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自法王路易十四公然宣告「朕即国家」(l’etat, c’est moi) 以来,中共国的「全国人大副秘书长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发布「党即法律」宣言,来回应记者对「释法」应由法院提出的提问。

李飞说:「香港的法例独立司法权、终审权都是人大赋予的,所以不存在人大违反基本法」──众所周知,中共国的人大由中国共产党所控制,亦因此「中共」这个党,就不受香港的法律所约束,因为即时违反法律,以李飞逻辑,即所有权力都是来自中共,因此「不存在中共违反基本法」的问题;亦因此,香港的法治正式于这一日寿终正寝。

自刚果案的第四次释法后,法律界以至商界都已经在质疑,今日刚果共和国可以在香港享有「绝对豁免权」,他日会否伸延至其他的国企;而今次第五次释法后,再一次向全世界展示,中国人大可以「无中生有」,在没有的条文上面自行僭建条文去「解释」,说明以香港的司法制度而言,任何法律都可以随时被中国单方面废止而不遵守。

至于人大的「解释」更把「人治」的元素直接带入香港的法律之中,对基本法104条「依法宣誓」的「解释」,改写为「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上述所有内容俱为基本法原文所无,中国人大再次开创荒谬的先例,即对自己法律没有写明者,不是修法以堵塞其「漏洞」,而是胡乱事后「解释」,这种方式就有如与人签合同,明明合同条文上面没有的事,却可以事后胡乱强加入有追溯力的「解释」,这种做法是公然践踏香港的法律,视任何法律条文为无物。

更荒谬的就是人大的解释之中,在2(3)条加入了「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何者为「故意」?是以谁的标准去认定这是「故意」或「非故意」?例如在2012出任特首时读漏了「香港」的梁振英,以及2016年宣誓时读漏了「香港」的民建联黄定光,由谁去判断他是故意,或者非故意?这个「故意」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主观看法而言,还是要以其他法律常引的标准「理性自然人」(a reasonable man) 的客观标准去判断?还是由党说了算?党说是故意就是故意,党说是无心之失,就算是无心之失?香港的法院是否由今日起,改由中共去判案?

更可笑的是黄定光与梁振英自己都没回应,李飞等就已经可以判断这属于「非故意」,于是说漏「香港」即属非故意;那么说漏了「中国」呢?那就一定是「故意」的了,这种标准就是政治审查,可笑亦可悲之极。

以香港的法律标准而言,根据人大释法的条文,是排除任何不合标准者的条文,只要符合一项,其宣誓已属不合格;第2(3)或者是用来针对刘小丽「慢读」誓词之用,但「无心之失」却不能作为2(2)「不完整」的辩解,因此和李飞所说的不同,特首梁振英与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黄定光,由于说漏了香港,已不符合人大的解释,理应判为无效,除非人大又再多「释」一次法。

这种「法律」,当然宣告著香港法治的死亡;一国两制,已经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