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 公检法流水作业滥杀无辜是由绞肉机性质决定的。

#呼格吉勒图案 如果没有可以直达天听的特情机构新华社连续五篇内参,专政机关宁愿放过真凶也不会给呼格翻案,这就是绞肉机的冷酷嗜血性质。

#呼格吉勒图案 类似案件层出不穷,关键是要问责,追究制度和个人(从中央到地方)有组织滥杀无辜、放纵犯罪和真凶之恶,而不仅仅是翻案、轻描淡写处分几个基层办案人员、陪(赔)几个大钱敷衍了事,那不是正义,而是严重不义。

2015年1月5日作者评论相关报道(社交网站)


呼格吉勒图案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1996年4月9日,年仅18周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警方认定为强奸杀人案凶手。6月5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6月10日,距离案发仅62天,呼格被执行枪决。2005年10月23日,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后,主动交代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女尸案。真凶落网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及其麾下公检法机关为了掩盖自身玩忽职守、滥杀无辜罪行,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启动重审程序纠错。反而明知故犯,包庇犯罪,利用不公开审理赵志红案,在移送审查起诉、检控和审判过程中刻意不提4•09女尸案,可谓机关算尽太聪明:呼格蒙冤不能复活,赵志红漏罪难免一死,好歹这具女尸有人扛着。本来就不义,管他身后六月飞雪,洪水滔天。同志们都是一根绳上的蚂蚱,能够进官加爵、保住乌纱帽就好。专政工具的不义导致正义姗姗来迟,甚至根本就没有正义。这样说并非诛心之论,案发、复核和最终开启重审程序的漫长、复杂历程说明了专政绞肉机的残酷压迫性。

1996年4月9日晚21时15分,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闫峰在附近毛纺厂家属院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女尸,遂向警方报案。没想到此举会使呼格成为犯罪嫌疑人,最终走上不归路。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等办案人员很快认定:呼格在女厕对死者进行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脖子致其死亡。被鹰犬锁定就足够了,剩下的无非是政法委统一领导下公检法分工负责、流水作业的请君入瓮、深文周纳、铁案如山老套路。

国人都知道党管司法的残酷压迫性。这种压迫性不仅体现在执行政治任务极端冷酷无情的高效率(如镇压异议和维稳,各种严打、集中清理、专项整治运动),也体现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治安管理和服务民众的极端麻木不仁、僵化低效甚至完全无效。在权力市场化和权贵私有化的新极权条件下,政府行为商业化,专政绞肉机不仅嗜血,更加贪婪,是否有利可图决定了公检法机关工作效率有无和高低。警方积极参与能够吃拿卡要、坐地分赃的执法活动,如征地拆迁、抓赌抓嫖、走私贩毒、收费罚款,消极对待无利可图的职能工作。表现在普通刑事和治安案件上,就是不破(案)不立(案)。上级挂牌督办、限期破案的重特大案件除外。此类案件必须立案,及时破案立功受奖、进官加爵,不破案难免挨板子。再加上党管司法警权独大,缺乏监督制约,难免滥权渎职,无法无天。即使实体法和程序法很完备,严禁刑讯逼供、酷刑虐待,实行非法证据排除法,形同虚设。类似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这样滥杀无辜的冤案层出不穷,成了不正常国家的正常现象。

呼格父母一直坚信儿子不是杀人犯,但是苦于没有证据推翻这一不公正判决。依法治国刑事程序的中国逻辑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人人必须自证其罪;不能自证无罪就是有罪;能够自证无罪,也要司法机关有纠错动力才是无罪;司法机关是否纠错,不仅取决于当事人和舆论压力大小,更取决于上级领导权力意志。如果真凶从此金盆洗手;如果呼格父母没有偶然听说真凶落网并找到多位目击警方带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的证人,坚持上访申诉,积极寻求舆论支持;如果他们没有找到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如果汤计怕麻烦不想管这桩闲事,或者管得不够深入持久,在近七年时间内接连写了五篇内参,至今恐怕连迟到的所谓正义也没有。既便如此,还是拖了长达九年才能还呼格吉勒图清白。这一切太恐怖了:人们究竟应该庆幸赵志红恶性不改,不断疯狂作案,强奸、抢劫、杀人,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仅抓获了真凶,还得以还呼格清白,依法治国不断取得胜利(真理部最擅长把坏事变成好事);还是应该谴责党管司法专政绞肉机冷酷无情、麻木不仁、腐败僵化、低效无能、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在制造冤案、滥杀无辜时放过了真凶,使犯罪分子有机会疯狂作案,导致呼格和多达10名女性被公检法机关和犯罪分子联手残杀?

事件回放:

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杨姓女子在呼市毛纺厂家属院公厕内被掐死;

1996年4月11日晚,仅仅过了48小时,这起重大恶性杀人案就迅速告破,警方认定呼格吉勒图是犯罪嫌疑人,包括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等办案人员纷纷立功受奖;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在第二次严打运动中被执行枪决;

2005年初,乌兰察布市接连发生数起强奸、抢劫、杀人案,警方鉴定确认案件系同一人所为,遂并案侦查;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后,主动交代了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尸案,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清晰回忆了作案细节,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作为该案杀人犯被枪决的呼格吉勒图。

4•09案真相大白,引发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为了掩盖罪恶,保住乌纱帽和非法利益,公检法机关一如既往分工负责,文过饰非,将错就错,既不认定赵志红是该案犯罪嫌疑人,也不按疑罪从无原则为呼格吉勒图翻案。

五篇内参的分量:听说真凶落网,呼格父母找到多位目击者并向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投诉。官方传媒不仅是中共宣传喉舌,还是情报耳目,新华社更是首屈一指,非同凡响,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通讯社。新华社记者除了写公开报道,还要写仅供高层领导参阅的内参,可以直达天听,各级党官僚都非常重视,尤其是后者。

2005年11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最早报道者汤计通过呼格父母了解案情并向专案组初步核实后,写出第一篇内参:《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

2006年3月,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以副书记宋喜德为组长的核查组,对呼格案进行复查;

2006年8月,复核得出结论: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证据明显不足;“呼格案”确为冤案;

稍后,自治区公安厅也组织调查组重新调查该案并向政法委报告结论,复查不了了之。

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不公开审理,10条命案只起诉9条,未提4•09女尸案;

12月8日,汤计写出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2006年12月20日,加急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并附上“偿命申请书”;

在一党专政问题背景下,不难想象公检法滥杀无辜后难以平反昭雪,以及为了掩盖真相将错就错继续枉法裁判原因:当年制造冤案的人都因此获得提拔,成为公检法把关人,一旦翻案,问责机制至少会对他们产生巨大影响。中共内蒙古政法委和公安厅被迫进行复核后,为了把呼格冤案办成铁案,公检法不仅不能承认赵志红是4•09案犯罪嫌疑人,还必须继续做手脚,让关键证据不翼而飞。此即所谓神秘失踪的精液:警方在尸检中提取了受害者体内精斑,却没有与呼格进行DNA对比鉴定。这意味着即使抓不到真凶,呼格也不应该被冤屈;或者说警方吃定了这只自投罗网的替罪羊:呼格必须是凶手,这一关键技侦手段必须被忽略;呼格案定性也必须是流氓杀人案,不能是强奸杀人案。2005年,赵志红供出自己是4•09案真凶后,保留在公安局的精斑样本莫名丢失。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早知如此,当初何必提取不祥的赃物?

足以证明赵志红有罪和呼格无罪的重要证据灭失,呼市中院当然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仅有口供,没有犯罪物证,不能认定真凶就是赵志红;也就不存在呼格吉勒图案的错判问题。按照依法治国的宇宙真理和中国逻辑,假如抓不到真凶X或者不能认定被抓到的X是真凶,任一被警方锁定的Y就是真凶。

于是,替死人担忧的汤计不得不再写三篇内参:

2007年初,《死刑犯呼格吉勒图被错杀?——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上)》,《死者对生者的拷问:谁是真凶?——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下)》;

2007年11月28日,《内蒙古法律界人士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

2011年5月5日,《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17日,呼格吉勒图冤案制造者呼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捕。

于是万事大吉,见不得人的内参变成了声势浩大的弘扬主旋律宣传,包括CCTV在内的主流喉舌开足马力咸与依法治国盛事,义正辞严谴责基层办案人员制造冤案,讴歌法治春天。甚至有人开出一份1996年参与办案人员名单(拟问责?):

1,冯志明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

2,刘旭 时任刑警队长;

3,任俊林、赵月星 时任刑警队副队长;

4,彭飞 呼格吉勒图案检察官;

5,苏明 一审审判长;

6,宫静、呼尔查 一审代理审判员;

7,杨小树 终审审判长;

8,王智 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

这份貌似问责名单不仅不够长,级别也太低,忽略了各级党委和专政机关那些高高在上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杀无辜者。

中共不仅垄断了包括杀人越货在内干坏事的权力,也垄断了包括提供保护和正义、司法纠错、信息传播、舆论监督在内干好事的权力。假如分权制衡、司法独立、新闻和表达自由,即便难免出现冤假错案,也有很好的纠错机制。为什么鹰犬们抓到真凶后还不纠错,为什么只能通过御用喉舌兼特务机关新华社不断发内参才能引起上峰关注,才有可能纠错。这哪是什么迟到的正义,分明是没有正义,只有黑箱作业专政绞肉机。这个政权到底冤杀了多少人,也许永远是个谜。

近年来陆续引起关注甚至真相大白的冤案,尤其是包括呼格吉勒图、聂树斌、胡作海、佘祥林在内人命关天的冤案,有些苦主已成刀下鬼,有些侥幸苟全性命,令人想起同治年间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

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浙江省余杭县所在地余杭镇发生一起命案,豆腐店伙计葛品连暴病身亡。知县刘锡彤怀疑举人杨乃武诱奸(葛妻)毕秀姑,毒杀葛品连,对杨乃武、毕秀姑重刑逼供,断结为谋夫夺妇罪,上报杭州府和浙江省。杭州府和浙江省照原拟断结,上报刑部。因杨乃武之姐杨淑英二次京控申冤,惊动朝野。两宫太后震怒,朝廷下旨由刑部开棺验尸,真相终于大白后,涉案大小官员,从余杭知县刘锡彤,杭州知府陈鲁,宁波知府边葆诚,到礼部侍郎胡瑞澜(复审钦差大臣),浙江巡抚杨昌睿,均因草率定案、玩忽人命被革职查办。

跟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相比,近年来浮现的这些玩忽人命冤案有所不同:

一是数量众多,千古奇冤变成了家常小白菜,凸显制度之恶。

二是时代背景不同,今天罪案调查、检控、审判程序和技术条件迥异于同光年间,彼时适用纠问式诉讼,可以合法刑讯;现代程序不仅更人道(价值理性),也更合理(工具理性),如非法证据排除,严禁刑讯逼供,技术条件更是今非昔比,应该更容易准确定谳,更不容易出现冤案;冤案层出不穷,更加凸显制度之恶。

三是纠错机制在诉讼程序、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诸方面更加现代化、合理化、科学化,不仅程序完备,通讯、互联网、传媒等资讯条件和人权保护意识与机制发达,聂树斌案抓获真凶后迟迟不能昭雪,呼格吉勒图案抓获真凶8年后才侥幸得以昭雪,制度之恶令人发指。

四是善后责任机制不同,皇权专制时代是家天下,如果不考虑载舟覆舟,皇上完全可以不对臣民负责;现代国家和法律注重保护臣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尊严,政府是责任政府,只有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没有侵犯人权的权力,必须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杨乃武虽然命悬一线,毕竟生还,老佛爷尚且把灭长毛与有功焉的封疆大吏杨昌睿等大批官员革职查办,追究刑责。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冤魂或者难以昭雪,昭雪后也难以真正问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轻描淡写,敷衍塞责,追究几个基层办案人员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了事。刑讯逼供致死人命都不能按照刑法规定比照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从重处罚,遑论依法罗织罪名,借刀夺人性命。制度之恶令人无语。

按理说,呼格吉勒图冤案昭雪后,1996年参与锻炼冤狱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应当视具体情节和作用革职查办,依法追究刑讯逼供、徇私枉法和玩忽职守罪责;2006年抓获真凶后隐瞒真相,或者知道真相后以不作为、阻止他人作为方式妨碍复查再审,导致迟迟不能昭雪的各级党委和公检法领导,不仅负有不负责任的所谓领导责任,而是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包屁犯罪。假如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知情,肖扬、王胜俊看到相关内参(理论上应该看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知真相,是否应对任内玩忽人命承担法律责任呢?这是对习近平党中央依法治国进行检验的一个硬指标:或者能像慈禧太后一样负责,或者不如慈禧太后。

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说明依法治国决议时,引用弗兰西斯•培根的话:“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面对这么多冤魂,我们拭目以待。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