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於自由与民主的讨论中,近来反覆出现的一个现象,就是有人,特意将自由与民主对立起来,然后再试图判断谁先谁后,孰重孰轻.於是,常常可以见到,诸如“自由先於民主”,“自由重於民主”等等说法。

这种过於简化的表述,脱离具体语境,语义也常常含糊不清;而一旦釐清它们的语境,则又可以发现,这些说辞,其实往往牵强附会,似是而非。

在我看来,自由与民主,至少可以放到三个维度来考察。

首先,可以从历史维度,考察自由与民主各自概念的起源,以及各自所对应的历史实例。其次,可以从现代政治理论与实践的维度,探讨自由与民主之间的联系.第三,也许是当下的争论的焦点所在,就是放在政治转型的维度,尤其是当代中国转型的语境之中,来分析自由与民主的角色与影响。

本文就先来看看历史维度中的自由与民主。

作为政治术语,自由与民主的概念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古雅典民主时期。也许会令很多人惊奇,对於这个时期的雅典人来说,自由与民主,在观念上高度重合。正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在其名着《政治学》(Politics)一书中所描述的那样:

“民主城邦的基础,是自由……自由的一个原理,是人们同时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自由的另一个原理,是人们可以遵循自己的意愿,享受自由权利,作为自由人,而不是像奴隶那样生活……这是民主的另一个特徵,如果一个人,不愿被他人统治,那么,他只能同时进行统治与被统治,并以此,实现基於平等的自由。”

由此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的语境里,自由,就是雅典公民区别於奴隶,而享有的参与政治的民主权利。在古雅典时期,民主是一个宏观概念,指的是公民广泛参政的政治体制;而自由是一个微观概念,指的是民主政体之下的具体公民权利。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因果,无法分割。在这种语境下,争论自由与民主谁先谁后,孰重孰轻,并没有多少意义.

在这之后,“自由”一词,被众多学者,赋予了许多不同的含义,成为最容易被混淆的术语之一。今天比较公认的一个定义,即自由作为免於强制的状态,这一语义的用法,最早出现於17世纪,英国学者霍布斯(Hobbes)与洛克(Locke)等人的着作当中。在此,自由泛指一种不被强制的个体状态与社会关系,也可以把它看作是各种权利的总和。与古雅典的“自由”语义相比,近代英国思想界的“自由”概念,更关注诸如私人财产、宗教信仰等等私人权利。

到了现代,人们又重新赋予自由更广泛的内涵。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明确阐述了包括财产、信仰、言论、集会、选举等现代公民所应拥有的各种权利。这份宣言,在事实上成为今天谈论自由的语义基础.

同时,“民主”一词的含义,也伴随着英国政治制度的演进,发生了重要的转变。古雅典时期的民主,公民直接参与决策,这种制度被称为参与式民主,或直接民主。而在近代以后,发展壮大於英国的选举代议制,被称为代议制民主,或者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逐渐成为“民主”这一概念所对应的主要制度实体.

在今天,世界上大部分民主国家,所实行的制度,都是基於代议制民主。而类似於瑞士等某些欧洲小国,尤其在地方治理方面,仍然保留着浓厚的参与式民主特徵。无论是参与式还是代议制,一人一票,公民参政,都是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

但是,即便在近代概念上,自由也并没有先於民主而产生。1640年英国清教革命之后,在清教军队“新模范军”(New Model Army)的青年将士当中,流行一种“平权运动”(Levellers),要求英国国民,普遍享有选举权利。这其实就是近代最早的民主运动之一。

这场民主运动,最终被军事首脑克伦威尔(Cromwell)压制下去。但在历史进程上,“平权”选举的民主观念,甚至还略早於近代自由概念的正式形成。只不过在当时,平权运动,并没有被冠於“民主”这一术语而已。1649年5月17日,三名傑出的“平权”运动人士,遭到克伦威尔处决.后来,英国人将这一天称作“平权者之日”(Levellers’ Day)。英国牛津郡(Oxfordshire),会在这一天举行盛大的活动,以纪念这些民主运动先驱。

即便是在近代概念上,自由并没有先於民主,反而是民主领先了自由。

英国光荣革命,被视作宪政革命的先河;而1689年所通过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则明文限制王权,保障议会以及国民的若干权利。这些权利,可以视作早期宪政之下的有限自由。

另一方面,英国国民的选举权的扩大,则是等到1832、1867、1884年的一系列改革法案付诸实施,才得以逐步实现.从英国的近代政治实践,这一非常狭窄的角度来说,可以认为,自由制度先於民主制度而得以巩固。

但是,这并非是一般的历史经验,而只是具有普通法传统的英国的特例。对於法国来说,在1789年的大革命时期,所颁布《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当中,就规定了包括普选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短暂的共和政权。因此,对於法国的政治实践而言,自由与民主同步发生。

尽管在后来,拿破崙(Napoleon)发动政变,建立独裁政权,这标志着法国革命失败。但在大革命时期,法国所产生的自由民主理念,以及与之相应的共和体制,则始终是近代法国转型的主轴.从法国的历史来看,自由并没有先於民主,自由与民主同始共生。

通过对历史的简短回顾,可以得出几个结论。

在古典意义上,以古雅典为例,自由与民主,是对同一种政体,分别从微观与宏观的阐述,是一体两面。

在近代意义上,以英国为例,民主观念的实际产生,甚至略早於自由观念。但在英国的早期宪政下,有限自由的制度实践,要早於民主的制度实践.但需要注意,这只是具有普通法传统的英国的特例,而并非一般性的历史经验。

在现代意义上,以《世界人权宣言》所宣扬的理念为代表,民主权利,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与民主,不可分割。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以上的考察过程中,实际上隐含地,以法治作为衡量自由与民主实践的准绳.无论是对於古典风格的古雅典贤人立法,还是对於近现代风格的英国法国议会立法,法治秩序,是自由民主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限於篇幅,这些话题,就不再深入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