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的中国,警察是成为民愤的焦点,是百姓最痛恨的对象。自从号称铁腕的周永康主持警务之后,中国的警察队伍不仅没有风纪更新、奉公守法,反而变本加厉、虐民为本。因为中共需要利用警察的暴力来恐吓民众,并营造所谓的“稳定”局面,所以对警察的腐败基本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警察为特权阶层垄断权力的现状“保驾护航”,当局便容忍警察成为“先富起来”的一群人。今天的许多警察都拥有多重身份,比如官府之打手、商人之保镖、黑帮老大、毒品贩子、妓院老板等等。于是,警察由“人民卫士”变成了“人民公敌”——最清晰的一个信号即是:杨佳袭警案发生之后,中国的网络上和民间舆论普遍为杨佳的杀戮行径叫好,很少有人同情那些遇难的警察,以至于一名遇难警察的妻子的博客中撰文鸣冤。

百姓为何痛恨警察?因为警察直接伤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在沈阳,一桩警察变脸为老鸨的案件,便是此现象的一个最佳注释。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人们很难将“警官”和“妓院老板”这两种迥然不同的职业重合在一个人的身上。“妓院老板”成为警察之“兼职”,有点像天方夜谭里的故事。这样的情节居然就在沈阳发生了——这名身份特殊的警察之所以被曝光,并非其经营妓院的恶行,而是因为对妻子实施了家庭暴力。凑巧得很,他的妻子正好是当地的一位政协委员。于是,纸终于包不住火,由家庭暴力顺藤摸瓜地揭发出了丈夫“妓院老板”的兼职。

恶警的暴行与上级的麻木

沈阳《华商晨报》率先报道了警察丈夫毒打“白衣天使”妻子的事件:孙洪是一名护士,也是沈阳市沈河区政协委员。十年前,孙洪嫁给当警察的蒋某(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该媒体未能公布此人的全名,这是这篇报道最大的遗憾)。女儿出生后,蒋某开始对妻子冷漠起来。不久,蒋某在沈阳市东陵区丰乐街开办了一家名叫“快乐足疗”的足疗店,公然组织、容留卖淫女卖淫。对于妻子的劝阻,蒋某回敬的是一次次的毒打和用家中的管制刀具相威胁。蒋某还在南方花高价购买回一支枪,每次蒋某殴打孙洪时,他都会用那枝枪指着孙洪的头部恐吓。

由于蒋某近两个月未回到家中,孙洪便带着女儿到足疗店索要孩子的生活费。一进足疗室,孙洪就看见蒋某正和一小姐坐在床上亲昵。孙洪遂与蒋某发生争吵。蒋某跳到地上用拳头猛力击打其头部,用一把尖刀刺伤其双手,一直到把她殴打昏厥。孙洪在床底下苏醒后报警。当警察赶到现场时,蒋某已经逃之夭夭。

记者随后采访了沈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陈广仁。这是一段颇值玩味的对话——

记者:我们想了解一下蒋某的职务。

陈队长:他是交警支队秘书处控告申诉科科长。

记者:他在吗?我们想就他和孙洪人身伤害一案对他进行采访。

陈队长:他不在,他休假了。

记者:他殴打了妻子,并且还造成了伤害,难道作为单位不找他吗?

陈队长:我们找不到他,打他的手机、传呼、住宅电话都联系不上他。

记者:那受理他伤害孙洪案件的派出所没来交警支队找他吗?

陈队长:没有,办案单位没有来找过他。

记者:作为单位领导您对发生这样的事件有什么看法?准备对他本人采取什么措施?

陈队长:我们作为单位和组织没有权利管他和妻子的事情,毕竟那是他们两口子的事情,是家务事,我们没有办法,管也管不了。所以没有权利处理他,我们能做的只有对他进行批评教育。

记者:但是他现在已经给孙洪造成了人身伤害,这一点作为单位没有权利管他吗?

陈队长:至于他是否给孙洪造成伤害那要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来处理,够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记者:对于蒋某开足疗店这件事情交警支队掌握吗?

陈队长:这一点我们真的不掌握。不过没关系,不是有五条禁令和其他的规章制度吗,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警察是社会治安的维持者,是“黄”、“赌”、“毒”等犯罪活动的遏制者;如果连警察也积极参与此类犯罪活动,则“和谐社会”变成一纸空文,普通民众亦将失去最基本的安全感。然而,从以上这段对话可以看出:陈广仁不愧身为交警支队的支队长,经验丰富,人情洞察,算是“老江湖”。他回答每一个问题,都堪称“滴水不漏”,时而用被束之高阁的法规来搪塞,时而以单位领导不过问家务事来躲避,从从容容地将作为上级领导的职责推卸得一干二净。

我想反问的是,虽然确实存在着规定严密的“五条禁令和其他规章制度”,但如果没有人切实执行之,它们照样是“死老虎”,没有一个警察会受到约束、会感到害怕。具体执行这“五条禁令和其他规章制度”的,不就是像陈支队长这样的基层领导吗?连作为直接上司的陈支队长都“真的不掌握”下属所从事的非法活动,那么由谁来“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呢?在其虚实相间的回答背后,是严重的渎职和极度的无能。这样的领导有什么资格继续担任支队长职务呢?在今天的公检法系统中,充斥着此类堪称“无知者无畏”、“我是警察我就是老爷”的官僚主义者。

后来,孙洪的母亲接待了记者,展示了蒋某经营足疗店的证据。记者看到足疗店的账簿,上面记载着足疗小姐正规足疗的提成款和向客人提供性服务的提成账目。蒋某的足疗店一共有二十多个卖淫女从事色情交易,总营业额达到十多万元。记者还看到大量工商局给蒋某下达的“因无照经营足疗店接受处罚”的行政通知书,还有一些工商局的封条等物。陈广仁支队长真的对这一切一无所知吗?这样一名对下属疏于管教的警官应当被停职反省。

比家庭暴力更可怕的“兼职”

当记者来到蒋某家中时,更是大跌眼镜:这是一套面积为两百多平方米的住宅,内部装修相当豪华。其邻居告诉记者,在这里购买一套像蒋某家一样的房屋得花七八十万元,加上装修下来共计一百多万元。作为“交警支队秘书处控告申诉科科长”这样“不入流”的芝麻官,一个月的工资大概两千多元。如果用工资收入来购买和装修此豪宅,蒋某需至少需要工作五十年且不吃不喝。那么,他从哪里弄来这笔巨款呢?即便依靠非法经营的色情场所,一年也就十多万营业额。显然,他还有更多获得巨额“灰色收入”的渠道。

蒋某的生财之道不会与他的警官职位无关。蒋某的职位是“交警支队秘书处控告申诉科科长”,乍一看只是小小的科长,却掌握着不小的权力。交警部门是目前“油水”最多的警察部门之一。我的中学同学中有几位颇有家庭背景的,没有考上大学,后来通过父母的关系当上了交警。一开始,我感到很奇怪:为什么这些养尊处优的少爷们愿意去当交警呢?短短几年之后,他们在小县城里摇身一变成了开着宝马香车、身边美女环抱的“风尚人物”,我这才明白其中的奥妙。每一辆路上奔跑的车辆,每一份与车辆和驾驶员有关的证件,都可以从中找到滚滚财源。而蒋某执掌着处理“控告申述”事务的权力,更是“有权者中的更有权者”,也就是“狼群中的老虎”,连狼群都得巴结他,绵羊们哪能不给他上贡呢?

尽管我对作为妻子的孙洪深表同情,亦有相当的疑惑:作为与蒋某一起生活长达十年之久的妻子,孙洪显然洞察了丈夫贪污、腐败和非法经营色情场所等诸多恶行。但孙洪并没有及时举报蒋某违法犯罪的行为,只是在蒋某对其实施危及生命的暴力行为之后,才不得不报警。对此,我试图换一个角度来思考:假如蒋某没有对孙洪实施暴力行为,而在家庭中扮演了好丈夫与好父亲的角色,那么妻子是否会默许丈夫的犯罪行为呢?如果妻子也是丈开设妓院、贪渎腐败的成果的“享有者”,居住在豪宅之中,过着“人上人”的生活,是否会支持丈夫的所作所为呢?是否蒋某的种种违法犯罪行为便不会被揭露出来?我相信,类似的没有被揭露出来的腐败警察、暴力警察尚不计其数。

蒋某所开办的妓院和所拥有的豪宅,是从家庭暴力事件中调查出来的“副产品”。警察开办妓院已经不是新鲜的新闻了,蒋某价值百万元的豪宅,比起那些比他位高权重的官员们的超级豪宅来,不过九牛一毫。小小的交警科长,居然公开开办和经营妓院、收藏和使用管制刀具及枪支,已然表明如今的警察权力已经不受控制。蒋某连妻子都要拳打脚踢乃至用刀枪威胁,那么遇到普通黎民百姓,会何等飞扬跋扈!沈阳是中国大陆失业工人最多的城市之一,许多失业工人被迫蹬三轮车谋生。大量当代的“骆驼祥子们”,由于没有资本购买被交官府所垄断的人力三轮的“牌号”,只得冒着风险拉“黑车”。当像蒋某这样的交警抓到他们时,他们的“末日”便来临了。当然,蒋某堂堂一个科长,是不用亲自上街抓“黑车”的,上街的通常是比他更加冷酷无情的手下们。这样的警察,哪个老百姓不痛恨呢?

警察不是“法外之民”

蒋某的落马仅仅是一个“偶然”的原因。他无疑是个“坏人”,正是在某种“专门挑选最坏的人掌权”的选拔制度之下,像蒋某之流的流氓凶徒才能顺利当上“交警支队秘书处控告申诉科科长”。在沈阳、在东北、乃至在整个中国大陆;在交警部门、在公检法部门、乃至在所有重要的权力机关,类似蒋某的大小官员究竟有多少呢?此类官员的特权何以超越其执法的某一具体领域而遍行于公共空间之中?究竟有没有什么力量可以约束此种身兼“妓院老板”的警官?他们如何才能被清除出掌握着重要的公共权力的部门呢?

这就必须正视执法者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如果执法者本身亦玩弄和蔑视法律,那么也就意味着法律的末日降临了。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必须一律平等,不允许出现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力量,此社会方有真正的公义在。英国法学家、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在《古利特诉邮政工人联合会案》的判词中这样写道:“对这块土地上的每一个臣民来说,不管他多么有权势,我都要用托马斯•富勒三百年前的一句话:‘你决不是那么高贵,法律在你之上……’”公正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话题。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它是一种理想的道德标准;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说,它应该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

理论上,法律是实现公正的前提,按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就能实现公正。但是,在中国大陆,普通公民与抽象的法律发生关系最多的领域,乃是警察部门,而后才是法院和律师。因此,警察在许多时候充当法律的化身,很多警察用非法的手段执法,用暴力手段执法,甚至干脆宣称“我就是法律”。正是在此过程中,警察权力过度扩张,警察机构逐渐成为一个缺乏监督和制约的“国中之国”。题目对内官官相护,对外则封闭信息。本来是为公民服务的部门,却蜕变成让大多数公民“谈虎色变”的机构。

警官变脸为老鸨,不可当作喜剧来“一笑了之”。今天,警察部门的腐败以及若干法犯法、扭曲法律的行为,已经变成普遍现象。民众不是痛恨匪徒,乃是痛恨警察,换言之,警察对民众的伤害远远超过了匪徒对民众的伤害。许多地方,民众宁愿向匪徒缴纳保护费,也不愿报警请求警察的帮助。因为警察收取的“办案费”,比匪徒收取的保护费更高。由此可见,警察权力的扩张以及警察暴力的泛滥,所危害的不仅仅是自身的效能与合法性,而且是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正是诸如警察经营妓院案件、警察导演处女卖淫案件、警察制造“在家看黄碟违法”案件以及警察通过刑讯逼供炮制出荒谬的“丈夫杀妻”案件等若干骇人听闻的事件,使警察的形象在公众心目中严重受损,并导致法律被歪曲、公正被践踏,让民众丧失了对法律和社会公正的信心,社会安定亦陷入崩溃之边缘。

让百姓对警察由“恨”转变到“爱”,不是没有办法,但需要制度创新,需要引入民主机制和新闻自由。上个世纪六十年代,香港警察部门也曾陷入腐败的深渊。当时香港市民谈起警察来,无不谈虎色变。通过设立“廉政公署”这一制度创新,香港政府最终有力地遏制了“警匪一家”的趋势,重新建立了一支高效、廉洁的警察队伍,也重新赢得了市民的信任,维护了香港“东方之珠”的国际形象。正如研究腐败问题的专家所指出的那样,短短十多年时间,“廉政公署便成为世界上最成功的反腐机构,它成功的原因之一是将其工作深深扎根于公众心中。使腐败受到遵守法律的社会普遍关心的最佳手段之一,是将个人罪行和廉政公署的调查公之于众。”

显然,要真正杜绝警官开妓院的荒唐事,要清除警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仅仅靠警察机关内部的纪律约束和政治教育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采取立法手段对警察的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定,并用舆论监督的方法对警察的执法过程进行透明化报道——让所有的警察和所有的公民都清楚地意识到:警察不是“化外之民”和“法外之民”,警察更不是某个政党和政治势力的工具,警察的真正使命乃是服从于法律、维持社会治安并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