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由袭警案引发的郏啸寅诽谤案,至今也不见上海司法机关进行审理。
郏啸寅被抓快四个月了,要等到何时才能了结这起小案呢?
7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在新闻发布会上宣称,郏某在网上看到闸北袭警案的报道后,为扩大自身在网上的影响,故意编撰了所谓“杨佳在被闸北分局留置盘查中遭殴打,致使其生殖器受损,无法生育,故而报复杀人”的谣言,从而引发了网上的大范围传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7月6日,公安机关在苏州成功抓获制造“警察打伤杨佳生殖器”恶性谣言的犯罪嫌疑人郏某。
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故对其批准逮捕。
我旁听了杨佳袭警案二审庭审,当辩护人问他是不是敏感部位被打坏时,他笑了笑回答,阴茎没有被打坏。
有人戏称,杨佳为公安机关洗清了“不白之冤”。
虽然公安机关对“杨佳被打坏生殖器”的谣言,在新闻发布会作了辟谣,并且还抓获了郏啸寅,但是如果杨佳不公开否认,民众还是不相信这会是谣言,也许公安机关就要长期背“黑锅”了。
郏啸寅“为了扩大自身在网上的影响”,发布“警察打伤杨佳生殖器”帖子消息,这可认定散布谣言。
郏啸寅散布谣言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诽谤犯罪,我以前写过两篇文章予以质疑,认为他的行为并没有构成诽谤罪。
郏啸寅在帖子中,没有指出是哪几个民警打坏杨佳的生殖器,他既没有说民警的名字,也不没有说出他民警的警号。网民看了帖子后,能知道是指哪些民警吗?不知道是说谁,怎么构成诽谤呢?
在派出所内盘查杨佳的民警,估计连杨佳也不知道他们的名字。杨佳在庭审中称,有七八个警察在芷江西路派出所的工作区域内殴打了自己,他只认识其中的个别民警,很多在场民警他也叫不出名字。何况散布谣言的郏啸寅呢?民警既使打了人,也不会把自己的名字告诉被打者吧?
我想,看了谣言帖就能知道是指谁,也许只有他们自己了。
身正不怕影子歪,竟然惧怕一个造谣帖子,上海公安机关确实有点象多病的老人,已经到了弱不禁风的地步。
我还是坚持以前的观点,郏啸寅散布谣言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246条规定,其行为不构成诽谤犯罪。
诽谤犯罪中的“受害者”,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刑法》规定,即使公民散布了谣言,损害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形象,也不是构成诽谤犯罪。
我以前在质疑文章中分析过,郏啸寅散布“警察打伤杨佳生殖器”谣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法》,只能给予治安处罚。
现我仔细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后,使我感到十分意外的是,如对他进行治安处罚,同样也是没有根据。
对散布谣言者进行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只有一条依据,即该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其内容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按照这条规定,如果散布谣言是为了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时,才能对散布谣言者进行处罚。
按上海公安机关的说法,郏啸寅散布谣言帖子,只是“为了扩大自身在网络上的影响”。
郏啸寅在网上散布谣言帖子,不是想“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这个帖子散布后,上海或者其他某个地方的公共秩序也没有因此而大乱。不过,使上海公安机关感到慌乱那是真的了。
郏啸寅诽谤案,是由杨佳袭警案所引发。除了诽谤案外,还引起了一件失踪案。
7月5日,郏啸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14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郏啸寅被抓快四个月了,不知该案已进入了哪一个阶段?
郏啸寅散布谣言行为,假使构成了诽谤犯罪,按照依《刑法》第246条规定,也是一起自诉案件。应由遭到郏啸寅诽谤的民警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然而,上海司法机关竟然利用公权力,把这件小小的诽谤案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
诽谤犯罪的案件,一般是属于自诉案,属于不告诉不处理。对自诉案件,公安机机关不能依职权直接侦办。
有的诽谤案是可以作为公诉案来处理,但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另一个是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
郏啸寅散布一个谣言帖子后,并没有哪一个地方的社会秩序受到了严重危害。显然,这个条件是不符合的。至于说到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这更有些离谱了。当然,闸北公安机关的利益是受到了危害,但他们的利益能等同于国家利益吗?
郏啸寅诽谤案,其实是一个案情很简单的案件。
案情特别复杂的袭警案,都已经走完了二审程序,为何这起简单的诽谤案还无法了结呢?
另一起案件,即王静梅失踪案,更是十分地离奇,连是谁使她失踪的也不知道。
9月11日,王静梅姐姐王静荣聘请律师状告朝阳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想不到的是,朝阳区人民法院不仅不给立案,而且还叫法警强行把要求法官立案的律师拉了出去。
我曾经说过,郏啸寅诽谤案是一个“烫山芋”。如何处理这起小案,将再一次检验上海司法机关“天平”的水准。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