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桥 旅美学者

 

 

中国司法不仅残缺、有病,而且是有道德问题的。

 

写下这个题目,我得解释一下,将中国司法称之为残疾不堪,决没有将其比拟为残障人士的意思,因为残障人士只是因种种原因而在能力方面遭遇挑战,并无道德上的缺失,能力的限制并不失尊严,而中国司法不仅残缺、有病,而且是有道德问题的。

 

11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著名记者高瑜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上诉案作出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这一判决不出人们意料,因为高瑜一案已经引起全世界人权界和法律界的高度重视,各方人士已经把这个案子梳理了无数遍。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事实上已经无关高瑜是否真正有罪。各国法律条文或许有所不同,但是法律正义的基本标准是一致的,程序正义的原则是一致的。只要法庭奉行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你就不能判高瑜有罪。在全世界信奉法治的人们心中,高瑜无罪是确定无疑的。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只是对中国司法的一场考试,看中国司法是否独立,中国的法庭是否坚持法律之尊严,中国的法官是否以法之公正与正义为最高原则。判决结果不出意外:中国司法残疾不堪。

 

外界早就料到,欲判处高瑜有罪,无论是法条方面还是证据方面,都是非常困难的,就此将七十多岁的著名记者关在监狱里,更会引起全世界的关注和抗议。高瑜案原本是要杀鸡儆猴,警戒再有人把中共「做得而说不得」的坏事丑事弄到国际上去。可是一旦全世界都在关切这个案子,都在细细考察法庭上的指控和证据的时候,当局就知道麻烦了,这不是把一个老年女人关起来就能太平无事的了。高瑜一案成为当局的一个烫手山芋。

 

可是,中共有一种伟光正哲学,它认为它认错的一刻就是统治垮台的一天,所以几十年来一直做错事,但是从来不会当场认错的,一次也没有过。高瑜一案,一审判决有罪,上诉后若改判无罪,这在全世界其他地方都会是很平常的事情,否则法律要建立上诉程序干什么。但是在中国法庭上,高瑜一案却不可能改判无罪,因为这涉及「七不讲」主事者的面子。大大不能错,高瑜必须有罪。可是怎么过全世界舆论这一关呢?

 

那就得设法让高瑜自己认罪,判了有罪而不关。这方面中共积几十年整人之经验,有的是办法。上一次让高瑜在电视上公开认罪,用的办法是整她儿子。这一次是让​​她当庭认罪而换取「监外执行」。新华社当晚报道,「经高瑜本人申请,根据医院证明文件,高瑜确系患有严重疾病,决定准予监外执行」。又是本人申请,又是医院文件,然而一个「确」字就泄露了法庭极力想掩盖的天机,此地无银三百两也。当局要的是不失面子地堵住舆论的谴责:高瑜自己都认罪了,你们还能说她无罪吗?

 

这是国家强权用酷狱和苦刑为威胁和要挟来羞辱一个公民,来逼迫一个老妇低头。中国的法庭竟成为这样做的工具和打手,中国司法早已丧失功能和廉耻,有何尊严可言?总有一天,中国的法律教科书将用此案证明,此案判决羞辱的不是高瑜,而是残疾不堪的法庭,是那些道德缺失的法官们。

 

更有什者,1127,广州天河法院对维权人士郭飞雄一案作出判决,法庭竟对郭飞雄临时增加了一项「寻衅滋事」罪而重判六年。辩护律师闻之极为愤怒,称这是对程序正义的严重践踏,是人类司法史上的奇葩。

 

我真的想像不出,天河法院的法官们是什么学校的体育系培养出来的。你能想像球场上无良裁判吹黑哨,但是没人能想像裁判在最后一分钟抬脚往球门里踢进一个球然后宣布对方胜利。可是天河法院的法官竟这样做了。据介绍,中国最高法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41条有一款规定,法院审查以后认为起诉的事实清楚但罪名不一样的可以改变罪名。显然作出这个解释的最高院大法官也是体育系培养的,他难道连「不诉不审」的司法原则也不懂?法院可以根据事实改变罪名,那还要检察官干什么?而天河法院的法官竟增判罪名,难道天河法院的法官仍然是退伍军人所组成。这样的判例,全世界仅此一例。

 

如果这事发生在美国(虽然这是不可能的事情),辩护律师一定暗暗高兴,因为法官犯下如此愚蠢的低级错误将会遭到弹劾,法官不仅将失去职位,还将被律师协会取消资格,此案将因政府腐蚀司法,联手迫害平民而在上诉庭被下令撤销。

 

高瑜案和郭飞雄案都是中国司法残疾不堪的表现,典型地显示出中国司法制度的重大缺陷。

 

第一个缺陷是法律从业人士专业性的保障。在西方法治国家,「律师」是一种专业,一种profession,而不是一种工作,不是一个job。所有的法律从业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代理人,都是同一个律师专业训练出来的,他们的能力和资格都由律师这个专业的同仁们的行业协会即律师协会来认证,颁发许可证。中国社会上所谓律师,西方称之为法律代理人(attorney at law ),这才是一个职业。律师协会的同行们,从事不同的涉及法律的职业,有法官、检察官、政治家、法律代理人等等,但是都出自同样的法律教育,都实行同样的法律规则,都用同一专业标准来鉴定一个人的水平。这就像球场上的两队球员和裁判员,都受制于同一部比赛规则一样。

 

中国的律师资格由司法部和各地司法局认证管理,而司法部和司法局是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由此律师受制于政府,再加上司法不独立,政府成为笼罩在律师头上的强大势力。在这样的结构下,律师再怎样努力,也无法制衡政府。政府没有同样实力的力量约束,冤狱不可避免。

 

第二个致命残疾是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司法体系的结构不能促进司法本身的改善,一审二审穿同一条裤子,同义反复。法律规定给不服判决的一方上诉权,上诉法庭就应该注重审查下级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是否有所缺失,以避免正义和公正的失落,并且借此改进和提高下级法庭的水平。比如在美国,不论联邦司法系统还是州司法系统,上诉法院注重于审查审判法庭是否有程序性的缺失,也就是审查裁判是否有吹黑哨、吹错哨的可能;而最高法院通常是审查法律和程序本身是否合宪,如果认定其违宪就可以作出废除此法律的裁定。中国的司法体系没有这样的自制和自我完善功能,高瑜一案就是一个例子。

 

中国司法的残疾是先天的,最根本的缺失是公检法都受政法委领导,公检法实质上不分家。在周永康们的脑子里,马克思主义的司法观,「法律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是五六十年代受教育成长起来的人所养成的童子功,可谓根深蒂固。周永康和大大都是这个时代的人。他们实在是舍不得这一条,所以他们坚决反对司法独立,而且还要把他们反对司法独立这一妇孺皆知的事实列为国家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