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大河网记者从平顶山中院获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它赔偿请求。

最近几年,因为个别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国家赔偿”这一名词时常进入公众的视野。蒙冤受屈者被无罪释放并得到国家赔偿,算得上是亡羊补牢,这按说应该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然而,现在看来,除了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执法者不欢喜外,最不欢喜的就是公众。

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折算成年,就是11年半有余。人的一生有几个十年?李怀亮获得共98万余元的赔偿金可以说并不过分。那公众为何不高兴?不是因为李怀亮获赔或者获赔数额太高,而是因为国家在为执法犯法者买单,而国家赔偿的经费显然是取之于民,归根结底,这就是民众买单。如今这个时代已经不是文革时代了,冤假错案的出现与普通民众无关,只与执法者有关,让民众买单,岂有此理?

李怀亮涉嫌杀人案发生于2001年,在本世纪初和上世纪90年代,因为“严打”这种运动式执法,造成冤假错案不计其数,很多蒙冤受屈者可能已经被执行死刑与我们阴阳两隔。直到最近这些年,才有极少部分的冤假错案得到纠正,然而,被冤死者获得正名的没有一个,而有些明显的冤家错案依然在众目睽睽之下和民意的抗争中将错就错,比如夏俊峰案、聂树斌案、曾成杰案等。

古今中外都不乏冤案和错案,有时候,即使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办案水平很高,依然有可能冤枉好人,当然,可以肯定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冤案、错案的几率会非常小,而且一旦发现案子有问题,办案者也会愿意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关责任。纵观最近这些年纠正的冤假错案,不难发现,最后承担责任和负责赔偿的是国家,而不是执法个人。

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是,没有哪位无辜者在被以涉嫌杀人犯罪为由抓捕之后会违心地称自己是杀人凶手,除非是替人顶罪,否则只有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才会屈打成招自证其“罪”。所以,可以肯定的是,李怀亮也好,此前的佘祥林、赵作海、张高平张辉叔侄也好,都在被关押期间遭到了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可以说和冤假错案是一对难舍难分的孪生兄弟,因为好大喜功,无良的执法者即使知道犯罪嫌疑人并未作案,依然会以严刑拷打来达到自己的办案目标。

制造张氏叔侄冤案的正是曾经叫嚣“命案必破”的杭州警方,警方如果将“命案必破”作为执法的目标本无可厚非,但为了达到这种目标却不惜冤枉良民,实在是于法于理都难以让人接受。事实上,警方不可能做到“命案必破”,很多命案都是无头案,破案只能是可遇而不可求。福尔摩斯或李昌钰来办案,也很可能是望案兴叹。

每次大案告破,警方都是欢天喜地,而且会举行庆功宴,张氏叔侄被抓捕归案并屈打成招之后,估计办案人员一个个都是笑逐颜开。据媒体报道,负责办理张氏叔侄案件的聂海芬,是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大队长,从警20多年,专门负责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预审办案工作。官方媒体曾称她秉公执法,主办重特大案件350多起,办案准确率达到100%.曾荣获杭州市公安局两次三等功,并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据说这个女人经手的案子中,有300多人被判了死刑,在这数百名被判死刑者当中,被冤死者有多少?

然而,从佘祥林案到李怀亮案,我们只见对蒙冤受屈者进行国家赔偿,却不见当年的办案人员被绳之以法。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应该是赏罚分明的,而中国显然距离法治社会还很遥远,只能看到庆功宴,却看不到对制造冤假错案者的刑事处罚,即使在赔偿上,也是让这些人置身事外。如此这般,岂不是对执法犯法的变相鼓励?只要这种状况不变,谁敢保证自己不会成为下一个佘祥林或李怀亮?

从大河网的报道看,李怀亮虽然早在11年前就被警方抓捕,但是,此案直到今年4月25日才在平顶山市中院一审。可见,李怀亮被超期羁押的时间是何等的漫长,在一个法治社会,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李怀亮早就该获释了,等到今年才一审是司法机关无视法律和人权的表现。当然,李怀亮没有被定罪,这还是相对比较幸运的,也是值得公众欣慰的,不过,在法制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我们对于中国的法制前景不应该过于乐观。

三中全会的《决定》带给了公众一定的希望,因为有一些亮点,譬如废止劳教制度和让地方的司法机关在今后只接受垂直管理等。的确,很多冤假错案的形成跟地方党政官员对案件的干涉有极大的关系,如果司法机关能做到跟地方党政划清界线,相信很多冤假错案能够避免,但要最大限度地杜绝冤假错案,仅仅实现垂直管理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实现司法独立,而要实现司法独立,没有宪政民主制度为前提是很难做到的。

李怀亮一案以其获得无罪释放和事后的国家赔偿而告终,而涉嫌对他进行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的执法人员却依然四平八稳,这是对中国法制的羞辱。让纳税人和国家为长期非法羁押李怀亮买单显然是强奸民意的一种行为,这或许能给长期失去自由的李怀亮和家人以慰藉,但是,却远远做不到收买民心。而执法犯法者的逍遥法外和国家赔偿必然导致一大批执法者会怀揣侥幸心理,继续制造冤假错案。倘若执政当局真的有心建立法治国家,就不应该让本案止于此,而是要对涉案的执法犯法者一网打尽,并根据违法程度来确定他们的相关责任,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当办冤假错案的成本太大时,谁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