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何时才能与世界接轨?
¬¬—-告诉中国老百姓,上访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小心性命不保
编者按:《参与》今年7月跟踪报道了河南省固始县农民许建德因维权被诬滥伐林木,9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就是许建德本人对这起“只许县官贪污 不许百姓伐树”案件的申诉。
我叫许建德,男,四十一岁,住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田湖村。
现以我切身经历谈与大家:
本村的左传荫、祁家安与几十名群众一起上访约十年,直到含恨死去,问题没解决。我又与几十名群众上访六年反映退耕还林、种粮补贴钱被贪污,不但问题没解决,官方找黑道打我鼻骨骨折,砸烂门窗,多次威胁等,而且整我黑材料,以“滥伐林木”罪判我拘役三个月,罚款五千元。
当“奥运会”来临之际,地方贪官怕我再上访,据官方消息,是县五位主要领导研究决定逮捕我,大家想想,如果“滥伐林木”,用得着县主要领导研究逮捕我吗?他们想加害于我—欲治其罪,何患无词。查来查去,唯独卖过几棵自己的树,没办《砍伐证》,就此大做文章—以“滥伐林木”罪,于七月十七日将我非法逮捕后,办案人员说是县领导安排办你的案,我们也无法,问我想通了吗?可上访了,让我写了不再上访的《保证书》。
现就从他们整我自相矛盾的黑材料分析:
一、不抓犯罪主体。为了打击报复我,专抓我。为了收回沙滩地,村组干部多次强迫,约十户群众放掉沙滩上树,我是其中之一,且我与村里的《合同书》上村里明文强迫我放树,我只是卖树,是买树人砍伐的。根据《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条之规定,村组干部强迫群众放树,起着组织和领导的主导作用,负主要责任,砍树的凶手是买树的人,另外还有约十户卖过树,没逮他们,也没罚,偏偏逮我判我罚我。
二、超期办案。根据《森林法》于“一年内”为办案期限即2008年7月可追至2007年8月,但从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办我的案。
三、改写证人口供,把放树时间推迟。因办案时间定在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把2005年秋放的树改成2006年秋。
四、扩大放树棵数,提供假照片。沙地现只有十棵树根,五个证人先都证实买我沙滩树五至十棵,王杰第二次证实总计买十七棵树,办案人员写成沙滩地十七棵(有调查录音证实)。卷上鉴定沙滩十九棵,照片都有,好象是铁的事实,然而第86 页,又说现场树根被埋,自相矛盾,那么那些照片显然不是假的吗?
五、沙地树缺营养长的矮小,放大鉴定立方数,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房前屋后种植零星的林木不属于本罪对象”,对于竹园西四棵(2.9266立方米),路边三棵(1.6442 立方米),且沙滩地“十九棵”(7.9040立方米)也是几十米或几百米远一棵不等,且有的树是病虫的、风乱断的,早在放树时,有人报知官方,为什么没追呢?原因是零星的树且不够追究条件。
六、村里不在办理《砍伐证》的《申请书》上加章,村长出示证明自己打自己的嘴。 放树前为了办《砍伐证》。因上访打击报复我,找村里不给加章,然而村长出示证明说树地权属有争议,卷上群众都证明树是我栽的,二00五年六月村里就与我签了该地承包《合同书》,之后卖的树,这不是村长自己打自己的嘴吗?在作伪证为打击报复我开脱自己吗?
七、由此错误的前提,法院得出了错误判决。在判决书中,说我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一致。我讲明是因上访打击报复我,我从没说沙地卖十九棵树,五个证人所说也不一致,且官方自说树根被埋,显然照片是假的,我讲明村干部逼迫约十户群众放树,应该追究村干部的责任,而我无罪,可法官照样判我拘役三个月,罚金五千元。
八、在第六页《提请批准逮捕书》上、第八页《逮捕书》上怎么只有公章而无局长签字,是不是明知冤假错案怕承担责任。而局长个人没签字呢?
综上所述,是因为上访贪官整我“黑材料”,判我罚我,在此奉劝所有与我一样数万万的受害群众,我们斗不过能够动用“国家机器“的贪官,我们无人权,上访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小心与我一样性命不保!老百姓都认识到了腐败“无药可救”!
许建德 (手机:13703768560)
200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