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教科书,根据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对所有制发展的历史过程归结为这样的公式:原始公有制——私有制——共产主义公有制。中国在上世纪50——70年代的30年间,正是以这一公式作指导,开展大规模的社会改造并以一拨又一拨的政治运动来巩固和发展这一改造成果。历史证明我们错了。

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是自然界历经几亿万年缓慢演进而形成的。和谐的生态结构,有利于多样生物体的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平衡发展。同样,人类除了要依赖一定的社会组织之外还需要合理的所有制配置作为其基础,这种所有制也是依凭自然生长与发展支撑着社会的不断演进。虽然在开始的长时段内共同狩猎与耕作,然后才有家庭耕种的土地与私产,但是作为一种财产的制度与观念,在没有私有制与私有观念产生之前,也不可能产生公有制与公有的观念。也就是说,公私两制与相应的观念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大致是同时被人们所认识的。因此,人类自古以来一直是公、私两制共生、共存,功能互补,由非均衡向动态均衡的双线演进,立足于各种社会形态。也因此,所有制发展的历史过程,决不是先有了公有制,然后被私有制取而代之,最后,私有制又被更高级的公有制所取代的单线演进。这个否定之否定的三段论公式把我们害得好苦!

人类的个体不能离开一定形式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从古代的氏族、部落到近代的民族国家,此外还有各种形式的集合体(如非政府组织、政党、利益团体)。这种共同体在设置管理机构同时还需要有属于这个共同体所有的财产制度,即公有制,以便给共同体的公共利益提供物质支持。这是维系共同体的经济纽带。与这个共同体的财产制度一样古老的是私有财产制度。因为共同体的公有制是“无差异共有制”。它的基本特征是共同财富不可分割,作为整体而存在;共同体的每一成员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无有明晰的界区,即没有与个人直接挂钩的财产权,他们只能共享,不能分割其中某部分为个人占有和独享;但只要他是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在理论上他就具有平等共享其财产的权利。因此,无差异共有制的主、客体均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这种公有制是必要的,但它满足不了每个人对财产的需要。在这里,个人享有公共财产所带来的利益需经过共同体的管理环节,在此过程中,分配公正必打折扣;何况在财富匮乏的情况下,满足个人需求更是难求。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私有财产制度,对于每个人能力的发挥,激发其创造财富的热情与激情,极为不利。鉴于上述两种情形,私有制的存在与发展,显得更为重要了。它同公有制一样,都发生于人类的需要。

我国理论界有一个观点广为流行:认为我国上世纪50年代取消私有制是错误的,只是因为当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尚未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产力还远未达到可以消灭私有制的水平。也就是说,当时消灭私有制只是早了一点,时机尚未成熟。待生产力获得一定的发展,私有制迟早要被消灭,退出历史舞台。

这种观点现在不会对我国再生的私有经济构成取缔的威胁,但其科学性大可商榷。1.财产权,即个人(家庭)拥有私有财产的自然权利的法律原则,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它与人权中的生命权与自由权一样,都由人性所派生、所规定。每一个人,作为人,来到世间,要生存、要实现自我价值,都应当同样地享有这些权利。因此,这些权利是同人、同人类一样是亘古长存的。它的存在与生产力状况没有必然联系。一定要说联系,只能是生产力愈发展人权状况会愈好。因此,认为生产力的发展必定要消灭私有制是与人性、人权的原则相抵牾的错误观点。2.这一观点没有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公、私两种所有制由于同人们的关系与功能的差别,存在着一种分工关系,各自满足着人类社会的需要。

人类在任何时候不能没有公有制,也不能没有私有制,两制不能互相取代,他们共生、共存、互补,由非均衡向动态均衡发展。这就是人类文明史。过去人们只揪住所有制是“公”是“私”这一点认识,没有去研究、认识功能上的特性,其实,认识后者更为重要。3.退一步讲,假定生产力的发展获得相当高的水平之后,私有制将会被消灭,可是,这个“相当高的水平”的生产力是什么样的数量概念呢?有没有一个可以供衡量的客观尺度呢?遗憾的是,对这个十分关键的问题至今只有假说性的说法,远未具理论形态和实际可操作性,因此,这种假说性的观点只能认为是一个伪命题。4. 19世纪中叶,马克思就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可是,即便是今天经济最发达的美国,人们并不以为美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窒息着生产力的发展。在美国有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在现代化大生产中,大企业、大银行、跨过公司固然在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但中小企业在美国发展中也愈益重要。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中小企业的年产值占美国GDP总值的2/5,近13000亿美元,几乎相当于日本的GDP年总值,远远超过联邦德国、法国、英国和意大利的年GDP总值。因此,即使是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其所有制结构仍然是:国有、私有并存,大私有、小私有并存。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仍然需要大私有,也丝毫不排斥小私有。

其实,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对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还是一个迷,这一点可从《资本论》第1卷的最后结论中得到证实。马克思写道,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后,“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过,这种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

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如同数学王国中的“哥德巴赫猜想”,令人费解,学者们的解释于是众说纷纭,甚至有“无解的命题”一说。

这里的难点是:1.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有何区别?2.这种个人所有制如何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如何保障既共同占有,又为个人所有?值得注意的还有,马克思在这里没有提到公有制。

马克思在对未来所有制的设想中,他对个人所有权的重视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当时尚无实践经验,他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的情形不可能作出具体的描述。到了19世纪,一种新的所有制形态——股份制出现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对此作出了天才的分析。由于此种所有制问世不久,尚未成熟,对它的认识不可能到位,因此,马克思对未来的所有制依然没有提供清楚的答案。以后的一个多世纪中,股份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全面认识它的本质才有了可能。

股份制既不是传统的个人所有制,也不是传统的公有制。传统的个人所有制是以个人(包括家庭)为单位的私人所有制。传统的公有制是以公法人为代理的为共同体成员无差异共有的所有制。而股份制是以个人所有为基础联合形成的差异共有制。所谓“差异共有制”,就是参与这一共有制的集合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因投入分额不等的资产,因而享有不等额(差异)的所有权,因此,集合体每一成员对其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的界区是清晰的。这是与无差异共有制的一个重要区别。这种分散的资产经自由联合为一个集合的总资产后,为了投入生产经营,集合体必须委派代理者支配运营这一资产,这样,现代法人产权制度应运而生。于是,差异共有制就出现了两权分立——法人产权(中介产权,即支配权)与股东产权(终极产权)的分立,前者受后者委派并受后者的监督与制约。这是与无差异共有制的又一个重要区别。这种所有制,既具有财产所有权的个体性,又具有财产运营时的集中性;前者使每个所有者对其资产有着自然的关切,后者使企业实力雄厚,适应竞争。这种所有制,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其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远胜于传统公有制,因而在现代经济大舞台上大显身手。总之,这种所有制其产权的共同占有超越了私有制产权的分散占有,而这种共同占有又由于联合体中个体占有的差异性超越了传统公有制中产权的混沌性,它兼具公有、私有之优点又克服了两者之缺点而见长,是公私兼容的二重性所有制形式。但是,这种所有制的基础是个人所有,是个人所有者自由联合的所有制形式,因此,应归属于私有制的范畴,是私有制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的伟大创新。

马克思当时对股份制虽作了深刻的分析,由于股份制促使资本的集中而产生了垄断资本,竞争又促使资本更集中于大资本家手中,尽管资本采取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但没有克服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马克思的意思是,它为无产阶级剥夺这种集中的资本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准备了条件(后来,列宁也认为,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基础上产生的垄断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因此,股份制必将寿终正寝,退出历史舞台。

但是,股份制在往后的发展中,出现了由“资本集合体”阶段发展到“资本集合体”与“劳动集合体”(此时劳动者也是股份所有者)相交叉至相融合的阶段(劳动集合体成员开始是企业高级主管与高级技术人员,然后向一般劳动者扩大,他们以股份额可索取相应剩余)。这是股份制发展的第二阶段。此时股份制的资本还仅为物力资本。股份制的第三阶段是人力资本成为股份资产中的新伙伴,并分享企业的剩余(以前只为物力资本所索取)。就是说,物力资本与人力资本共创利润,公司职员的人力资本所创造的剩余应属于公司职员。如此,人力资本所有者(主要是企业主管与高级技术人才的智力资本,然后向其他劳动者扩大)不但可以获得工资报酬,还可以索取相应的剩余。这不但表明,股份制与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共存共荣,而且还产生了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这种关系为消除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展现了可喜的前景。马克思曾设想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在此不是成了现实了吗?

有人认为,股份制不是独立的所有制形式,它的性质要由持有50%以上股权持有者的性质来决定。如果50%以上的股权属社会共同体或政府,它就是公有制;如果50%以上的股权属分散的私人,它就是私有制,如此,就有了公、私两种性质不同的股份制了。其实,鉴别是不是真正的股份制,必要条件是看其是否实行法人产权与股东的最终产权的分立;这里的法人是私法人,即由股份制中自由联合体所委托的代表,而不是公法人——共同体或政府指派的代表。如果公法人垄断了企业50%的股权,在体制上就不可能真正地(而非形式上)实行法人产权与股东产权的分立制,因而仍难以克服改制前国企所存在的那些弊病。这种企业虽然也可以活动于股市的舞台上(特别是市场与股市尚未发育、民间私有经济比较弱小的情况下),但不过是披着股份制的外衣的伪股份制,骨子里仍然是政府说了算的国有制。这种股份制由于产权机制的缺陷尚未获得持久成功的先例。

                                         2008年1月

公有制、私有制价值重评“结束语”

          应克复


所有制的格局极大地关系着当代中国的走向。

毛泽东建构了公有制一统天下。这是他创立的重要历史伟业。他断言,“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事实与毛唱了反调。公有制专政下的中国,经济萎缩,物质匮乏,百姓贫穷。说贫穷还不够到位,是饥饿,是恐惧,是屈辱,是苦难,是人的权利的失落与剥夺,……

改革启动之后,“万恶之源”的私有经济复苏,再生,并且崛起,成为市场经济的宠儿。中国已成了另一个样子。至少告别了贫穷。遗憾的是,在官方的话语中,至今将私有经济称之为“非公有制”经济,视为异类,决不明媒正娶。

毛和毛后时期中国的变迁,都证明着上层建筑(国家权力)决定着社会的经济基础(所有制状况)。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主义定律对中国似乎失灵了。

中国的悲哀在于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无可置疑的绝对真理。马克思在27岁之年向世宣告:“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这是《共产党宣言》(1848)中最重要的结论,毛泽东对此自然刻骨铭心。他在登上权坛高位之后,不遗余力地实践马克思的这一旨意,结果把中国引向绝路。

不过,马克思倒有关照的,他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但列宁却无视马克思这一关照。十月革命之后他把注意力转移到小生产者身上,频频地向这个群体发起攻击。例如,1919年他这样认为,农民“是一个非常广阔和极其深厚的资本主义基础 。在这个基础上,资本主义得以保留 和复活起来,而且同共产主义进行极其残酷的斗争。”⑴

毛泽东信仰马克思,更热衷于列宁。更何况,中国是个农民的国家,小生产汪洋大海。早在立国之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就说了,“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可见,他在那时就注意到农民会与共产主义格格不入。难怪1951年当一些农民才分得 土地时,毛就倡导互助合作、土地交公运动,从此一发而不可收。从互助组到初级社,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向公有化方向不断地跳跃,时间不过6年(1952—1958年)。“共产”的力度不可谓不大,其速度不可谓不快。这个过程无非是农民的权利 不断地遭受“剥夺”的过程。毛确实超过了马克思。至于对资本家的“剥夺”更不在话下了。

现在,这样的岁月离我们已渐行渐远。马克思、列宁的话语已经淡出,“左”的风暴已经平息。公有制一统天下也已不再。但我们不能忘记苦难的过去,这里曾经有几千万人在绝望中死去。我们要为他们铭写碑文。公有制与私有制,恩恩怨怨,是非功过如何评说,应该有一些值得记取的教益。更重要的,近30年的经济改革可称之为是一场“改造之改造”,是对当年改造之主体—公有制的改造(政治改革也是如此),这可又是人类史上的一件新鲜事。时下,对“公”改造深化艰难,如何前行,达到较为理想的目标,十分值得探讨。

对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研究,其意义还不限于上述所列。它与人类的生活切切相关,它规定着人类生存所必须的道德、法律与制度的元法则。我们如何对人们行为的善和恶作出最基本的道德评价呢?如何对善法和恶法作出最基本的法理判断呢?如何对制度的文明与野蛮、先进与落后作出最基本的历史评定呢?如果对公有制与私有制在历史上的功过表现、特别是20世纪这两种制度在人类四分之一的国家中的兴衰起落的历史不作出一番理性的考察,那么,对上述的基本问题就会作出错误甚至荒谬的回答,从而使人性扭曲,人权失落,人类社会的文明也会因我们的无知而受到野蛮的蹂躏。对私有制与公有制的研究不为人们所重点关注,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从马克思到毛泽东已有了“权威性”的结论,人们提到这类问题就不加思考地以他们的结论作为标准答案。譬如,中国的新“左”和老“左”们为中国在改革中公有制地盘的收缩而愤慨而已。他们要把私有制永远打入地狱,以为只有这样,人类才能升入“天堂”。再如,对西欧社会民主党执政的一些国家为确定其社会性质在中国学者中争论迭起,一些学者根据其私有制的“主体”结构,因而轻蔑地认为,还不是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嘛,与社会主义还差着哩!因此,这个问题,对于认识人类的文明史,对于中国人认识当前的世界与当代的中国,实在是一个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