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公诉人,指控奚晓明1996年至2015年间涉嫌收受价值人民币1.14多亿元的巨额财物贿赂。其时,奚晓明先后任最高法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副院长。检方认为,奚晓明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巨额财物,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中共中纪委的立案审查结论认为,奚晓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利用职务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
法庭人认定: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晓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认可其亲属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亿元。
根据财新网的调查,奚晓明之子奚嘉诚,涉案事项、金额与检方对其父的指控几乎完全一致。奚晓明被控贿款,绝大多数经由奚嘉诚之手。
方正集团原CEO李友是奚晓明案的最大行贿者。在李友的方正集团与郭文贵的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政泉控股)纠纷中,李友也请托奚嘉诚让其父帮忙。数年间,李友先后送给奚嘉诚共计人民币约5000万元。
一般经济和民商案件,一旦诉至最高法,标的常常数亿乃至十多亿,奚晓明作为最高法长期主管此类案件审理的负责人,他的意见对案件判决结果举足轻重。该案中,行贿者山西首富张新明涉及的百亿矿山争夺案是典型。
为了在一度价值百亿的金海煤矿争夺战中胜出,经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酉斡旋奔走,张新明支付了3000万元。王酉将其中的1800万元给了奚嘉诚,其余1200万元归己。 最后,最高院将煤矿判给了张新明,理由是当年转让价格过低。
最高法的这一判决引发法律界大哗。虽然不是该案的审判长,但奚晓明在2013年编著出版的法学著作《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一书中,曾将此案作为“如何判断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应予解除”的案例解读。
奚晓明是知名民法专家,从1982年大学毕业至今,发表过上百篇关于民商法的学术以及实践论述,编著有《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汇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被视为中国民商法领域的权威。
许多中国法律人或多或少都读过他主编或者撰写的法律专著,他因贪腐被判刑定罪,令法律人五味杂陈,有斥之为“法治公敌”的.
据《法制日报》报道,孟建柱称奚晓明作为在最高法工作33年的老法官,“却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这是司法界的耻辱”。
庭审中,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晓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奚晓明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绝大部分基于亲属接受行贿人请托,贿赂款项亦为亲属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后知情”。
法庭还以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奚晓明对涉案罪行是“事后知情”,因此难免也有对其颇感同情的法律人。
一位律师就评论,事后明知的行为是不是也需要他承担罪责?这样的判决有没有违反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相信奚晓明不是没有想过这些问题。但他仍然和其他众多的明星被告人一样,选择了在公媒体面前低头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