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落案起诉上任行政长官曾荫权,并且一面强调检控全无政治考虑,一面又把话题扯到修订《防止贿赂条例》,可谓双重烟幕,掩饰了香港律政部门的双重标准。
当局起诉曾荫权无疑有其根据,但有否政治考虑,只能信不信由你。反观律政部门对现任特首梁振英收受澳洲工程公司UGL四百万英镑酬金,事实与法律俱在,却置若罔闻,若非政治考量,又会是什么?当局至今未有解释。
一年前,澳洲传媒揭露梁振英与UGL私订合约,内容包括出任该公司的推介人和顾问,并可分两期收取合共四百万英镑的酬金。梁振英其后解释,该笔款项是UGL收购梁任董事的DTZ后给他的离职酬金。
但问题是,合约清楚订明拿取酬金的条件之一,是梁于日后充当公司的推介人和顾问。换言之,梁振英的确地位超然,其他公务员及问责官员望尘莫及,唯独他可以一面做特首,一面收取商业机构的顾问费。梁看来没有向行政会议申报,只表示没有提供任何服务。但在任内收取如此巨大费用,若不申报,一句话说“没有服务”,又如何令人置信?又即使真的没提供服务,若是秘密收取这笔酬金,隐藏双重身份,又是否行为失当呢?
根据《纽约时报》的调查,梁振英的一些决策确实与UGL的利益攸关。例如,梁振英上任不久,便委任当时正是UGL董事的钱果丰续任地铁主席三年。虽然,梁振英强调该任命是按其他政府部门推荐而作出,但UGL由2002年起便和地铁有密切的生意往来,承办观塘线列车维修服务之馀,也夥拍地铁在澳洲联管一些铁路网络,而梁振英与钱果丰在行政会议合作多年,理应知道钱是UGL董事,加上梁与UGL的商业关系,却依然不加阻止,委派钱出任地铁主席,难免早被批评为决定失当。
今次曾荫权被控告行为失当,应该是大家重新思考梁振英收受商业机构巨款是否违法的好时机。值得注意的是,律政司是以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起诉曾荫权两项控罪。有别于《防止贿赂条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可应用于一切公职人员,包括特首在内,同时更易入罪,因为无须证明被告索取或收受利益。
这是廉政公署九十年代以来,经过细心研究而不断运用的普通法法规,用以补充《防止贿赂条例》的不足。根据法庭判例,只要一名公职人员,在担任公职期间,藉作为或不作为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而没有合理辩解,再考虑到有关人士公职的责任及偏离其职责的程度,若认定其失当行为属于严重,即属干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由此观之,曾荫权所获两项控罪,一项涉及他在行政会议审批香港数码广播公司的牌照时,没有披露他租用该公司一名主要股东的住宅物业,另一则由于他提名一名建筑师由政府授勲时,没有表明他聘用该人为其租用物业的室内设计师。用同一个检控标准看,由UGL董事出任地铁主席,当然是利好该公司的决定,但梁振英委任前若不申报自己是UGL的受薪推介人和顾问,又无合理办解的话,是否已属于失当行为?
UGL只是其中一例。根据报载,前亚洲电视大股东查懋声是梁振英的客户,曾通过梁有份的一间公司购买日本物业。未知政府讨论电视发牌问题时,梁振英又有否申报利益,若不申报,又没有合理辩解,又是否故意作出不当行为?
其实起诉曾荫权,不论罪成与否,不啻是一件好事。因为今次检控清楚显示,我们对公职人员的操守要求,不但不容贪污贿赂,甚至行为失当,只要事态严重,根据普通法行事,即可定罪,不须等待修改法例。关键是律政人员必须再接再厉,一视同仁,不辨亲疏,把违规者一网打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