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普遍认为,被指派介入杨佳案的律师谢有明不适合做杨佳的辩护律师,原因有两点:一,他是上海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与受害人单位闸北警方属同一“老板”;二,是他发表了“杨佳精神状况正常”、“法律意识强”、“估计是死刑”等不利于杨佳的言论。然而,事情的戏剧性在于,“法律意识强”的杨佳偏偏选中了谢律师和他搭档,而拒绝了父亲为他聘请的另一位律师。

报道这一消息的新华社电讯中暗含了一种解释:杨佳和父亲关系不融洽,他只信任母亲,这两位律师手里的材料上有母亲的签名。更加戏剧性的是,扮演着如此关键角色的杨母,却莫名其妙地失踪了。

案件发生的当日下午,杨母被警方带到北京大屯派出所配合调查,随后就和亲属失去了联系。亲属到派出所去询问,得到的回复竟然是按走失人员报案。带走她的是上海警方,但上海警方称不知情,或曰“此案侦查阶段结束,不再发布消息”。要知道,如果一个公民被警方带走,然后就失踪了,那么这是另一桩案子了,而不是“此案”。这一桩案子本身就非同小可,加上与“此案”的关系,自然备受关注。警方有责任向当事人的亲属和社会公众释疑解惑,而不能以“此案侦查结束”为由来搪塞。

就“此案”而言,杨母是在何种情况下委托律师的,杨佳是否知道母亲失踪的消息,显然是不容忽视的情节。

这一起惨烈的袭警案发生后,虽然网络上有人为杨佳叫好,但是主流舆论无疑是同情受害民警。如果杨佳的确精神正常,那么死刑判决应该确凿无疑。但是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越要谨慎行事,不要让正义的伸张因为细节的不当处理而受挫。

我想起美国的辛普森案。至今还有很多美国人相信,在1994年夏天的那个夜晚,辛普森残忍地杀害了他的前妻及其男友。当时警方也“人赃俱获”,“铁证如山”,但是最后陪审团裁定他无罪释放。辩方首先指出,警察是“在没有获得搜捕证的情况下非法搜查民宅”,拿到的那些证据都应该视作无效。最要命的是,办案主力警察福尔曼被辩方指控为种族歧视者。他在法庭上宣称自己从来没有用过“黑鬼”这个歧视性词语,结果辩方找到一盒录像带,证明他在一个短时期内把这个词用了数十次。当法庭上出现辛普森戴不上那双血手套的情节时,陪审团基本上相信了这位黑人明星是遭到种族歧视者的陷害了。

这一场“世纪审判”使得警方备受打击。“在世界面前,洛杉矶警察局威信扫地。现在我们都得为此付出代价。”但是和我们一些舆论推论相反的是,并没有因为可疑的辛普森没有受到“严惩”,美国就杀妻成风了;此案的正面收获应该是,警察在此后办案的过程中不得不更加严守法律程序了。

中国的法律和美国并不完全一样,杨佳也不是辛普森,上海更不是洛杉矶。然而,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上,显然有一个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也都承认并坚持的“普世价值”。舆论呼吁此案异地公开审理,我相信任何人都不会把这种呼吁误认为是对凶杀犯罪的支持,而会理解成是在细节上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也是对警方收获更多公众信任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