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有一次在酒席上,我与一位法学家老同学邻座,攀谈中,偶尔涉及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差别,法学家请我先谈,虽然感到有点“钓鱼”的味道,但我还是明白无误地说出:“社会主义法律以群体论罪,资本主义法律以个体论罪,我以为是根本差别之一。”法学家点头沉默,然后表示,“此话有理”,请我详细阐述,于是我作了如下发言。

在资本主义国家,即使判定某个组织是邪恶组织或犯罪组织,对其中的成员,采取逐个论罪,对每个嫌疑人,侦查他的行为,以法律为准绳,判决他有罪或无罪。社会主义不这样麻烦,由领袖判定某个组织或阶级、群体是坏的、反动的、反革命的,该群体内的所有成员就都有罪,一律严办。这个简单办法由列宁发明被斯大林继承下来,在苏联,若你被划为地主、富农、资本家、反革命、旧官僚、旧军官,无须审判,立即枪毙。社会主义中国在此基础上发明了“戴帽子”的办法,在几十次政治运动中被打倒的“坏人”,分门别类给每人一顶“帽子”,凡戴有“帽子”的人,法院可以任意给他判刑,革命群众可以任意欺负、打骂、侮辱他,不但无错,而且有功,是积极靠拢党的表现,入党、升官有份。没人关心个体是否真有罪错,所以大量冤枉好人,冤狱如山。

在座的老同学和法学家觉得我言之有理,我受鼓励后就放肆继续讲下去了:世事有报应,人民群众经过党的长期教育熏陶,习惯了这种思维方式,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文革”来了,毛泽东号召造反夺权,于是革命群众见权就夺,谁夺到了谁就掌权。见官就打,打官光荣。夺、斗、打多了会上瘾的,后来就各派之间互相打,人人受伤害。全国只有一人没受到伤害,就是毛泽东。我虽然戴了双帽,身在劳改队,却比较安全。因为我早被打倒在地,处在最底点,无可再低了,谁还要打倒我?我虽挨斗近百次,但没有被打过,头脑和身体被完好保存下来。这不失为在暴力主义时代求生的法子。大家一阵哄笑称是。

群体论罪法虽源出列宁,但希特勒也拥有一部分版权,他说犹太人该消灭,于是见犹太人就逮捕,还审什么,大批大批的枪杀、关集中营、送毒气房,……予以群体灭绝。所以后来联合国制定“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惩治那些暴君。群体论罪法本质上是对生命的蔑视,几万几亿人民的性命,对暴君来说,只是数字,几个零而已。所以,毛泽东在1959年的莫斯科各国共产党会议上说,核战争迟打不如早打,小打不如大打,中国人牺牲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二都无所谓,其他各国共产党代表跟不上毛的激进思想,被吓坏了。一个对本国人民的生命都如此蔑视的领导人,对别国人民的生命会如何看待,可想而知。毛欲当世界“红太阳”的梦从此泡汤。中共不但孤立于民主国家之外,而且也孤立于共产阵营之外。他痛定思痛,转而采取联美反苏路线,总算得到些许安慰。

中国民众是群体论罪法的最大受害者。每次政治运动一来,总要规定打击5%的“坏人”( 群体),实际总是超指标。为了完成这5%指标,多少无辜者被冤死!久而久之,国人已经养成群体论罪的固定思维方式了。其实我们大家都中毒甚深。举几个例子吧。仇富、仇官观念就是一种,难道是富就坏,是官就恶?对某位具体的富人、官员,不去查明他是否真是坏人,是否真有违法犯罪行为,就煽动仇恨他,道理何在?有人竟说“凡是共产党员都是坏的。”或说:“只要它是共产党,就不与之联合。”实际意思就是,只要戴着红帽子就都是坏人,都得打倒,不可联合。与《苏三起解》戏剧里的台词“洪洞县里无好人”如出一辙。实际上这就是反对“个体论罪”,主张“群体论罪”,这样既冤枉了好人,更包庇了坏人。

民运中有不少人坚决否认中共党内存在改革派、开明派、民主派,认为共产党全是一丘之貉,铁板一块,坚决反对与党内改革派联合之说,似乎他们可以单兵独进,独立完成中国民主转型。其实,这些人不过是热衷于唱高调,无意且无力推进民主事业,而且会迫使党内比较清廉的改革派与反改革联盟联合起来打击这些偏激的人士。偏激者思维简单,处事鲁莽,一点最起码的策略概念都没有,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群体论罪法的遗毒还表现在对人不区别评论、不具体对待,喜欢一概论之,武断下结论。有人说我们民族劣根性不可救药,我问他,难道14亿人的中华民族中没一个优秀人物?何必一棍子打死所有中国人?这种群体论罪思维是共产思维的流毒,危害至深。用这种固定模式去“启蒙”别人,岂非毒害人?发展到极端,就会有人喊“打死一切共官”,那不是民主,而是“文革”了!主张民主的人,应当是理智的、实事求是的、温和的、可以妥协的,偏激思维,与民主无缘。一旦民主时代到来,偏激思维人群常常造成社会混乱。若由他们主导,就会走上俄国革命和中国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道路。我们追求的是宪政民主,是奉行宪治和法治下的民主,而不是阶级革命和群众专政。

宪政民主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要实行法治。法治是指在社会中,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任何人任何政党包括管治机构、法律制订者和执行者都必须遵守,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政党和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广义的法治内涵包括保障人权及各种自由等基于法治的个人实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