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1日,笔者到北京市丰台区寿宝庄进行社会调查时,从湖南省凤凰县女性访民刘玉英手里得到一大摞上访材料,其中详细记录了一位举报人被反贪局副局长罗织陷害为被举报人同案犯的离奇案例。
一、湖南省检察院的刑事复查
在落款时间为2007年8月27日的“湘检刑申复通字[2007]2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中,较为权威地记录了申诉方与原审法院之间的分歧所在。摘录如下:
申诉人陈武利及其母亲刘玉英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00]凤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州中刑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书和(2003)州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对陈武利的裁判,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7年6月21日立案复查。
申诉人陈武利、刘玉英提出:(1)原中国建设银行凤凰县支行道门口储蓄所所长张清勇与陈武利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陈武利办理无存折取款手续是张清勇安排的,陈武利没有与张清勇共谋,也没有挪用公款的动机;(2)陈武利向其所在储蓄所所长张清勇和凤凰县建设银行领导反映帐、折不符和无存折取款的现象,说明陈武利主观上没有帮助张清勇挪用公款的故意。
原审法院裁判认定:1997年11月至1998年4月,凤凰县无业人员张斌(后另案被判处无期徒刑)同凤凰县农业银行城郊营业所职工包良忠(已判刑)内外勾结,采取高息揽储,不用存折将储户存款取出挪作他用。因储户存款期满,储户须取款,张斌怕事情暴露,于1998年5月找到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凤凰县支行道门口储蓄所所长的妹夫张清勇讲:“我帮你拉些存款,你要不要?”张清勇讲:“拉得越多越好,正好帮我完成任务。”事后张斌即找到吴红花、吴妹清等人以付高额手续费要其联系储户存款到凤凰县建设银行道门口储蓄所,但存款不得提前支取、转存、抵押,于是吴红花等人先后揽得储户存款1985990元,按事先商定将储户姓名、帐号、金额、密码告知张斌。张斌以办实体、购买小车、装修迪斯高舞厅、做生意等营利活动为由,在没有存折,仅填写取款凭条要张清勇帮忙套取储户存款,同年10月,张清勇对其所储蓄员陈武利讲:“现在张斌在吉首市搞股票投资、装修迪斯高舞厅要钱用,他自己揽得存款,他来取钱(无存折),你帮取一下”,陈表示同意。自1998年5月至1999年1月12日,张清勇、陈武利共帮助张斌挪用储户存入道门口储蓄所存款1850200元,其中陈武利自1998年10月9日至1999年1月1日参与挪用公款756800元。上述套取的存款,均为张斌使用,主要用于做生意、购买小汽车、装修舞厅、付储户手续费及挥霍。案发前张斌从储户手中买回存折15本,通过张清勇销户金额共计376800元,张清勇实际挪用公款1473400元,陈武利实际参与挪用公款数额685500元。案发后追回损失620530.68元(其中张清勇赔偿30万元,张斌女友周婧退还12万元,付梅赔偿2万元,黄自州赔偿1万元,储户退还手续费170530.68元)。目前,仍有852869.32元尚未追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张清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陈武利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院经复查,并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湘检发刑申建字[2007]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陈武利挪用公款案提审。
二、辩护律师的案情介绍
上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是在陈武利已经刑满释放的情况做出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也于2007年9月28日下达“(2007)湘高法刑监三字第12号”《再审决定书》。然而,时间又过去半年多,陈武利与母亲刘玉英依然没有等到复查结果。
据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滕久明于2003年9月撰写的《陈武利挪用公款案件综合材料》介绍,陈武利,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中专文化,原系湖南省凤凰县建设银行道门口储蓄所干部。该储蓄所原有4名工作人员,即张清勇(所长)、陈武利、黄自洲、付梅(女)。陈武利于1998年8月11日调入储蓄所工作,张清勇自同年5月开始为其妻兄张斌(劳改释放犯,曾因诈骗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余年)挪用公款。同年10月许,陈武利当班时发现一中年妇女来存款,帐折(折指存折)不符,立即叩张清勇的BP机,张来到储蓄所后向陈武利解释:“那些钱是揽储来的,存款虽然是活期的,但基本上都是不动的,有的是半年期,有的是一年。刚才那个女的我已经摆平了。”张还讲,张斌刚劳改回来,正在做生意,“以后我或张斌来取这些揽储的钱,你帮忙取一下。”张清勇用同样内容的话对黄自洲、付梅讲过,并要他们帮取款。从1998年5月至1999年11月,张清勇共为张斌挪用公款148万元。其中取款凭条上盖有陈武利私章的有60多万元,盖有黄自洲、付梅私章的分别为40、25万余元。他们三人承认为张清勇取过款,但数额没有那么多,怀疑张清勇偷盖或伪造他们的私章。上班时他们的私章放在柜台上,下班后放在后面的柜子里未上锁。取款凭条都是张斌或张清勇填写的。因无法阻止张清勇挪用公款,陈武利经与黄自洲、付梅商定于1998年12月18日向建行领导举报。1999年11月,建行湘西州中心支行对此事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张清勇开除公职处分,给予陈武利等三人行政处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随后以张清勇挪用公款,陈武利帮助挪用公款提起公诉。2007年7月26日,陈武利被凤凰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刑六年。
在谈到侦查程序违法时,滕久明律师介绍说:本案之所以搅得如此复杂,陈武利之所以错误地受到刑事追究,与办理本案的某检察人员的诱供逼供有关。本来张清勇在头两次交待已经讲清楚:挪用的148万元公款全部是他一个人取的,根本没有谈到要谁帮忙。2000年3月10日第三次交待(检察卷第59页)却突然节外生枝。检察人员问:“给张斌取储户的存款,你喊张武利帮过忙吗?”答:“张斌没有存折来取钱,我都喊他帮一下忙。”问:“所里还有人知道吗?”答:“其他人没有讲过。”这分明是在诱供。张清勇为张斌挪用公款并非只向陈武利一个人讲过,也并非只要陈武利一个人帮取款,某检察人员是知道的,却明知故问,意图是明显的。某检察人员惟恐口供不扎实,还要陈武利亲笔书写供词。据陈武利讲供词是某检察人员写成后要他照抄的。“犯罪嫌疑人陈武利的亲笔供词”这一标题是某检察人员亲笔写的。从供词的内容来看有明显的不真实之处。说什么“在我参加工作之前就跟张清勇一起玩,而我什么事叫他帮忙他也肯帮忙,所以我跟他的关系一直都非常好。”张与陈不是一个地方人,相距二十多公里,从小学到中学直到参加工作之前彼此并不认识。从标题笔迹来看,与检察人员笔迹完全一样。又据陈武利讲,每次审讯他都是某检察人员一人进行。从讯问笔录看虽然写上两个人的名字,但没有记明谁讯问谁记录,笔迹始终是一个人即某检察人员的笔迹。这就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二人进行的规定。由于侦查程序违法,法院不予认真查证核实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以至陈武利受到刑事追究,是本案的症结所在。
三、反贪局副局长杨胜平的“欲加其罪”
滕久明律师所说的某检察人员,就是凤凰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杨胜平。这一事实在以中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委驻州检察院纪检组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监察室落款盖章、落款时间为2000年10月18日的一份公函中有所体现:“刘玉英:你2000年6月23日送来的书面‘申诉状’,反映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杨胜平同志在承办陈武利挪用公款一案中有徇私枉法的问题。经了解,陈武利挪用公款一案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正在查办之中,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清勇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并没有放弃追查,杨胜平同志在该案办理中不存在徇私枉法的问题。因此案正在调查落实中,你作为当事人陈武利的生母,如知道和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或线索,可直接向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反映。欢迎你依法监督我们的工作。”
按照前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所引述的原审法院裁判认定,案发后追回损失620530.68元中,陈武利的同事付梅赔偿2万元,黄自州赔偿1万元。无论这种赔偿是出于何种理由,付梅、黄自州与陈武利共同涉案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原审法院不对付梅、黄自州追究刑事责任,却偏偏判决陈武利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显然是反贪局副局长杨胜平“欲加其罪,何患无辞”的“莫须有”。
凤凰县人民法院[2000]凤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陈武利及其母亲刘玉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州中刑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陈武利被投监服刑。母亲刘玉英代子申诉,从2001年起开始到北京上访申诉。2002年11月29日,湘西州中级法院以(2002)州刑监字第2号再审决定书启动再审程序。2003年11月8日,湖南省律师协会根据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组织部分刑事法律专家对陈武利挪用公款一案进行论证,在《关于陈武利挪用公款案的法律意见书》中一致认为原一审、二审夸大了陈武利挪用公款的事实,且对陈武利有立功表现的有利情节未予认定,量刑明显偏高,建议依法予以改判。(2003)州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给出的判决结果依然是维持原判。
在陈武利服刑期间,由于刘玉英的持续上访和申诉,司法机关先后下达十多份法律文书,结论全部是维持原判。2003年5月15日,当时的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到凤凰县考察期间,刘玉英连同两岁的孙子陈池,被县公安局强行关押34个小时。
据出狱之后的陈武利介绍:“98年当时我在凤凰县建设银行,在银行发现帐、折不符,先后两次向领导反应,然后在2000年3月13号他们就来找我的麻烦,所长他已经被开除了,但是他的姨父是行级的干部,他们以我参与挪用公款这个罪名找我的麻烦的。”
陈武利服刑期间患上湿疣,全身生疮肿烂,监狱不许治疗、不许家属探视及送药,每天带病强制劳动十多个小时,6点20起床晚上9点以后才能下班,他和狱友所加工制造的人造宝石,全部被监狱当局出售谋利。由于超负荷的强制劳动,陈武利出狱之后不仅丧失了工作,而且留下一身病症。
刘玉英认为,杨胜平与张清勇关系密切,他诱使张清勇栽赃陷害陈武利,一方面可以减轻对于张清勇本人的处罚,另一方面可以报复陈武利的举报行为。陈武利的举报有功,到了反贪局副局长杨胜平手里,也就变成了举报有罪。
为了给儿子讨回公道,刘玉英在儿子陈武利出狱之后依然坚持上访。2006年1月5日,刘玉英在最高法院上访时被截访人员强行接回,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5天,这一年的春节她就是在拘留所里度过的。是落款时间为2007年8月27日的“湘检刑申复通字[2007]2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再一次给她带来了一线希望。随着复查再审的一再延迟,她只好把希望一次又一次地寄托在“十七大”、奥运会、后奥运会之类“中央将解决上访问题”的良好预期中。“希望领导能当年包拯再世,海瑞重生,心系天下黎民,掌权明断人间是非,为我儿陈武利昭雪”,几乎成为这位60岁的湖南籍女访民全部的生命寄托。尽管她自己逐渐明白,这样的生命寄托和价值取向,最终注定是要全部落空的;但是,息访罢讼的回头之岸也同样是不可取甚至于不存在的。
在刘玉英的心目中,2008年的奥运会以及其后可能会有的政策调整,几乎成了她最后的希望和寄托。但愿政府当局在奥运之后,那怕是演戏般象征性地体恤一点民间冤情,为刘玉英这样的冤民不至于因绝望而走向极端,提供一点虚幻的理由!!
附:刘玉英手机:13521245229。 陈武利手机:13574386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