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事件发生时,我正在一位忘年的知己朋友那里。朋友历经风雨,沉稳、淡然而不失风趣与乐观。他在我这般年纪时正逢“八九”,是某大学的学生领袖,那段激情岁月的亲历者。朋友依稀忆起,当年也正是西藏先发生了类似于今日的冲突事件,从而揭开了东部各高校学生抗议示威的序幕,并最终发展成一场席卷全国的争自由要民主的政治诉求运动。时隔近二十年后同样的突发事件再度上演,而且是在临近6月、奥运也在即的情况下——朋友不只是在追忆光辉岁月,更是在审慎中殷殷期盼:历史能否重演?
我与朋友一样不敢有太大奢望,回来后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在确定了自己的立场后,随手将QQ个人签名改为了:面对西藏,我们必须忏悔!未想到却由此引来了些年轻聊友趾高气扬的指斥。大意无非是,我们将他们从农奴状态中解救出来,援助他们过上现代文明生活,他们却闹独立,试图分裂祖国,烧杀打砸抢,该忏悔的是他们!我爱我的祖国,我绝不容许地图上那只漂亮的\”雄鸡\”被割去一块!我哭笑不得,继而关注一下身边的人和国内各大网站里众多网民的反应后,我终于明白历史是不会重演的——藏人的鲜血,浇铸出的却是又一场汉族人的\”爱国\”盛宴——实实在在的吃人的盛宴!而中共也做贼心虚地对西藏事件开始实行网禁——他们在害怕什么?
毋庸再言联合国两大人权文件所明文规定的民族自决权;毋庸再言中共在西藏欠下的历史与现实的累累血债;毋庸再言达赖喇嘛无数次重申西藏不独立而只寻求宪政体制之下的地方自治;毋庸再言流亡者每次充满诚意的接触谈判都被毫无诚意的中共儿戏置之;毋庸再言趁机进行打砸抢烧的都是长期心怀怨恨的下层民众而非所谓分裂者的精心策划……在此我想问,是什么因素使我们——汉族人——能如此残忍麻木却又心安理得?答案便是那面迎风飘扬的虚幻旗帜:爱国主义。而在所谓的爱国主义掩盖之下的,更是汉民族的妄自尊大和蛮横霸道,一种极端民族主义意识。
陆蜉在《民族主义的本质》一文中说:\”在一个专制集权的社会中,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并不是一种真正的国家信仰和民族诉求,不是民众集体感情的一种由衷的抒发与内在的表达,而是国家调动其所有的媒体资源进行误导与强加的一种结果。它们与人的感情、信仰之事毫不沾边,是别人挖的坑,编的套,扯的谎,布的局,是专制社会精心策划的一场声势浩大、颇费功力的国家阴谋,一个超出了人们有限视阈的巨大骗局。\”\”从字面上讲,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的鼓吹肯定是为了一个国家的利和民族的益(这一点无疑使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具有了一种至少是表面上的道义基础与道德优势),但这只有在当统治者是国家真正意义上的代言人和代理者的情况下才会是这样。如果统治者成了国家的霸占者与要挟者,如果统治者仅仅是利用了民众的愚蠢\’优势\’与懵懂潜力来说事,来做局,那这种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的政经实利就只会落到权势者的头上,掉进权势者的腰包。权势者是实际利益的获得者,而民众却是把迷魂汤当营养液来喝的受骗者。\”
正如陆蜉所言,只有当统治者是国家真正意义上的代理人时,爱国主义才具有了一定的价值意义。这让我想起了新共和主义学者莫里奇奥•维罗里在《共和主义的复兴及其局限》一文中,对古典共和主义著作家们的爱国理论所作的重申。他说,在古典共和主义理论家们看来,热爱祖国是一种激情。更准确地说,它是对共和国及其公民的一种仁慈的、富于同情心的热爱。这种激情成长于平等的公民当中,并可以转化为一种共同善。
博爱的观念构成了共和主义的爱国主义的核心,即将公共事务放在私人事务之前。另一位新共和主义学者昆廷 •斯金纳对这种博爱精神做了更具现代意义的阐释:\”如果我们希望在政治社会中尽可能地享有自由,那么我们有充分的理由首先做品德高尚的公民,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或集团利益之上。\”他的意思是指,为了个人的自由,公民有义务参与社会政治事务,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国家的自由就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无论博爱精神还是公民品德(或称公共精神),两者都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事务的责任。所不同的是,斯金纳在现代意义上明确指出,公共参与只是作为实现个人自由这一终极目的的一种手段。
斯金纳的公共精神理论,和维罗里在他那篇文章中所强调另一个重要概念:共同善——两者不谋而合、相辅相成。维罗里赞同古典共和主义作家马基雅维里对共同善所作的阐释。他认为,共同善不是超越于不同群体利益的善,而是来自于不同群体在追求其各自利益时,为解决相互间的利益冲突而进行协商与妥协后的善。它很大程度上是派性斗争的结果。这种斗争不是以其中一方的完全胜利而告终,而是以双方各自利益的妥协而告终。并且这是一种公共议事会里言辞的斗争,而非刀剑的斗争。
我认为,公共精神是共同善的根基和归宿。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形成不同的群体利益,上升为各自的政治诉求后便成为议会里的唇枪舌剑,最终以协商和妥协而形成共同善。共同善也就成为了公民实现国家自由,并最终实现个人自由这一公共精神之终极目的的枢纽和保障——这便是共和主义的爱国主义,我们不妨将其称为公民爱国主义。它并非一种自然的情感,而是良好的秩序和政治参与相结合所激发的热情,是激情的理性化,最终指向个人自由。
回到西藏事件上,我们既不具备真正的公共精神意识,也无实现共同善的程序保障——我们仰仗的只是强力,是专政者鼓噪之下的汉族群体的狂妄蛮横和政府的暴力镇压。这不是公民爱国主义,这是专政者操控的汉民族的极端民族主义意识——到底是谁在违背共和国的精神而成为了实实在在的叛国者?!
维罗里在文章的最后主张以公民文化来超越民族文化。但我认为,这种超越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尊重、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否则就很容易使其成为强势民族压迫弱势民族的华美借口。维罗里似乎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在文末特别指出:\”我们的共同目标是一种公民文化,但它的实现不能通过将普适的政治原则强加给民族文化,不能通过在一种共同的普适主义的政治框架中消解民族文化,也不能通过在各个民族中加强文化同化,而只能通过鼓励多种公民传统的各自发展。\”维罗里希望通过民族文化的相互影响和各自发展,来逐步实现公民自觉性。有必要补充的是,这种影响和发展必须有宪政程序做外部保障。我认为唯有联邦制的安排才具有这种内外兼顾的特点,这有待进一步的思考。
中共在西藏所犯下的滔天罪孽,必将为未来宪政中国所背负。面对西藏,我们必须忏悔!到那时西藏应何去何从?这是一个必须审慎对待的难题。我想说的是,宪政中国不仅仅属于东部汉族人,也属于西藏人——属于每一个具备公共精神和共同善意识的中国公民。它既包含着个人权利的维护,也包含着公共责任的履行——对宪政中国的责任。也许,公民爱国主义未尝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一种最恰当、最现实的方略。
2008年3月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