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右这场迫害中国知识分子的运动已年过半百,可是绝大多数国人对这场运动还停滞于“搞错了”的认识水平。邓小平呢,他连“搞错了”都不加承认。1979年,在胡耀邦推动下为“右派分子”摘帽改正时,邓小平认为,当时反右是必要的,只是“扩大化”而已。为此,剩下五、六名右派不予摘帽改正。大概是79年冬季,我给《光明日报》去信,指出邓这一言论逻辑上的错误。我在信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假如有一个学生,在学校上课3分钟之后进了教室,那他就是“迟到”。如果这个学生在上午第四节课快下课时才到教室,还能认为是迟到吗?显然,这个学生在这天的上午是“旷课”(如果事先没有请假),而不能认为是迟到。现在,55万右派中只剩五名不予改正,仅占右派总数的十万分之一,还辩称为“扩大化”,实在是强词夺理了。何况,剩下的那五个右派不予改正,是政治需要,并不是什麽真的“右派”。如果当年有五个右派,结果定了六名或七名,那“扩大化”之说还说得过去。当然,邓的这一说法在事实与法理面前就更为无理了。

大概是2006年开始,在世的一部分“右派分子”及其子女写信给中共中央领导人,要求 给“右派分子”予以经济赔偿,并给予赔礼道歉。我想,这内中所包含的一个目的,是为了推翻邓小平定下的“反右是必要的”错误结论吧。

要求为被侮辱受伤害的右派分子恢复名誉,这是右派分子及其许多国人多少年的夙愿与正义要求。做这件事的前提是中共承认“反右”斗争搞错了。问题是,这个“搞错”的内涵是什麽?以我的观察,所谓“搞错”,绝大多数人的认识是,他们当时的言论构不成反党反社会主义,把他们打成右派是错误的,是冤枉的。他们所要“正名”的,是没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这可能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这里蕴涵着这样一个意向,却被许多人回避了,那就是,如果真的是反党反社会主义呢?是否就应当被视之为敌人,或入狱,或劳改,受到严厉惩处呢?在中国的国情里这是天经地义的。可到了生活在民主制下的社会里,就要被人耻笑了。那里除了执政党,还有在野党,又叫反对党,他们可以公开地反对执政党。注意,我“反对”你不等于“消灭”你;“反对”之意是可以批评执政党的内外政策,可以揭露政府官员和领导人的丑闻,甚至可以将之轰下台。最早出现反对党的大概是英国,所以,英人以此为骄傲,是对人类民主制的一大贡献。允许反对党的合法存在,实在是近代以来的民主制的精华所在,用胡适的话说,是“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生死关头”。我们可以想一想,有反对党存在的国家里,或者说,在中国如果允许反对党存在,会发生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闹剧与惨剧吗?会允许毛个人专制、以他的所谓“最高指示”取代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吗?由此看来,反党实在不能认为是一种罪,而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反对党也不是妖魔,而是国家和人民的福音。当然,这里讨论的是理论问题,与中国的现实还相差十万八千里呢!但是,随着国民民主意识的滋长,“反党有罪”一定会被“反党无罪”所取代。那就是说,即使1957年我有反党言论,那又怎么样!难道还要定我为右派吗?

 “反右”搞错了,还可以进一步思考。因为,错不错是弄清是非问题,还不涉及是合法、非法还是违法的问题。恐怕没有人会认为,“反右”是合法的,那就是非法和违法的了。非法的问题已由鲍彤等先生提出,但还不完全到位。应当说,是一起重大的违法事件,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公然践踏和破坏。与法律相联系的就不是对与错、是与非的问题了,而是罪与非罪、以及所犯罪行之大小的问题了。尽管反右已成往事,但往事并不如烟,讨论这个问题意义深远。因为中国的习惯,法律称为“王法”,是皇帝制定的治民之器。所以在中国人的意识里,法律是管束老百姓的,老百姓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治罪;而政府官员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甚至可以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老百姓虽看在眼里,恨在心里,那又能怎么样!国民意识如此,所以中国历来的统治集团往往明火执仗地害国害民,违法犯罪,横行不法,官官相护,使百姓无处伸冤,走投无路。毛泽东在“文革”初期对美国记者斯诺说,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毛继承皇帝衣钵,且大为过之。他自言,秦始皇算什麽,我们超过秦始皇。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面对统治者的无法无天,胡作非为,百姓是何反应呢?他们是抗争,是沉默,还是习以为常?恐怕是习以为常吧!这真是民族的大不幸、大悲哀。当代中国每一次全国性的政治运动,可以说,都是一次又一次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毛泽东都是以违法为政治运动开路的。

比如,《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所得土地的所有权”。可是,毛在1951年8月就组织起草互助合作的决议,他说,一边保护,一边也可以动摇。他责问:为什么不能动摇私有?保护之,就不能动摇之?这一违法行为为以后农村合作化、公有化开辟了道路。再如,中共八大之后一年,毛就以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矛盾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论断取代八大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结论,并说八大的“提法是不对的”。毛的论断为反右提供理论依据,并为“文革”长时期全国性动乱开辟了道路。以上两例说明毛既不受国法约束,也不受党规制约;还说明毛从建国初期始、直到他去世终,违反国法党规是贯穿他主政的一条线,可是我们至今没有从这一层面对历史作过清理。中国法治文明建设的最大障碍是,共产党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且不论其宪法和法律的完备性和公正性)自己可以不遵守,可以违反而不加追究。他们享有豁免的等级特权:小官享有小豁免权,大官享有大豁免权,顶级领袖享有不封顶的最高豁免权。毛泽东因此无视一切法规,无所顾忌地践踏一切法律。另一方面,平头百姓、无权公民,明明循规蹈矩,却对你妄加罪名,将你投入专政的罗网。这种现象,至今通行。

所以,对反右不要停留于对与错的认识,还应当提升到违法层面的认识,并加以清算。如此那就不是“认错”而是“认罪”的问题了!总之,对于过去的历次运动我们还应当以合法还是违法的视角加以总结。对于未来,中国的统治者的每一个决策、政策的出台与实施,以及每一个官员的一言一行都要以法律加以评价与监督,注视当政者是否越出了法律的轨道。

历史给中共尚存这样的机会:

1. 向饱受迫害的“右派分子”与全体国民认错赔罪,建立“反右罪错纪念碑”;
2. 向“右派分子”以及受株连的亲友赔偿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失;
3. 出版各种形式的文字作品和影视作品,筹建“反右运动纪念馆”。
 
我们的民族需要和解,让互相敌视和争斗永远成为过去。
 
                              作者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哲学与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2007年8月5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