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媒体报道,山东聊城市纪委、市监察局4月2日宣布对“于欢案”的处警干警立案审查,理由是他们在警情处置过程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于欢母亲的人身安全,存在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
案子的起因是,2016年4月16日,22岁的青年于欢和母亲苏银霞在被高利贷债主追债的过程中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于欢持刀杀死一人,刺伤三人。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17日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于欢随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庭已宣布受理此案。虽然最终的结果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人们对于这个案子的争论仍在持续发酵。
支持法庭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指出,从判决书所罗列的证据,包括被告人于欢的供述及其母亲的证词来看,于欢拿刀杀人时,讨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于欢并非因为母亲受辱而拿刀杀人,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洪道德解释说:“在他母亲受到侮辱的时候,比如说被刺死的这个人脱下裤子,露出自己的生殖器的时候,被告人无动于衷;比如说双方对骂的时候,他也无动于衷。他最后之所以拿刀扎对方,是因为对方不让他走。换句话说,最后他要走的时候,对方如果不阻拦的话,他就不会发生刀扎对方的这个情况。他之所以刀扎对方,根本就跟他母亲受辱没有关系。”
正当防卫
中国人权律师、普林斯顿大学高等研究院访问学者滕彪说,案件审理不仅要看于欢案的情节,也要看整个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他说,于欢的母亲事发前多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始终得不到回复。此外有黑社会背景的讨债公司还与官方勾结。滕彪认为,“正当防卫”可以适用于于欢的案子上。
滕彪说:“正当防卫上有一个特殊防卫的规定,就是在行凶、杀人、强奸、抢劫这几种情况下,无限防卫权可以适用。于欢已经处在母亲受辱,自己人身失去自由。警察来了,几乎是唯一的希望,又不管,借口说去找别人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有理由去推断于欢陷入了一种极端的绝望。”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于欢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只需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美国“辱母案”
几乎是在同时,美国媒体报道了一起类似的案件。2016年3月8日,维吉尼亚州年仅15岁的男孩贝利·多格特(Bailey Doggett)在家中开枪打死母亲玛丽·多格特的同居男友约翰·康罗伊(John Conroy Jr.),起因是玛丽提出要和约翰分手,双方发生激烈口角,约翰当着贝利的面把玛丽打倒在地。贝利连发五枪,最终导致约翰死亡。
贝利·多格特的脸书
贝利被控犯有二级谋杀罪以及非法使用枪支的重罪。在法庭的审讯中,贝利的辩护律师提出,约翰长期患有精神疾病,案发时没有服用药物,贝利向正在袭击母亲的约翰开枪属于正当防卫。检控方反驳说,贝利很明显反应过度并且过度使用了武力。2017年3月17日,维吉尼亚州史波兹维尼亚巡回法院的陪审团认定对贝利的指控不成立,法庭宣判贝利自由,可以返回家中。
法律依据
贝利的辩护律师马克·加德纳(Mark Gardner)说,贝利案发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而且也没有做过任何事情主动挑起或引起争吵,因此他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有权使用致命武器进行自卫和保护他的母亲。
约翰·康罗伊
加德纳说:“根据维吉尼亚州的法律,必须按照贝利本人的直觉来判断他的行为,也就是说,面对一个比自己年长,体格更加魁梧的成年人,而且此人有过精神病史和攻击性行为,一个15岁的孩子知道这些情况,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为自己以及母亲的安全感到担心呢?我们认为,尤其考虑到当时约翰把贝利的母亲打倒在地,贝利因为害怕他而决定使用致命武器是合理的。”
美国原则
伊利诺伊州洛约拉大学刑法学教授戴恩·西奥利诺(Dane Ciolino)指出,在美国,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以及财产而使用武力是可以容忍的。这个原则的运用在美国由来已久,而且根深蒂固,没有什么不同寻常之处。
他说:“一般来说,根据美国法律,以自卫或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杀人,属于正当行为而且不会受到起诉,其判断标准通常是看枪击或杀人行为对于拯救人的生命是不是必要的,以及开枪者的反应是否合理并且与他所面对的威胁是否相称。案件调查因个案和具体事实而异。看似相同的案子,也会因为一些微妙的差别、危险的程度以及对此做出的反应而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比较美中
洪道德教授认为,中美法律在正当防卫的条件要求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
他说:“都只能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自卫;自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或者公共、或者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自卫;这个防卫不能太超过必要的限度。严重超过必要的限度,虽然是基于正当防卫的出发点,但也还是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