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出示你们的法律依据
中国上海海关有关负责人:
七月二日一早,我接到亲戚的电话,告知我托他的太太带到上海送给一位读者的一包书刚刚被上海海关扣下了,详情还不知道,只得到了太太的一个手机短讯。我让他再问问情况,一会儿,多得到了一点信息,说是海关人员说:此书是2008年出版的,尚未显示在他们掌握的禁书单上,但是仍需留下审查。
七月三日, 我与他的太太直接通了电话,她说,她告诉海关小姐,她只是为别人带的,并不知道里面包的是什么。那位小姐态度倒是十分和蔼,说:“按规定,我们必须留下来 检查。我们看过了没有问题,会打电话通知你来取回。”还给开了个收据。她说她对这位小姐说:“你们这个规定应该公布出来让我们知道,我们好遵守,下次再有人让帮着带东西,若属于不让带的,我们不带就是了。”那位海关小姐回答说:“那我们不能让你知道,这是我们内部掌握的。”
书是我请这位到上海出公差的美国公民带给上海的一位要看书的读者的,就这包属于我个人的、由美国合法出版社合法出版的书籍的被扣留,我有如下问题要求中国上海海关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一条法律:宪法?治安法?刑法?出版法?还是什么法律,允许中国海关这样的执法机构自行制定不予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知晓的,制约他们携带物品的“内部掌握规定”?
中国海关的“内部掌握规定”中的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了:美国人从美国带入中国境内的由美国出版社出版的图书,需经中国海关扣留、审查后,若无问题方可退还带书入境的美国公民?
中国海关“内部掌握规定”中限定的“有问题或没问题”的具体鉴定行文是什么?
“我们看过”,这个执行审查的“我们”是谁?是中国上海海关内部的一个专门审查外国公民带入中国境内的由外国出版社出版的书籍的机构?还是要上交什么其他部门审查?
如果是中国上海海关内设有这样的一个审查部门,那么这样一个文字审查机构的设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哪一条、哪一款?
如果这个“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外的什么机构,那么这个机构是谁?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这样一个执法机构的隶属关系是什么?
如果是横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哪一个法律、这个法律的哪条、哪款规定海关需要为这个机构代为扣留外国公民带入的外国出版社的图书,交由他们审查。这个横向的单位凭什么有对海关下达指令的权力?
如果是纵向的,请问这是国务院机构中的哪一个?如果不是国务院机构而是如中共中央宣传部这样的共产党部门,那么凭的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一条法律,共产党的机构可以有比国家执法机构更大的权力,可以命令执法部门代他们扣留外国人带入中国境内的外国出版物?
最后,无论这个“我们”是谁,我想请实施审查的这个“我们”考虑以下事实:
我在海外虽然对国内情况了解不详,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先生倡导的“建立合谐社会”,我还是耳熟的。何谓合谐?人长一张口,有口皆要言,一个人人能够讲话,一个人人能够讲真话的社会才会是合谐的。
你们扣下的那个包中有三本一套《李锐日记》,时间涵盖1947-1954,1960-1965,1966-1979,这在书的封面上用黑色字体印刷,一目了然;另一本书是《云天孤雁待春还——1975-1979李锐家信集》,1975-1979几个大字也是一目了然。李锐何许人?1917年生人,如今已届91岁高龄,一二•九时期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共产党元老,曾经担任过高岗、陈云、毛泽东(兼职)秘书,湖南省委宣传部部长,水电部副部长,国家能源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中共中央委员,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这两册书内容何涉?1947-1954李锐官不大,先是当的一个共产党占领地区的报社社长,后来在被共产党解放了的东北当了一段高岗、陈云的秘书,然后随大军南下,到湖南办报、做宣传工作,1952年北上北京,开创新生共和国的水电事业。有正常理智的人都能判断,这一时期日记不会含有国家机密,即使涉及国事,一个局级干部所知“秘密”有限不说,即便真是当时的“机密”,也已是55年前之事,早无秘可言。1960年至1979年, 李锐是一介戴罪之身的平民,与国家机密远隔千山万水。若如此之人的如此之言,再不能通过“我们”的审查标准,敬请中国上海海关转告这个“我们”,他们是在 公然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建立合谐社会”的号召,是在“惟恐天下不乱”地制造事端。在他们下手签下:“不予通过审查”的批示之前,请好好想一下自己 最后会落得个什么下场。
我拿着你们的收据,等待着你们的答复。若得不到你们对扣留我的书籍的有法律依据的回复,我将委托我的律师在中国上海地方法院对你们提起起诉。若不获受理,我将在美国对中国上海海关提起诉讼,勿谓言之不预。
此致,
敬礼!
李南央
——美国溪流出版社出版《李锐日记》、《云天孤雁待春还》二书的编者
于美国旧金山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