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转型的现状与前瞻”征文

让我们先来听听托克维尔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述,他说:“在规定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这便是——要使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成正比地发展和完善。”他同时还说:“在民主国家,结社的学问是一门主要学问,其余一切学问的进展都取决于这门学问的进展”(均见《论美国的民主》p640)

既然托克维尔先生对“结社”的意义做了如此的强调,那么,究竟什么是“结社”和“结社自由”呢?

简而言之,所谓“结社”就是组织社团、组织团体的意思。它是以“主义”、思想为纽带,将志趣相同或相近的人(群)组织起来的团体。该团体有明确的指导思想、组织章程和奋斗目标,并有内部组织分工。而所谓“结社自由”就是国家公民能够自由地组织这类社团的意思。对于一个民主、自由、法治的社会来说,所谓结社自由就是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公民有组织这类社团并开展相关组织活动的自由。威权国家的法律由于其伪民意性质,也就谈不上依法结社的问题。

按照社团的性质分类,结社可以分为政治性社团(如政党)和非政治性社团两类。政治性社团就是以谋求国家执政权为目标并按照指导社团的“主义”来引导国家和社会前进的组织,如共产党、国民党、民主党等。参政和执政是政治性结社的主要目标和动力。

非政治性社团又大体可以分为公益性社团和自益性社团。公益性社团是指社团维护的不是该组织内部成员的特殊利益,而主要是维护公共的或全社会的利益,如环保组织、慈善团体、人权团体等等。它们主要以志愿者、义工、捐助调查、呼吁等方式来促使公共利益的维护。自益性社团则主要为了维护社团内部成员及该社团所特别关心的某一人口群体的特殊利益,如自治工会、自治农会、同性恋组织、性工作者组织等等。它们通过与利益相关方(如政府、企业主等)的集体谈判协商乃至斗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各国国情不一样,因而各类社团的生存发展状况也不一样。在民主自由国家,各类社团都能合法生存,包括具有排他性思想的政治性社团如共产党组织以及性工作者组织都可以自由成立,可谓是百花齐放、姹紫嫣红。但在极权国家,由于执政力量的垄断性和强力排他性,绝大部分社团都是政府性组织,都由执政党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如中国的工会、妇联、青联、共青团、少先队等),非政府性的民间组织尤其是带有政治性色彩的民间结社将受到严厉禁止。比如说一部分中国公民在1992年和1998年所尝试的组建民主政党的活动都被执政党以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将相关组织者逮捕入狱,北京的胡石根、徐文立、武汉的秦永敏、杭州的王有才、成都的刘贤斌等人先后都被处以重刑。其它如朝鲜、越南、古巴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如缅甸、津巴布韦等国的监狱里,莫不关押着大量持不同政见的人士和冲击结社禁令的人士。
 
威权国家的执政党为什么要强力打击民间结社活动尤其是政治性的结社活动呢?我想主要原因应该有两点——

第一、是因为作恶太多,大失民心,一旦开放党禁势必丢掉政权,专制政党的核心人物还有可能因为自己的恶行而受到人民的正义审判。前东德的共产党总书记昂纳克、前罗马尼亚共产党总书记齐奥塞斯库、前智利总统皮诺切特、秘鲁总统藤森以及前伊拉克复兴社会党头子萨达姆等人都因为在台上执政时作恶太多,对国家和人民所犯罪行太重而分别受到通缉和审判,有的还被处以死刑。这些独裁者及其所属强权政党的结局使得现有的极权国家专制政党及其领袖集团极力避免类似剧情在自己的国家上演,从而竭力打压持不同政见者及其政治性结社活动。

第二、是想继续作恶,为本党及其所属官僚集团谋取额外的“荣华富贵”。虽然所有专制极权国家都要求自己的政党及官僚集团以人民和国家利益的奉献者、牺牲者、看护者、创造者的“公仆”身份出现,都把自己打扮成高高在上的救世主,把自己说成是代表这、代表那,总之给人民的心理造成一种没有他们,人民就将堕入万劫不复的十八层地狱的印象。但事实上由于一党独大的政权垄断性,由于缺乏平权政党的有效监督,分散化、原子化的人民又缺乏有效的以和平途径动摇专制政党的制裁力量——在这种缺乏监督或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下,一切的道德说教都会变成忽悠民众的谎言。而执政党及其各级官僚集团则因为拥有对国家资源的支配权便会旁若无人地大肆掠夺和鲸吞本应属于全体人民的各种财富。秦晖先生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前期就已指出的中国国企改革中出现的“掌勺者从私占大锅饭到私分大锅饭”的现象便是官僚阶层(包括国有企业的管理者阶层)掠夺全民资产的形象写照。而中国社会的先富群体虽然不乏合法经营者,但相当数量的暴富阶层都和各级官僚的利益互动有关系。官僚们通过“自肥”性的政策制定使得国家资源以“合法”的名义大量流进自己的腰包。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之所以出现一些人为了升迁而不惜将自己的妻子送到高官的床上这样极端无耻的情况,原因正在于这些人都意识到一旦混入官场,一旦得到提拔和重用,自己便会掌控更多的公共资源、便会变本加厉地将自己的前期“投资”全部收回,从而满足自己生活方面的所谓荣华富贵。

而一旦开放党禁,一旦施行政治结社的自由化,专制政党雄霸天下、唯我独尊的局面便会不复存在,在野政党的监督批评,尤其是在野党有可能通过民主竞选而咸鱼翻身,获取执政权,专制政党及其官僚集团就无法再以各种名义掠夺公共财富,无法再借助国家公器(官位)来谋取自己的“荣华富贵”,因而也促使贪欲私心极重的极权国家执政集团竭力执行党禁政策,强力禁止民间结社活动尤其是禁止政治性的民间结社活动,力图继续作恶,继续维持官僚强权集团掠夺于人民的“荣华富贵”。

在我们弄清了“结社”、“结社自由”的内涵分类及极权国家为什么会强力镇压结社活动的主要原因后,我们对结社自由的重要性大概也有所意识了。但是我还是愿意根据自己的理解将结社自由——尤其是政治性结社自由的重要意义归纳如下:

其一,结社权为天赋之人权,公民个人可以借助结社来完成“四两拨千斤”的壮举,从而实现人生的价值和意义。根据众生平等理论,一国之内,人人生而平等,既没有天生的统治者,也没有天生的被统治者,就如杰斐逊所说的那样“人类并非广大群众生来背上带有鞍座,而少数人穿着带刺的长靴,独蒙上帝恩准可以合法地来乘骑他们的”。国家应该怎样治理、应该由谁治理应由全体人民从民众当中进行定期挑选,再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来决定。而且挑选出来的执政者是为民众提供服务的,并不是让他(们)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

那么这种民主挑选活动在实践上应该怎样具体操作呢?在面积很小、人口也不多的弹丸小国(如雅典城邦)可采取面对面的直接民主制的形式,即有志于服务邦国的公民可以面对面的向民众陈述自己的治国理念及相关方略。但在面积较大、人口也很多的大国里,单靠个人的力量则是无法在较短时间内让广大民众了解自己的政治主张的,怎么办?这里就牵涉到结社问题。

比如说,一些思想理念相同或相近的人在平时就组建成一个相对团结和紧密的政党,他们通过创办媒体来宣传本党的治国理念,并通过这种宣传来发现吸收新的党员,通过遍布四处的基层党员又把党的理念带进草根阶层,尽可能多地使广大民众了解本党的“主义”和方略,当选举来临时,该党就可以推出自己的候选人来参加人民在全国范围内的挑选活动。由此可见,借助于结社活动,由单个人的力量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便被众多的党员解决了——正所谓“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在现代民主国家,绝大多数有志于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人都会参加一个政党或另外组建一个政党,而任何一个政党领袖想为全国人民“执政”,也必须借助于全党的力量,通过反复宣传来调动多数民众对自己的关注和支持,虽然偶尔也会有独立候选人竞选成功,但概率非常小,更何况当今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都“玩”的是政党政治的“游戏”。

而政党社团在吸纳集体智慧、凝聚集体力量方面的天然优势也正是吸引公民个人组党结社的根本原因,民众精英可以借助党团这根“政治杠杆”四两拨千斤,使国家与社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价值观发生变化甚至是发生巨大的变化,做成单靠他本人“单打独斗”根本做不成的“大事情”,从而实现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也因此《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才明确规定“人人有结社的自由”。

其二,自由结社可以通过组织化的监督活动有效抑制执政者和执政党的作恶行为。在极权体制下,由于不存在言论自由及结社自由,单个公民对执政者的大小作恶行为是一点办法也没有的,官方控制的所谓“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也不会发出批评的声音,更没有力量将执政者或执政党赶下台(除非武装斗争),因而各级官僚会因为自己的作恶行为难于受到惩罚而一而再、再而三地作恶下去。虽然执政党也会三令五申地下文约束各级官僚的腐恶行为,甚至也会将一些“腐败分子”送进监狱,但这只不过是权宜性的“杀鸡给猴看”的警示行为。只不过是因为这些显性腐败分子影响到执政党及其各级官僚集团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整体特权利益,这种“害群之马”当然必须进行整肃和清除。但是,既就是执政党的官僚集团中一个显性腐败分子也没有,却因为它对政权和国家资源(实为人民的资源)的垄断性支配权,也会使它通过各种所谓“合法”的名义为自己攫取种种不应该拥有的利益(如住房、医疗、食品、服务等各种各样的没有向广大人民公布并获得广大人民认可的各种福利补贴等)。前中共组织部部长张全景在谈到官场的分级待遇时公开对记者说:“职务不一样,看病不一样,工资不一样,住房不一样,坐车不一样,配备工作人员不一样,过去是限制这个东西的,现在思想观念不一样,有的人官本位强调得太厉害了。”(见《南方周末》2006.11.9.)。而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张曙光通过研究指出:2006年全国仅公款吃喝一项就花费3700亿元;公车消费也达3700亿——这相当于全国十三亿人民人均每人掏出500元来供这些党政大员们做这种消费。又如前卫生部长殷大奎指出,国家一年支出的公费医疗卫生费用在2005年是1100亿元,但其中的900亿元却被各级官员们消费掉了,而十三亿老百姓却只能享受到总共200亿元的公共医疗经费。而问题在于所有的这些不应该或不合理的官场消费对于官员们来说却是“合法”的,是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

这种“隐性腐败”还表现在用人方面的任人唯亲,尤其是极权政党掌控着各种政策的制定权,并由于掌控话语霸权而使得“党的喉舌”们对于它所出台的每一个政策都喊叫什么“科学”、“英明”决策,结果常常是给国家和人民大众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如大跃进、文革等)。而这种错误决策除非它自己能够自我纠正,其它任何民间力量都无能为力,因为原子化的民间就根本难以出现能够制裁执政者作恶的有效力量。

但是在民主自由体制下,情况就不一样了。由于各种结社(包括非政府组织)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因而在野的政党和社团依靠组织力量对执政者和执政党形成强大的制约力量,执政者的任何作恶行为都会受到及时地曝光、批评,而执政者和执政党为了享有执政权就必须小心翼翼。如果丑闻、弊病太多就会丧失民意基础,在下一届选举时就会被选民用选票所淘汰。而强大的在野政党便会通过这种批评并通过向选民出示自己的政纲和治国方略而赢取民心上台。不过在野党一旦上台执政也会面临来自下野的执政党和其他政党的同样监督,同样不敢为所欲为,否则同样会被其他政党、被广大的选民“炒鱿鱼”。同时执政党为了执政也会对在野党形成监督,在野政党也不敢因为自己没有在台上执政就可以在台下罔顾法律、任性胡来。由于各政党、社团间的互相监督、互相揭短,因而对于以冲刺政权为目标的任何一个政党来说,无论在朝在野都得严格约束自己,否则会遭到选民的长期冷遇而不得翻身。对于选民来说,污点越少、出错越少的个人或政党受到欢迎的机会肯定会比“问题人物”和作恶政党要大得多。

这方面的例子太多,远的不说,就说台湾吧。86年开放党禁以前,国民党在台上是一手遮天、为所欲为,制造了不少反民主、反人权的悲剧,如《自由中国》杂志事件、“大力水手”事件、美丽岛事件等等。雷震、柏杨、李敖、施明德、吕秀莲等人都先后入狱。没有任何力量能与执政的蒋氏王朝及其国民党官僚集团相抗衡。但86年,蒋经国领导下的国民党顺应时代潮流,开放党禁,于是台湾出现了以民主进步党为代表的新型政党组织。尽管国民党由于自己的开明在92年和96年继续赢得选民支持而执政,但由于来路不明的党产及“黑金政治”问题,使得在2000年的“总统”选举中,民进党一举夺魁,实现了政权的和平易手。国民党沦为在野党后,为卷土重来,再登大宝,也对民进党睁大了双眼,特别是在民进党于2004年因3.19枪击事件而再度执政后,在野的国民党、亲民党对陈水扁及其官僚集团展开了各种调查,结果陈氏家族的腐败丑闻对陈水扁和民进党造成了极大的杀伤力,在2008年3月的“总统”大选中,国民党上台执政,民进党沦为在野党。非但如此,国民党上台后,对陈水扁贪腐窝案穷追猛打,结果当年的“台湾之子”现在几乎成了人人皆欲喊打的“台湾之鼠”了。以我的观察,阿扁的未来恐怕凶多吉少。如果马英九不使用特赦权的话,陈水扁恐怕要在铁窗之中打发余生了。

这种由于自由结社而形成的政党间的相互制约大大的降低了执政党及执政者肆意作恶、为所欲为的可能性。虽然有众多大陆媒体借“陈水扁现象”大力嘲讽民主制度,说什么“民主照样腐败”——但说此话的同胞可否知道:倘台湾只能由民进党一党长期执政,贪腐数千万美元的陈“总统”会面临今天这样狼狈的局面吗?恐怕会跟大陆的诸多领导人一样在任期届满后光荣退休、安享晚年。好在一党独大的政治生态在台湾早已成为历史,因为民主和政治上的结社自由,不仅前“总统”陈水扁被“揪”出来了,而且对马英九之后的台湾领导人会敲响一个长长的警钟——民主会动真的,哪怕这种“动真格”的行为有些姗姗来迟!

其三,自由结社可以直接为“善”,并以此改善民生,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进步。早在1913年的元月19日,孙中山先生就在上海的一次会议上对同志们说过这样的话:“政党之性质,非常高尚,宜重党德,宜重党纲,吾人宜注意此点,以与它党争胜……一国之政治,必须有党争,始有进步”(王俯民《孙中山详传》p740),而比孙中山还要早半个多世纪的托克维尔先生也持类似观点。他说,如果从一个民族的长期历史考察,“政治方面的结社自由不但有利于公民的福祉,而且有利于他们的安宁”(《论美国的民主》p649),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两位巨人在结社问题上的观点如此一致,正可谓“英雄所见略同”。那么为什么“一国之政治,必须有党争,始有进步”呢?

除了前述的政党间由于互相监督、互相揭短而导致各政党不敢为恶或不能为恶而使民间大得其利外,还因为各政党的核心目标是谋求国家执政权从而实现本党的价值理念。由于在民主体制下,一党能否执政将由人民手中的选票来决定,因而各政党为了争取选民多数,就会在平时采取许多措施来服务选民、讨好选民,从而打造本党亲民、爱民、与民共生共荣的形象。如台湾的国民党自从2000年丢掉政权后,就在设法采取一些善民举措——多数国民党基层组织都有自己的党员义工小组,在平时为邻里乡亲及孤寡老人做些好事,开展经常性的民意调查,以了解基层民众所关注的主要问题。2005年国民党还通过与大陆的有效沟通较好的解决了台湾农民的农产品对大陆的销售问题。在野党如此,执政党也不甘落后,除了借助于政权力量实施“善政”以造福于民外,也会采取一些私人性质的亲民举动,如陈水扁还在台上时,就定期上街做“义工”;今年上台的马英九就更是如此——由于各政党都想上台执政,因而都会想办法讨好选民,为选民做好事、做实事,生怕做得不好、做得不够而被选民批评乃至于淘汰。结果政党间的鹬蚌相争,倒让人民这个大渔翁大得其利,民生状况当然会相应改善许多。

除了政党间的竞争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的进步外,许多不以执政为目标的民间公益性组织如环保组织、慈善组织也会因为自己的舆论监督活动和相关组织活动而使民众、国家和社会收益无穷,这类事例很多,无须多加赘述。

其四,自由结社还有利于民间维权活动,特别是地域性的、行业性的、局部人群性的结社如自治工会、农民协会等都可以借助组织的力量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人都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在实际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常常会遭到强势力量的侵害,如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和土地买卖过程中,农民和城市居民常常会受到政府部门的强力损害(如湖南嘉禾拆迁事件),三轮车夫、小摊小贩屡屡被城管部门打砸驱赶,农民工群体中经常出现的爬上楼顶或电杆上以死相搏的讨要工钱事件,南方许多民营企业的超低工资现象、国有企业改革中大量出现的管理者阶层私分大锅饭现象,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上访”、寻找青天大人的现象等等。在所有这些利益纠纷中,拆迁户、农民工、三轮车夫、讨工薪者、下岗职工、上访人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无一不是政府、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老板们”等强势力量的受害者,而这些受害者由于缺乏组织力量,因而在维权过程中会付出很高的成本(包括经济成本、人力成本、时间成本等),如陕西省旬阳县人力三轮车夫吕福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竟然与西安市的交警系统耗费了七、八年时间才算得到了一个相对公平的“说法”。这还算好的,许多爬电线杆讨要工资者、进京上访者则常常会被当地警方关进看守所。

这正验证了毛泽东当年的判断“一根筷子不经折”,单打独斗是一种悲剧性色彩极为浓烈的“壮举”,但一般情况下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在强权面前,单个人的力量太弱小了,根本无法实现自己的维权目标。也因此,秦晖先生才会在一篇答记者问的文章中强调“结社” 的意义,他说:“公民社会是民主政府的基础,民主政府主要是体现公权力,公民社会主要是体现公共权利尤其是结社权利。如果没有这种权利,老百姓就没有办法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在权利面前每个人都原子化了,原子化的个人不可能制衡权力。”他还说:“我认为农民也应该有结社自由,能组织农会来与其他利益群体打交道,形成集体谈判与博弈的权力”见《南方周末》2006.10.9.笑蜀文章《为什么需要有农民的组织》)。

这话真是说得好极了,倘若农民有自己的维权组织,一些地方政府绝不敢轻易以极低价格从农民手中圈地,再以高于付给农民征地价款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卖给开发商 。同样如果工人能够成立自治工会,那么就会形成与“老板”们进行集体谈判的力量,工人的工资就会提高,“中国制造”的商品在世界各地也不会因为售价过低而遭遇太多的“反倾销”难题。而且国有企业的工人若能组织自治工会,国有企业的资产也不会过于严重的被“红色老板”们所侵占和瓜分。三轮车夫们若能组织起行业自治工会,相信吕福山们的维权活动会容易得多。如果公民们能够自由结社,能够借助集体力量依法维权,我相信具有中国特色的“上访”现象一定会逐渐地消失。

综上所述,自由结社作为一种社会杠杆在“办大事”,在制恶、扬善与维权方面具有其它任何力量所不可替代的价值与意义。它是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最引人注目、最有价值的亮点和看点之一,这正如市场经济能打破经济领域的垄断者,使得商品的质量、种类和价格都在不断地朝着消费者(人民大众)所期望的方向(物美价廉)前进一样,自由结社作为制恶、为善和维权的杠杆,其主要作用就在于能够借助有组织的集体的力量打破某一党派和强权人物对于政权的垄断局面,使所有想参政和执政的力量,特别是使已经执政的力量——不管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政党都必须认认真真的眼睛向下,一心一意乃至于全心全意的服务于人民,从而实现政府和民间的良性互动,实现人民组织国家、成立政府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