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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与国际法及世界发展的走向和潮流之间的区别与分界
 
笔者认为,在近现代世界上,对民族问题人权问题,存在着两个不同路线思想,一条是列宁的路线思想,它违背了国际法及世界发展的走向和潮流,另一条是威尔逊罗斯福为首的路线思想,它体现了国际法及世界发展的走向和潮流。笔者搜索了此问题有关学术文献时,发现学术界,除了《张辉:民族自决权理论及其各种误读》(2012-08-02)一篇文章比较切题外,几乎关心此问题的探索。甚至于高全喜在 《试论当代中国民族主义问题之无解》(2014-02-08)还惊叹道,“列宁、威尔逊、孙中山和共产党早期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值得反省,而苏联的解体更是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可以说,当代中国的民族主义问题是无解的,它的无解就在于,自由宪政的民族主义不能得到实现。这种无解是当前状况下的无解,不是永远无解”。搜索表明,大陆中国学界对列宁与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的区别与分界这问题比较关心。
 
1,认识列宁与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的区别与分界的重要性
    
欧阳杰在《比较史学视野下的列宁与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6年第5期,一文的注解(2)中总结了大陆学者基本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者们肯定了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的地位和影响:有学者认为,列宁是“第一个向国际社会坚持自决权应成为民族解放的一般标准的人”(参见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中国华侨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孙建中指出,“在世界近现代史上列宁的自决权思想更为重要”(参见《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华辛芝认为,“这是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民族纲领中最具特色的、最富号召力的一项要求”(参见华辛芝《列宁民族问题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45页)。吕世伦肯定它“扩大了民族自决权的本来含义”(吕世伦:《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8页)。正是如此,张文红、陈媚林指出,“它所包含的思想意义却远远地超出了”列宁所处的时代(参见《广西师范大学学报(综合专辑)》1997年增刊)。贺龙栋认为,“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基本思想并未过时,它在今天对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对中国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参见《唯实》1999年第5期)。同时,国内学术界对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的评价有分歧:王冰认为,“威尔逊总统把自决权的内容引向国际社会,成为世界各国关注和讨论的重大问题”(参见《探索与争鸣》1999年第12期)。邓蜀生却指出,它“实质上不过是要使在瓜分世界的活动迟到的美国分享剥削殖民地的利益,反对老殖民地国家独占”(参见《伍德罗•威尔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51页)。”另一种观点认为,“王英津概括了两人同一贡献,认为“在列宁和威尔逊等政治家的推动和倡导下,自决权概念才从国内政治领域逐步走向了国际政治领域”(参见《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5年第4期)。”
   
从以上的引文可以看出,迄今为止大陆学术界对民族问题还处于朦胧状态。至少在这里有两点需要指出,一是只有从世界发展的走向和潮流这样的角度和尺度,方能认识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本质。二是要求从全面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和尺度出发,从国际法的高度出发,方能认识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本质 。列宁绝不是如大陆学者普遍所说的“领导以推翻殖民主义统治,彻底解放全世界被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世界革命的领袖。”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本质是披着无产阶级世界革命外衣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列宁主义是货真价实的社会帝国主义。三是在以上认识的基础上,来分析中国共产党在中国近代史上由于跟随列宁主义给中国带来无法估量的罪孽。但至今的中共的党章中还写上了,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早一天认识列宁主义的本质,中国就早一天解脱列宁主义的束缚。
 
2,民族问题的本质是人权问题,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的历史功绩
   
民族自决权在哲学意义上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德国近代著名思想家康德的思想。根据康德的理论,“国家是由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发生在18世纪的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为推动民族自决权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民族自决理论初步形成。 威尔逊在十四点计划中提出民族自决原则 。威尔逊倡导的民族自决原则以不扰乱欧洲秩序为前提,威尔逊是第一个将民族自决上升为一种理论的人  西方学界普遍尊美国总统威尔逊为“现代自决原则之父”。 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倡导的是新的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 推动了世界政治伦理的进步,促进了民族主义的发展,使“民族自决权”成为重要的国际政治原则,为一战后逐渐发展成为国际法原则奠定了基础。威尔逊因此还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众所周知,从二十到二十一世纪以来,世界发展的走向和潮流是世界各国人权的大发展,联合国宣布了两个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是在人权问题国际化的进程中,国际社会试图以普遍立法形式保障人权的产物。 在人权走向国际化的进程中,做出贡献最大的是设想成立联合国的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至于美国而言,如果说威尔逊的功劳主要在于奠定了美国人权主张走向国际化的最初思路和基本原则的话,罗斯福则作为美国人权主张国际化的继承者和集大成者,完善了美国的国际人权理论,使人权迎合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潮流,真正地成为了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观念。从世界政治实践看,就是怎样正确地认识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本质。
   
由此可知,列宁与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的区别与分界这个在许多大陆中国学者心中的问题,其实质是探求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与国际法及世界发展的走向和潮流之间的区别与分界。
 
3,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与国际法及世界发展的走向和潮流之间的区别与分界
    
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大致可分为“民族自决权”思想理论和联邦制理论这两大理论。由于篇幅关系这里只能集中地讲“民族自决权”思想在理论与实践过程中的几个核心问题。
    
1)列宁“论民族自决权”的主要内涵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绝不是如大陆学者普遍所说的“处于殖民地统治和外国奴役下的人民有摆脱外国统治和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914年,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一文,首次对民族自决权进行了全面的论述,提出了列宁主义的民族自决权概念:“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从历史的和经济的观点来看,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上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能有什么别的意义。”“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有自决权。”1917年的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 “民族自决权”原则作为前苏联的外交政策在第一号法令中宣布之后,成为苏维埃政府和平调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列宁的“论民族自决权”真正的涵义是鼓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论。列宁则把支持世界各“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并包装上“被压迫民族的自决和解放”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任务和职责。这里的无产阶级政党,指的即是一个国家的无产阶级政党,又是整个世界的无产阶级政党 。因为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理论思想所决定的。 
       
要证明,列宁“论民族自决权”的主要内涵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绝不是如大陆学者普遍所说的“处于殖民地统治和外国奴役下的人民有摆脱外国统治和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一点,最明显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列宁和斯大林一手筹划解肢中国的大手笔,操从外蒙古独立。
       
在外蒙古三次独立的过程中,从外蒙古第二次独立起列宁和斯大林就插手外蒙古的独立。从法律思维角度上看,最重要的搞清楚是,外蒙古在1911年中国爆发辛亥革命时的属性,外蒙古是不是殖民地统治和外国奴役下的殖民地,我们清楚的回答是,在1911年中国爆发辛亥革命前,外蒙古绝对不是清朝的殖民地。在宣統皇帝溥仪於1912年2月12日(宣統三年十二月廿五)所頒布的“退位诏书”上写上“总期人民安堵海内欠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的字句,这表明了, 按习惯国际法,大中华民国为清朝的唯一合法继承者。这点也为苏联所继承认。1924年5月31日,北洋政府与苏联签订的《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不承认外蒙古獨立,並要求蘇方撤軍。这事实就是一证明。故讲,在在1911年中国爆发辛亥革命后的属性,外蒙古也不是大中华民国的殖民地。要证明, “外蒙古是不是殖民地统治和外国奴役下的殖民地”这一点,注意,还需要证明,谁是殖民者?为何它是殖民者?这个问题。
       
李国芳,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副教授,在《中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 ——以建立内蒙古自治政府为例》一文的注释之18条写道,“1923年11月28日,共产国际曾做出决议,建议国民党重新解释“三民主义”,以“符合时代精神”。其中“民族主义”的内容之一就是,“中国民族运动同受中国帝国主义压迫的各少数民族的革命运动进行合作”,即“国民党应公开提出国内各民族自决的原则,以便在反对外国帝国主义、本国封建主义和军阀制度的中国革命取得胜利以后,这个原则能体现在由以前的中华帝国各民族组成的自由的中华联邦共和国上”。参见《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关于中国民族解放运动和国民党问题的决》议》(1923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第342—343页。”此处共产国际提到的“中国帝国主义”指的是谁,这是必须要彻底搞得清清楚楚的。
     
要说明列宁和斯大林一手筹划,操从外蒙古独立的理由,从法理的角度上看,这只能是毫无理由的社会帝国主义行为,因为独立的只是外蒙古,而内蒙古的蒙古人民却不包括在内,或者极勉强地说,只能是列宁“论民族自决权”的主要内涵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总之,绝不可将之说成是,如大陆学者普遍所说的“处于殖民地统治和外国奴役下的人民有摆脱外国统治和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吧。
      
2)从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宣言,盟约的文献和起草过程可以看出,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其主体是相对于异族的“民族”,联合国文献中的人民自决权其主体是特定疆域中的“所有人民”。
     
联合国文献中所讲的人民自决权决不是列宁的民族自决权。联合国文献中所讲的人民自决权在政治实践中的结果必然是民族国家的独立,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在政治实践中的结果必然是新时代的种族隔绝。
    
王英津在《论作为自决权主体的“民族”与“人民”》写道,“ 按照(国际法)法律文本的翻译,自决权的主体应是“民族”或“人民”。如果译为“民族”,那么这里的“民族”应界定为国族,而非种族;对于单一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指单一的民族;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则指一定领土范围内由多个民族构成的民族整体。如果译为“人民”,那么这里的“人民”应界定为“任何一个国家之全体人民”(既包括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的人民,也包括独立主权国家的人民),而非一个国家内部的一部分人民。如果不是这样界定的话,倘若认为一部分人民或种族拥有自决权,那么,一个国家的地区或种族就可以假借着自决权而“合法”地从其母国中脱离出去,并且无休止地进行下去,这样势必会破坏国际政治秩序,这与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宗旨相违背,因为国际法的这一原则是基于维护稳定、合理、和平的国际秩序而建构起来的。 ”
     
同时,在《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提出: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统一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的。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说:“实现民族自决权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统治”。依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联合国有关文件对民族自决权的阐述,民族自决权应理解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全体人民的权利即全民公决权,而不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主体民族或大民族的特有的权利。由此可见,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决不是在联合国文献中所讲的人民自决权。
    
白桂梅在《国际法上的自决权与少数者权利》一文中写道,“在《世界人权宣言》起草过程中,在是否包括一个关于少数者的条款的问题上东西方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但最后还是以不专门提及少数者权利而告结束。最初,联合国人权司曾起草了一个保护少数者权利的专门条款,但被否决。联合国大会第3委员会围绕少数者的问题曾展开公开讨论,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外加比利时、印度(附条件地)、土耳其都支持少数者的提案。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持反对态度。美国代表(罗斯福夫人)宣称宣言中不应加进少数者条款。她认为少数者问题的最好解决办法是鼓励尊重人权。 “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7条通过之前,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在少数者包括 什么人的问题上分为两派:有些同意“种族、宗教或语言团体”,有些赞成在条文中加上“少数民族”。反对写进“少数民族”的国家认为,这实际上等于抬高了作为少数者的标准,其结果是使那些尚未构成一个民族的少数者不能得到公约的保护。例如索恩伯里认为约文应当以这样的假定为基础起草:少数团体即使在没有达到“民族团体”资格之前就应受保护。苏联主张加上“少数民族”的提案最终遭到人权委员会的拒绝,理由与索恩伯里的类似,即“少数民族暗含更高的起点,它会排斥那些永远也不能成为少数民族的少数者”。实际上,人权委员会摒弃“少数民族”的提案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这个词必然隐含着属于要求政治自主的政治觉悟,如果不是等于也是极类似于谋求自决权”。
     
3)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列宁将“从二十到二十一世纪,世界发展的走向和潮流”认作为是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大胜利的世纪,而历史证明了,从二十到二十一世纪,世界发展的走向和潮流是世界各国人权的大发展。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是要服从于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而国际法法律文本上的人民自决权却没有这样的限制与规定。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一文中就公开宣告:“工人无祖国”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建立了第三国际,列宁指出:“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第一,要求一个国家的无产阶级斗争的利益服从全世界范围内的无产阶级的利益;第二,要求正在战胜资产阶级的民族,有能力和决心去为推翻国际资本而承担最大的民族牺牲”。1919年11月24日发出的《共产国际第一次代表大会的邀请书》中,列宁明确提出:“共产国际要使所谓国家利益服从世界革命的利益,它要体现各国无产阶级的相互支援”。列宁在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共产国际章程》中还宣称;“共产国际的目的在于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包括武装斗争),为建立一个作为完全废除国家的过渡阶段的国际苏维埃而进行斗争”。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肯定暴力革命的必要性,颂扬暴力革命的伟大历史作用,在《共产党宣言》一文中他们就论述了无产阶级用暴力革命手段的必要性,他们说道:“无产阶级必须消灭至今保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一切,由或公开的或隐蔽的国内战争,必须或早或迟转变为公开的革命,一句话,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在总结了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以后,马克思,恩格斯又进一步指出:“必须用暴力革命彻底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无产阶级才能争得自己的解放”。 列宁明确指出:”资产阶级国家由无产阶级国家(无产阶级专政)代替,不能通过”自行消亡”,根据一般规律,只能通过暴力革命。“不用暴力摧毁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不用新机器代替它,无产阶级革命是不可能的”。 
    
毛泽东说,“列宁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要拥护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的解放斗争,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无产阶级要拥护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的解放斗争,世界革命才能胜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通过《联合国宪章》(自1945年10月24日开始生效)、《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联合国大会1960年12月14日1541(XV)号决议宣布]、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等一系列文件,“民族自决权”成为现存国际法秩序的基石。 
      
民族自决权在哲学意义上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德国近代著名思想家康德的思想。根据康德的理论,“国家是由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发生在18世纪的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为推动民族自决权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威尔逊关于民族自决的原则主张主要是针对欧洲被压迫民族提出来的,仅适用于战败国的殖民地地区。但是在以后的政治实践中,威尔逊并没有搞那种一个民族排斥异族进行独立建国的政治实践,这就与列宁、斯大林、铁托和毛泽东的做法显然不同。 二十世纪以来,民族自决从观念的世界普遍进入到现实的国际政治实践中,成为国际政治的一个重要原则。随着以民族自决为旗号的民族主义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诞生了一大批现代民族国家:巴黎和会之前,欧洲有12个国家,之后则是26个国家;在亚非地区,民族独立解放运动风起云涌,相继掀起了两轮民族主义浪潮,到20世纪60年代,一大批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民族实现了民族独立。这些都深刻地影响了20世纪的历史。 
      
近现代以来的全球政治实践证明,传统意义上的“民族”独立建国只是一个神话而已。“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更是痴人做梦。因为列宁主义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就是痴人说梦。列宁也只拿民族自决权当鼓动革命的工具而已,一旦革命成功后,列宁和斯大林从来没有给少数民族以真正的民族自决权。
     
列宁反复强调的是,“我们应当使民族自决的要求服从的正是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这个条件正是我们对民族问题的提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提法的区别之所在。” 斯大林说的和做的那就更明显。
  
“斯大林把民族问题直接等同于阶级问题的论断,导致阶级斗争的祸水引向了民族问题领域。斯大林混淆了民族与阶级的关系,事实上民族和阶级是属于不同的范畴,民族是对人类的一次划分,阶级是在民族划分的基础上的二次划分,所以阶级问题的解决不能替代民族问题的解决,民族问题的解决也不能代替阶级问题的解决。斯大林错误地使用阶级和阶级斗争概念来代替和掩盖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矛盾,把阶级斗争的方式运用在处理民族关系之上,斯大林把处理民族问题上与其不同观点和政见的人视为“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分子”,提出民族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敌人。大量少数民族干部被冠以民族主义的罪名,导致众多的少数民族干部被迫害。在卫国战争期间,以破坏革命或通敌叛国等理由对少数民族进行强制迁移,造成民族关系紧张,民族间的矛盾和仇恨大规模爆发。民族问题的阶级化为以后苏联的解体埋下了祸根,也是苏联民族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根源所在。”(学术堂网文章 《斯大林民族理论发展历程、思想体系及影响 》)
    
左凤荣在《苏联解体》一文中说,“20年代末30年代初,斯大林不顾各民族的意愿和经济发展水平,强行搞农业全盘集体化,给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等民族地区带来严重灾难。乌克兰这个“粮仓”有300万~400万人饿死(现在乌克兰称有上千万人饿死),哈萨克斯坦有230多万人死亡,这个落后的游牧地区的游牧民被强行定居,有90多万人不堪忍受而迁居他国,苏联用武力镇压反抗,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
    
在30年代的大清洗中,许多人被扣上“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的帽子,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迫害致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斯大林对少数民族不信任,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把居住在苏联西部的3万多波兰人、居住在远东的10多万朝鲜人、居住在伏尔加河流域的100多万德意志人等,从他们的居住地强行迁至中亚和西伯利亚。二战后期,斯大林又以与德军勾结为名,把卡拉恰耶夫人、卡尔梅克人、车臣人、印古什人、麦斯赫特土耳其人等整个民族驱逐到中亚。许多人在迁移中死亡,新居住地实际上成了他们的劳改营。这在世界历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成为影响苏联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1939年,斯大林与希特勒达成秘密协议,把波罗的海三国划入自己的势力范围,并于1940年8月,强行把三国并入自己的版图,随后,又强迫数十万人迁往苏联内地,把大批俄罗斯人迁入这一地区。”
     
郝时远在《在20世纪三次民族主义浪潮评析》一文论述道, “恢复沙俄帝国时期版图的愿望, 使苏联领导人在二战前后都超越 意识形态地与欧、美列强进行了划分势力范围的交易。例如, 德国和苏联瓜分波兰; 战争爆发 后苏联趁德国对西线作战之机于 1940 年先后占领了芬兰的卡累利阿等地、波罗的海三国、罗 马尼亚的比萨拉比亚地区。在希特勒发动对苏侵略战争前, 苏联的西部领土基本上恢复了帝 俄时期的版图。又如, 在苏联红军的强大战略反攻下, 希特勒的第三帝国迅速走向崩溃。1944 年 10 月初丘吉尔与斯大林关于战后势力范围划分的秘密交易, 承袭了历史上欧洲秘密外交的 帝国传统。苏联不仅遵守了英国对战后希腊实行何种社会制度拥有 90%的影响力的承诺 , 而且是以希共领导的人民阵线和人民解放军在英军压力下被解除武装为代价的。如果说, 苏 联恢复帝俄时期的版图是为了扩大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范围, 那么放弃对希共领导人民群 众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武装斗争的支持却是难以理解的。当然, 这仅仅是大国决定它国命运 的开始。1945 年 2 月 4 日, 罗斯福、斯大林和丘吉尔在克里米亚举行雅尔塔会议。这是战争 结束前夕同盟国三巨头勾画欧洲重组蓝图和划分世界势力范围的会议。除东欧地区势力范围 的划分已明显反映了东、西方意识形态的分野外, 美、苏关于战后中国的协议则表现出传统的 帝国强权特征。按照协议, 战后美国在中国起领导作用, 支配蒋介石的国民党政权; 承认苏联控制下的外蒙古现状并恢复日俄战争后沙俄帝国丧失的在中国东北享有的权益。中国作为 抗日战争的主战场和世界反法西斯同盟的成员国, 其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被一个帝国主义国家和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瓜分了。不难看出, 苏联对外政策中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历史继承性, 在二战以后日益显著地反映出来”。郝时远 《在20世纪三次民族主义浪潮评析》一文还论述道, “恢复沙俄帝国时期版图的愿望, 使苏联领导人在二战前后都超越意识形态地与欧、美列强进行了划分势力范围的交易。例如, 德国和苏联瓜分波兰; 战争爆发 后苏联趁德国对西线作战之机于 1940 年先后占领了芬兰的卡累利阿等地、波罗的海三国、罗 马尼亚的比萨拉比亚地区。在希特勒发动对苏侵略战争前, 苏联的西部领土基本上恢复了帝 俄时期的版图。又如, 在苏联红军的强大战略反攻下, 希特勒的第三帝国迅速走向崩溃。1944 年 10 月初丘吉尔与斯大林关于战后势力范围划分的秘密交易, 承袭了历史上欧洲秘密外交的帝国传统。苏联不仅遵守了英国对战后希腊实行何种社会制度拥有 90%的影响力的承诺 , 而且是以希共领导的人民阵线和人民解放军在英军压力下被解除武装为代价的。如果说, 苏联恢复帝俄时期的版图是为了扩大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范围, 那么放弃对希共领导人民群 众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武装斗争的支持却是难以理解的。当然, 这仅仅是大国决定它国命运 的开始。1945 年 2 月 4 日, 罗斯福、斯大林和丘吉尔在克里米亚举行雅尔塔会议。这是战争 结束前夕同盟国三巨头勾画欧洲重组蓝图和划分世界势力范围的会议。除东欧地区势力范围 的划分已明显反映了东、西方意识形态的分野外, 美、苏关于战后中国的协议则表现出传统的 帝国强权特征。按照协议, 战后美国在中国 起领导作用, 支配蒋介石的国民党政权; 承认苏 联控制下的外蒙古现状并恢复日俄战争后沙俄帝国丧失的在中国东北享有的权益。中国作为 抗日战争的主战场和世界反法西斯同盟的成员国, 其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被一个帝国主义国家和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瓜分了。不难看出, 苏联对外政策中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历史继承性, 在二战以后日益显著地反映出来”。
    
苏联对外政策中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历史继承性,这就是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的本质。中央编译局韩克敌的文章《民族问题,苏联之殇》一文中,总结了苏联解体的真实原因,是“列宁的方案,成就了苏联,最终也埋葬了苏联”。
    
迄今为止,大陆绝大部分的学者还认为,“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为帝国主义与无产阶级革命时代,世界范围内的无产阶级革命的斗争指明了方向,为战后广大殖民地国家走向民族独立,摆脱或推翻帝国主义殖民统治,起到了积极作用。” “列宁的自决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推翻殖民主义统治,彻底解放全世界被压迫民族为宗旨。列宁是大公无私的。”。歷史证明,不仅代表苏俄政府成篇累牍的任何条约、承诺、协定素不可信,就是领导无产阶级革命高举国际主义大旗的教父列宁,早在1920年10 月14日俄共政治局会议中就提醒委员们,作为侵俄的潜在基地,外蒙的地位攸关国家安全;次年,蒙共领袖苏赫巴特率团会见列宁,双方共同草拟了承认外蒙独立的条款。这一事件充分表明,策动外蒙独立、分裂中国,其实是列宁所指使,也是俄人不论老沙皇或新沙皇(毛泽东抨击苏联修正主义用语)的一贯目标。
      
对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理论的反思和叛逆,引起了苏联解体,从而开启了世界上第三波民族主义浪潮。这是真实的历史。为什么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会出问题呢?请看4)点。
       
4)国际法法律文本上的人民自决权既包括“内部自决权”的涵义,又包括“外部自决权”的涵义,而列宁的民族自决权仅仅只有一部分的“外部自决权”的涵义。“内部自决权”是持续性,长久性的,“外部自决权”是一次性,短暂的。
       
意大利著名国际法学家卡塞斯在他1995年出版的《人民自决权:法律再评析》一书中,提出了“自决权的内外划分理论”,主张将自决权划分为“内部自决权”和“外部自决权”。所谓“内部自决权”是指在现有主权国家的框架内寻求本民族的政治地位,以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维系和发展本民族文化、宗教和语言的权利,平等参与政府政治的权利等。所谓“对外自决权”则是在现有主权国家的范围之外寻求独立的政治地位,自主地处理本民族的国际事务和安全事务的权利。对外自决等于脱离现在的主权国家而独立建国。
     
卡塞斯教授用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 对规定自决权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规则做了相当深入的研究。他的研究表明外部自决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 被压迫民族获得独立的权利; 其二, 被外国占领和剥削的人民的自决权; 最后, 一国整个人民不受他国干涉地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根据卡塞斯教授的描述,“内部自决权”是指“真正自治(self-government)的权利,即人民真正自由地选择其自己的政治和经济政制(regime)。内部自决权是一种持续的权利。 
    
卡塞斯教授指出“内部自决权的先决条件是让所有人口行使允许他们表达民众的意愿的那些权利和自由。因此内部自决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所有权利的集中体现;反过来,所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对内部自决权的最好的解释,特别是言论自由(第19条)、和平集会权(第21条)、自由结社权(第22条)、选举权(第25条乙款)、以及直接或通过自由选举的代表间接地参与管理公务的比较概括的权利”(参见Antonio Cassese:Se 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A legal Reappraisal,1995,P101、52-53 )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人民自决权中的外部自决权的涵义联系的是国际法中处理有关国与国关系,一国与外国关系有关的国际法原则。而人民自决权中的内部自决权的涵义联系的是国家人民主权原则的真实的内涵和本质。尽管在列宁的苏联和大陆中国的宪法中都写上了国家人民主权原则的字样,那是欺骗人的把戏,国家人民主权原则在苏联和中国的政治实践中早就被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所篡夺,在苏联和大陆中国实行了极严厉的新闻管制制度,限制言论自由的刑法等来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实现共产党的言论垄断,在苏联和大陆中国实行了极严厉的一党制和花瓶制,剥夺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但一旦,民主集中制,新闻管制制度,一党制和花瓶制等等这些枷锁被识破,被冲破,就出现苏联轰然崩溃的现象,从而引起世界第三波民族主义浪潮。“苏共丧失政权的最主要原因是,在长期一党专政的制度下,实行了三垄断: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制度,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垄断资源与经济利益的经济制度。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导致稍有不同于官方的意见,就会被认为是异端邪说,就动用专政工具整肃、镇压,或投入监狱,或关进疯人院,或驱逐出国、剥夺公民权利;垄断了权力,使得苏共及其领导人的权力凌驾于政府和法律之上,出现了一个脱离人民的官僚特权阶级;垄断了资源和经济利益,使得社会经济生活缺乏活力,大量资源被用于军事工业,人民生活得不到改善,对苏共的不满日益增加。而在苏联那样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往往会把对既得利益集团腐败专制的不满情绪转化为民族矛盾,一旦累积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就将导致民族动乱、国家分裂。” 我们可以认为,久加诺夫的三个垄断的判断之上面,则是苏共借助着民主集中制,新闻管制制度,一党制等等制度设计上的固有的错误, 剥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正是剥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民主集中制,新闻管制制度,一党制等等制度以及这些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如列宁的建党理论,建军理论,“民族自决权”理论等,成就了苏联,但最终于也把自己葬送了。这是因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不容剥夺的。 如果说,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理论以及列宁创建的苏联在世界第二波民族主义浪潮中,在一大批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民族实现了民族独立时,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还受益多多的话,甚至于在大陆中国还将列宁棒为世界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民族实现了民族解放的领袖,但当苏共解散、苏联解体,引发世界第三波民族主义浪潮,而且此第三波民族主义浪潮越卷越猛,也必将席卷大陆中国。告别列宁,就是世界第三波民族主义浪潮给大陆中国的一个警示。
    
5) 国际法法律文本上的人民自决权是与国际法其他法律原则共同构建了和谐的国际法系统。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是对国际法系统的“无法无天”的“革命”。这里的革命二字上是加上引号的,因为列宁的革命,只有好听的名字,而没有实质性的解放和突变。在这里主要是从法律的观念出发,来对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特别是对列宁的政治实践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
      
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卡塞斯教授突出强调国际法基本原则,因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整个国际法体系的顶端(apex),它们组成高于一切的法律标准,被视为国际共同体的宪法原则”。在国际争端过程中,常常为人所应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国际法中有实质原则,如国家主权平等,人民自决原则,禁止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強制法原則,國際合作原則,審判權原則,國家豁免原則,外交保護原則,相互尊重原則,,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形式原則,如對國際社會的普遍義務原則,禁反言原則,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原則等等,又比如《国际法原则宣言》,是指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共有七项原则,其内容如下:“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人民自决”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家义务”原则。又比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关于“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这一习惯国际法规则,等等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列宁实践他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当时,他就蔑视国际法及习惯国际法系统的存在。比如,他向中国与许多国家“输出革命”。中国共产党就是在列宁的“输出革命”的产物。1921年3月1日,第三國際派沙洛克維克夫(Sorokovikov)和波雷索夫(Borisov)支援外蒙革命,並撮合蘇赫-巴托爾和喬巴山在恰克圖成立蒙古人民党 ,并立即开始组织“蒙古人民军”。1921年5月25日蘇聯從伊爾庫次克出兵聯合赤塔遠東共和國的紅軍共二師兵力,由蘇赫-巴托爾和喬巴山做嚮導,在买卖城外打败了恩琴匪帮,挽救了危在旦昔的蒙古人民军。7月先佔領恰克圖。7月6日蘇聯紅軍开入库伦,恩琴被俘。苏赫巴托尔和乔巴山的军队占领了库伦后,依然尊从哲布尊丹巴活佛为宗教领袖。1921年7月11日,外蒙古建立亲苏的君主立宪政府 。这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之原则,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此原则另外确认,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动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
    
列宁对于不平等条约的态度是,鼓励采用单方面废除不平等条约这样的粗糙的不理智的政治举动,不赞成中国采用理智的谈判的修法途径。1922年8月顾氏任外交总长时,苏联代表越飞曾劝说顾氏单方面废除不平等条约,顾氏答道:“中国政府对于不平等条约并不想采取单方面行动的政策。中国政府拟通过正常途径进行谈判……惟有在有关各国明确表示它们不同意通过谈判修订条约或阻碍中国实现其国家目的时,中国政府方考虑采取直接宣布废除现有条约之政策。”《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第317页。  因为这是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关于“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这一习惯国际法规则。
     
在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一条,叫诚信原则。由于篇幅的缘故,下面只能仅就诚信原则这一点问题多说几句。诚信原则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处于最基础和最根本的地位。没有国家间的诚信基础,就不可能有国际法规则和制度的存在,即使有国际法规则和制度的存在,如果各国或缔约国不真诚地善意地履行其义务,既有的国际法规范和制度,就会形同虚设,或成为一纸空文,所以诚信是国际法的内在本质和基本要求。诚信原则在国际法体系中具有上位法的至高性,其法律效力优于其他具体的国际法规则,而且一切与之相违背的具体规则应视之无效。
     
苏俄为了自身利益,趁火打劫,唯利是图,不讲诚信。苏联领导人列宁也在两次《对华宣言》中亲自宣布 “以前俄国历届政府同中国订立的一切条约全部无效,放弃以前夺取中国的一切领土和中国境内的一切俄国租界,并将沙皇政府和俄国资产阶级残暴地从中国夺取的一切,都无偿地永久地归还中国。”沙俄和苏联除了通过不平等条约割占我国领土外,许多地区连不平等条约都没有签订即被沙俄和苏联强行武力占领,如中国的江东六十四屯,海兰泡以及唐努乌梁海地区。列寧导师從1917年十月革命成功開始,直至1923年由于健康原因實質性地離開領導崗位的六年時間里,蘇維埃政府一共霸占我國領土17萬平方千米,一共肢解我國領土156萬平方千米。俄罗斯对这些地区的占领就更加不具备合法性了。 
    
再举一个例子。1945年6月15日,由美國駐華大使赫爾利送來了杜魯門總統的極機密備忘錄——「關於中国国民政府和蘇聯協定綱要的說明」,附有雅爾塔密約的全文。備忘錄中記載著「斯大林所表示的明確意志」,內容是﹕(一)斯大林盡全力促進由蔣主席領導的中國統一。(二)戰事結束後,中國應由蔣主席繼續領導。(三)斯大林期待中國達成統一、安定,希望滿洲為統一中國的一部分。(四)對於中國沒有領土的要求,為了和日軍作戰而進入中國領土的蘇聯軍隊,尊重中國主權。等等。 7月2日與7月7日兩次談判中,宋子文奉國民政府令,拒絕承認外蒙獨立的要求。7月2日會談記錄證實,宋子文對斯大林說:「吾人實處於困難之地位,吾人無法向人民宣佈吾人將放棄任何一部分領土……如吾人承認外蒙之現狀,中國政府將發生動搖。」斯大林說:「外蒙在地理上之地位,可使他人利用之,以推翻蘇俄在遠東之地位。……日本即使投降,亦將再起,因此之故,蘇俄在外蒙領土應有自己之法律權。」斯大林威脅這一問題不解決,則協定不能簽訂,並強調:波茨坦會議即將開始,如中俄兩國間問題不能解決,以出兵問題就無法商討,脅迫中國。
     
在1945年7/8月中华民国与苏联谈判无法取得进展的情况下,蒋介石电报指示蒋经国以私人资格去拜访斯大林,以图转圜。蒋经国去见斯大林后,斯大林劈头便问:“你们对外蒙古为什么坚持不让他‘独立’?”蒋经国说:“你应当谅解,我们中国七年抗战,就是为了要把失土收复回来,今天日本还没有赶走,东北、台湾还没有收回,一切失地,都在敌人手中;反而把这样大的一块土地割让出去,岂不失却了抗战的本意?我们的国民一定不会原谅我们,会说我们‘出卖了国土’;在这样情形之下,国民一定会起来反对政府,那我们就无法支持抗战,所以,我们不能同意外蒙古归并给俄国。”
     
斯大林说:“你这段话很有道理,我不是不知道。不过,你要晓得,今天并不是我要你来帮忙,而是你要我来帮忙;倘使你本国有力量,自己可以打败日本,我自然不会提出要求。今天,你没有这个力量,还要讲这些话,就等于废话!”
     
谈到后来,斯大林也不兜圈子了,他直截了当的指出,苏联之所以要外蒙古,完全是站在军事的战略观点考虑,因为他们需要这样一个缓冲地带,以保障西伯利亚的安全。蒋经国辩驳说,我们来这里是和苏联签订“友好条约”的,中国不会进攻苏联;即使中国想攻击,也是没有这个力量的。
     
斯大林很不屑的说:“我可以告诉你:条约是靠不住的。再则,你还有一个错误;你说,中国没有力量侵略俄国,今天可以讲这话;但是只要你们中国能够统一,比任何国家的进步都要快。”
     
关于1949年12月 斯大林和毛泽东会谈,师哲有一段详细的回忆:毛泽东说:“我是长期受到打击排挤的人,有话无处说……”。不等主席讲完,斯大林立即插话:“胜利者是不受审判的,不能谴责胜利者,这是一般的公理。”
    
从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1945年中华民国与苏联谈判中的双方的地位,按照国际谈判的惯例以及国际谈判原则和准则是平等的,根本就不是战胜国与战败国的关系,双方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斯大林在雅尔塔会议上開出若干條件, 對1904年由於日背信攻擊(日俄戰爭)所受侵害的帝俄舊有權利,應予恢復如左:(a)庫頁島南部及其鄰近的一切島嶼均須歸還給蘇俄;(b)大連商港國際化,蘇俄在該港的優越權亦須予保證;蘇聯之租用旅順港口為海軍基地,也需予恢復;(c)對擔任通往大連之出入的中東鐵路、南滿鐵路,應設立中苏合辦的公司,以共同經營之。經諒解,蘇俄的優先權益須與保證。而中國須保持在滿洲全部主權。” 斯大林在中苏谈判中提出的是要求恢复1904年由於日背信攻擊(日俄戰爭)所受侵害的帝俄舊有權利,而极力诋毁的是中华民国的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和中华民国为清朝的唯一合法继承者的习惯国际法。并且按苏联领导人列宁也在两次《对华宣言》中亲自宣布 “以前俄国历届政府同中国订立的一切条约全部无效,放弃以前夺取中国的一切领土和中国境内的一切俄国租界,并将沙皇政府和俄国资产阶级残暴地从中国夺取的一切,都无偿地永久地归还中国。”故讲,斯大林在中苏谈判中提出的要求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因为这违反了国际谈判原则和准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相互尊重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禁反言原则,诚信原则。 
     
(2)就外蒙古独立而言,其唯一理由是,斯大林指出,“苏联之所以要外蒙古,完全是站在军事的战略观点考虑,因为他们需要这样一个缓冲地带,以保障西伯利亚的安全”。这说明了,它完全根本上与列宁“民族自决权”毫无联系,更与联合国国际法中的人民自决权没有一丁点的联系。如果斯大林的理由成立的话,斯大林的理由是合法的话,苏联就可以以类似的理由(如黑海的苏联海军要出海),去并吞土耳其。 如果斯大林的理由成立的话,斯大林的理由是合法的话,苏联也就可以以类似的理由,去并吞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这就是斯大林的社会帝国主义的本性的大暴露。
    
(3)斯大林说:“我可以告诉你:条约是靠不住的”。“胜利者是不受审判的,不能谴责胜利者,这是一般的公理。”在这里可看出,斯大林是个地地道道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者,与希特勒法西斯主义一样,一生奉行人与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一国人民与一国人民之间,弱肉强食,甚至是互相残杀,同态复仇、血腥报复、你死我活,强者更强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反文明法则”“反动”的“社会丛林法则”。 由此才有“卡廷惨案”的发生, 即在斯大林和时任其他苏联领导人直接下令,苏联军队于1940年春,在前苏联卡廷森林、加里宁、哈尔科夫等地杀害大约2.2万名被苏军俘虏的波兰军人、知识分子、政界人士和公职人员,制造了后被史学家称为“卡廷惨案”的惨剧。事后苏军宣称屠杀是德国纳粹所为。等等。可这样的不讲道德不讲诚信的人,国家,至今还要对之三七开,尊为中国人民的朋友和导师。可怜的中国人,是到了醒醒的时侯了。
    
(4)中共中央高级党校教授王海东在《列宁主义不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革命》批判》(2015-11-19)一文说的好, “我们从《国家与革命》中可以看出:列宁主义不仅不是马克思主义,而且是一种罪大恶极的歪理邪说。从十月革命到现在,这种歪理邪说不仅欺骗了我们将近一个世纪,而且使我们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屡遭重创。曾经使我们深受其害又被我们抛入历史垃圾堆的斯大林模式及文革闹剧,就是这种歪理邪说的两大历史罪证。是时候了!是彻底肃清列宁主义的恶劣影响的时候了!让我们一致行动起来,把列宁主义赶出中国去!” 
 
三,我对民族问题的三点看法。
    
1, 民族问题的实质是人权问题。
       
人权问题——各国,各地区人民及各个人都有自己追求自己政治自由平等,经济发达,生活幸福的欲望和权力以及参与整个国家与地区政治事务时应该享有的权力。    
    
2,  分裂问题——若从经济繁荣,交通发达,文化交流,全球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分则两害,合则双赢。
       
无论分与合,只要不存在外国势力的输出,干涉,渗透,绝对不可以采用暴力和专制的手段,绝不可以对反对者进行杀戮。
    
3,人民自决应该要在有程序,有检查,有监督的情况下进行,最好的方法是设立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负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