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转型的现状与前瞻”征文

 

“冲突与和解”问题在中国浮出水面是近几年的事,而近来日益成为中国社会广泛关注与探讨的问题的现实,正说明中国社会冲突的日益严重,与和解的日益急迫。然而正如“冲突与和解”本身一样,目前中国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也存在着“冲突”的现实与“和解”的要求。如何准确把握中国社会的冲突情况,深刻认识冲突根源,从中找出和解之道,显然是个现实的课题,同时也会有助于化解一些观念上的分歧,形成社会努力方向的一致,这对于目前中国确是件有益的事。

一、冲突的根源

要认识冲突,首先必须了解冲突一词的内涵。根据百度词条的解释,所谓冲突就是“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激烈对立的社会互动方式和过程。冲突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直接的反对关系”,“冲突的特征  主要有:1)冲突的直接目的是打败对方,是直接以对方为攻击目标的一种互动行为;2)冲突双方必须有直接的交锋;3)冲突各方所追求的目标既可能相同又可能不同,这与竞争必须是对共同目标争夺的情况不一样;4)冲突在形式上比竞争激烈得多,它往往突破了规则、规章甚至法律的限制,带有明显的破坏性”。

历史来看,冲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表现在个人之间与群体之间的冲突,当然也存在个人与群体间的冲突。从引起冲突的性质可以分为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宗教、民族,以其社会各阶层之间,甚至行业之间及国际间的冲突。

今天中国广泛地面临着以上各种冲突,然而在这些冲突中,目前最严峻,最直接,也可以说最根本的冲突应该是政治冲突,即官民冲突,政民冲突(政府与民间冲突),或说统治集团与民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不仅直接表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涌现于社会的广大城乡,而且这种冲突也深刻地影响着其它各种社会冲突。因此中国今日的官民(或政民)冲突是社会一切冲突的根本的、首要的冲突。所以要解决中国社会的冲突就首先必须认识、解决中国的政民冲突。

事实上中国统治集团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是从来不愿意也不允许言说政民冲突的,因为他们自诩已经代表了社会正义与先进,代表了广大人民,他们与民间就是一体的,因而不存在与民间的冲突。同时统治集团对一切外在于他们代表的社会势力都名之为腐朽、没落与敌对势力,对这种势力他们从来都是主动的专政,而不存在达到相互冲突程度,也不允许有这种跟统治相抗衡的现实冲突力量出现,用他们的话就是将一切的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露头就打,决不让形成现实的对抗。在这种高压与严控下,中国社会的确在某些短期,表面上没有表现出社会太多的冲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冲突日益明显而频繁,现在可以说已经到了相当激烈,任何只要不是睁眼说瞎话的人,都不得不正视这一政民冲突的严峻现实。在近年来广泛出现于社会各方面的政民冲突事件面前,我们不得不思考导致这种冲突的根源。

应该说政府与民间的关系在现代文明社会已经有了极为清楚的界定,就是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民间社会公民的部分权利让渡,是由公民的授权而确立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并且政府权力的行使也是有严格的限定的,是在公民的监督下运行的,同时公民永远保留着最后收回授予权力的权利,也即对权力随时有通过一定法律程序而罢免、更替的权利。由此可见政府的权力是属于广大公民的,这就是现代政治学意义下的主权在民。权力的所有者既然是广大公民,也就是权力的主人是公民,那么政府就是公民为权力行使而设置的机构,政府的官员就是公民通过纳税形式而聘用的雇员。这样政民之间的关系就是主雇之间的关系,或主仆之间的关系,这从现在日常的公仆一词也可以得到反映。

政民关系是一种主仆关系,这在现代文明社会早已经成为常识。面对这种常识,原本出现问题后解决也是非常简单而容易的。如果主仆有了矛盾,那么要么协商解决,要么仆人辞工而去,要么就是主人解雇仆人。无论是可以协商后继续维系的主雇关系,还是无法协商下的辞工与解雇,这都是正常的解决途径,都不应该上升到冲突的程度。而这种主仆关系一旦上升到冲突的程度,那么肯定就颠倒了这种关系,出现了恶仆欺主,或者恶仆霸主的情况,而不是相反。

这种政民关系,就如一个庄园,庄园的主人在聘用一批仆人后,主仆关系是既符合社会法制,也符合道德正义的,因而关系是顺当的,也就是虽然存在矛盾,但不会出现大的冲突的。但是一旦庄园仆人霸占了主人的位置,事实上充当着庄园所有者的权利角色,使得庄园主雇关系错位,乃至完全颠倒。仆人不仅掌握着庄园的财产,而且还主宰着庄园主人的命运,甚至握有主人人身自由与生命生死大权。这种颠倒的关系,势必带来社会的失序,形成主人与仆人无法和平相处的现状。因为恢复应有的社会关系,不仅仅是法律与道德的正义,也是自然的正义。而相反这种颠倒却是违背法、理与人性的。这种时候主人讨还本属于自己的权利、恢复应有的身份,就是天然正义的行动,而只要这种关系没有纠正,这种行动就会永无止息。这种强大而持久的恢复权利正义的动力,就必形成强烈而持久的主仆冲突。可以肯定只要这种主仆关系没有纠正,这种庄园中的冲突就随着时间推移而加剧,而不会是随着时间推移而消失。

在一个庄园中,主雇关系错位以至颠倒是冲突的根本原因,同样在一个社会中,政府与民间,官僚与公民的关系的颠倒也必然成为社会冲突的根源。中国社会之所以出现如此普遍而猛烈的社会冲突,归根到底是社会关系没有理顺,而在诸多社会关系中,政民关系是社会根本的权力与权利关系,这种关系的错位势必持久而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各个方面,牵涉到社会的每个成员。事实上中国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所积累起的诸多社会矛盾与冲突,最终根源还是社会这种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严重错位。

中国社会颠倒的政民关系已经深埋下了社会冲突的根源。无论从1957年毛泽东“阳谋”下的“右派鸣放”,还是到1979年的“西单民主墙”,还是到1989年的民主运动,直到后来的维权运动,根本上来说都是权利要求回归,公民身份要求恢复,从而促使权力正位的努力。应该说这几次大的社会性冲突,都是颠倒的政民关系要求纠正的社会运动。而同样可以断言,只要中国社会没有真正纠正这种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那么也就不可能提供出社会根本性解决冲突的路径。

二、和解的条件

由于中国持续而愈演愈烈的社会冲突的到来,和解就成为人们日益期待与努力的课题。所谓“和解”就是冲突双方或多方在一定条件下不再争执、不再冲突,而达成和平相处。由于冲突性质的多样性,而决定着和解条件的多样性。在本文重点探讨中国政民冲突的情况下,那么政民和解之道就是我们探讨的主题。

诚如前面所言,中国社会根本性冲突是政民冲突,而导致政民冲突的根源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错位乃至颠倒。那么要解决政民冲突,也就必须从修复政民关系着手。

一般而言,政民关系的和解取决于当事双方的主观与客观条件。主观上就是双方应该确立和解双赢的理念,深刻理解“和解”对社会中双方的长远利益,认识和解的精神深植于人类长久发展与共同福祉之上,是从根本上符合人类的大局与长远的。用和解的理念来取代那种你死我活的斗争哲学,用和平协商的途径来取代那种“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用多元共存、互利多赢的思维来取代那种一山难容二虎,用权力公民授予、权力公民共享的原则来取代那种卧榻之旁岂容他人酣睡。所以多元共存,平等相处,互惠互利,和平协商,以及在这些常识下的民主、自由与人权意思,是一切和解的理念前提。一个和解的社会必须是建立在这种理念上的社会。也只有社会冲突各方具有了这种理念,和解才有了社会观念的基础。

社会和解无疑首先需要冲突各方有对和解的认识,然而仅仅只有理念的认识显然还不等同于现实的和解,也即是理念要变为现实还需要许多条件,而在各种社会和解的条件中,冲突双方的力量相当、抗衡却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甚至是使和解变成现实的首要条件。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世界日益成为一个地球村,在这样的条件下,力量事实上不仅仅处决于冲突双方的直接力量,还有外在于直接冲突双方的外部力量。对于力量在和解中的不可或缺性的作用,我想起小时候一件亲身经历的事来。

我小时候生活于桂北一个边远而贫穷的山村,在那个物资匮乏,生活极其艰难的岁月,家中父母除了参加集体劳动外,养猪、鸡、鸭就成了家中主要经济补充。然而由于粮食的紧张,养猪还不一定是每户所能,养鸭却是南方多水农村的主要副业。在那个年月,我们村一般人家都养有鸭,但鸭子好水,所以通常都是放养在村中有水的地方。这样每年水稻插下后,直到稻子收割,田中是不允许鸭子进去的,一则避免鸭子弄坏秧苗,二则担心鸭子吃田中的鱼。于是村中就出来一些规定:凡是鸭子到了禾田,谁抓到就归谁吃。这种村规原本是警告养鸭者们多多注意,一般情况有村民发现鸭子不小心走到了田中,就上前赶出鸭子,然而通知养鸭人注意,而自己得到养鸭人几声谢谢也就罢了。然而村中有一户人家有五个成年的儿子,而他家的一个姑父在公社作派出所长(当时叫什么记不清了),这样一来,他家在村中就算是个势力很强的人家,以致村中无人敢对他们的做法说不。他几个儿子却经常本着维护队规的名义,每年将村中其他人家的鸭子抓来吃掉。许多人家面对这种情况都敢怒不敢言,甚至有的人还恭维他家维护了村规。他家的作为事实在村中引起普遍的不满,也曾有人想出面规劝他们别做得那么绝,但常常反遭一通骂。

有两年,我家与叔伯家中也养了些鸭子,结果两次遭到他们捕捉,十只有八只成了他们的盘中餐。这给家中带来直接损失,也让父母很是痛苦。为此两家引起过冲突,我母亲也曾请求他家高抬贵手,但都无济于事。而与此同时他家事实上也养着些鸭,并且还仗着人多霸道,在村中无人敢管,鸭子经常下田犯规。有一天我与堂兄们商议,大家联合起来要教训一下那户在村中霸道的人家。于是瞅准他家鸭子下田,就去将鸭子抓回来关了。他家闻讯全部冲到我家来要打人。于是我们十几个堂兄弟出来跟他论理,并且准备了最坏情况下跟他们打一架。而闻讯前来的村民,一看我们敢于跟那个平日在村中霸道的人家抗争,他们平日受的气一下得到了发泄的机会,于是村民就全部站出来指责那家,并在旁边为我们助威。这样一来,那家最后在理屈词穷下返回了。从此之后,那家在村中再也不那么霸道了,我家与他家的冲突也没有再发生,他家与村民的紧张关系也渐渐改善,当然后来农村生产形式变化了,他家与村民和平相处,大家都忘了曾经的不快。

这虽然是农村的家庭冲突,但是从中所反映的道理有如下几方面:

首先、那些不合理的制度(村规)设置,为权利侵害者大开了方便之门,并且常常使这种侵害还带着正义色彩,还代表着大众利益一样。而事实上大众在一个个个体下受到侵害。这是基本的社会层面提供了形成冲突的社会背景。

其次、在冲突一方占有绝对强势的情况,又有制度性设置作为依靠,要劝他们和解,不抓村民的鸭来吃,那似乎不太可能,一些人家的泪水当然也不足以感动他们放弃在维护村规下抓鸭。虽然那户强势人家可能主观上他未必就那么坚信这种行为的正当,但在村规支持与欲望的需要下,他自然就不顾别的了。所以他们抓鸭不止而与村民冲突也难以停止。

再次、那些在村民中久积的怨气,事实蓄积着巨大的能量,只是因为没有人牵头起来抗争,于是村民视那家人为强大到不可抗拒的地步。而一旦有人奋起抗争,那些久受其气的村民自然就会站到他一边,而抗争的力量因此凝结,那是远远超过那户人家的。所以那种深藏在社会中的,对权利维护的火焰,是永远不会熄灭的,一旦有了间隙,那就必如岩浆喷发,势不可挡。这是一切对社会变革有期待者应该看到的深层而久远的社会正义力量。

村中家庭的冲突与和解,事实上也映照出一个社会的冲突与和解。纯粹的理念上的和解只能指望于主导或导致冲突方的良心的发现,这种指望事实证明是很难靠得住的,或者说是可遇不可求的。

中国今日的政民冲突根本上是主仆关系颠倒所致,双方认识冲突对社会整体与长远危害而生发出和解的理念,这无疑是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连和解的观念都没有,那和解就更无从谈起。可是就算有了这种观念,是否作为强势一方主导冲突的官僚就会主动致力和解呢?从制度设置的障碍与人性罪恶的捆绑来看,这种良知主动的和解是非常渺茫的,而纵使有也是靠不住的,因为它今天高兴时和解了,明天不高兴时可能又制造冲突了。所以冲突被动一方自身力量的建设,使力量能够成为一种均衡态,从而保证冲突和解下的成果,为和解筑起许久的保护体,成为和解必可少的条件。

由此可见,从冲突走向和解不仅是个理念问题,也是个实力问题,是个既需要理念传播,也需要自身力量建设的问题。在某种程度,冲突中的被动弱势方的力量建设是决定和解是否达成,和解成果能否保障的前提。

三、力量的养成

那么冲突中弱势方的力量如何养成强大呢?这个力量建设的问题在解决冲突达成和解上尤其需要特别的重视。

中国社会根本性的政民冲突双方,目前统治集团方处于绝对的强势中,他们不仅有严密的组织,而且有强大的暴力工具,而广大民间在极权的铁统下被沙化,力量分散,弱势到似乎难以看到的程度。在如此强弱天壤之别下,和解的确无从谈起。然而中国是否就根本没有和解的可能呢?

事实上任何冲突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另一种力量的存在,否则就不会有冲突。应该说半个多世纪来,中国这片土地就从来没有停止过权利对权力修正的抗争。作为弱势方的公民力量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首先,表现在权利的诉求是代表着社会正义,代表历史发展方向,是文明与真理的体现。因此这种力量是久远而深沉的,是不会枯竭,不会停止的;其次,在文明发展到了今天,世界文明大潮在不断影响着中国,一个国家的行止事实上是关乎人类的休戚,所以文明社会的促进力量也是中国冲突弱势公民方的强大支持后盾;再次,随着社会发展,多元社会的出现,任何团体都自然存在不同的诉求,向往文明,认同历史发展大势的力量应该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次,其中也包括统治集团内部,这也是公民弱势方转化的可能条件;最后,不合理的政民关系,积蓄起了广大民间的维权动力,这种维护自身权利的努力必将日益融合成抗衡官权侵害、阻止权力为恶的自觉力量,这种力量的与日俱增,最终必将纠正政民关系,恢复人间正道,使和解成为现实。

在社会广泛存在抗衡权力的力量下,如何有效将这些力量化为社会良性和解下健康的建设性力量,使社会平稳而低成本地走向现代文明?对此我认为中国著名宪政学家张祖桦先生的“新三民主张”极为精辟地给予了阐述:即“培育公民社会” 、“启蒙公民意识” 、“积累民主实践”。 这种启蒙民智、凝聚民力、实践民主的方式,是极其稳健壮大中国政民冲突中民间力量的科学路径。中国只有在这方面确实取得了成效,公民社会确实健康地成长了起来,政民冲突和解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解才不会是一时的、偶然的状态,而会成为长久的制度建设,会形成长久的社会保障。

所以在中国冲突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一切寻求和解的努力都应该落实到公民社会的建设上来,只有通过自身力量的建设,才能对权力形成强大的制约,才能最终纠正权力错位,将颠倒的关系再匡扶过来。

由此可见:中国社会根本的冲突是政民冲突,政民冲突的根源是权力与权利的错位,即政民关系颠倒;要使冲突达成和解,使关系得到纠正,民间必须要形成抗衡权力统治集团的力量;而民间力量的形成取决于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因此我们在寻求和解之路时,不仅要重视理念的传播,而且更应该着眼民间自身力量的建设。

200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