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就不能学学人家杨佳?”20年前,杨佳的邻居教训自己爱惹事的孩子时会把这句话挂在嘴边。20年后,当这位邻居在报纸上看到杨佳杀人的报道时不禁悚然。杨佳杀人了,杀的还是警察,而且使6人毙命。一个北京的无业青年身赴上海杀害素不相识的警察,他是谁?为什么?公众渴望知道真相的心情可想而知。

这个28岁的年轻人残忍戕害生命的行为同时也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很快,上海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毋庸置疑,面对无辜的逝者和伤者,对于一个没有放弃用死刑约束公民行为的社会,这一判决维护了法律应有的底限。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事实呈现在中国公众面前,杨佳开始从施害者的单一身份变为双重身份,即个人伤害的施加者和公权力伤害的承受者,而且前者越来越被善意的忽视,后者越来越被无意的放大。其结果,杨佳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同情而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却被公众广泛质疑。在这个“范跑跑”们都会被广泛谴责的社会,何以形成司法价值取向与社会价值取向的严重悖离?

中国公众质疑的发轫之处皆与魔鬼同存于细节之中。如,上海警方面对公众要求公开其昔日处理杨佳自行车案时长达5小时的全部录音录相资料时,只是公布经过其精心选择的短短4分钟录音;又如本属当事一方而应回避的上海市警方,却偏偏自己侦查;再如杨佳之母被上海市警方带走协助办案后便告失踪;上海方面为杨佳指定的辩护律师原来上海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公开审理的旁听席上,坐满司法系统的内部人士;二审中律师要求的重新进行精神鉴定被当庭驳回如此等等。以上细节使法律在成功捍卫了自己底限的同时,没能同时捍卫法律的应有的尊严和程序正义。

显然,在公众的舆论平台上,杨佳袭警一案,由于司法当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疏漏,逐渐使警察和杨佳都被公众符号化。警察成为强权机构的象征;杨佳则被当作弱势群体的代表。杨佳袭警案由此被公众诠释为弱势群体向权力机构主张权利的过程。杨佳案的审理则被舆论赋予寻求法律程序正义的意义。于是,审判杨佳的方式已经远比审判杨佳的结果重要。中国公众已经从弱势群体的同情者,变为法律程序的监督者。他们要保护的其实不杨佳的生命,而是杨佳的权利。当然,这也是每个中国公民的自己权利。

中国民间有舆论认为,杨佳是被权力机构的“合法伤害权”伤害在先,才会铤而走险。这一逻辑,不断被上海警方曾两次上门解释、杨母离奇消失、杨佳精神鉴定、案件审理公开度不够等细节放大;这一逻辑还被公众在对自身生活经历的回忆中被强化,使公众中对杨佳理解者多之,这以早期听其案情倾诉的律师为代表;同情者多之,这以不断重复其年少时的安分守己的媒体为代表;敬佩者多之,在网络上,甚至称其为“侠”,而唯独谴责者少之,忽略了被害警察的无辜,忽略了被伤的保安其实与杨佳同属社会弱势群体一员。附着在此案司法价值上的社会价值,成为舆论的风暴中心。这使公众对司法者提出了高标准的行为要求,在这一高标准之下,政府部门表现出的诚意,如没有让闸北区分局回避侦查此案,同时还对杨佳作了精神病鉴定并出具报告,都成了对公众意愿的敷衍。更遗憾的是,正因为以上程序疏漏的存在,法律并没有取得完胜,杨佳也没认罪,他仍将犯案动机解释为,“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他仍然认为,被他戗杀的6个人不是无辜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由于筹划、筹备直至实施都由个人完成,没有“上下家”和同伙,没有机构和组织指使,没有成文的行动策划,杨佳这类举动被称为个人极端暴力行为。中国社会正进入转型期,这种转型在社会层面,突出表现为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政府角色的回归;同时,在收入分配严重失衡的情况下,人格尊严成为底层民众立足于当下商业社会的脆弱基础。而法律是他们寄予厚望的庇护所。审视杨佳的犯罪背景:曾在山西遭太原警方殴打,在上海被作为偷自行车的嫌犯遭遇长时间盘问,以及其母长达8年的上访经历——其间,个人及其家庭轨迹中遭遇的司法机构的不做为、滥做为清晰可现。这些经历和感受显然触及了他的人格尊严,促使他不惜一切,以个人极端暴力相报复。

中国经济学家吴敬琏曾经说过,“实行法治,即符合公认正义的法律(善法)统治,是发达市场经济共有的特征。法治不但具有值得追求的普世价值,而是非人格化交换占据市场经济的必须制度支撑”。

杨佳袭警案中,警方的支持者们由于司法机关在程序正义上的不足,恰恰违背了社会公众的普遍持有的基本普世价值,导致了在舆情大战中的失败。不是公众苛刻到一定要纠缠于杨佳是否在盘问中被殴打,不是公众幼稚到一定相信杨佳母亲的出庭一定可以挽救她孩子的生命。公众只是想通过程序的公开了解那些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事实,了解公权力在法律程序中的边界,因为这能给他们相信法律一个强大的支撑。这是善法为自己建立声誉的必要基础。

也许警方应该拿出办理杨佳袭警案的效率找出失踪100多天的杨佳母亲,以这个公民的出现和表达捍卫法律的正义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