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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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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劢(维基百科图片)
 
 
一,引言
   
众所周知,联邦制和反联邦制的争论实质上是关系到中国的宪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回首百年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在民国初期曾有过一次联邦制和反联邦制的大争论,以梁启超张君劢的反联邦制派的胜利而告终,以致有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诞生,它彻底地否定了列宁主义的联邦制理论,而采用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具備了相當程度的聯邦主義精神的縣省逐級自治制度”。而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首先在海外然后引发起国内,又冒出了一股“联邦热”。究竟为何会引发起这一股“联邦热”的呢?这就需要从头开始讲述近现代中国宪政思想史的精华。
   
何为宪政思想史?钱宁峰于《法学》2011年第6期发表的《当前宪法史研究三大范式的反思》 一文中说“随着宪法史研究的学术性回归,当前宪法史研究(中国内地)呈现出思潮史、文本史和学说史三大范式。 ” 又说,“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传统中国思想史领域,逐渐出现了以宪政思想史为主题的研究。这种宪政思想史往往是以宪政文化的面目出现的,其基本思路就是将宪政视为一种文化,以文化视角观察宪法在近现代中国的引入过程和内在逻辑。” 
    
经过研究,笔者认为,对中国近现代宪政思想史有宪政思想史重要意义和起重要作用的人物及思想应该分为三派,即梁启超张君劢派,孙中山蒋介石派,陈独秀毛泽东派。对这三派各自的宪政思想的发展作一梳理,是中国近现代宪政思想史研究主要任务。只有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彻底地终结这一次的单一制与联邦制之间的争论,也只有在这样的思想认识的条件下,才能彻底地理解这一次的单一制与联邦制之间的争论产生的真正原因,从而能在梁启超张君劢宪政思想的基础上找出正确的出路。针对此原因,结合笔者对梁启超张君劢宪政思想的理解,提出变种的具有联邦主义精神的单一制与联邦制之间的争论制国体方案,供中国广大民众作一选择。
   
限于篇幅的关系,又由于上一篇文章已讨论了一点陈独秀毛泽东派的在民族问题上的宪政思想,故无需在本系列再专设一文来赘言 。尽管有许多要点还需要加以说明,那就看情况留给后续文章来处理了。本文主要把力量集中在对梁启超张君劢派宪政思想的分析上。下一篇文章将集中对孙中山蒋介石派宪政思想的分析上。
二,历史回眸
        
“1912 年 1 月 1 日, 中华民国正式成立。而民国的建设却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外则列强未予承认, 蒙藏问题危机叠起; 内则各省都督专权跋扈, 中央政体被架空, 中央权力萎缩, 行政效能低下, 社会动荡不安。因此, 深受大一统思想影响的知识分 子纷纷高唱中央集权, 主张建立一个效能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不利于建设中央权威的联邦制开始遭到否定。梁启超指责联邦制是自求劣败 。而章太炎在演说时说: 至美之联邦制, 犹与中国格不相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党派[ M] , 北京: 档案出版社, 1994.  ( P8))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后, 也不再提联邦制。”(引自于孔祥东 《试论民国初关于国家体制的一场争论 —大中华杂志与联邦制之争》)
       
在民国三年至五年, 随着袁世凯帝制阴谋日益暴露, 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受到质疑, 联邦制作为反袁专制的理论受到推崇。章士钊,戴季陶,张东荪等人纷纷撰文,鼓吹联邦制。比如,戴季陶,国民党要员,是当时主张联邦制的重要代表人物。1914 年 7 月, 戴季陶在民国杂志上发表长文 《中国民国与联邦组织》。他认为联邦制之于单一制有五利五弊, 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 中国应实行联邦制; 从联邦制的运用范围和中国的历史情况与现状来看, 联邦制也适用于中国。最后, 戴氏认为: 中华民国非组织为联邦不可。(戴季陶. 《中国民国与联邦组织》[ J] , 转自张开沅. 戴季陶集[ C] , 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0. )
       
联邦论再度高涨后, 各种报刊杂志纷纷加入了讨论。在大多数报刊杂志都支持联邦制的情况下, 大中华杂志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它认为中国当时不宜实行联邦制。大中华杂志由中华书局出资于1915 年 1 月 20 日, 在上海创刊, 1917 年 1 月因经济原因停刊, 前后共出版两 卷, 共 24 期。它是民初中华书局的八大杂志之一, 梁启超担任主任撰述, 还有一批名家为其执笔。如张君劢发表了《联邦十不可论》。(张君劢. 《联邦十不可论》[J] , 大中华杂志( 第二卷第九 期) , 1916- 09- 20.)
       
孔祥东认为,“大中华杂志开创了学理上反对中国采用联邦制的先河。民初, 袁世凯、梁启超、章太炎 等对联邦制的批评是出于政治上的需要, 并不是属于学理探究。大中华杂志对联邦制的研究虽然也是出于对中国现实政治的关注, 目的也是经世致用, 但政治倾向性并不强, 在本质上仍属于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的范畴。大中华杂志考察当时主要的联邦制国家如美、德、瑞士等的历史和现实, 参照中国当时的国情, 认为联邦制不适合中国。中 国的国情并不仅仅是地广人众, 一贯的政治习惯和观念也是国情的一个方面。我国是 数千年一统之国 , 国家统一的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联邦制分权主张有分裂 国家之感不符合国人的政治愿望。在民初, 缺乏地方自治基础, 军阀割据的情况下实行联邦制 不啻明目张胆提倡武 人割据, 替武人割据的现状加上一层宪法保障。大中华杂志对于联邦制和中国国情理性的考察和思考, 有助于国人正确地认识联邦制和当时的国情”。(引自于孔祥东 《试论民国初关于国家体制的一场争论 —大中华杂志与联邦制之争》)
三,对梁启超张君劢派有关民族问题和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宪政思想的评点
  
在评点之前,首先来梳理一下梁启超张君劢有关民族问题和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宪政思想上的变动,以寻找出他们的思想发展的轨迹。
     
早在辛亥革命之前,梁启超就开始了对于国家结构问题的思考与探索。当然,梁启超对国家结构的探索有一个萌芽、逐渐展开、从自发到自觉、从感觉到理性、从局部到系统的深化过程。在辛亥革命前,由于君主政治、王朝体制还在传统的旧轨道上运行,受制于这种现实的政治环境,梁启超主要是从地方自治的角度来思考国家的结构形式问题的。
   
1897年11月,梁启超来到长沙,出任湖南时务学堂的总教习。此间,在一封给湖南主政者陈宝箴的信中,梁启超提出了他的地方自立的观点。 
   
即使承认既有的政治框架,梁启超还是愿意冒着“大逆不道”的心理压力,提出地方自立的政治方案,主要的动因就在于:甲午之后,西方列强对中国形成的“瓜分之势”越来越急迫。为了应对瓜分狂潮,为了给中国留下一线生机,梁启超才提出了“一二省可以自立”的设想。由此可见,梁启超最初的“地方自立”思想,并不是理论推导的结果,甚至也不是对国家结构进行通盘考虑的结果,而是一个应急性的救亡之策:万一多数国土都沦为了列强的势力范围,总还有“一二省”能够顽强地生存下来,为中华文明留下一线生的希望。不过,两年后的1899年,已经流亡到日本的梁启超回忆他在湖南的活动时,对他当时的活动进行了理论上的提升,称自己“专以提倡实学,唤起士论,完成地方自治政体为主义”(梁启超:“戊戌政变记”,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42页。)——这可能是梁启超第一次直接提出具有国家结构意义的宪法理论:地方自治主义。换言之,在此时的梁启超看来,地方自治不仅是一个应急之策,同时还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的学说或主义。这标志着,梁启超对于以地方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结构问题,开始有了初步的理论自觉。
   
大陆学者喻中先生分析了梁启超于1899年发表的“商会议”,1902年“教育政策私议”,1903年写成的“新民说”,1903年发表的“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等文章的论述后,于《辛亥革命与梁启超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的形成》(《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总结性地指出,“辛亥之前的梁启超主要从“中央集权/地方自治”二元划分的角度,侧重于论证地方自治的多重价值:首先,它是自由、民权的制度表达;其次,它也是共和、立宪的制度载体;最后,它还是立国、强国的制度保障。换言之,辛亥前的梁启超,主要是一个“地方自治”论者,强调从地方自治的角度来改良中国的政治现实。”  
   
武昌起义的枪声刚刚平息,梁启超就发表了“新中国建设问题”一文,以上下两篇分别论述了两个问题:单一制与联邦制的选择问题,虚君共和与民主共和的选择问题。按照梁启超的这种排序,作为国家结构形式的单一制与联邦制问题,是“新中国建设”应当首先考虑的第一个问题。它的意义,至少不逊于虚君共和与民主共和的选择问题。
   
喻中先生写道,“在这篇文章中,梁启超首先阐明了问题的由来:“我国之大一统,逾两千年。单一国、联邦国之问题,本无从发生也。自一月来,各省相继宣告独立,识微之士,始思标此义以谋结合”,这就是说,“单一制/联邦制”的问题是辛亥革命进程中的政治现实催生出来的。在此之前,大一统的中华已经习惯于单一制的政治结构,根本就不发生“单一制/联邦制”的选择问题,是辛亥年间的“各省宣告独立”这一事实,已经在中华大地上造成了联邦制的可能趋势,才使“单一制/联邦制”的选择成为了一个极其现实、不容回避的政治法律问题,“凡一问题之发生,皆起于不得已,今既有各省独立之事实,人人忧将来统一之艰,然后心理乃趋于此著”。在国家结构已经走向十字路口之际,梁启超通过“单一制/联邦制”的比较,从多个不同的角度,论述了“新中国”应当选择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基本思想。”
   
“梁启超分别从国家结构的演进规律,国家结构与历史传统,联邦制所需要的人力资源,救亡图存的现实需要,等等几个方面,阐述了中国选择单一制国家结构的理由。这几个方面的论述,构成了梁启超关于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基本思想。” 梁启超阐述了中国选择单一制国家结构的理由,敬请关注中国未来国家结构的朋友查阅有关的文献。本文为无需赘言。
     
1912年4月,清帝刚刚退位,梁启超又发表了“中国立国大方针”一文,其中阐述的立国之道,也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问题。梁启超就提出:“我国虽曰五千年古国乎,然畴昔憔憔悴于专制政体之下,国家重要机关,一切未备,……以严格的国家学衡之,虽谓我国自始未成国可耳。……惟以此故,而知人人渴望完全国家之出现,渴望新国家之组织,若大旱之待云霓。”(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488页)然而,要建设一个“完全国家”,要让“国家之组织”健全起来,就必须建立一个单一制国家。为此,梁启超在自己拟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第一条就规定:“中华民国永远定为统一共和国”,梁启超还特别说明:“共和上加统一两字者,示别于联邦制也。”(梁启超:《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载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615页。)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来自异域的伯伦知理的国家主义,终于变成了梁启超笔下的单一制宪法条款。
    
但也有学者如马勇认为,从现有资料看,联邦制在近代中国的最早明确提出,要推近代著名的政论家、思想家梁启超。1901年冬 , 流亡于日本的梁启超在《清议报》上发表的《卢梭学案》一文 ,凭此文马勇错误地认为,“显而易见,梁启超的意思不仅中国应该走上联邦制道路以解决中央集权危机,而且中国的实际情况也最适宜联邦制,最具有实行联邦制的内在要求和外部条件。”(马勇《清末联邦制何以不可能 》)
    
其实,马勇就根本没有看到,1903年初春,梁启超出访北美这一事件,对梁启超在“单一制/联邦制”这种国家结构思想认识上,梁启超能在武昌起义暴发后立即正式提出了单一制国家结构的立国之道起到的作用。
    
喻中说,“梁启超虽然是在武昌起义暴发后才正式提出了单一制国家结构的立国之道,但是,他对国家主义的认同早在辛亥之前就已经产生了。张灏认为,“1903年初春,梁启超出访北美,……思想中开始出现明显的国家主义倾向,但这归根结底并不代表一个新的起点,而是他思想中已潜伏的某些基本倾向的一个最终的发展。国家主义的倾向在随后的几年中愈加明显,这决定了梁在许多重大问题上的政治态度。”([美]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1890-1907)》,崔志海、葛夫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169页。)这就意味着,经过长达十年的思想积淀,国家主义已经成为了梁启超思想的一个基本的立足点,决定了梁启超在“单一制/联邦制”这种重大问题上的政治态度。可见,梁启超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并不是一个轻率的、偶然产生的念头,而是多年前就认同的国家主义的产物。”(引于喻中《辛亥革命与梁启超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的形成》(《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正是因为梁启超关于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基本思想的确立,才有1915年大中华杂志开创的学理上反对中国采用联邦制的先河。在梁启超主持的大中华杂志上,张君劢发表了他的《联邦十不可论》。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再细述。只是提出一条,这是为后面论述梁启超张君劢派有关民族问题和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宪政思想作一铺垫。
    
张君劢提出,“为了确定省在国法之地位 应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 一) 设置省长和省议会, 以确定省之 法人地位; ( 二) 规定省长只负责本省之责, 不涉及中央事 务, 中央亦不能以自己的好恶变更省长的地位, 以确定省之 行政权; ( 三) 规定省内立法决于省议会, 凡属省议会之权, 中央不得干涉, 以确定省之立法权; ( 四) 划定省税与中央税 的界限, 以确定省税和财产权。处理中央与省之间关系, 并 不能以牺牲中央对地方的领导权和监督权为前提, 也不能 以废省为前提。由此可见, 大中华杂志所主张的这种国家体制是一种既非联邦制, 亦非严格意义上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郑大华. 张君劢[ M] , 北京: 中华书局, 1997.  (P51))“这种新体制已经奠定了我国(严格地讲,是中华民国,是台湾,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它早就抛弃了张君劢四六宪法,实行了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制,比如中共中央可派一个湖南人委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实际的第一把手。)当代国家结构形式的学理基础。”此原话引自于孔祥东 《试论民国初关于国家体制的一场争论 —大中华杂志与联邦制之争》一文,只是加上了笔者的批点而已。
    
1946政治协商会议期间, 张君劢仔细倾听各方意见,折中整合,写出了一个妥协式十二条原则,即对《五五宪草》提出了十二条修改原则。该方案提出后,“在野各方面莫不欣然色喜,一致赞成”,国民党的代表孙科也不得不表示支持。当时,梁漱溟曾赞叹说,这”十二条原则”是张氏“用偷梁换柱的巧妙手段,保全五权宪法之名,运入英美宪政之实”。 
  
在这一过程中,还有一段声色俱佳的插曲:某日,共产党的周恩来跑到张君劢住处哭诉:你怎么把国民党的三民主义列入宪法第一条了呢?这样我们还能有什么作为呢?张君劢不急不缓地回答:你有没有看清楚?第一条是「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所谓“三民主义”,这里其实是“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啊!这三民不就是美国林肯总统的三民吗?你有什么好反对的呢?于是周恩来说了声:“我懂了”,就走了。有鉴于此,中共的周恩来后来对张君劢方案一直表示“佩服”(這段故事據前民社黨國大代表王培基引述的。–笔者注 ) 。(引自于陈奎德:《失踪的“宪法之父”——张君劢》)
    
台灣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雖經七次修改,但本文架構猶存。這個憲法的本文,是一九四六年(民國卅五年)由「政治協商會議」草擬、同年十二月年由國民大會通過、一九四七年(民國卅六年)十二月廿五日正式施行的。而所謂「政治協商會議」草擬,這個真正具體的草擬者,就是張君勱。 
    
众所周知,一个国家的建国文献,一般都诞生于这个国家漫长演进过程的转折点上。在政治法律思想领域,只要提及建国文献,人们最容易想起的,是以《联邦党人文集》为代表的美国建国文献。的确,美国成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联邦制国家,为联邦共和国奠定了思想基础的《联邦党人文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果说,为了联邦制合众国的建构,独立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军事上的支持,1787年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政治与法律上的保障,那么,以《联邦党人文集》为核心的建国文献就提供了思想与理论上的依据。试想,如果没有以《联邦党人文集》为代表的建国文献,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共和国,就可能陷入“名不正则言不顺”的境地。可见,一个国家的建国文献,实际上是一个国家从思想上站立起来的依据。
    
中国在从“清帝国”(君主制)向“中华民国”(共和制)的转型过程中,哪些人的哪些文献具有“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意义,构成了严格意义上的“建国文献”,“中华民国建国文献”?由于中国的特殊性,1949年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武力夺取了政权,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哪些人的哪些文献又够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文献?,,,这些问题的回答明显地超出了本文的主旨,这里只能点到为止。
     
而就中华民国建国文献而言,笔者认为,梁启超在辛亥革命时期阐述的“立国大方针”、“新中国建设”之道,构成了中华民国居于核心地位的建国文献,(大陆学者喻中也持此观点), 由于《中華民國憲法》的通过和实施的缘故,张君劢起草的《中華民國憲法》以及他的《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 自然而然地也构成了中华民国居于核心地位的建国文献。而在《中華民國憲法》的实施的过程中,我们还必须看到蒋介石国民党,是怎么样地百般阻挠张君劢在《中華民國憲法》和《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这些中华民国建国文献中所提出的建国思想的实现,是怎么样地违反《中華民國憲法》建国思想。这留着下面来说明。我们宪政思想史研究学者认为,应该将中国近现代宪政思想上重要意义的思想派别划分为三派,即梁启超张君劢派,孙中山蒋介石派,陈独秀毛泽东派,而在此基础上深入的研究。因此有本文在主旨中有三分法之说的由来。这也是本文与其他研究宪政思想的文章的区别之处。
   
对梁启超张君劢派有关民族问题和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宪政思想的评点。我们是将民族问题和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宪政思想看成为一个理论系统来进行分析的。
  
1)梁启超是提出“中华民族”称谓的第一人。 
   
1901年,梁启超发表《中国史叙论》一文,首次提出了“中国民族”的概念。1905年,梁启超又写了《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一文,从历史演变的角度重点分析了中国民族的多元性和混合性,并断然下结论说:“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民族混合而成”。由此,梁启超真正完成了“中华民族”一词从形式到内容的革命性创造。这就是,中华民族指中国境内的所有民族,汉满蒙回藏等为一家,是多元混合的。 
 
2)梁启超提出了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基本思想,但就中央与地方的国家结构而言,梁启超张君劢又提出了一种既非联邦制, 亦非严格意义上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并依此设计了中华民国宪法。就此司徒一先生在 《民國憲法的聯邦主義精神—致聯邦主義者的呼籲》和長弓手先生在《试论联邦主义对中国的意义》文章中高度评价了民国宪法的这种特殊类型的单一制国家结构的意义,并确认,民國憲法具備了相當程度的聯邦主義精神。
 
3)是建立一党制,还是多党制的中国?
多党制是构建民主制度的核心要素。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产物。政党政治有两种,一种是一党制,一种是多党制。多党制是民主政治,一党及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都是专制政治。多党制是一种党派间平等、和平竞争的政治制度。
    
梁启超张君劢从来就主张,中国应该走多党制的民主制度。 成立于1931年于的张君劢为首的中国国家社会党组党目的“乃纯是为了国民党的‘党外无党’一句话而激成的”(张东荪:《民主与理性》,商务印书馆 1946年版第4 页。),1941年3月19日由张君劢创导的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在重庆秘密成立,并之后公开活动于中国政治舞台,为此张君劢就失去了人身自由,被国民党软禁于重庆南岸汪山达近三年[1942年初-1944年底]之久,以致使中国政治发展从1942年初-1946年初整整四年时间内,丢失了张君劢这样的一位对当时的中国政治发展有着极其重大意义的人物的作用的发挥。(可参见,孟泳新 《揭秘民盟历史:张君劢与民盟的诞生》, 孟泳新 《张君劢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创建第一人》  )    
    
此点是梁启超张君劢派与孙中山蒋介石派,与陈独秀毛泽东派的最重要的区分点,请诸位读者注意。
  
4)张君劢在四六年「中华民国宪法」中提出了中国宜搞内阁制。 
  
按原先五五宪法设计的“原来一身三任(国家元首、行政院长、国民大会主席)的总统”在张君劢的手中“变为一个虚位的国家元首,处于虚尊地位,”进而“否定了“五五宪草”的“变相一党专政和大总统个人极权独裁””,为“全国人民展示了一个光明的和平民主的政治发展前途”。 
     
黄创夏在《五十年前 张君劢就预言今日的宪政乱象》一文中,写道,“而在制宪的过程中,由于总统的职权太小,并且套不进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国民党多次翻案,张君劢多次坚决而强烈的对抗国民党的主张,不但公开陈述理念,更多次不惜退席抗争,换得理念的贯彻,也让史家称「中华民国宪法」是张君劢「一人之宪法」”。
     
黄创夏又说,“「总统与行政院长之间的问题,有必要好好的处理一下」这是张君劢在制宪之后的日记手稿,不过由于国共内战、分裂,张君劢一直没有后续诠释这个问题,也让这个问题,成了五十年来民国宪政史上最难厘清的问题”。 
     
“而在他对总统产生的方式,在长程的设计中以「间接选举」,由各地方议会的议员间接选举行使为目标,有意的缩减总统的民意基础,也可以看出来,张君劢有意将总统「虚位化」的倾向。但真正的想法是什么?由于张君劢并没有多说明,恐怕将成为历史之谜了”。“虽然总统和行政院长的定位并不清楚,但是张君劢的设计中,立法和行政的关系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设计并不相同。张君劢将孙中山的五院「合作」改成了「制衡」”。
     
“而这次修宪最大争议的冻省,张君劢则是压根没想到过,因为,当年中华民国是实实在在的拥有三十五行省,而不是祇有一个「中华民国在台湾」,张君劢当时并无法未卜先知,想象今日冻省所引发的议题内涵。” 
   
笔者认为,黄创夏的对张君劢在制定「中华民国宪法」时的功绩的肯定,以及点出了张君劢的设计和孙中山的设计在五权宪法设计上的区别在于张君劢将孙中山的五院「合作」改成了「制衡」,点出了张君劢有意将总统「虚位化」的倾向,这几点都是客观的也是公正的。我们后面还要提到。
  
 5)从建立完备的法律宪法系统是建国之本的角度来分析。
   
这里我们只要点出,毛泽东,蒋介石,与张君劢的出身就可一目了然了。毛泽东是靠枪杆子出政权起家的,蒋介石是靠黄埔军校发家的,二人都对法律宪法一窍不通,甚至于我们可以这样地讲,对张君劢,毛泽东蒋介石阵营中都无人敢望其项背的。张君劢“用偷梁换柱的巧妙手段”化解了四六年宪法矛盾,最后获得三派的赞许。就是一个证明。
  
毛泽东蒋介石都是靠着“革命”二字发家。腾讯网文章《张君劢,革命的目的与手段》 一文写的好,张氏解释道:自己对俄、德革命的褒贬,并不针对其实现社会主义的目的,而仅仅针对其所采用的手段。张氏将自己定性为“希冀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革命之一人”,即一个推崇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社会主义者。张氏说,自己之所以不推崇列宁式革命,是因为其“失于法律主义”,毫无法律可言——法律上的民主,意味着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但列宁政府成立,“惟劳动者得参与政治,而其他阶级则否”。张氏说,就推崇劳动而言,这种做法或许有其必要性,但推崇过度以至于剥夺其他国民的政治权利,则违背了法律的民主、平等之义。
   
张氏的批评者对其以“是否遵守法律的民主、平等之义”为标准取舍德、俄革命很不以为然。批评者们的代表意见是:“事实的经过,有种种不满人意的地方,只能认为手段错误,却不能据为评价的根据,因为这种错误的手段,是非常容易消灭的,只要觉得不对,便可更正。”——意即如果目的是极好的,则不必对手段太过较真。张氏非常不同意这种观点,他反驳道:对于社会革命而言,采取何种手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天下往往有这种情况,即主义虽“甚正当”,可是因“手段之误”,而使革命“流毒无穷”;相反,“主义虽不完满”,但因“手段不误”,却收到了“和平中正之结果”。张氏尤其强调:革命的手段“关于一国利害至重且大”,如果手段发生了错误,要想再去“更正”,绝不会是一件“举手之劳”的容易事,有志于社会革命者,必须事先在手段问题上下一番认真的“取舍”功夫,切不可“淡焉视之””。
     
宪政主义体现了对人类自由选择和深思熟虑的充分自信,它根源于西方政治文化中的自然法传统、基督教传统以及契约论传统,汲取了西方法治理论、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等理论的精华,形成了“权利”与“权力”两个重要的维度。但是大多数学者还是倾向于认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给西方带来了宪政主义。以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为代表宪政主义者提出的三权分立、人权保护以及民主程序等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构成了宪政主义的基本理论体系,开创了西方宪政主义的政治文化传统。 
     
陈弘毅在《宪政主义在台湾与香港的实践》一文中写道,“宪政主义是一种规范性思想,它的规范的内容就是人类社会应该怎样去组织国家和政治生活。” “从非宪政主义到宪政主义的过渡,是人类文明的表现”。 “宪政主义可以分为八个层次。第一就是法治原则,就是政府的行为要受到某些基本法律的限制;第二就是宪法的凌驾性,就是宪法要高于一般的法律,修改宪法会比修改一般的法律严谨,宪法要规定政府的组织形态;第三法律一定要符合某些标准,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就是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法律要清晰明确,法律制定以后一定要公开公布,要有不追溯以往的原则,法律应该有稳定性,并且公正无私;第四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这个也是宪政主义的一个元素;第五保障人权;第六司法审查的制度,包括违宪审查,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第七就是民主,就是某些重要的政府职位,必须由民选产生;第八就是要更完备的民主法治体制,总统应该利用普选来产生。把宪政主义分为八个方面,就可以更好地去分析评价是否符合宪政主义的要求、标准。” 
      
从前面对梁启超张君劢派有关民族问题和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宪政思想的理论系统的评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梁启超张君劢派有关民族问题和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宪政思想从理论系统来讲基本上是完备的和是完整的,从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来讲基本上是完全符合宪政主义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 从世界潮流来讲也是完全符合或朝向世界先进现代国家英国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家立国之基本原理的方向靠拢或迈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