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李和鹏的案例(相关报道:《全国模范法官李和鹏因受贿罪获刑17年》),我首先想起了前不久媒体报道并已获得无罪判决的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相关阅读:《法院院长遭遇刑讯逼供 法治呼唤换位思考》
    
    一个基层法院院长,其从被调查、逮捕、起诉以及无罪释放的特殊经历,不禁让人感慨万千、唏嘘不已。不算惊天动地的故事,还算比较幸运的结局,却道出了一番令人痛心疾首的诘问:一个法院院长竟然可以受到如此恶劣的对待,更何况一般的平民百姓?一个法院院长正常执法竟然可以得到如此残酷的对待,更何况一般的政法干警?一个法院院长自认为了解看守所等办案场所竟然可以遭到如此花样百出、推陈出新的对待,更何况更加残忍与凶恶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无怪乎这位法院院长要发自内心地感叹“百姓更难”!还说若再有执法机会将更加重视被告人权利!
    
    今天我又读到一个与其类似但又未必相似的案例。同样是一位基层法院院长,同样是一位河南的基层法院院长,同样是一位足以掌握别人命运的基层法院院长。为什么同样会遭遇国家机器的指控与追诉?对此,我们禁不住不由自主地要发出“一声叹息”?
    
    
(网页截图)
    
    毋庸讳言,这位院长显然经历了足够多的锻炼,积累了足够多的经验,取得了足够多的成绩,获得了足够多的荣誉。但是,为什么最终还是没能保佑自己,反而使自己走向了一个谁也无法想到的结局?
    
    我认为有三个反思值得关注。
    
    一是要反思荣誉称号究竟是什么。本文主人公李和鹏法官曾先后荣立个人一等功两次,二等功一次,此外,还获得了“河南省优秀政法工作者”“河南省优秀青年卫士”“河南省十大杰出法官”“全国青年法官标兵”“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等荣誉桂冠。可以说,他已经获得了全国法院系统所有荣誉的“大满贯”。按理来讲,如此众多的荣誉称号还不能保证他不断进步乃至平安无事。那就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这些荣誉称号可能有问题,抑或是事实不属实,也可能是程序有不当;第二,个人有问题,也就是在荣誉面前经受不住金钱与美色的考验,从而变质了、变坏了。获得荣誉称号之后怎么办,看来不仅仅是获奖者本人的事情。
    
    二是要反思法律监督究竟做什么。如果上述两个问题不存在,那就说明有可能存在其本人所反映的遭遇打击报复之嫌。由此看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如何履行、何时履行,就需要认真反思。本案是否存在打击报复情形,外人不便妄加猜测。在法律没有最后确认之前,所有的说法只能算是一种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借机报复的情况,许多案件已经有了说明,如海南雷霆案。从李和鹏首先提出的回避申请就可以看出,法律监督何处去,应该不仅仅是检察院一家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是要反思司法程序究竟管什么。通过李和鹏法官的遭遇,我们再一次证明了一个真理,那就是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无论是你是官员还是百姓,不论你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是如此。有鉴于此,同样都是人,作为司法人员,我们就需要反思我们是如何对待别人的?如果我们不幸成了被告人,我们自己有什么权利?当我们掌握决定别人命运权力时,我们是如何慎行手中的权力?每当此时,我们才发现司法程序是多么重要,审判独立是多么必要,获得有效辩护权是多么需要。由此可见,所谓司法程序就是保护任何一个可能受到国家指控、公权追诉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就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正义。
    
    刘德山也好,李和鹏也罢,当站在被告人席上时,就已经不是一名法官,而是一名普通的被告人。不管你是什么背景的被告人,不论你是什么来历的被告人,面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时,是一种人生的遭遇。但此时同样重要的是,你还有一份待遇,一份受到法律保护、人人可能享有的被告人权利的待遇。
    
    从遭遇到待遇,正是一个国家走向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所以,犹如谁来保护公民一样,谁来保护法官其实是一个不难回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