分离,但少数人民不服,少数人是否有权抛开多数,在“他们自己的土地上”不屈不挠另行自决?如果多数人民投票赞成分离,少数人民若既拒绝接受新国籍,又不肯逃离旧家园,则其公民与政治权利如何得到新国家的保障?

以上诸多问题从来没有标准答案,似乎永远不可能有普遍可行的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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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逊主义认为,民族自决是缔造正义秩序、保障世界和平的法宝,但他的理由却是想当然的。他以为,以民族自决方式所形成的民族国家必然会比旧的多民族国家更加和谐、更加稳定,也必然会更加爱好世界和平和人类正义。但他完全没有预料到,民族自决所制造的麻烦、所滋生的暴力并不比它所解决了的麻烦、所瓦解了的暴力为少,因为民族自决往往不是一个麻烦事件的终点,而是一系列麻烦事件的起点。

当年,威尔逊的国务卿罗伯特•兰辛(Robert Larsing)曾不无忧郁地警告说:“我对总统关于自决权的宣言考虑得越多,越认为将这些想法输入某些民族的头脑是危险的。它为不能实现的要求提供了基础。它充满了火药味。它使人们燃起了希望,却不可能实现。我担心,成千上万的生命会为它付出代价。”

除了苏联和南斯拉夫解体背景下的民族自决之外,长期以来,国际公认的自决权的正确行使,事实上仅限于战败国和殖民地,以及不具一般性意义的托管地、共管地、以及地位未定的自治区域,而从未适用于获得国际承认的主权独立的统一多民族国家。

在国际法上,很明显,民族自决原则和领土主权原则之间也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而此二者均为联合国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这导致一国对他国民族自决与民族解放运动的外部支援与侵犯别国领土主权完整之间的界限很难明确划定,这也就成了国际冲突的一个重要根源。

曾经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美洲和澳洲的原住民地位与被殖民民族相似,因而应该享有民族自决权。但这种提议极易引发冲突和对抗。事实上,没有哪一个稳定的国家和政府情愿在自己的国家里做这种无事生非的事情,美国不愿意,澳大利亚当然也不会愿意。而如果本国政府不允许,弱小的原住民族永远也没有自决的途径和力量。既然如此,向原住民族灌输民族自决权思想岂非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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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脱离南斯拉夫联盟而独立,这无可非议,但根据民族自决权的同样逻辑,杂居于这些新国家里的少数民族——比如塞尔维亚人——也有理由要求属于他们自己的自决权利;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要求脱离塞尔维亚而独立,而科索沃的塞族却不放弃他们留在塞尔维亚祖国的权利;……在波黑、科索沃,自决引发的冲突残酷之极,惨烈之极。

如果要将自决权平等如一地贯彻落实到当今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个族群,我们将会得到什么呢?恐怕不是和平与正义,而是国家的碎片化和世界政治的民族主义化。据民族人类学家们统计,世界上现有的“民族”至少有2000多个,有5000多种正在使用中的民族语言。如果自决权在这数千个族群中得以普遍实施,我们的世界恐将永无宁日。须知,族群之内还有族群,少数里面仍有少数,交流、杂居,融合、同化,本是人类生存生活的常态和正态,我们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去打破这一常态。

联合国尽管一向支持民族自决权,但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1992年《和平纲领》中也如是说:“如果每一个种族、宗教或语言群体都宣布建立国家,那么分裂就会无休无止,全人类的和平、安全和经济福利将更加难以实现。”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