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四人。颠覆国家政权罪不同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中国《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里属于超级重罪,周世锋、胡石根等四人因为此罪名极有可能判10年以上的重刑。对此709大抓捕暴行当中的极端暴行,我们除了强烈谴责外,也要了解当局构陷四人的理由和依据何在?
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颠罪)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但颠覆国家政权罪属于第一款,煽颠罪属于第二款。第105条第一款这样写到:“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105条第二款即煽颠罪这样写到:“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煽颠罪重在宣传、传播的方式,是旧《刑法》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延续,而颠覆国家政权罪却重在组织、策划、实施所谓的颠覆行为上,是旧《刑法》阴谋颠覆政府罪的延续。颠覆国家政权罪特别强调的是颠覆行为的组织性、策划性和规模性,在犯罪主体上,就中共的司法实践,主要是那些所谓“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见百度百科对颠覆国家政权罪解释)。根据当局判例,改革开放后,也仅有林彪、四人帮案被定为阴谋颠覆罪,魏京生、王丹等少数几例被定为阴谋颠覆政府罪,最近的类似案例应该是伊力哈木的分裂国家罪。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刘晓波,也只是煽颠罪,关键是刘晓波案并不具有组织性。
以上可见,当局定周世锋、胡石根等四人为颠覆国家政权罪,除了是对自2003年以来中国律师维权运动的残酷重击、杀一儆百外,当局也认定周世锋、胡石根等四人的行为很具有组织性、策划性和规模性,而且认定周世锋、胡石根等人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当局为何如此认定呢?
由于当局杜绝709大抓捕人士与其所委托的律师见面并了解案情,所以天津市检察院对周世锋、胡石根等四人的起诉书目前为止外界不得而知,但从官方媒体的几次报道和评论,大体就知道当局对周世锋、胡石根定案的依据从何而来。根据官方媒体发布的关于709案件的《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周世锋们是如何一步步堕向深渊的》等文章,当局认定该案具有极强的组织性、策划性和规模性。
官媒指出:公安部摧毁了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维权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重大犯罪团伙。显然,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成为了当局认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的组织。律师事务所成为“反革命组织”,足见当局的想象力何等丰富,但在目前摧毁一切反对党、NGO、宗教团体的形势下,民间能够有所作为的公司、律师事务所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当局眼中的“组织”。尤其是有些经济实力的锋锐所,能够聘用多位维权律师和维权人士,提供工资和其他资金支持,专职从事法律维权工作,于是就成为当局眼中钉的颠覆政权组织了。
官媒指出:周世锋、王宇、王全璋等律师炒作案件有其固定模式,先由吴淦等人在网上炒作案件,一些网络大V推波助澜,等事件被炒热后,再以声援律师的名义募捐,作为组织“访民”到多起热点案事件现场“声援”造势的经费。有了经费后在法庭内外进行扰乱活动、威胁法庭。《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一文中指出:“锋锐律所文有刘四新,武有‘屠夫’吴淦,还有王宇、王全璋等一批‘战将’。他们在庭内罔顾法律事实,不遵守法庭纪律;在庭外,不管大案小案、大事小事,总能闹出动静。” 《周世锋们是如何一步步堕向深渊的》一文指出: “行动圈”共分三层,组织核心层:包括被提起公诉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周世锋、刘四新、黄立群等人;策划行动层:包括王宇、王全璋和推手吴淦、翟岩民、包龙军等人;跟风参与层:包括刘星、李某某等“访民”。
从当局来看,此案有组织有分工有层次,显然是个颠覆政权的“反革命集团”,与一般进行宣传煽动的个人迥然不同。其实这种组织分工,也是中国形势逼迫出来的,因为律师代理的众多民告官案件和人权案件,当局百般阻挠、悍然枉法裁判,在这种情况下维权律师们就不得不借助社会力量来谋求案件的公平与正义。正如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所写的《709大抓捕报告》中指出的:“维权律师和其他公民群体近年增加互动。在人权案件的侦查和审讯的过程中,时有相关群体声援围观,甚至有非代理律师参与,力求对办案机关或法院形成压力,公正处理案件 。部分公民会为代理律师提供协助,令其辩护工作更顺利”。这一谋求司法正义的组织形式,却被当局看成是周世锋们颠覆国家政权的组织性所在。
而就策划性而言,当局指出:周世锋们与西方反华势力勾结,组织策划炒作了四十余起案件,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企图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一文中指出:把一些普通案件炒成热点案件,把一些敏感案件炒成政治案件,最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多名犯罪嫌疑人证实,锋锐律所专挑敏感案件代理,如果案件不够敏感、名气不够大,就想尽办法炒热、炒大。而代理所有这些案件必须经过周世锋同意,否则无法开具介绍信。《周世锋们是如何一步步堕向深渊的》一文指出:他们专门选择热点案件、事件进行炒作,多次在网上网下发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并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
从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四人先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来看,当局显然将这四人作为策划组织的首犯来对待。翟岩民、勾洪国两位都是虔诚的基督徒,为追求公义参与多起维权事件,在各地访民和人权人士中具有号召力,被当局视为很有策划力。而胡石根是家庭教会长老,他是资深政治犯,曾因中国自由民主党案服刑16年。他在709大抓捕被捕使很多人非常惊诧,以为是误抓,但从现在他被排名在周世锋之后、作为第二被告,从中可以看出胡石根已被当局构陷为锋锐所案的总策划之一、周世锋的重要智囊和助手。正如《周世锋们是如何一步步堕向深渊的》一文指出:“周世锋与加入地下教会的胡石根、勾洪国、翟岩民等人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网罗一些律师和访民,散布颠覆国家政权思想。2014年以来,勾洪国受胡石根指派赴境外参加有关颠覆国家政权培训,参与炒作热点案件,并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期间,勾洪国出资并联络胡石根、周世锋、翟岩民等人密谋策划颠覆国家政权,形成系统化的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方法和步骤”。
其实以胡石根的经验和智慧,在与周世锋交往时,不会直接提出什么颠覆政权的计划和阴谋的。他最多也只会谈论到为全国各地权利受损的人如何进行法律维权的层次,从近年来的言行来看,胡石根长老是不会密谋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但由于胡石根的身份,当局将他加入本来纯粹是法律维权案件的锋锐所案后,案情性质在当局的有意构陷下,就从法律层面上升为政治层面、从维权层面上升为颠覆政权层面,如此就达到了当局以颠覆政权罪严判律师们的目的,也实现了当局狠狠重击维权律师群的罪恶愿望。
总之,中共政权由于畏惧近年来以维权律师为核心的公民运动、政权爪牙公检法机关嫉恨为维护正义与他们死磕的维权律师们,故要将维权律师们狠狠打击、置于死地而后快。在当局的构陷下,将为公民维权、积极进行民告官诉讼的周世锋们的维护法律尊严行为上升到颠覆国家政权的层面,而且不止于周律师们的所谓宣传煽动行为,而是突出周律师、胡长老等人行动的组织性、策划性和规模性,从而定性为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一切真正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由于:“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周世锋、胡石根等四人极有可能被判10年以上徒刑,全世界都应该来关注他们四位义士及其他仍在被囚禁的709大抓捕受害者们,积极营救和呼吁善待他们。而当局迫害公义人士之残酷,也当受到举世之谴责、神人之共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