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前些年一首流行歌曲,有句歌词唱道:“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对于我等草民、屁民而言,更多遭遇到的只是“小时缺钙,长大了缺爱”的境遇。因而对那什么“特别的爱”,也就像那个“中国梦”一样的只不过是“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皆不见”了。笔者虽无缘于“特别的爱”,但“特别”的法律倒也时有所见、所闻。比如说吧,按照中共钦定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可是这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事,一旦发生在中共某些官员(特别是有权、有势的官员)身上时,这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便不但开始打起了折扣,而且被另一条“特别的法律”所取代。那也是我们伟大的党制定的叫做“嫖宿幼女罪”。而且公然以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名义与强奸罪相“区别”而另行独立。也就是说,中共的某些权势者、官员,虽然奸淫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也可不定强奸罪,而另定个罪名——“嫖宿幼女罪”。众所周知,“嫖”者,嫖妓也,不但无辜受害的幼女被诬为“妓女”,而且作恶的官员也由强奸重罪变成了“嫖妓”这样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所以这就是个“特别的法律”,而且只给“特别的你”——有权有势的官员。所以这也是一种对官员、权势者“特别的爱”,一般草民是无缘沾此“党恩雨露”的。至于由此而冤屈和糟蹋了多少“祖国的花朵”——幼女,则只好请这些“花朵”们顾全“大局”作点牺牲吧!
不过这“特别的法律”,或者说权势者将法律任意解释、随意“适用”的情况,也有许多时候不但不是“党恩雨露”,却是陷阱、杀手。例如强奸幼女的官员可以被权势者变为“嫖”,然而真正是“嫖宿行为”,而且是在自己家里与一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微博大V薛蛮子(本名薛必群)立马就被官方定为“聚众淫乱罪”。男女二人在家中的私情竟可叫“聚众”,看来中文与汉语常识也得服从党的意志。接下来更将这事直接弄上了“央视”的新闻联播节目长达十多分钟,喋喋不休,不厌其烦地进行“细节”描述,图文并茂,绝对可与《金瓶梅》媲美。也不管内容是否“黄”,会不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等等。只求达到示众羞辱对方的目的而后快。更莫明其妙的是,未经审判的当事人薛必群先生一下就被穿上了囚衣,“央视”竟然成了临时法庭,播音员俨然成了法官。这不知这又是哪家“特别的法律”,还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天方夜谭。而那些强奸幼女的官员却没有一个能享受此“殊荣”的。原因不言自明:一个是受到权势者的疼爱,一个是因言论文字得罪了权势者。所以“特别的法律”便分别适用于“特别的你”了。
再如2014年4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的所谓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网名秦火火(本名秦志晖)所谓的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该院指控秦志晖曾制造诸多“网络谣言”,散布了杨澜、张海迪、罗援等名人的“负面信息”。因而法官认为秦火火已构成诽谤罪。然而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根据中共所定的《刑法》246条的诽谤罪,是属于自诉案件的,即当事人告诉的才处理,当事人不告的则不理。但截至开庭,杨澜、张海迪、罗援等名人并未提告。这至少证明当事人并未认为秦火火的言论文字对他们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否则岂能不告?而官方怎么就这么“积极”掺和进来了呢?
有人说官方还另有“但书”可据,即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此具体的解释是“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然而这三位大名人至今仍健康、快乐的活着,所以第一条沾不上边。至于所谓“引起公愤”,当局不但拿不出具体的事实,而且互联网上对这三位大名人一向讥评甚多,所谓“公愤”更无从说起。至于“影响国际关系”。恐怕谁也不能说秦火火的“诽谤”导致了中美两国关系的紧张吧!而且杨澜、张海迪二位小姐也从不承认她们入了外藉或拿了绿卡。那么北京朝阳区司法当局,又凭什么在当事人并未出面控告,本属于自诉案件之事,硬要越俎代庖来“提起公诉”呢?这不是对法律的随意解释,随意适用,用“特别的法律”来对待“特别的你”又是什么?而且2014年4月17日秦火火终以诽谤及寻衅滋事罪被当局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同一天,薛蛮子(本名薛必群)再次被弄上“央视”,被当众羞辱、悔罪后,给留下个“取保候审”的“尾巴”,充分展示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强大威力。
俗话说“有比较才好鉴别”。年已八十多岁的茅于轼老先生,是中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曾多次获国际奖项。要说“名人”,什么杨澜、张海迪、罗援根本难望其项背。然而茅老先生却多次受到毛左份子谣言的诽谤。茅老多次发表公开言论予以驳斥,官方却从来不对造谣者采取任何行动。2012年12月6日,茅老曾发微博说:“大概是拥毛派人士不断在网上造我的谣,说我拿了美帝五千万美元被通缉逃往美国大使馆。有点常识的人就不会相信这种荒唐的谣言。造谣者对我当然不怀好意。但我不会以恶言来回报。我会善意劝告造谣者,用这种不光彩的手段做事,对达到你们的目的毫无帮助(如果你们的目的是符合正义的)。不要再执迷不悟了。”茅老如此有理、有据,义正辞严的公开发言,就是对造谣诽谤者的控告。可是官方却装聋作哑不作为。官方为何对秦火火如此严,对这些所谓的“拥毛”人士如此宽。这不又是“特别的法律”适用于特别的人吗?
所谓谣言就是掩盖或歪曲真相的谎言。也许是偶然的巧合,就在秦火火案开庭的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城区唯一的供水企业——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的出厂水,被检测出苯含量超标20倍。消息传出,一石激起了千层浪!众所周知,苯是令人恐惧的致癌物质。对此,新华网的报道也提出质疑说,既然4月10日17时就发现有苯超标现象。如此算起,从检测出苯含量超标到公众知情,间隔超过了整整18个小时。不少市民也质疑,水务集团与政府部门缘何未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告知民众呢?然而真实的情况比这更严重得多。网民“夜半挑灯看吴钩”发帖揭露说:“早在一个月前,当地民众就有人反映,兰州市多处自来水已出现刺鼻的异味。市有关部门随后回应称,本市自来水水质经检测合格,但对于出现异味的原因不但没有任何解释,而官方通报称,还查处了部分所谓“无中生有的造谣人员”。足足一个多月的时间,让千万兰州市民饱受苯超标20倍的自来水之毒害,兰州当局竟然还对揭露真相者进行“查处”以“辟谣”,这种“辟谣”实则就是最大的“官谣”(官方倚仗权势造谣)。这种“官谣”比之秦火火几句“诽谤”了杨小姐、张小姐、罗大将军的话,其危害性不知要大几千万倍!而且千万兰州人民受害于这种致癌的毒水究竟有多长时间了,至今恐怕仍属“国家机密”。这不但激起公愤,更会致人死亡。可是对这种“官谣”有谁来提起公诉?有什么法律来整治他们?对这种“官谣”制造者无疑也是“特别的法律”对他们“特别的爱”!
再看,今年3月中共“两会”期间,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先生,对沈阳小贩夏俊峰因遭受城管暴打危及生命时,出于正当防卫而刺死了城管一事。公然声称夏俊峰“非杀不可”,否则会“天下大乱”,一副要维护法律尊严的样儿。然而人们也不会忘记与夏俊峰案同时的薄谷开来杀死英国商人尼尔.伍德一案。伍德并未对薄谷开来构成任何人身危害或威胁。仅仅是“尼尔•伍德对薄谷开来之子薄某某(即薄熙来之子薄瓜瓜—-笔者注)使用威胁言辞,使双方矛盾激化”。于是按中共司法当局的歪理,因为你伍德使用了“威胁言词”于是薄谷开来故意杀人便可获得从轻发落而免死,这当然不会引起“天下大乱”。因此薄谷开来在宣判后,当庭发表了侃侃而谈的“答谢词”。她说“我认为这个判决是公正的,它体现了法庭对法律的特别尊重,对事实的特别尊重,尤其是对生命的特别尊重”。如此三个“特别尊重” ,实在太精彩了!
中共特权阶层的贵妇薄谷开来因尼尔.伍德几句“威胁言词”就可随意杀人,更可获“免死”的宽恕。如此“特别的法律”,对贵妇的生命当然是“特别尊重”。但对受害死者的生命却视若草芥。而小贩夏俊峰在被城管围殴暴打命悬一线时的本能自卫,却得不到法律的半点“尊重”与宽恕,而必须要杀其头以祭城管之“英灵”。死后还要被中共最高法院周强院长骂为“非杀不可”,否则会“天下大乱”。这是不是因为城管是在为统治阶级卖命,哪怕只是条狗,狗命也比人命值钱,狗命也比人命更值得“尊重”呢?这既是中共司法当局不同的“人权”标准。也是中共“特别的法律”适用于不同的人,最典型的例证。
不过这“特别的法律”,或者说权势者将法律任意解释、随意“适用”的情况,也有许多时候不但不是“党恩雨露”,却是陷阱、杀手。例如强奸幼女的官员可以被权势者变为“嫖”,然而真正是“嫖宿行为”,而且是在自己家里与一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微博大V薛蛮子(本名薛必群)立马就被官方定为“聚众淫乱罪”。男女二人在家中的私情竟可叫“聚众”,看来中文与汉语常识也得服从党的意志。接下来更将这事直接弄上了“央视”的新闻联播节目长达十多分钟,喋喋不休,不厌其烦地进行“细节”描述,图文并茂,绝对可与《金瓶梅》媲美。也不管内容是否“黄”,会不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等等。只求达到示众羞辱对方的目的而后快。更莫明其妙的是,未经审判的当事人薛必群先生一下就被穿上了囚衣,“央视”竟然成了临时法庭,播音员俨然成了法官。这不知这又是哪家“特别的法律”,还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天方夜谭。而那些强奸幼女的官员却没有一个能享受此“殊荣”的。原因不言自明:一个是受到权势者的疼爱,一个是因言论文字得罪了权势者。所以“特别的法律”便分别适用于“特别的你”了。
再如2014年4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的所谓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网名秦火火(本名秦志晖)所谓的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该院指控秦志晖曾制造诸多“网络谣言”,散布了杨澜、张海迪、罗援等名人的“负面信息”。因而法官认为秦火火已构成诽谤罪。然而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根据中共所定的《刑法》246条的诽谤罪,是属于自诉案件的,即当事人告诉的才处理,当事人不告的则不理。但截至开庭,杨澜、张海迪、罗援等名人并未提告。这至少证明当事人并未认为秦火火的言论文字对他们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否则岂能不告?而官方怎么就这么“积极”掺和进来了呢?
有人说官方还另有“但书”可据,即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此具体的解释是“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然而这三位大名人至今仍健康、快乐的活着,所以第一条沾不上边。至于所谓“引起公愤”,当局不但拿不出具体的事实,而且互联网上对这三位大名人一向讥评甚多,所谓“公愤”更无从说起。至于“影响国际关系”。恐怕谁也不能说秦火火的“诽谤”导致了中美两国关系的紧张吧!而且杨澜、张海迪二位小姐也从不承认她们入了外藉或拿了绿卡。那么北京朝阳区司法当局,又凭什么在当事人并未出面控告,本属于自诉案件之事,硬要越俎代庖来“提起公诉”呢?这不是对法律的随意解释,随意适用,用“特别的法律”来对待“特别的你”又是什么?而且2014年4月17日秦火火终以诽谤及寻衅滋事罪被当局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同一天,薛蛮子(本名薛必群)再次被弄上“央视”,被当众羞辱、悔罪后,给留下个“取保候审”的“尾巴”,充分展示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强大威力。
俗话说“有比较才好鉴别”。年已八十多岁的茅于轼老先生,是中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曾多次获国际奖项。要说“名人”,什么杨澜、张海迪、罗援根本难望其项背。然而茅老先生却多次受到毛左份子谣言的诽谤。茅老多次发表公开言论予以驳斥,官方却从来不对造谣者采取任何行动。2012年12月6日,茅老曾发微博说:“大概是拥毛派人士不断在网上造我的谣,说我拿了美帝五千万美元被通缉逃往美国大使馆。有点常识的人就不会相信这种荒唐的谣言。造谣者对我当然不怀好意。但我不会以恶言来回报。我会善意劝告造谣者,用这种不光彩的手段做事,对达到你们的目的毫无帮助(如果你们的目的是符合正义的)。不要再执迷不悟了。”茅老如此有理、有据,义正辞严的公开发言,就是对造谣诽谤者的控告。可是官方却装聋作哑不作为。官方为何对秦火火如此严,对这些所谓的“拥毛”人士如此宽。这不又是“特别的法律”适用于特别的人吗?
所谓谣言就是掩盖或歪曲真相的谎言。也许是偶然的巧合,就在秦火火案开庭的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城区唯一的供水企业——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的出厂水,被检测出苯含量超标20倍。消息传出,一石激起了千层浪!众所周知,苯是令人恐惧的致癌物质。对此,新华网的报道也提出质疑说,既然4月10日17时就发现有苯超标现象。如此算起,从检测出苯含量超标到公众知情,间隔超过了整整18个小时。不少市民也质疑,水务集团与政府部门缘何未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告知民众呢?然而真实的情况比这更严重得多。网民“夜半挑灯看吴钩”发帖揭露说:“早在一个月前,当地民众就有人反映,兰州市多处自来水已出现刺鼻的异味。市有关部门随后回应称,本市自来水水质经检测合格,但对于出现异味的原因不但没有任何解释,而官方通报称,还查处了部分所谓“无中生有的造谣人员”。足足一个多月的时间,让千万兰州市民饱受苯超标20倍的自来水之毒害,兰州当局竟然还对揭露真相者进行“查处”以“辟谣”,这种“辟谣”实则就是最大的“官谣”(官方倚仗权势造谣)。这种“官谣”比之秦火火几句“诽谤”了杨小姐、张小姐、罗大将军的话,其危害性不知要大几千万倍!而且千万兰州人民受害于这种致癌的毒水究竟有多长时间了,至今恐怕仍属“国家机密”。这不但激起公愤,更会致人死亡。可是对这种“官谣”有谁来提起公诉?有什么法律来整治他们?对这种“官谣”制造者无疑也是“特别的法律”对他们“特别的爱”!
再看,今年3月中共“两会”期间,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先生,对沈阳小贩夏俊峰因遭受城管暴打危及生命时,出于正当防卫而刺死了城管一事。公然声称夏俊峰“非杀不可”,否则会“天下大乱”,一副要维护法律尊严的样儿。然而人们也不会忘记与夏俊峰案同时的薄谷开来杀死英国商人尼尔.伍德一案。伍德并未对薄谷开来构成任何人身危害或威胁。仅仅是“尼尔•伍德对薄谷开来之子薄某某(即薄熙来之子薄瓜瓜—-笔者注)使用威胁言辞,使双方矛盾激化”。于是按中共司法当局的歪理,因为你伍德使用了“威胁言词”于是薄谷开来故意杀人便可获得从轻发落而免死,这当然不会引起“天下大乱”。因此薄谷开来在宣判后,当庭发表了侃侃而谈的“答谢词”。她说“我认为这个判决是公正的,它体现了法庭对法律的特别尊重,对事实的特别尊重,尤其是对生命的特别尊重”。如此三个“特别尊重” ,实在太精彩了!
中共特权阶层的贵妇薄谷开来因尼尔.伍德几句“威胁言词”就可随意杀人,更可获“免死”的宽恕。如此“特别的法律”,对贵妇的生命当然是“特别尊重”。但对受害死者的生命却视若草芥。而小贩夏俊峰在被城管围殴暴打命悬一线时的本能自卫,却得不到法律的半点“尊重”与宽恕,而必须要杀其头以祭城管之“英灵”。死后还要被中共最高法院周强院长骂为“非杀不可”,否则会“天下大乱”。这是不是因为城管是在为统治阶级卖命,哪怕只是条狗,狗命也比人命值钱,狗命也比人命更值得“尊重”呢?这既是中共司法当局不同的“人权”标准。也是中共“特别的法律”适用于不同的人,最典型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