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官方媒体公布,截至2015年9月11日下午3点,天津港“8·12”爆炸共发现遇难者总人数升至165人,仍有8人失联 。其中公安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民警11人,其他人员55人。事故所带来的直接经济及社会损失无法估量。这起发生于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的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的爆炸,在整个中国社会乃至世界所引起的冲击,至今仍未平息。这场突发性社会灾难使整个社会陷入一种与仓库、石化等等企业为邻而随时可能面临生命危险的恐惧中。
这种带来公民生命财产惨重损失的突发性社会灾难,在中国这片土地近年来似乎并不鲜见。大家应该还记得,就在今年6月1日晚,从南京驶往重庆的客船“东方之星”轮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发生翻沉。事发时客船上共有454人,其中旅客403人,船员46人,旅行社工作人员5人。旅客多为旅行社组织出游的老年人。截至6月12日,“东方之星”沉船事件遇难人数达442名,沉船事件中仅12人生还。
在短短两个月就发生接连如此伤亡惨重的灾难性事件,这无论如何无法用巧合或偶然来解释。结合近年来如2011年7月23日晚上,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运行至甬温线上海铁路局管内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双屿路段,与前行的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车四节车厢从高架桥上坠下,造成40人(包括3名外籍人士)死亡,约200人受伤的“温甬事故”,以及2008年汶川大地震所暴露出的建筑质量问题而导致大批学生伤亡惨况,我们从中看到中国社会事实已经步入了一个灾难频仍的时代。
从媒体已经披露的各方信息来看,在这些导致公民生命财产惨重损失的灾难后面,有着诸多人为因素。如果我们再放眼看看近来中国不断发生的空气、水土等污染的环境灾难,以及食品、药品等等伪劣产品所导致的灾难,就会更明白地看清中国社会屡屡发生的社会灾难背后,深藏着一只制造这些灾难的权力失责之手,而频仍的社会灾难正是公权失职的并发症的应有反应。
客观地说,任何时代的任何国家都可能出现一些突发性社会灾难,这是人类有限性所难以避免的情况,这并不超出人们的理解与容忍。然而,如果一个国家在某个时期中,接连不断发生各种突发性社会灾难事件,频度高而重度大,那么就超出了常理,而为人们所不能理解与原谅,就说明这个社会机制肯定出了问题。从人类历史来看,导致这种灾难频仍的根由固然可以归结出多种,但其中重要的方面肯定与负责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权力相关。只有一个社会公权力丧失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时,该社会才会出现伤及公民财产的高频度而严重的灾难。进一步而言,导致公权力不能承担应有职责,则是该社会的制度出了问题。诚如一个人,如果百病缠身,那肯定是他(或她)的身体免疫机能丧失。只有体质已经败坏,不可治疗的癌细胞才得以扩散肆虐,进而使人身各个器管病变坏死,呈现出一切病死之人所最后表现的特征。
从人的病症反映人身体状况来看,一个社会的灾难频发也直接反映着该社会公权的实质。中国不断发生的重大恶性伤亡事故,事实是一再敲响着中国制度痼疾暴发的警钟,提醒人们应及时反省检讨导致灾难的制度根由。然而,让人遗憾的是,中国在这些血的教训前迟迟没有进入深刻的反思,没有认识制度的症结,甚至都没有进行有效的探讨,而只停留于简单的个体免职或判刑的追责上。这种公权力缺乏整体性反思,而不能从根本上来矫治失职,却以权力行使者个体来顶缸的方式,严重轻慢了事故伤亡者生命的价值,错失了一次次权力改过自新的机会,归根结蒂,只是将社会灾难看成偶然的个案,而没有真正追溯到制造灾难的源头上。
从中国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社会灾难性事故来看,负责把关的公权力丧失了自身的职守是导致灾难的最根本原因。如天津大爆炸中批复危险品储藏资质的各级权力部门,没有把好各自的关;权力也没有把好“东方之星”船舶质检与行驶安全的各道关;当然“温甬事故”中“设计缺陷、把关不严、应急处置不力”也正是各级公权力没有很好承担自身职责的表现;至于汶川大地震中建筑质量,当然也是负责建筑质检监测的有关公权力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如此可见,中国社会近年来一切重大社会伤亡事故的背后,都有公权力失职的原由。而从社会各个领域接连发生重大灾难的现实,可以看到这个社会公权力在各个事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口,都处于尸位素餐,丧失职守的状态。
当一个社会公权力丧失了职守时,事实上就说明这个社会公权力已经由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变质成谋取权力个体与小集团利益,也就是说国家公器已经私化。而一旦社会公器私化了,那么社会防范事故的权力机制就变成了听命于权力与金钱的工具,一切从科学与技术层面所提供的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机制就彻底失效,事故当然就会随时暴发。同时还能看到,由于公权力失职,事故发生后的救助机制也会失效,使事故损失不是最小化,而常常是最大化;最后事故损失的处理也必然表现出非人性的蛮横,常常使受害者再次受到情感与利益上的进一步伤害。
只要我们进一步探究,还会发现导致社会公权力失责的最终根由就是权力主体缺位,即作为权力所有者的广大民众在权力行使上完全被虚置,而权力行使者同时以“自封代表”来充当起了权力所有者的角色。从人类历史来看,权力所有者与行使者一旦重叠,合而为一,那么权力就成为不受约束的利器,就没有什么能对它形成有效监督。而没有受到有效监督的权力,自然不会主动而持久地承担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这具体就会表现在对事故肇因的防范缺失,事故处理的不公开性,事故发生后不许社会参与反思,更看不到权力自身的反省。
官场腐败与权力失责导致社会灾难频发,使公民的生命财产置身于危险状态,社会安全与秩序面临严重威胁,社会矛盾与冲突日趋尖锐。正如《零八宪章》所指出的: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仍然是今日中国有目共睹的政治现实。执政集团继续坚持维系威权统治,排拒政治变革,由此导致官场腐败,法治难立,人权不彰,道德沦丧,社会两极分化,经济畸形发展,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遭到双重破坏,公民的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得不到制度化的保障,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不满情绪持续高涨,特别是官民对立激化和群体事件激增,正在显示着灾难性的失控趋势,现行体制的落伍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面对这种状况,如何才能得到有效扭转?这显然是每个公民关切的问题。从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来看,只有民主宪政的国家才具有最长久而平稳的发展,才能给公民提供起最有效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而这些国家的社会灾难才会减至最低。那么从降低社会灾难频仍的角度,公权力回归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的本位,使权力主体不再缺位,让公民真正成为公权的主人,才是从根本上避免社会灾难的正途。所以,面对中国今日频仍的社会灾难,急切需要公民真正承担起当家做主的身份,实现权力所有归民,将权力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从而置权力于公民的监督之下,使社会灾难的防范机制、救助机制与处置机制,都在公民的授权、监权与罢权中得到强化,使公权不敢松懈,更不敢缺位与失责。
面对中国近年来重大社会灾难频发的现实,任何没有直追权力本质的探究,都是不彻底的,是表面的,而任何企图不从根本上来扭转权力本质的努力,不从制度上来建立权力授予、监督与罢免机制的努力,都是隔靴搔痒,是难以扼阻社会灾难频发的势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