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第三十个年头,无论对杨佳本人和他的亲人,还是对被杀警察和他们的家庭,此案都是一个大悲剧。更进一步,在整个社会对此案的高度关注中,此案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个人报复的性质,也超出了公民与警察之关系,而是中国社会悲剧的缩影——制度性的悲剧。
毋庸讳言,近年来中国屡屡发生震撼性的血案,凸显了中国社会日益严重的暴戾之气,但其主要根源是官权的暴虐统治。杨佳杀警的舆论效应成倍地放大了社会的暴戾气氛,上海司法机构处理杨佳案的罔顾基本程序正义与期待司法公正的民意,只能继续放大和加深这种暴戾之气。
在愈演愈烈的官民冲突和越来越重的暴戾之气中,民间应该采取怎样的抗争策略,民意主流是否赞成受害者以暴力手段反抗或报复官权,关涉中国转型路径的基本抉择。
我不否认,反抗暴政是受害者的天然权利,特别是当所有依法维权的途径都被堵死,受害者耗费大量个人资源并穷尽全部合法维权手段而依然无效,受害者有权利选择暴力反抗。但即便在中国当下的制度环境和民间生态的制约下,我也不认同反抗暴政的不择手段。个人行使暴力反抗权利的正义性,首先要区分被动的自卫暴力和主动的行凶暴力,其次要区分反体制的暴力和个人复仇的暴力,最后还要视暴力反抗的客观效果来界定。如果暴力反抗是个人复仇的主动施暴,其结果是双方的生命代价,那就是没有赢家的玉石俱焚,也就谈不上正义。
从个人的角度讲,我同情杨佳,因为他是在穷尽依法维权的手段之后才选择暴力复仇的。但杨佳不是英雄或大侠,因为他结束了六个生命。难道对生命的珍重还要区分警民,难道仅仅因为警察的身份被杀就是活该?即便被杀警察中可能有迫害过杨佳的人,也是罪不当株。
我也理解为杨佳叫好的民意,必须忍受暴虐专政机器的当下体验和源远流长的“侠客”记忆,共同塑造民众对“逼上梁山”和“绿林好汉”的高度认同——但在中国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转型中,这种认同绝非中国之福,“侠客”情结背后是仇恨意识,是对法外暴力的崇拜,甚至就是对杀人的崇拜。那些被“逼上梁山”的好汉们,个个都身背人命。反过来说,如果此前没杀过人,也休想成为梁山好汉。
反抗暴虐制度的勇气,不是非要通过“杨佳式复仇”才能凸显;国人的正义感,也不是只有通过“言论泄愤”才能表达;国人的灵魂或良心,也不能只靠仇恨来喂养。因为,仇恨仅仅是人类的“初级感情”,却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如同“人类头脑中的核武器。”(《仇恨的本质》,小拉什。多兹尔著,王江译,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事实上,在互联网时代的中国,杨佳的个人维权也并非穷尽了所有非暴力手段,起码还有一条非暴力维权之路——通过在媒体上公开他的冤情和诉求来寻求舆论救济。传统媒体不行,他还可以利用互联网,类似杨佳的情况大概还不至于被封杀。试想,如果杨佳把他的遭遇和维权过程持续地在网上披露,说不定会引发关注而变成一个公共话题,那么杨佳本人肯定会得到网络民意的支持,鼓励他坚持依法维权,上海警方也将受到网络舆论压力,他也许就不会采取暴力复仇的极端手段。
十九年前的八九运动后期,我曾发动了最后一次四人绝食,我们发表的《六。二绝食宣言》说:“我们主张以和平的方式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反对任何形式的暴力。但是,我们不畏强暴,我们要以和平的方式来显示民间的民主力量的坚韧,以粉碎靠刺刀和谎言来维系的不民主秩序!”《宣言》的最后发出这样的呼吁:“我们不是寻找死亡!我们寻找真的生命!”“我们没有敌人!不要让仇恨和暴力毒化了我们的智慧和中国的民主化进程!”
十九年后的今天,我仍然坚持“以和平的方式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在杨佳案及瓮安民变的问题上,我坚决反对中共专政机关的滥用暴力,正是“以民为敌”的独裁统治造就了霸道滥权的专政工具,也造就了“以官为仇”的民间逆反思维和以暴易暴的报复性反抗。但我不赞成民间的“以暴易暴”,因为个体性暴力复仇和群体性暴力泄愤,并不能解决政治之转型的问题。
是的,党主司法的体制性野蛮必须由具体执行人来实施,警察是执行独裁意志和践踏人权的主要工具,每一个侵权个案都是来自具体执法者的滥权。警察滥用权力时从来不会区分个体与制度,恰恰相反,每个滥权的警察祭出的尚方宝剑必定是“代表国家”、“代表政府”或“代表法律”,但我仍然不赞成把民间反体制的行为转化为对具体执行人的暴力报复,无论这执行者是其他部门的官员还是专政工具(警察等)。换言之,当正义无法通过合法方式实现时,不惜用毁灭他人生命(哪怕是专政工具的生命)来实现正义,这样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更重要的是,多数基层警察不过是党国的廉价工具,正是邪恶的制度把他们推到与民众对立的前沿,导致民众对警察的强烈仇视,民间频发的暴力行为也就必然直接指向警察。如果基层警察经常遭遇民间的暴力袭击,就会加深他们对政权的忠诚,也会增加他们对民间维权和政治变革的敌对情绪。
是的,从古代到现代再到当代,中国独裁制度及其文化的惰性之大,似乎非有流血的革命不足以革新,正如鲁迅所言,中国的改革之难,搬一张桌子都要流血。“瓮安民变”后中共官权有所反省,“杨佳袭警案”后中共头号电视喉舌央视也做了反思性节目,7月24日又发布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这是中共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系统规定,其中特别规定了“处置群体性事件滥用警力可被撤职”。以上变化,似乎为暴力抗争推动变革提供了某种合理性与立竿见影的例证。然而,个别暴力事件促成的“进步”并非体制性的而仅仅权益性的,如果中国的司法进步和政治进步要靠民间暴力来推动,我很难有信心看到中国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前景。
首先,中国从古至今的政权更迭全部是以暴易暴,至今也没有走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怪圈。暴力革命即使偶然成功,也很难保证那些取而代之的人不走独裁的老路。当源于暴力哲学的激进革命被用于社会变革之时,既代价高昂又恶性循环,暴力夺权成功了,维持权力也就必然依靠暴力,结果是通向更残暴的独裁。中国古代农民造反的成功,不过是一个新皇朝代替旧皇朝;毛泽东用枪杆子打出的政权,不过是以空前的党天下独裁代替了古代的家天下独裁。人类近代历史上的暴力革命,除了美国独立革命的特例外,也大都没有好结果,法国大革命的结果是断头台而非民主,苏联十月革命的结果是阶级灭绝而非解放全人类。
其次,在法治已经变成普世文明的时代,如果一个国家的制度文明无能尊重人的尊严,无能防止公权力侵犯个人自由,无能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那么这个国家就仍然处在野蛮时代。在这样的野蛮国家,杨佳式法外“正义”的实现是以双方的生命毁灭为代价,至多是毁灭性“原始正义”。为杨佳叫好的民意,让我想起中国历史上和演义中的众多被逼上梁山的好汉。如果说,中国历代独裁者都会玩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驭民术,那么,杨佳被奉为大侠就是“不杀恶吏不足以快人心”的泄愤民意。正如著名艺术家艾未未在评论杨佳案时所言:“当社会中的个人意识到必须自我完成正义时,正义这时只会是同样的无助,同样是失血和苍白。”(见艾未未博客)换言之,对不公正司法的暴力反抗,无论是个人性的还是群体性的,很难达成现代文明的司法正义。
第三,世界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人类意识到,暴力手段的成本极为高昂,不要说法外暴力的使用,即使是合法的暴力,成本依然高昂。对于社会制度的变革来说,选择暴力革命,不仅社会代价过于高昂,而且其结果往往是自由的反面。所以,以暴易暴已经成为非常落伍的政权更迭方式,而非暴力转型,既符合人类文明的道义准则,也符合社会发展的效益原则,所以才能越来越成为大势所趋的世界潮流。特别是在我们这个老大中国,政权的和平更替至今厥如而以暴易暴则历代不绝。即便假定民间能够用暴力推翻共产党,那么接踵而来必定是刺刀下的大规模清洗,中国目前的暴戾之气已经为这样的清洗准备了丰厚的社会土壤。
如果说,在丛林时代,个人性正义诉求,只有通过暴力复仇才能达成;政权更迭,也只有通过军事政变或暴力革命来完成。那么,当人类已经进入文明时代,达成个人正义诉求和完成制度性变革的手段已经随之文明化,非暴力手段也越来越成为主流。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无论是苏东还是亚洲,即便有罗马尼亚式的政变型变革,非暴力变革仍然是主流。
当下中国,虽然政权的暴虐性质还没有根本改变,但后极权时代的统治已经进入理智独裁的时期,民间的自发努力也在逐渐扩展自由空间,官民博弈之路也并非只有暴力镇压与暴力反抗,持续累积的非暴力反抗所形成的压力,也会导致官权的妥协和局部制度的改革。在此情况下,民间反抗暴虐制度的勇气,不是非要通过“杨佳式复仇”才能凸显;国人的正义感,不是只有通过“言论泄愤”才能表达;国人的良心,不能只靠仇恨来喂养;因为,仇恨仅仅是人类的“初级感情”,却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如同“人类头脑中的核武器。”(《仇恨的本质》,小拉什。多兹尔著,王江译,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
第四,在目前中国的制度条件和民间生态之下,想通过暴力革命完成体制性的除旧布新,可能性为零。1,从统治集团的角度,当下中国的统治者已经具有了计算统治成本的理智,可以采取灵活处理的方式平息局部暴力事件。以胡温政权此次处理瓮安事件的方式看,中共高层对民间反抗的暴力化倾向还是特别警觉,采取了整肃基层吏治、满足民众要求和镇压带头人的策略,随后又出台遏制地方政权滥用警力的责任追究法规。2,就民间而言,一来占人口数量越来越多的中产阶层以上的群体,不可能支持通过暴力革命改变体制,而没有精英阶层支持的底层运动是不可能做大的。3,中共统治方式的精细化、全面化和信息化,让民间的大规模组织化几乎没有多少操作空间,既没有足够的资金,也吸收不到足够的人员,因而也就很难进行有组织的筹划、准备和动员。迄今为止的暴力反抗事件,大都是无组织的偶发事件,而这样的偶发性局部暴力事件很难发展为组织性的整体性反抗。
从客观效果上讲,如果杨佳袭警的发生让民间相信暴力,产生对一场暴力革命的期待,其结果就是更多的暴力反抗的发生。而独裁政权的应对只能是政府不断强化政治恐怖,不断加强镇压的力度,只能进一步弱化本来就弱小的民间维权力量,中国的社会生态也只能从“坏”走向“更坏”。
我要强调的是,社会的政治变革是一个极为现实的过程,绝非只靠道义正确的感召就可以一夜变天。有人说:“实现社会公正,哪怕天塌下来!”这句话,在法庭上喊喊无妨,但如果用以指导现实政治过程和制度变革,就是大错特错了。如果为了实现社会公正而不怕天塌地陷,还会得到社会公正吗?在现实政治过程中,道义目标的实现一定要顾及结果的成败。再正确的道义目标,在现实的政治过程中也要打折扣。
最后,杨佳案凸显了中国司法制度的深层弊端,让国人再次意识到司法改革的紧迫性。但是,1,纵观今日世界上的成熟法治国,皆是长期累积、渐进改良的结果,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中国是一个法治传统稀薄而人治传统深厚的国家,由无法无天的人治到党主司法的法制再到司法独立的法治,将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1949年后的中国当代史,直到无法无天的毛时代结束,法制建设才被提上日程。改革三十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进入党主司法或恶法治国的阶段,相较于毛时代是进步,但离司法独立的法治或善法治国还有相当的距离,仍然处在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的阶段。2,法治如能治国,法律若要被自觉遵守,必以国民对法律的信仰为前提,在此意义上,法治是建立在人心上的制度。制定法律和建立庞大的执法机构容易,但要让遵守法律成为国人的内在自觉则很难。时至今日的中国,首先是官权没有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仰,中共提倡的法制不过是实现独裁意志的工具。其次是民众也没有遵从法律的内在自觉,而是出于害怕受罚的利益计算。所以,今日中国只有坚持渐进的和平转型而非一夜变天的暴力更迭,才能驯化崇尚“枪杆子”的中共政权,也才能结束数千年来以暴易暴的历史。
面对制度性暴虐和野蛮的专政工具,反独裁、争民权的持之以恒,已经很不容易了;无论遭遇怎样的暴虐对待,依然持之以恒地坚持非暴力抗争,就更不容易。这,不仅要求反抗者坚守清晰而不妥协的道义伦理,更要求反抗者坚守理性而韧性的责任伦理。当民间反对者必须面对被强加的暴政及其苦难之时,作为反抗的一方,应该具有一种超常坚韧的非暴力反抗能力,那是一种直面暴虐的超常勇气,一种忍受痛苦和屈辱的超常能力,用仁爱面对仇恨,以尊严面对羞辱,以宽容面对偏见,以谦卑面对傲慢,以理性面对狂暴,最终逼迫加害者回到理性和平的规则中来,从而超越“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
如果中国人只有通过杨佳式的法外复仇才能伸张正义,那么把杨佳逼向复仇正义的制度就必须为这惨烈的血案负责。
如果正义的实现必须以法外的暴力流血为代价,那么这样的正义至多是原始性的复仇正义。
如果主流民意只有通过杨佳式复仇来宣泄心中的垒块,那么中国的民智就仍然是“咬住仇,咬住恨,仇恨入心要发芽”的牺牲品。
如果以民为敌的官权暴虐与以官为仇的民间暴戾相互激荡,那么只能造成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今天的局部性以暴易暴很可能发展为全局性以暴易暴。
不要让仇恨和暴力毒化今天的民间维权和中国的法治进程!
2008年8月21日于北京家中
(《争鸣》2008年9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