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这是一场正义与邪恶、人性与兽性的较量。此案凸显暴政的无耻、下流和霸道:行政机关可以自我授权、自我实施、自我监督地野蛮行政,法院可以赤裸裸地公然违法进行非法“审判”。


我参加并通过了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这本是一件好事——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然而,在司法部官方网站公布成绩后不久,湖南省司法厅告知我要取消我的已经经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认可并也已生效的成绩,原因是湖南省司法厅污称我隐瞒在十几年前因偷越国境被判过刑的事实而骗取报名资格。当时,我一听就火冒三丈,对湖南省司法厅这无耻的行径感到极为愤慨,这显然无中生有,这是中国当局在进行赤裸裸的政治迫害,是完全要置前“六四”学生于死地的行为。我知道,再也不能沉默下去,不能再任恶权力恣意践踏我的基本人权,无论如何要奋起反抗。当然,我更希望,通过个案维权,唤起社会不要忘记“六四”一代人今天的悲惨处境和希望无数一直在受压迫的“六四”人不要畏惧恶权力,要敢于挑战暴政。下面是本人对本案的发展过程详尽的介绍。

2012年6月末,我在网上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7月初,我根据司法考试报名要求到湖南省邵阳市司法局进行现场确认。当时,正是李旺阳离奇死亡事件在中外吵得沸沸扬扬,邵阳市各级公安国保对我们这些“敌对分子”高度戒备,又由于此前我在网站上发表了一篇《李旺阳之死疑点重重》文章,而该文被国保认为对炒作李旺阳案起了相当的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在那段时间,国保加大对我的监控力度,我每日24小时被监控,期间曾有一个多月被软禁,不让离开居所,原因是公安唯恐我与李旺阳生前的其他好友联系和继续关注李旺阳的死因,甚至在7月5日我第一次去市司法局进行报名确认还是国保带去的,当时由于临时停电,没有确认。三天后,我又一次去司法局进行报名现场确认,该局负责报名的人看了我的身份证、毕业证和户口本后,打印出一张司法考试报名表,要我在该表上签名确认。这时,新宁县国保大队长李永祥打电话给负责报名的人,说我曾受过刑事处罚,要司法局注意这一情况。但是邵阳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只问我因什么被判刑,没有提及不允许报名一事,并继续给我办理了报名手续。在2012年9月23、24日参加考试时,邵阳市司法局一些认识我的参与监考的工作人员看到我在参加司法考试时,只问我题目难不难,从来没有人说我不能参加考试。

2012年12月,我在网上查得自己的司法考试成绩达到了全国A证后,及时在网上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通过了网上审查。2013年元月4号,我莫名其妙地被湖南省司法厅告知将被拟取消考试成绩,因为他们认为我在报名时隐瞒故意犯罪被判过刑的事实。不久,湖南省司法厅委托邵阳市司法局派人到我家里恐吓我说我本人是“六四”分子,政治上有问题,必须接受司考成绩被作废的决定,不要与政府斗,是斗不过政府的。我断然拒绝这无理要求,决定诉诸法律,提出听证申请,并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著名律师滕彪作代理人。在听证前一个星期,滕彪说由于教育部向中国政法大学施压,政法大学不许他出庭为我代理。滕彪把此案转委托给另一著名维权律师唐吉田。唐律师是国内屈指可数的敢于公开与当局硬斗的律坛铁汉之一,其业务水平和人品俱佳。

2013年1月19日,湖南省司法厅派人到我的居所地——湖南新宁县对我进行听证前问话,由于此案关切到前“六四”学生,已在引起海外高度关注。湖南的国保也受到批评,为了开拓责任,同日,新宁县国保大队向湖南省司法厅出示文字证据说明他们在我报名时已经告诉了邵阳市司法局我被过刑的事实,说他们已经尽责了,让我报名参加2012年司法考试完全是司法部门的错,与国保无关。2013年1月30日湖南省司法厅在该厅的法规处的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召开期间,司法厅无理剥夺来自全国各地的一些民主、维权人士要求参加听证旁听的权利,到场的民主、维权人士只有来自福建的著名维权人士屠夫、湖南湘潭的公民小彪、湖南衡阳的管桂林获准参加旁听。

在听证会上,我与委托代理人唐吉田详细陈述了被告湖南省司法厅在报名时已经被国保告知我被判过刑之事实,无法构成行政相对人隐瞒事实的客观要件,是司法厅主动授权行政相对人参加司法考试;从法律依据上讲,考试权是教育权的派生权,公民享有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不容剥夺的,并且《法官法》、《律师法》、《检察官法》和《公证员法》没有禁止判过刑的人参加司法考试,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湖南省司法厅无权剥夺行政相对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权利。但是湖南省司法厅在2月19日作出的处罚决定时对我方的抗辩理由不予答辩;湖南省司法厅2月1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司处决(2013)2号作出“罗茜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罚决定,其理由是“本机关认为,罗茜隐瞒受过刑事处罚的经历,以虚假承诺的方式骗取报名资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理”。湖南省司法厅完全是颠倒黑白,滥用职权,恶意剥夺我的考试权。

2013年3月8日我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5月2日,我收到司法部的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书。司法部的复议文书逻辑混乱,回避主要问题,虽然含蓄地承认湖南省司法厅在报名时已经知道我被判过刑之事实,但对我的主要主张理由也不做正面回答,完全站在湖南省司法厅一边。

2013年5月8日,就湖南省司法厅取消我2012年司法考试成绩一案,我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该院行政庭法官钟浩被指定为审判长,决定2013年7月12日开庭审理。但是在7月9日芙蓉区法院突然告知我要延期审理,但没有通知代理人唐吉田律师,当时,我由于丢失了电话本,无法联系上唐律师,但我想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通知代理人的,但事实上,芙蓉区法院严重渎职,没有通知唐律师。唐吉田在7月12日从北京赶到芙蓉区法院才知道已变更审判日期。芙蓉区法院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原告方的诉讼成本。

7月18日,芙蓉区法院再次发传票告知我在8月7日开庭。由于被告湖南省司法厅掌有极有利于控告人的关键性证据——新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在1月19日向湖南省司法厅出示的国保在我报名时向邵阳市司法局告知我被判过刑之事实的书面说明资料,而此证据由于客观原因,控告人不能自行调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故我在5于18日提交起诉状时也同时请求法院调取该证据,芙蓉区法院无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不予调取的决定。我不服,6月4日向该院提请复议。6月7日该院在复议中再次决定不予调取该证据。7月12日,我和代理人唐吉田在芙蓉区法院行政庭办公室质问审判长钟浩为什么不调取该证据,钟浩说这是芙蓉区法院领导决定的,他没有办法,钟浩法官还补充说,他作为审判长,不能决定审判结果,如果不服判决结果的话,走上诉途径,或许有所改变。

更为恶劣的是,芙蓉区法院不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拒不调取有利于原告的重要证据,而且在8月5日突然说唐吉田不能代理此案,要剥夺控告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我当即提出抗议,理由是:一是无法律依据,二是法院在我当初向提交授权委托书时,法院没有提出异议,退一步讲,即使法院有异议,也应在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在临审突然袭击。在8月7日上午8点(下午3:00开庭),我和唐律师到芙蓉区法院找到审判长钟浩,坚决坚持一定要唐吉田出庭,但钟浩法官说他不能决定,要请示领导,要我们在11点前听候电话通知。但是直到中午12点,法院依旧没有通知我们是否准许唐吉田出庭。这时,我们明白芙蓉区法院耍流氓了。

于是,我与唐吉田律师决定采取反报复措施,要以其人之道还施其人,既然法院已经公然袒护被告,不予调取有利于原告方的重要证据和剥夺原告方代理权,那么原告方就无法相信法院能公正判决,基于此,我们就要想办法使芙蓉区法院对此案失去管辖权,从而能够使此案由其他法院审理。当即,我和唐律师向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投寄控告该院院长和该案审判长钟浩的控告书,同时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变更管辖法院。在开庭前,用EMS邮寄给相关法院和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旦向有关部门投诉法院和审判长以及申请上级法院变更管辖法院,就说明这方当事人与法院有厉害关系,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法官或法院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合议庭就失去合法性,那么法官或法院必须回避。否则就会涉嫌非法审理。

为了给法庭一个突然袭击,我们事先没有向法院透露原告方已经向有关部门举报了法院和法官以及请求上级法院指定变更管辖法院的情况。8月7日下午3点,我与唐律师和20多名来自湖南省各地前来参与旁听的民主、维权人士准时赶到法院。

首先,我方与法院就唐吉田能否出庭代理和给我方多少旁听证的问题进行交涉。此时,双方都在演戏,法院心里是这样想的:看这群傻瓜,他们以为法院真的会依法判决,其实判决结果早已出来了,你们输定了。而我方心里也在嘲笑法院:你以为我们会相信你能依法裁判?其实,你已经被投诉了,你无权管辖此案。所以,双方明知就代理权的有无和旁听证的多少都没有实际意义,但不得不假意争取,以制造假象,蒙蔽对方。

院方首先坚决不同意唐吉田出庭,我当即抗议说,唐律师一定要出庭,否则我不进法庭,最后法院以极为荒唐的笔录形式作出决定同意唐吉田代理,第一个回合,我方挣回了代理权;就旁听证问题,刚开始法院只给我方十张,法院说旁听席已经坐满了被告方的人,只剩下10个座位。我说该庭是一个中型法庭,可以坐60多人,我方参与旁听的人都是关心我案件的亲戚朋友,他们应该全部参加旁听,至于其他旁听人员,他们与我没有任何关系,凭什么让他们占据旁听席?最后,法院不得不同意我方全部人员参加旁听。

下午3:40分,法庭准备就绪。审判长钟浩装模作样地敲下法槌,宣布开庭。法槌一响,我立即举手,高声抗议说芙蓉区法院无权管辖,请求芙蓉区法院集体回避。审判长钟浩立即蒙了,被突如其来的变故惊讶得目瞪口呆。我解释说:“由于法院有袒护被告的嫌疑,原告方已经向上级部门举报了法院和主审法官,并且已经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改变管辖,鉴于此,原告与法院和法官有利害关系,请求芙蓉区法院集体回避。”。见此,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十分钟,二十分钟后返回法庭驳回控告人要求回避之申请。控告人要求法院书面说明驳回请求之理由,被控告人置之不理,强行开庭。鉴于此,控告人再次提出强烈抗议说:“合议庭已经失去合法性,芙蓉区法院应当集体回避,无权管辖此案,无权审理此案。”。我声明这是一个非法法庭,原告方拒绝参与庭审。

在没有原告实际参与的情况下,该非法法庭强行“审理”此案,整个庭审中只有法院和被告在唱二人转。原告方自始至终一直在抗议,要求法庭停止非法审理,但法院一意孤行,把“审判”强推下去,当其宣读“审判”结果时,原告方断然离开法庭以示抗议。

由于芙蓉区法院无权管辖此案,合议庭失去合法性,其所谓的开庭“审理”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只能是非法法庭的私家审判,其“审判”结果毫无法律效力。芙蓉区法院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法院应集体回避,却不主动回避。“合议庭”无视原告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审判”中不停抗议的情况,滥用审判权,进行非法审判,不仅严重违反《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而且已经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