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人民日報》以《黨大還是法大是個偽命題》為題,通過採訪清華大學教授王振民的方式說「把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對立起來是錯誤的。我國法律本身就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法律是由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程序加以明確的執政黨的政策,黨的政策是法律的靈魂和基礎。」這樣評論,問題就出來了,黨大還是法大難道真的是偽命題?如果是偽命題為什麼還說「黨的政策是法律的靈魂和基礎」這樣的話呢,這句話本身不就證明了黨大嗎?如果黨不大,何來靈魂?何來基礎?這明顯是在說,黨在法之上,只有黨才有資格制定憲法和法律嗎?這句話本身還證明,所謂的法治,就是黨治,是黨的法治。只是這樣的邏輯結論著實是太讓人失望了。
回顧一下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歷程,人們就不難發現,改革開放的過程,就是人治與黨治混合的過程。在反對人治的過程中實行黨治,在反對黨治的過程實行人治,在實行人治與黨治混治的過程中舉著法治的旗子,以使人治與黨治共同獲得法治的合法性。八九年問題的解決,不就是幾個政治老人商量的結果嗎?最後不是由鄧小平一定決策嗎?八九年這麼大的事,開黨的代表大會了嗎?開人民代表大會了嗎?在既沒開黨的代表大會又沒開人民代表大會的情況下,不就是典型的人治嗎?有人把人治定為新權威主義,通過新權威主義把人治合法化,這就是欲蓋彌彰了。在黨的文件裏,在意識形態的文章中,有哪一個不是把黨的代表大會的內容當成與時俱進的里程碑呢?又有誰會認為非黨的文件、非意識形態的文章是里程碑的標誌呢?每一次黨的代會大會,都要求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去學習,學習之後再通過代表大會變成憲法與法律文件,可是人民代表大會對此表示異議了嗎?表示異議的聲音只有在網上才能看到,看到的有哪一個是全國人大代表發的聲音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無非是一個橡皮圖章,一致同意,舉手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是一個舉手表決機器而已。黨大法大,不是一個偽命題,是一個陳述式的真命題,把真命題視為偽命題,是不想解決黨大問題,是不想解決與限制黨權問題,其實質是要保持黨的偉光正形象。黨不是一個抽象概念,而是一個由具體的人組成的群體。在這樣的群體中,黨員也是人,也具有人的劣根性,也會濫用權力,也會把權力進行無限制的擴張,這種權力擴張既給人們帶來肉體上、物質上的傷害,也給人們帶來精神上的傷害,其中洗腦就是典型的精神傷害,這讓人沒有思想的尊嚴,使人失去了人之稱為人的意義。如果不對黨權實行限制,那麼黨國社會,必定遍地是災的社會。如果真心實意地建立法治中國,就要明確治國的主體,依法治國,不是黨依法治國,而是所以黨派組織都在法之下,黨也是治理的對象,也是被治理的主體之一。不僅是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與法律活動那麼簡單,而應該是,如何限制黨在恰當的情況下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不恰當情況就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能隨意變成憲法和法律,憲法與法律主要是限制黨權、公權、保障私權。如果路線方針政策是以追求黨的利益為目的,那麼變成憲法與法律,通過憲法與法律保障黨的利益,那就是黨權的擴張,這樣既傷害了公權,又傷害了民權。制定憲法與法律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使人民代表大會成為真正的立法機關,這需要以人民代表大會專職化普選化為前提。只有明確人民代表大會是制定憲法與法律的主體,才能真正體現憲法治國,憲法立國,才能讓黨在憲法與法律的範圍之內活動。如果黨是制定憲法與法律的主體,那就意味著黨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當憲法與法律有利於黨的時候,黨在憲法與法律範圍內活動,如果憲法與法律不利於黨的時候,黨就在憲法與法律之外活動,這顯然有悖於法律的公平正義,有悖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悖於法律的客觀性、形式性、抽象性。憲法與法律就成了黨的工具,依黨治國必須讓位於憲法治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