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第二十九条第㈠款规定:“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可见,公民对社会具有要求合适秩序的权利,同时公民对社会负有救治、纠正不合适秩序的义务。
2014年8月6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维权人士周维林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朱久虎律师代理本案,为周维林出庭辩护。朱久虎律师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周维林“主观上是为了救治、恢复被公安机关破坏和扭曲的社会秩序,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和正义性。”
朱久虎律师说:“公诉人所指控的行为不是孤立发生的,是与公安机关破坏和扭曲社会秩序的行为有直接关联性。公安机关在公诉人指控的行为发生前,将本案被告人张林不到十岁的女孩从学校带走,并导致学校恐惧不让张林的小孩子在该校读书。对此,公安机关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国际、国内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表明,社会秩序的形成,有基于法律原因形成的,有基于风俗习惯形成的,有基于道德形成,有基于宗教形成的,有基于社会发展需要形成的新秩序等等。据此,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破坏和扭曲了两种秩序,一种是基于法律原因形成的秩序,一种是基于社会发展需要形成的新秩序。”,接着朱久虎律师说:“那么,被公安机关破坏和扭曲的上述社会秩序由谁来纠正、由谁来恢复呢?应该说,任何一个追求文明、正义、法治、和谐的国家,除了具有监督职能的检察部门、法院、立法部门等外,新闻、公民的维权行动对于纠正、恢复被扭曲的社会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被国家法律所认可的重要作用。本案中,张林等人的公民维权行动和作为维权网通信员的被告人周维林的新闻报道行为具有正当的目的,事实上就在承担着公民救治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责任。”
朱久虎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直斥公安机关肆意侵害张林不足十岁的女儿的教育权,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而导致社会合理合法秩序被破坏,同时还明确地肯定了“公民的维权行动对于纠正、恢复被扭曲的社会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被国家法律所认可的重要作用。”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公权力的胡作非为是导致社会失序的重要原因。尤其到了近代以后,随着极权主义来到人间,由于公权力不受任何牵制的特殊地位,由于没有司法独立,更没有三权分立,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无法通过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予以矫治,也不能通过舆论监督来揭露鞭策,于是公民自身的抗命与维权就成为了矫治社会秩序的唯一途径。
公民矫治社会秩序对历史具有巨大而深远的推动作用。远者不说,仅最近一百年来,作为开启中国现代文明的标志性事件的“五四运动”,就是从文化与思想上结束中国封建时代,为中国现代文明新秩序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到后来作为结束文革的“四五运动”,也是民间自发起来以悼念周恩来为由头,抗议权力集团破坏社会秩序的运动。“四五运动”为结束文革加上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也为改革开放起锚扬帆。再到“八九爱国民主运动”,是以学生为主体的民间起来反对官僚腐败,要求推进民主、法治与人权,以使中国融入世界文明,建立起长治久安的新秩序。八九运动必将成为中国结束极权社会,开启政治体制改革,迎接现代宪政民主的报幕。这些民间自发起来掀起的运动,都成为救治社会,建立新秩序的里程碑,而且它与立足政权更替的所谓革命与起义,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它对社会的持续平稳变革与重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近年来掀起的维权运动,事实上就是公民以捍卫自己权利为杠杆,来不断纠正、救治被公权力侵害得千疮百孔的社会的运动。公民每一次维权,形式上虽然是为了维护个体或某群体的利益,但实质上是疗治公权力给公民权利的伤害,会在不同程度推进社会法制改善,促进社会人权进步,并加强社会健康稳定的秩序。所以,任何维权,无论是个体而或群体,事实上都是对社会的一种救治。如2003年孙志刚事件,网络世界发起的抗议呼吁与现实世界的公民上书(北大三博士上书总理),最终促成了臭名昭著的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将农村劳动力最终解放出来。再如,多年来公民不懈呼吁废除违宪的劳教制度,现在终于废止了,其对历史的法治进步的深远意义,今后还会陆续显露出来。2013年公民掀起的要求官员公示财产与要求人大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上街举牌及网络联署运动,也是针对多年来中国社会腐败泛滥,公权肆虐,正义不彰,民间奋起救治。公民起来努力废除收容制度、劳教制度、支持反腐等等,事实都是一种对社会法制秩序建设的推动。
公民起来救治社会失序,就是捍卫自己的天赋权利,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因而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与正义性及坚实的法理基础。对此,不仅《世界人权宣言》明确了公民这种要求合适社会秩序的权利以及公民对社会负有的义务,而且各国宪法也基本都赋予了公民救治社会秩序的权利。如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从近一百年的历史事实来看,公民救治社会失序行动都是采取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对只具建设性而避免了破坏性。
基于《世界人权宣言》及国家宪法对公民要求与矫治社会秩序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应规定,结合人类发展历史中民众自发性推动社会进步的重大作用,公民依法起来立足践履自己的权利,捍卫自身的尊严,承担社会失序的矫治义务的行动应该得到肯定、鼓励与保护。如果一个国家对于公民自发起来救治社会失序的行动采取敌视、镇压态度,那么这个国家就是在践踏人权,阻止社会进步,拒绝矫治、改正破坏社会秩序行径,顽固坚持制造动乱,因此,最终这个国家必将被拖入流血冲突剧烈动荡的灾难中。对此,人们应有充分的鉴别与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