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个月内,中国发生了两起令世人揪心的事件。第一件是 “709”案在天津开审,从2016年8月2日至8月5日以“颠覆国家政权”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宣判了四个人,基督教长老胡石根有期徒刑7年半,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世锋有期徒刑7年,维权人士翟岩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基督教信徒勾洪国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709”案以同样罪名批捕的人士,仍有20人被拘等审。第二件是创办了25年的《炎黄春秋》杂志于2016年7月15日被其挂靠单位中国艺术研究院公然抢夺,迄今求告无门。
     对于这两起事件,人们可以从多种角度探求其缘由并做出评判。在笔者看来,发生于体制内外的这两起事件,再次展现了习近平登基以来一贯的执政风格、充分显示习记恶法治国的狂妄和蛮横。习近平登基之初,曾发誓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而且在2012 年12月4日 首都各界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使一些善良的人们以为,新的一届政府会把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走向法治的正确道路上迈出新的步伐。但是,习近平所向往的是“党治”而不是“法治”,所追求的是“以党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所建立的是党的最高权威而不是法律的最高权威。其实,2014年10月习近平煞有介事地主持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他为这个决议所做的冗长说明,明确提出将“党的领导”当作“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本质的特征”和“根本要求”,将中共置于法律的权威之上,明目张胆地否定了“法律至高无上”这一法治最根本的原则,抵消了这个决议中由法律界专家们提出的诸多技术性改进措施。而且,这个决议特别写明,中共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明目张胆地宣示中共将法律当作便利的专政工具来对国民实施统治,彻底颠覆法律限制政府权力以维护公民权利的法治根本原则。我怀疑决议中这“四个善于”,是习本人所加上的得意之笔。在实际行动中,习近平正是以违反法治根本原则的倒行逆施来实施其“社会主义法治”。他上台伊始就全面继承周永康等人所建立的“维稳体制”,并制定一系列侵害公民权利的新法规,动用警力全面强化对积极推进中国法治事业的维权人士及公民社会的严厉打击。只有放在这一脉络中,我们才能准确理解709案和《炎黄春秋》案的荒唐,认清习近平的“法治”说辞只是自欺欺人的一个骗局,认清习近平的“法治”只不过是专制统治者的恶法治国。
    在“709”大抓捕中身陷囹圄的维权律师及其他维权人士,正是当代中国富于公民意识、践行法治原则的先进公民。且不说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国所签署的国际人权法案,《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诉讼和辩护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709”案中被抓捕和判刑的维权律师及其他维权人士,根本没有越出这些法律条文的范围,而是认真履行他们的宪法法律权利、执着追求司法公正。
    “709”案的大抓捕和表演性公审,是党国政治当局打击民间维权力量的一场典型的政治迫害。党国当局成立了中央专案组(当是由国安委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安、检察、法院联合办案,全国政法部门和宣传部门一致行动。按照他们所接受的专业训练,具体操办此案的法官们明知这些维权律师和维权人士并没有犯罪,因而他们尽管也要接受党的领导,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还是争取从轻发落。专案组中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公安、检察人员,也知道这些维权律师和维权人士并没有犯罪,但是,党的领导要求他们兴师问罪、整人立威。于是,他们不顾“禁止非法拘禁”、“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不准刑讯逼供”等等法律规定,对选为目标的维权律师和维权人士“上手段”。滥抓滥捕之后,对那些既非“要犯”而又在精神折磨和肉体折磨的双重重压下无奈服软的囚徒,陆续无罪释放;对那些身为“要犯”或者对制服“要犯”有关键用途的囚徒,如果能在精神折磨和肉体折磨的双重重压下与官方紧密配合,则可开恩取保;如果找遍软肋进行威逼利诱、软硬兼施、敲诈要挟而仍然无法制服,专案组便在党的领导之下徇私枉法、违法硬判。
    党国当局密锣紧鼓地彩排了整整一年,才上映这一场表演性审判(Show Trial)。从法治或正常的司法程序角度看,操办“709”案的种种硬伤昭然若揭、令人叹为观止,并勾起世人对斯大林时代或毛泽东时代司空见惯的表演性审判的痛苦记忆。这些被起诉的维权律师及其他维权人士,都经历了远远超期的非法拘禁,而且强行剥夺家属的知情权和律师的会见权;所有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全部被强行解除,荒谬绝伦地由公安部门委任丑陋不堪的“官派律师”越俎代庖、配合检方定罪(在正常法治国家,涉及如此严重的指控,控辩双方必定经历成年累月的拉锯战);践踏有关法律规定和“士可杀、不可辱”的人伦底线,用尽一切歪门邪道制服囚徒,迫使他们面向电视镜头公开自辱人格、自证其罪或指证同仁;一方面将律师及民间在社会媒体上正常的辩护和案情分析指控为“炒作”案件,另一方面又公然违反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利用国家媒体未审先判,发布《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周世锋们是如何一步步堕向深渊的》等长篇大论,在法院开审案件之前就开动整部国家宣传机器将无辜囚徒确定为“重大犯罪团伙”进行铺天盖地的污名化;明知国际非政府组织对中国的资助款项几乎全部为官办机构所垄断,却将民间维权人士或非政府组织所合法接受的零星国际赞助定罪为颠覆行为;漫无边际地罗织罪名,荒唐滑稽地坐实“革命就是请客吃饭”,将几位朋友同事在饭馆餐桌上的即兴议论也当成组织“颜色革命”的“铁证”;令人发指地滥施蒙昧至极的连坐,株连同仁、下属和家属,包括未成年子女;吸取以往类似案件中辩护律师或亲友借助庭审揭示真相、倡导法治的经验教训,彻底撕下人情或法理之面纱、不让任何家属以及他们聘请的律师到场,既便于制造当局所需要的“真相”,也便于促使受审的受难者在孑然无助、彻底绝望中崩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709”案所罗织的罪名,也直接体现恶法治国。在经历过“无产阶级全面专政”的大灾大难之后,中国有识之士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主动向人类主流文明看齐,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公民权益的良法。但是,因为没有及时实现必要的政治转型,极权时代服务于“无产阶级专政”的一些关键恶法也被党国顽劣地延续至今,只不过是表面上换了更符合法律语言的字眼。比如,“反革命罪”换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换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投机倒把罪”换成了“非法经营罪”。应该说,在以“依法维权”为基本特征的维权运动风起云涌的十几年时间内,朝野博弈的双方都曾走“去政治化”路径。维权人士力图避免政治冲突,想方设法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希望通过法律诉讼和媒体论辩来实现司法救济并推动政治转型。党国当局也对国际社会和世道人心有所顾忌,在构陷迫害政治犯和良心犯时尽量使用“破坏公共秩序”、“寻衅滋事”、 “非法经营罪”等 社会秩序类或经济类罪名。党国制造的“709”案是一个分水岭,千方百计将维权案件“政治化”。党国当局为预防“颜色革命”而将律师正常取证之类的公民维权行动直接安上“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政治罪名;为阻止公民社会的联合互动而将代理维权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以“颠覆国家政权”的政治集团论罪。如此“善于”扭曲法律来服务于党国分化瓦解维权律师群体、系统打压中国公民社会的政治目标,旗帜鲜明地体现明目张胆、肆无忌惮的习记风格。
    《炎黄春秋》案同样是党国当局选择执法、公然践踏法律尊严的一个丑闻。《炎黄春秋》是1991年由杜导正等人自筹资金创办的历史类刊物,揭橥“还原真相、开启民智、唤醒良知、推动革新” 的宗旨,成为具有自由民主倾向的体制内言论平台。该刊最初的主管单位是文化部,于2004年将主管单位改为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其主心骨是中共党内对民主宪政初心未改、对体制内改革夙愿未破的一群“两头真”老人。因为刊物的自由民主倾向,在体制内生存一直如履薄冰,但由于主办者及顾问、编委中有年高德劭的党国功臣,在一批耄耋之年或期颐之寿的老人中很有威望,稍有教养的党国晚辈多少能礼让几分,因而得以在狭缝中生存发展了二十多年。习近平登基之后,明确将揭示并反思中共历史罪错的史学探讨斥为“历史虚无主义”。2013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根据习近平指示发布《关于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通报》(“九号文件”),将宪政民主、普世价值、公民社会、新自由主义、西方新闻观、历史虚无主义和质疑改革开放列为政治禁忌和意识形态上的打击对象。2013年8月,习近平更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八一九讲话”),明确提出对意识形态问题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在这样一种政治和思想氛围中,《炎黄春秋》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为了能够继续“苟全生命于乱世”,《炎黄春秋》同仁委曲求全,进行了残忍的自我阉割,“不碰”军队国家化、三权分立、六四事件、现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家属、多党制、法轮功、民族宗教纠纷、刘晓波等八个方面的话题,以换取在其它话题上仍然能够我行我素。但是,这样的让步并不能让决心要定于一尊、重建意识形态一统江湖的习近平满意。
    2014年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社会群众团体不得作为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为由,要求将《炎黄春秋》的主管单位改为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炎黄春秋》同仁将变更主管单位的这一无理要求当作深具“中国特色”的象征性安排来接受,但于2014年12月18日签订《中国艺术研究院与炎黄春秋杂志社协议书》,保证《炎黄春秋》杂志社有独立的人事任命权、财务自主权和发稿自主权。实际上,直到2016年7月中旬,中国艺术研究院在财政、人事、行政、甚至于官方网页上都没有将《炎黄春秋》杂志社列入其下属单位。《炎黄春秋》同仁们始料未及的是,当初的象征性安排在2016年7月变为中国艺术研究院奉命抢劫《炎黄春秋》的杀手锏。2016年7月15日,中国艺术研究院派员进入《炎黄春秋》杂志社强行接管。《炎黄春秋》同仁面临此等劫难,迅即作出“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痛苦选择,于2016年7月17日发表声明宣布暂时停刊,并同时委托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中国艺术研究院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朝阳法院却在“党的领导”下,以原告和被告双方属于上下级内部关系为理由拒绝立案。中国艺术研究院和《炎黄春秋》杂志社明明是在国家事业登记管理局注册登记、在法律上平等的事业法人主体,而且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签有白纸黑字的协议,堂堂朝阳法院却知法犯法,公然将它们当作一个单位。就这样,中国艺术研究院便像明火执仗的强盗一样,在光天化日之下侵夺名满天下、具有二十万订户的《炎黄春秋》杂志社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厚颜无耻地盗用刊名、刊号以及原编委的名字继续出版《炎黄春秋》。“党的领导”这样鼓励打家劫舍并禁止司法救济,如此“以法治国”,夫复何言!?
    法律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之下所起的作用大相径庭,甚至于截然相反。法律在专制制度之下是专制统治者奴役国民的工具,法律在民主制度之下则能够有效地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和增进公民权益。货真价实的法治本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与专制政治制度不兼容。我一再强调,按照联合国的定义,名副其实的法治至少包括三大原则(同时涉及执法程序和法律内容)。其一是法律至上的原则,所有个人和包括政党和国家在内的实体都受制于法律;其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及执法程序对所有个人和实体都一视同仁,司法必须独立于立法和行政;其三是法律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原则,国家不能制定违反国际人权准则的法律。第一条原则和第二条原则注重的是程序公正,第三条原则注重法律的内容本身。法治所奉行的法律,当然不能是中国古代法家所倡导的严刑峻法、不能是暴君秦始皇焚书坑儒的秦律、不能是暴君朱元璋滥施酷刑的“大诰”、不能是暴君毛泽东迫害无辜的“公安六条”。我们有理由担忧,习近平所理解的法,不是文明世界保护公民权益的正义之法,而是专制时代的严刑峻法和极权党国作为专政工具的治人恶法。当今中国的政治制度是后极权体制,人们既可以执行良法、促进社会多元因素的发展而朝前向宪政民主演进,也可以逆势执行恶法、激活极权机制朝后向极权专制倒退。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之后,现有的政治法律框架已无法应付和满足不同利益集团的诉求。如果要摆脱困境,宪政转型是大势所趋。那些冒着个人风险而又和平理性地追求正义、民主和法治的维权律师和公共知识分子,是中国宪政转型不可或缺的健康力量。现行宪法既然明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未经公民通过民主程序授权而建立的一党专政本来就不具备合法性,理所当然应该改变。众所周知,通过朝野良性互动的“颜色革命”来实现中国宪政转型,是成本最低、代价最小的途径。拒绝这种转型,非愚则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