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 北京居民雷洋在警方执法过程中非正常死亡,引发各种猜测。目前报道中矛盾的细节和部分官媒的“道德审判”,以及警方迟迟不公布执法视频,都让舆论担忧雷洋案是否能得到公平的处理。

 

那么嫖娼究竟是不是犯罪?哪条法律对嫖娼有明文规定?一位中国公民如果被指控嫖娼,都可能经历什么?

 

一位北京的刑事辩护律师和北京海淀区某派出所的一位警官均对美国之音表示,一旦被指控嫖娼,很难自证无罪。

 

而警察暴力也使得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曾做了13年警察、《从警十三年》一书的吴幼明曾在天涯论坛上连载自己的做警察时参与“抓嫖”的经历,里面提到警察“抓嫖”有罚款创收的指标,而且审讯中打人已是“职业病”。

 

雷洋事件发生后,环球时报、北京电视台等媒体接连发布声明和报道,试图坐实雷洋嫖娼。而新华网昨天则站在了雷洋这一边,质疑警方“道德审判”。

 

新华网文章写道:“雷某死亡这一事件中,办案警方已经成了当事一方,如果出警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很难保证他们发布的信息是客观真实的。这种情况下,应由法定的执法监督机关或更高级别的部门介入,才能发布更权威的信息。”

 

《中国青年报》也刊文希望检察机关调查,并要警方公布执法记录。文章写道:“要解答雷洋到底为什么死,技术上不困难。不管他有没有嫖娼,有没有被冤枉,警方应当有执法记录。”

 

同时,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曾担任“呼格案”的代理律师的王振宇也表示,雷洋在公安机关执行任务或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死亡,那么相关的公安人员就有造成人员死亡的重大犯罪嫌疑,因此“警方无权再接触足浴店女员工的相关证人,也无权再发布有关案情的消息”。王振说,案件消息应该由检察院调查后发布。

 

雷洋“人民大学硕士”、“好丈夫”、“好爸爸”等身份标签和“嫖娼”指控的反差,一时间引起人们对暴力执法、卖淫嫖娼等许多问题的讨论。不同报道中的案件细节仍有许多出入,但是媒体上的道德审判已经开始。

 

美国之音记者试图弄清楚中国现行法律对嫖娼的规定、被指控嫖娼的人在行使法律权利时遇到的困难和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理想与现实

 

在中国大陆,嫖娼并不是一种刑事犯罪。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之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才属于犯罪。而《刑法》中规定只有“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才是犯罪。

 

因此一个身体健康的人(或是有性病但不知情的人)找性陪侍,尽管“不道德”,却并不犯罪。

 

但与此同时,不犯罪不等于“不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中国大陆,治安案件是指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比如造成轻微伤害的打架、数额较小的盗窃等,也包括一般的卖淫、嫖娼。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一般不涉及法院。

 

2006年,使用近20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废止,代替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当时《人民日报》专门刊文《治安管理:从条例到法 将罚得严了》解释了这一变化。

 

文章援引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称从条例到法是“平迁”而非“升格”。文章解释道,将法律名称由“条例”改为“法”,是为了符合当前的立法习惯,从形式上突出了法律的本质,但是其法律效力并未发生任何变化。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比原有条例,增加了对公安机关的限制,对涉及人身自由处罚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也对“暴力审讯”加以限制。

 

比如,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如有“刑讯逼供、提法、虐待、侮辱他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与所有规定一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许多问题。

 

首先是它与《刑法》的矛盾。比如,对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一罪名,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则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难看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要轻得多。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杨新京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面对同样的罪名,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是将嫌疑人移送检察院以刑法起诉,还是由公安机关自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这就给了公安机关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警察权,“让人后怕”的权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前夕,2005年,广东最有影响力的《羊城晚报》发表了题为《更重要的是限制警察的权力》的文章。

 

文章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警察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方面“迈出了一些可喜的步子”,但仅仅是个开始。

 

文章写道,“保护个体权利的首要前提便是规范公共权力。警察权又是公共权力中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也最让人所后怕”,因此,“对警察管得严其实比对百姓罚得高更重要,《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一个不可或缺的立法之基,那便是‘限权’ ”。

 

而在实际生活中,公安机关的权力仍然非常大,对当事人的保护则显得很少。

 

曾做了13年警察、《从警十三年》一书的吴幼明曾在天涯论坛上连载自己的做警察时参与“抓嫖”的经历,里面提到警察“抓嫖”有罚款创收的指标,而且审讯中打人已是“职业病”,“在我印象中,几乎所有男警察都打过人,民警们也常常相互交流打人时的思想和感受,带着一些兴奋和得意,仿佛打人是一件很勇敢很值得夸耀的事情。当时的公安机关里有那么一种群体性暴力氛围,就像职业病一样。这种现象很值得研究。”

 

嫖娼,“被嫖娼”与公开认罪

 

嫖娼属于治安案件而非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通常不涉及法院。由于治安案件通常处罚较轻,很少有人会请律师,国家也不会给治安案件中的当事人指派律师。

 

一位北京海淀区某派出所的张警官告诉美国之音,公安机关通常对属地的旅馆、发廊、按摩店等容易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地点十分熟悉,“抓嫖”行动也是有组织的。张警官说,“一般被抓回来的都是真的(嫖娼了),警察稍微吓唬一下就承认了。少数被冤枉的,那就认倒霉,要么就申诉。”

 

不过,曾供职于北京某家以刑事辩护著称的律所的杨律师告诉美国之音,“一般治安拘留最多只有15天,而且一出处罚决定就会立即执行,所以(申诉)其实意义不大。”

 

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则说:“本来嫖娼这种事就很难说清楚,要是警察或者酒店有录像还好说,要是没有录像,你就算是申诉,公安也只会看办案警察的报告,申诉成功率很低。”

 

也就是说,一旦因涉嫌嫖娼被捕,即使真的无辜,也很难“自证无罪”,而且嫌疑人自己承认与否并不是影响案件进程的决定性因素。

 

如果嫌疑人承认嫖娼,他通常会被处以10天左右的行政拘留和一定数量的罚款。但如果赶上“严打”或“扫黄打非”专项整治等运动等特殊情况,处罚也可能更重。

 

此外,虽然公开“认罪”并不是法律要求,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嫌疑人也可能被要求上电视公开作检讨,承认自己的过错,比如近年来被控嫖娼的导演王全安、演员黄海波等。

 

值得一提的是,黄海波在拘留期满后,又被处以六个月的拘役。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容留教唆”他人卖淫且屡教不改的人才能被处以“强制性教育措施”。

 

不难看出,名人嫖娼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是衡量处罚标准的因素之一。

 

同时,嫖娼指控后的公开羞辱也可能用来“敲打”异见人士。比如常在微博上发表批评政府言论的大V薛蛮子(本名薛必群)于2013年被控嫖娼后,很快被安排通过中央电视台新闻“认罪”。在央视上,薛蛮子承认自己嫖娼,也对以往的微博言论作了检讨。

 

有类似遭遇的还有广州市民区少坤。区少坤曾以“广州区伯”的身份在新浪微博上曝光涉嫌“公车私用”的车辆,被称为“监督公车私用第一人”。2015年,区少坤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消息很快被《南方都市报》报道。

 

被释放后,区少坤对媒体表示他没有和案件中的女子发生性行为。而警方则否认这次“抓嫖”有任何政治目的,表示“此案仅为近期扫黄扫赌集中整治行动中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

 

当时前去探望区少坤的网友杜先生表示“区伯脸和眼浮肿,左脚行动不便”,而区少坤则自称是“从派出所到拘留所之间折腾时不慎摔伤”所致。

 

通知家属

 

2006年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前夕,中国律师网的特约评论员李克杰在《嫖娼被抓为什么要通知家属》一文中写道:“只要警方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按照规定都要通知嫌疑人的家属。”

 

由于嫖娼行为对家庭的杀伤力巨大,所以舆论格外敏感。文章写道,警察应“选择对当事人利益损害最小的通知方式和通知对象”。

 

但实际上,当公安机关确定要对嫌疑人处以行政拘留,通常都会通知他的妻子或父母。在保护违法者隐私和保证家庭知情权之间的权衡,也是嫖娼案件处理中争议较大的部分。

 

北京市海淀区某派出所的张警官对美国之音说,他个人没有经历过嫖娼者拒绝认罪、家属上访等情况,但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比如说家属可能说警察把(嫌疑)人打伤了,伤得较重,闹得比较大的话,派出所可能给一些补偿”。

 

然而这种“补偿”并不意味着派出所承认警察“有过错”,张警官说:“补偿的话就是出于‘公平原则’,因为肯定不鼓励这种闹事的行为。”

 

在雷洋事件中,雷洋的哥哥雷鹏明确表示家属不接受警方的说法。在接受VOA采访时,雷鹏表示,家人并不追究雷洋是否有嫖娼行为,只想知道雷洋确切的死因。雷洋的妻子日前也表达了类似的态度。

 

官媒打架

 

在环球时报、北京电视台等官媒站在警方一边之后,新华网则站在了雷洋一方。北京时间512,新华网刊文质疑警方“花费很多笔墨来证明雷某涉嫌嫖娼”是在搞舆论审判。

 

新华网文章写道:“雷某死亡这一事件中,办案警方已经成了当事一方,如果出警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很难保证他们发布的信息是客观真实的。这种情况下,应由法定的执法监督机关或更高级别的部门介入,才能发布更权威的信息。”

 

官媒发出不一致的声音,在中国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被网民戏称为官媒打架。这种乱象被海外观察人士解读为中共意识形态的精神分裂。BBC援引法国赛尔奇蓬多瓦兹大学副教授的张伦话称,如此混乱矛盾的意识形态,反映出中国政治的混沌、社会矛盾的加深,国家方向的迷失、以及执政集团因利益、制度惯性以及思想的局限在深刻的合法性危机面前所表现出的进退失据和内心焦虑。从一侧面也折映出中国正处在一个巨变的十字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