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访 人:李 蔚
受访时间:2015年4月21日
受访人简介:李蔚,出生于1971年,籍贯湖北武汉,先后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和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因长期维权和控告未果,自觉想到了推进中国的民主和法治进程,自然而然就参与到了“新公民运动”中。2013年4月,因参与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公民活动遭到逮捕。2014年4月,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名义判处两年监禁。2015年4月,李蔚刑满出狱。
马萧(以下简称“马”):请谈一谈您在看守所印象比较深刻的一两件事情。
李蔚(以下简称“李”):也有一些小偷被抓进来是有冤情的。有一个小偷,他告诉我有一回他被送进来完全是被冤枉的,那一次,是在他刚出狱之后不久,在公交车站上恰好碰上一个同行,那个同行刚从公交车上偷完东西,因为认识,所以两人就顺便找了一家餐馆吃饭、叙旧,结果被跟踪尾随而至的警察将他俩逮了个正着。后来,他被认定为同案,在看守所呆了十个月,实际上,他并没有参与那一次的行窃过程。这里面就涉及司法正义的问题,警察一旦将某个人送进看守所,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将他作无罪释放处理的,原因在于,如果将抓进来的人作无罪释放处理,那么就说明当初抓人的行为是错误的,办案机关就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而相应的办案警察就必须承担个人责任。因此,一旦人被送进去,警察就会尽其所能地罗列、编织罪名,将在押人定罪,而不会去管这个人有没有实际的犯罪事实。
我感觉在警察的办案过程中通常都是如此,如果等到法庭宣判之后,想要把法院的判决结果翻过来,那就比登天都难。这里面就涉及到整个司法体制的问题,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因为涉及到责任的承担问题,他们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仅仅是去寻找那些有利于给当事人定罪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东西,他们一般都有意给予忽略。在警察权过分强大的现行司法体系下,这种办案思维和模式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而被害者实际上并没有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在司法实践中,现行法律规定的监督和申诉机在多数情况下形同虚设,不仅如此,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往往还可以获得立功、奖赏和升职,等到他们升职以后,哪怕就是一桩冤假错案,他们或同行都会心照不宣地利用手中的权力去维持之前形成的既定结论。
现在我心里始终还有一层阴影,因为被监禁期间认识的小偷很多,平时和他们相处得也不错,指不定哪一天在公交车上遇见了其中的一个,和他们打了个招呼,如果恰好遇到警察因为他们作案了要抓他们,会不会因此将我一并抓起来,并当作同案人员定罪量刑呢?实际上,对我的案件侦查、审判的过程就是如此,如果仅从案件本身的角度来分析,我实际上只参与2013年1月27日在朝阳公园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活动的事前商量,但去现场的人连横幅都没有打开就被警察制止并收缴了横幅,根本谈不上什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当时在现场的警察也没有抓人,只是口头上警告了去现场的几个人。在此之后发生的事情,我都没有参与其中,事先我也不知情,谈不上参与策划,无论从宏观或具体上讲。因为从那之后,我不是回武汉探亲就是被警方长期软禁在家中,一些聚会我也没能参加。而政法部门为了给我定罪,把在此之后发生的、我事先完全不知情的一些事情都安在我的名下,称我是“策划者”之一。他们办理案件的思维就是:只要能将案件与某个嫌疑人扯上点关系,那么以后所有的事情就和你相关了,不需要具体严密有逻辑的证据。当然,很明显,这个案件还受其它因素影响。
不过,对于小偷来说,即便是有冤情他们也不会去长期抗争,原因在于,他们可能会有偷盗成功很多次没被逮捕的记录,哪怕偶尔有一次确实被冤枉了,也不过是被关押几个月的事情,他们能从中找到心理平衡点,看得开。同时,他们也知道没有地方去讲理。
在看守所,也会发生一些打架、斗殴的现象。不过,像这些打架的事情大多是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引发的。大概在2013年9、10月份间,我们监室里的在押人就打了一架,有一个五十多岁的在押人,也是个小偷,他犯有痔疮,经常在下午三点半巡诊医生发了痔疮栓后清洗屁股,但这个人不太讲公共卫生,每次洗完屁股之后,为了省事图个方便,他就直接把水倒在卫生间的地板上,而不是直接倒进便池。虽然倒在卫生间地板上的水很快能从排水口流出,但是下午四点大家吃完饭的饭碗都会搁在他倒药水处的地板上,所以大家对他的意见都比较大,只不过大家一般都不会明说。还有,他平时也不太去考虑其他人的感受,比如,洗屁股用的毛巾随便搁,经常就临时搭在水笼头上,影响公共卫生。
有一位在押人,就是先前我提到过的,和我关系不错的那个身材瘦小的小偷,就说了他一句,语气可能有点重,结果双方大打出手,两个人都出了血,有个别人劝也没劝住,最后,还是警察从监控看到来制止的。那个身材瘦小的小偷立即被调到别的号,而这个有痔疮的小偷依然留在我所在的监室。因为这个在押人平时表现也比较强势,连值班员都不得不避让他三分,指不定在其他监室又和别人发生冲突,“管教”可能考虑到这一层,他到别的号可能也会招人烦,所以让他继续留在这里。据说那个瘦小的小偷因此还戴了几天戒具,手铐和脚镣都有。大概“管教”考虑到年纪大的小偷有病,并且因伤还天天被提出去治疗,所以管教没有给他戴戒具。
还有一件事情,有一位在押人,也是个小偷,性子很毛燥,说话很冲,平时不太把值班员放在眼里,因此得罪了值班员。有一次,他弄坏了自己的“号坎”(即在押人在看守所穿的号服),值班员让一个手下人给他找来一件替换的,他拿过来一看,不满意这件“号坎”,说他们故意欺负人。值班员不高兴,拉下来脸面,说了他几句,双方就在言语上发生冲突,与值班员关系比较近的一干人就一拥而上,把这个人揍了一顿。后来,这个人被调了号,而那些打人的人也都一一从我所在的这个号被调开了。值班员还在这个号,但被戴了几天戒具。
我想,在看守所,值班员除了安排监室内部的日常性事务,还承担着一项很重要的功能,就是替狱警充当线人,监视号里其他在押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管教”为了掌握监室里的情况,会经常提值班员出去,因此,值班员通常都是“管教”指定的人。另外,监室的副值班员同样也可能是“管教”的线人。除此之外,“管教”还会找其他在押人员了解号里或个别在押人员的情况。也有人会主动地向“管教”说一些事情,藉此希望被“管教”多提出去几次,以便多抽几次烟。一般如果不是违反监规被“管教”提出去,他都会给烟抽。
实际上,每间监室都安装了摄像头和呼叫器,狱警可以通过摄像头和呼叫器的音频监控来监视监室里的一举一动,但管号的“管教”是固定的,他们不可能一天24小时盯着监控屏幕。在“三看”,“管教”每隔四天才轮一次值监控室的班,每一次的值班时间也就三、四个小时,他一般同时四、五个监室,因此也看不过来。不过,他们了解监室的情况还有一条途径,就是看监控值班室的“监控日志”,这是监控室的警察或辅警的值班记录,但“值班日志”是一些文字性的抽象材料,而且记录通常都是不完整的,所以,“管教”更多地还是依靠每个号里的值班员来了解号里的情况。
马:请谈一谈您在监狱的生活经历。
李:我们的案件一审宣判的时间是2014年4月18日,我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名义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二审宣判是2014年7月18日,维持原判。2014年8月5日,我正式转到监狱服刑。监狱对外的名称是北京市监狱天堂河监区,它前身是北京市新安劳教所,现在名称是北京市新安教育矫治所,不是正规监狱(以下简称“新安”)。因为此前我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一年零四个月,所以在监狱的实际服刑时间只有八个月。
因为天堂河监区是由劳教所直接转换过来的,所以在管理方面依然沿袭了很多劳教所的思路,比普通的监狱要严酷一些。相比普通的监狱,在天堂河监区更加强调所谓的“集体”活动,比如,上厕所是每个牢房一班一班的集体上,饭是一班一班的集体打,碗筷也一样,每个牢房的犯人一块使用,一块洗,没有分开到个人,去仓库拿生活物品都是一班一班集体统一去拿,一般不允许有个性化的东西,基本上没有属于个人的任何时间,而私人空间就更谈不上了。
特别是每一天的早晚两次洗漱,也是一班一班统一去洗漱,名义上有五分钟,但因为是各班依序轮流进行,有的班一些犯人不太讲究,刷牙洗脸有的就省一部分或全都省了,他们虽然也一起到水房,但等不了两分钟他们就急着要回去。这样,实际上有时犯人的洗漱时间只有两三分钟。由于洗漱的时间太仓促,个人卫生很难保证,个别的也有得皮肤病的。洗漱时,犯人还必须要穿得整整齐齐,不允许脱掉外衣,管理严苛。如果服刑人员要洗头,事先必须要经过“队长”(对狱警的称呼)的批准,并且洗头时间也算在洗漱时间之内,也就是在那两三分钟时间里,犯人不仅要洗完头,而且还要洗脸、漱口、洗脚,因为洗漱时间是硬性的,所以犯人一旦要洗头,就不得不放弃一些东西,一般来说,要洗头,犯人就没有时间洗脚了。当然,狱警也并不是绝对如此死板,但如果想要多一点洗漱时间,就要看狱警的心情,犯人自己没有选择的余地,这完全取决于警察对尺度的把握,有时警察的心情不错,会允许犯人不跟本班一起回去,自己洗漱完再自行回去。
洗澡是一周一次,这个大队100多人统一去澡堂子里洗。洗衣服也是如此,每周六上午集体一块洗,当然是按班组顺序依次去洗衣服。一般平时是不允许洗衣服的。有时一些稍微重点的劳动或出操训练之后,也不能及时换洗衣服,非常不方便。周六是统一洗衣服的时间,不管这一天是刮风下雨,都不能改变,因此,如果恰好这段时期天气不好,无法拿到外面晾晒,衣服干不了,就会产生霉味。这些都是劳教所管理劳教人员的模式,如果是普通的监狱,相对就会宽松一些,有的监狱允许犯人在非“学习”时间自由洗漱、洗衣。
犯人在这里很难有个人时间。中午和晚上吃完饭后,犯人必须面朝窗口,统一地坐在小凳子上,不允许在监舍内站立或溜达。到了休息日或节假日,所谓的休息就是所有犯人都统一去监区大厅看电视,不管节目是否大家爱看。一整天都坐在小椅子上。这一些犯人私下牢骚说:“休息日还不如平时出工劳动或者学习呢,累死了。”
由于监狱把我的案子看作是一个政治性的案件,所以监狱的警察十分重视,希望说服我认罪,来获得立功。我刚到监狱的头一个月,天堂河监区的各级警官就多次找我谈话,软硬兼施,试图逼迫我认罪,比如,他们一味地指责我“你这是与共产党作对”、“与人民为敌”,甚至给我扣上一顶“反革命”的帽子,有时还对我旁敲侧击,要我考虑亲属的处境,云云,言下之意,如果我不认罪,那么我的亲人就会受到牵连。
在狱警的压力和逼迫之下,我并没有屈服。从入监开始到2014年底,我写的家信发不出去,理由是里面谈到了案件申诉的事情;亲情电话不允许打,因为我坚持要在电话中与家人提及一下协助申诉的事项。由于不认罪,一直被定为“严管”级别的服刑人员。无奈之下,我不得不要求行使与亲属会见的权利,请年过70岁、身体不太好的父母赶到郊区服刑地点来见。2014年9月中旬,我的父母曾经来探视我。其他同批入监的服刑人员会见时间为40分钟,我却只有20分钟。
2014年9月21日狱警再次找到我,逼迫我认罪,被我拒绝。从第二天,即2014年9月22日,他们就开始对我进行特殊“学习”。我被关押在一间单独的监舍中坐着儿童座椅,不允许看书,不允许打瞌睡,不允许和别的犯人说话,除了上厕所,每天必须至少要坐有12小时,并且不分工作日和节假日。狱警安排了四名服刑犯人对我进行贴身看护,轮流监视。这实际上相当于一种准禁闭状态,我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2015年1月中旬。他们可能认为我已经不可能认罪,这才逐渐解除对我的这种不人道的虐待。
对于认罪和不认罪的服刑犯人,监狱的区别对待是非常明显的,比如,根据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原北京市劳教教养管理局)的规定:对于不认罪的服刑人员,每月最多只能购买50元的食品,而对那些已经认罪的服刑人员,每月可以购买200—400元的食品,订小炒还除外。
在天堂河监区,同样关押了很多小偷,一般送到监狱来服刑的小偷都是职业的、偷盗金额较大的刑事惯犯,一般来说,他们每次都会认罪,狱警有时半开玩笑半认真的问他们:“你们出去之后还会继续偷吗?”小偷说:“肯定会偷,不偷干嘛?”
我和狱警谈过这些事情,说:“你们不是要‘改造’犯人吗?你们应该多花些功夫在他们身上,真正需要改变的是他们,让他们出狱以后不要再继续行窃,让他们自食其力,否则,还会危害社会。”警察回答我说:“人家比你表现好,进步快,认罪了,你不认罪,所以我们才要对你多‘教育’”。
另外,有狱警告诉我们:在监狱里认罪的犯人出去再犯罪的机率比在监狱里不认罪的人出去再犯罪的机率要高很多。因为认罪的犯人往往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而他们犯罪的原因往往是迫于生计或者就是想通过犯罪这种方式获利。而那些不认罪的人可能真的是被冤枉的,或者案件另有隐情,他们本身并不愿意去犯罪,而这些不认罪的人不愿意拿自己的道德原则或自身的名誉去换取减刑或者在服刑期间的不受虐待,相对来说,这些人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力,所以出狱以后也不会轻易犯罪。
这里就涉及到监狱的职能问题,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监狱一直被视作教育、改造犯人的场所。在实际操作中,监狱并不可能真正教育、改造所有犯人,而实际是惩罚犯人的场所,犯人在监狱服刑期间的一些基本人权难以保障。通常,在监狱中,狱警认为服刑人员只要认罪了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成果,因此,狱警会想尽办法甚至逼迫那些不认罪的人,通过犯人的认罪获得自己以立功的机会。实际上,他们并不在乎犯人是否真心的认罪和忏悔,只在乎犯人表面说法。他们也不会去认真核查那些不认罪的服刑人员是否真是犯罪了,不太会考虑服刑人员出狱后是否会继续犯罪,当然事实上也很难把控,这已经超出了他们的职责范围。他们考虑最多的,是绞尽脑汁让那些不认罪的人接受既定事实,想尽办法让犯人哪怕是口头上的认罪。和我接触的很多狱警,他们其实并不太懂法律,有时他们和犯人“真诚”交流和接触的意图只是想从犯人身上捞取立功的政治资本。即使那些服刑人员的案情确实有隐情,有冤屈,他们也不会向检察部门反映问题。其实监狱法有明确规定,一旦监狱发现有冤假错案,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狱和狱警是不会这么去做的。
实际上,检察院在每个监狱都配置了专门的派驻机构,用来监督监狱对犯人的管理工作,但在天堂河监区,驻监检察室的功能似乎被虚化了。在天堂河监区服刑期间,我分别于2014年8月、2014年9月和2014年11月通过狱警、设在监区的驻检信箱和平信邮寄方式约见驻所检察官,但直到2014年12月30日,我才见到了驻监的检察官。
我听说现在有些监狱为了社会形象,特意邀请一些社会人士去监狱做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察和监督,给监狱的管理问题提所谓的建议或意见,通过这种方式,作个姿态,来证明监狱内部管理文明规范。实际上,这相当于自己请人来监督自己,这些邀请来的人怎么可能说主人的坏话,扫主人的兴呢?我在服刑期间从来就没有见过或听说过有这样的监督员来过。
在天堂河监区,服刑人员基本上没有什么自由度,一切几乎都只能听凭监狱和狱警安排,一般提意见和建议和不会有什么效果。我刚到天堂河监区时,每个犯人都可以买指甲刀,用来修剪指甲,但等到我快出狱时,这个规定改变了,整个大队100多名只能共用六个指甲刀,服刑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轮流使用。有人就担心传染上灰指甲或者其它皮肤性传染疾病,虽然配发了消毒液,但也不能保证即时消毒杀菌的效果。我曾提了意见,但没有改变。据说,出台这么一个规定是因为在其它大队有一名服刑人员,在刑期结束之后还面临一年的强制戒毒。他为了逃避强制戒毒,在出狱前吞下了一个指甲刀。实际上,吞了指甲刀也没有让他逃脱强制戒毒,相反还因此延长了强制戒毒期。于是,所里就不允许服刑人员自己用自己的指甲刀了。实际上,以前指甲刀也是由警察统一保管的,只是在使用时统一发放,用完即收回并清点查验。限制大队服刑人员使用指甲刀的总数,好像是有了管理上的改进措施,堵塞了管理上的漏洞,但除了给犯人造成更多的不便之外,实际没有太大作用。如果服刑人员想吞指甲刀,他同样可以利用修剪指甲的机会吞服。
在天堂河监区,还有一些荒诞的规定,都体现出监狱对犯人的日常生活进行干预,给犯人造成不方便。在我被送进监狱的时候,正好是夏天,夏天气温高,盖被子太热,于是,很多服刑人员就买毛巾被盖。这种毛巾被有的服刑人员有一条,有的有两三条,或是别人赠送,或是自己购买。后来,监狱突然出台新的规定,说每个犯人最多只能有一条毛巾被,被罩也最多只能富余一个。所有犯人都觉得莫名其妙,但没有人解释这是为什么。这本来完全属于服刑人员个人的生活物品,不会对监狱管理安全造成危害,有服刑人员提过意见,也没有作用。
还有一件事情就是在我进去之后没几天,监狱又出台一个新的规定,晚间上厕所时厕所内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人。厕所实际很大,有12个大便池,近12个小便池。警察的解释是所里为了防止犯人们在厕所里打架、说笑。实际上,厕所门口总有专门的值班服刑人员,以便协助警察监视如厕的犯人。
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和新安所的一些特殊规定给我的感受是这里对服刑人员人格权的尊重、对警察执法的权力边界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比如我写给亲属涉及申诉的信件就被他们任意扣押长期不能发出,变相地在一定时期剥夺我的申诉权;他们对于一些严重违反监规的服刑人员关禁闭时还使用戒具,而《监狱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几种可以使用戒具的情形,但同时指出“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但他们一般还是要在关禁闭期间使用戒具;为了逼迫我认罪,对我进行前述的“特殊”对待,对我的身体和精神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这实际上是除法定监禁刑剥夺我人身自由外附加了对我的折磨;任意限制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或监区内的正常合理活动,比如前述的吃完饭就要求必须坐小椅子,不准在监舍内随意走动,休息日统一集中看电视,不准有其它个人活动等等,这也是另一种形式的附加折磨;冬季,还需要服刑人员自行掏钱购买监狱指定款式的棉袄,而不是由政府和监狱免费发放,等等。可以说在北京市监狱天堂河监区,对服刑人员的待遇远远未能达到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没有达到我国的相关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