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6日下午2:00,我应约五角场社保中心金老师的邀请,到五角场街道社保中心二楼会议室,在场的还有杨浦区民政局社会科的三女一男。她们很客气地为我倒茶水,并说:是她们民政部门要找我核实一些情况。
杨浦区民政局社会科带队的李晓萍小姐做了自我介绍,并告知我:民政局接到有关部门举报我在募捐,他们来核实情况,根据《上海市募捐条例》个人可以募捐,但必须并入募捐组织,并向民政局提出申请。
她们让我看了从海外网站《参与》下载的《冯正虎募捐》一文复印件,并送我一份《上海市募捐条例》。我清楚是国保举报的,因为在政府机关里只有国保部门才有权翻墙浏览海外的敏感网站,并下载打印转发。不过,大家来一起高清募捐的法律边界倒是一件好事。
我问她们先讲解了一通“对政府机关,法无授权即违法;对公民来说,法无禁令即自由”的法治观念,然后问她们:法律及《上海市募捐条例》是否授权于你们民政部门?民政局有权力管所有的募捐吗?社会上的乞讨、网上很多个人因自己困难的募捐都要并入募捐组织,并民政部门申请吗?
我是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若民政部门真有这个权力,我马上出通告暂停募捐,去向民政部门申请募捐。民政部门有权力,就有责任。它必须受理我的申请,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那么我有权利对它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起诉。我对这类行政官司很感兴趣。
上海官府及其领导都避我远远的,怕我向他们说理讨债,若有组织关心我的事,我特别高兴,会积极配合,创造机会让它管起来。有民政部门做靠山,若批准募捐的话,我也省心了。我告诉她们:我不是红十字会,是一介草民,无权无势,而捐款是自愿的,有些朋友信任我才肯捐款一点,募捐相当困难。
我说:“有的的穷苦人在地摊上放个碗乞讨,而我文人一个乞讨也搞得文绉绉的,写一篇文章放在自己博客上募捐,其实没有两样。”她们听之也笑了。我继续说:“如果民政部门想管,我们都让它来管,多好啊。它不肯管就是失职,它不去通知劝告这么多乞讨的、网上私自募捐的个人并入募捐组织也是失职。”
李晓萍她们马上解释:“我们民政部门是管那些为了公益目的的募捐,其他我们管不上,所以我们是来核实,你的募捐是否为了公益目的?”我听懂她们的说法。《上海市募捐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募捐,是指基于公益目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的劝募行为。
我回答:“你们仔细读一读《冯正虎募捐》一文。我是在为自己募捐,没有提出要为别人的事募捐,自身难保,还有什么能力去做基于公益目的的募捐呢?我的捐款文章写得很清楚,为了维权,多年遭受各种迫害,包括经济损害,现在陷于入不敷出的困境,而且三十几的诉讼案将要立案开庭也需要一大笔律师费。”
李晓萍她们说:“现在我们明白了,你不是基于公益目的的募捐,是自己生活困难、自己维权需要的募捐。”坐在我旁边的五角场社保中心的金老师说:“我们知道冯老师刚拿到社保退休金,过去他是没有收入的。”我说:“是的,过去我无法正常工作,没有工资,是我妻子在大学工作的一份工资养家糊口的。”
民政局来的四位都是年轻人,我乐意与年轻人交流思想。我坦率地回答她们的一切提问,也主动告诉她们我的情况,我是怎样一个人物,我遭遇了什么,在《冯正虎募捐》一文上写的这些事都是我本人的事,不是别人的事,是一些曾发生的真实故事。她们听了很惊讶,因为她们过去从来不知道有这些事。
她们来的目的:核实一下我的募捐是否是基于公益目的的募捐,通俗地说不是为了自己的困难,是为别人(或社会)的困难而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的劝募行为。若是这种募捐活动,个人和单位可以进行,但需要募捐组织同意。上海的民政部门有职权监管上述募捐,但目前没有法律授权它监管私权利的其他个人募捐。
我们的谈话在愉快中进行,彼此交流了对《上海市募捐条例》的理解与认识,这对她们的执法水平提高有好处。对法律法规条例把握得越准确,在执法过程越不会犯错误。我们公民应当依法行事,假如这个条例是违法的,我也会先遵守,然后提请人大对条例违法进行审查。但是,这个条例管制对象不是我这类情况。
约一个多小时后,我们谈话结束。一位男生是做谈话记录的,李晓萍要让我看一下谈话记录,我笑着谢绝了。我清楚记录是记不全我们的谈话,仅是向上交差而已,请杨浦区民政局出面核实并告知的国保会关心的。
希望上海杨浦区国保警察返还违法超期扣押我的大批私人财物,损坏东西依法赔钱。过去对我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等违法行政,也可以化为经济赔偿。我有钱了,经济不困难了,就不会去募捐。要知道,我也不想做乞丐,欠施主的人情也是要还的。
冯正虎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