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原来不但令人腐化,还会令人扭曲,令人忘却持守几十年的核心价值,变得面目全非。最显见的例子就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女士。
曾经,林太在前任特首曾荫权政府内被称为「好打得」的局长。意思除了赞她办事能力高,效率好以外,更在于她非常「硬净」,不怕威吓,坚持原则。当年取缔新界村屋僭建一役,一些乡事代表在集会公然烧她的人像,又以恶毒的说话咒骂她,但林太不为所动,坚持一视同仁执法,赢得市民以及政界好评,认为她有原则,有坚持,不怕威吓。
到2012年,林郑月娥女士被任命为政务司司长,不少人感到稍稍安心,觉得她至少可以制衡、纠正一下滥权的梁振英,出的乱子不会太大。但过去四年多的经验说明,登上特区政府第二号人物高位的林太不再是当年那个有坚持、有原则的「好打得」官员,她没有全力阻止梁振英的倒行逆施,没有反对他胡乱任用「梁粉」担任重要公职,反而逐步成为替他保驾护航的主力。到占领运动的时候,林郑月娥除了起初象征式跟学生、市民对话外,往后的几十天变得越来越强硬,对警队采用过份武力视若无睹,甚至公开夸奖。此后,她打出「官到无求胆自大」的说法,摆出一副骄傲姿态,对所有反对意见、不同意见轻蔑漠视,还动辄教训民选议员,一派大权在握的狂妄。
亲手摧毁公平选举机制
却原来堕落这回事是没有底线的,权迷心窍的人是堕落再堕落的。今次立法会选举,选管会及选举主任滥权及漠视确当程序,任意更改提名程序及规则,硬要引入政治审查,以行政手段强行褫夺部份人的选举权。这样无法无天兼无理的做法不但跟《基本法》的规定不相符,也跟法治精神及程序公义相违背。可担任公职几十年,经常把制度、规则、程序挂在嘴边的林郑月娥女士不但没有阻止这样的荒谬违法的行径,连来个缄默不语消极反对也不愿意,反而赤膊上阵为不合理决定护航,高调公开赞许选管会及选举主任的做法,又指防堵港独思潮天经地义。
可她难道忘记了,回归以来多次选举都没有签署确认书拥护《基本法》的要求的吗?她难道忘记了候选人提名不涉及政治或政见审查的吗?她难道不知道选举主任不过是个负责选举行政事务安排的公务员,根本没有权力、理据取消市民的参选权吗?
公平公正选举讲求的是程序公开透明,讲究的是有规可循,不会中途或临时改变游戏规则令某些人得利,某些人受损。林郑月娥身为政务司司长,又曾是推动政改及普选的官员,她怎么连这样基本的原则也放弃了,反过来支持选管会及选举主任滥加粗制,胡乱使用权力剥夺他人的选举权。这不是在亲手摧毁公平公正的选举机制吗?
再仔细看林司长的解释,更觉得她完全不懂法治为何物。根据她的说法,《基本法》160条白纸黑字的条文并不是每一条同样重要。她认为真正重要及必须无条件支持的是说明香港是中国一部份及一国两制政策的条文,任何人不支持就是罪大恶极,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而其他条文则只是一种说法而已,大家可以反对、质疑、否定或要求修改。她自己就不同意《基本法》107条有关政府财政量入为出保持平衡的规定,认为政府拥有8,000亿储备应该多用钱,不必再受限制,林司长的对107条定是真心否定还是要暗中批评其他官员大家不能确定,但她选择性强调《基本法》某些条文、轻视其他条文的做法却充满滥权、人治的意味。
个人见解强加法庭头上
应该看到,宪法条文每一条的份量、重要性都一样。就以美国宪法为例,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及第二修正案(拥有枪械权利)同等重要,美国人及政府机构都得遵守,违法的人都会同样被追究,没有人会说第一修正案不能违反,第二修正案则可以随意反对;这样才是法治的真正体现。现在,林司长随便说《基本法》某些条文比其他条文更高级、更重要,把她一人的见解强加在市民头上,强加在法庭及法官头上,这不是维护法治而是践踏法治。
为了保持权位连法治及确当程序也守不住,甚至要亲手摧毁,这样的堕落谁能想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