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经济迅速增长,世界地位日益凸显时,中国在政治上是坚持专制还是推进民主,就不仅是中国人的最大关切,也成为全人类的紧迫课题。如果中国实现了民主化,世界主流国家就可以专注于解决全球经济一体化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否则,专制国家与民主国家的分野就仍然是世界体系中的一个主要矛盾,中国将无法与发达国家开展深层次合作,并继续被后者视为对国际秩序的潜在威胁。
举目四望,如果不算索马里那样国不成国的失败国家,现在世界上仍然实行专制政体的国家,已经为数不多,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像沙特阿拉伯那样的中东产油国家,拥有丰富的地下资源,本国居民已经贵族化,劳苦大众基本上都是外来移民;一类是像朝鲜、古巴那样的残存极权国家,一个是子承父业,一个是兄终弟及,政治继承问题是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前者中国学不来(虽然中国的城乡关系有点类似沙特的原住民与外来移民关系),后者中国已经退不回去。况且,这些国家的民主化也是或迟或早的事,前者更可能通过和平宪政改制,后者更可能通过革命改朝换代。
在世界第三波民主化中,既有坦克上街、人头落地的案例(葡萄牙、罗马尼亚),也有解严修宪、政治妥协的案例(韩国、台湾)。后一种模式不仅在政治上比较平稳顺滑,对于经济的不良影响也相对较少,是更为理想的政治转型方式。
中国要实现和平宪政改制,需要有多种因素的合力。首先是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其次是执政党在理论和政治上的革新,以及在此基础之上体制内外两方面的良性互动。
一、希望在民间
笔者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写过几篇讨论中国民主前景的文章,强调制定政治计划的基础是政治气候学而不是短期的政治气象预报,政治观察应当聚焦于民间,而无须过多考虑邓前邓后的问题。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民主力量在公民社会形成过程中将获得越来越大的活动空间。与其揠苗助长,不如辛勤耕耘。民主制度的各种基础设施与基本要素,无论在哪个地方都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建立和完善起来。争取民主并不是知识分子的独家事业,不应当也不可能由知识分子来垄断或者包办。民主社会的最终形成将是历史合力作用的结果,工人、农民、企业家、国家公务员和军人、中共党务工作者都可以为之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当时,赞成上述观点的人为数不多,很多人或者期待剧变,或者期待新政,把过多的精力放在预测邓前邓后上。后来,又有不少人寄希望于江前江后。十几年过去了,民间的政治主体意识大大地进步了。现在,人们已经不再那么热衷于猜测胡前胡后,而是把希望寄托于自身的耕耘,寄托于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
变革原动力
政治变革的原动力从来是在民间,古今中外概莫如此。有时候好像是领导人发挥了很大的个人作用,例如1980年代中期戈尔巴乔夫提出公开性,1990年代初期邓小平推动市场化改革;但归根结底是他们对于此前民间诉求的一种反应,他们是反对运动的政治遗嘱执行人。
民间压力可以分为两种,所带来的政治变革也相应地分为两种。一种是爆发性的,大起大落的;一种是持续性的,叠加累积的。前者可以导致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改变,后者可以导致政治体制和程序结构的改变。
自古以来,统治者就懂得民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当统治者严重违背了民意,民间不满情绪经过长期蓄集,便会出现政治运动,来一次火山爆发。1976年的四五运动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但是,由于当时的总体性社会还很牢固,每一个人都被城乡的单位紧紧束缚着,四五运动的最好结果也就是换领导人(邓小平平反上台)、换政策(现代化取代继续革命),还远远达不到制度转型的层面。1989年民主运动是另一个例子。由于在1980年代已经出现了一些公民社会的萌芽,如果这次运动取得成功,显然会导致一些体制性的变化,譬如说民间媒体的崛起,民间社团的合法化,但还不会带来根本上的改变。
宪政民主政体对于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有很大的相关性。如果以多数人(起初只是男人)具有选举权作为民主政体的首要标志,那么,当美国和英国在19世纪实行宪政民主时,公民社会已经相当发达。从东欧国家的民主转型来看,由于波兰在转型前没有搞过农业集体化,农民一直拥有土地所有权,天主教会势力庞大,知识分子主流在1980年代已经与政权分手,剧变后的转型就比较顺利;苏联是极权制度的发源地,公民社会发育程度很低,因此民主转型一波三折,甚至出现了普京帝国这样的产物。
由此可见,虽然我们不会拒绝突如其来的剧变,但始终应当把推进民主的着力点放在公民社会的建设上。如果民间没有率先出现结构性的变化,仅仅依靠起伏不定的情绪化民意和无从预测的突发群体事件,或者单纯地寄希望于领导人的开明新政,都很难结出宪政民主的丰硕果实。
民间社会的历史变迁
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中的社会(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希腊世界的城邦国家和春秋时期以前的华夏诸国,都是马克思所谓自然形成的或政治性的共同体,当时还不存在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德国人,社会学形成时期的社会学家,1855~1936)所谓的社会——人为的理性建构物。
雷海宗(历史学家,战国策派代表人物,1902~1962)曾提出中国文化独具二周论:中国四千年来的历史可分为两大周。第一周,是最初至西元383年的淝水之战,……第二周,由西元383年至今日。第一周是兵的文化,即兵民一体的历史;第二周是无兵的文化,即兵民分离的历史。兵民一体的历史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族兵制阶段和郡兵制阶段。春秋时期的诸侯国由国人和野人构成,而二者内部都保持着基于血缘的氏族结构。进入战国时期之后,氏族、宗族逐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地缘性的郡县乡里制。在兵民一体的时代,国家对于基层共同体——乡里实行强控制,这与后来所谓皇权不下县是完全不同的。
从远古到春秋时期,军队与地方行政都是按照血缘氏族、宗族的组织编制的;从战国时期到秦汉,普遍兵役制的动员体系是地缘的郡县乡建制,郡守就是郡兵的长官。征兵制改为募兵制后,兵户、军户与民户分开,武官与文官分途,国家的安危主要依靠专职士兵与军事系统,对民户的管理体制就不需要那么严密了。于是,郡守不再具有领兵打仗的职责,乡里组织也逐渐瓦解了。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乡里系统中的编户齐民不断流失,出现了村庄这样的民间聚落;在原有官方祭祀系统之外出现了民社,还出现了佛教、道教这样的民间宗教以及慈善性、互助性的会。隋朝废乡官;唐朝拆除坊墙,废除都市中的里坊制;一直要到两宋时期,城乡民间社会才初具规模。
由于中国始终没有出现过西欧中世纪的那种自治市,也没有出现过自治教会对于王权的制衡,因而就没有从民间社会中发育出黑格尔、马克思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其特点是私法对于市民权利的保障),并通过市民政治权利意识的觉醒进一步发展到公民社会。晚清的社会精英已经认识到,这是近代中国落后于西欧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建设公民社会来推动宪政民主,是清末民初中国先进分子的一个共识。
1919年五四运动前后,是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最高峰。公民社会的各种结构性要素,当时都已经具备。不幸的是,此后,上述的政治共识破裂,多数社会精英尤其是知识精英选择了一条后来被证明是历史性错误的发展道路。激进民族主义对于传统的天下主义和舶来的文明-世界主义的压倒性优势,使中国选择了强国家-弱社会的德国日本模式和极权国家的苏联模式。国民党实行以党治国,使公民社会的发展停滞,甚至出现了局部性的萎缩和倒退。共产党则对公民社会的所有领域进行了犁庭扫穴式的打击。
毛泽东在全盘苏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自己的模式:全能主义/总体性社会,其在大跃进时期的极端表现形式是所谓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全国大多数地方吃饭在公共食堂,少数地方夫妻分居,分别编入营连排民兵组织)。毛的模式实际上是秦汉帝国兵民一体大共同体的翻版。这种模式将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中心、经济中心重合为一,国家与社会合为一体,资源和权力的高度集中,黑格尔、马克思、滕尼斯意义上的社会已经完全被政治性的共同体所吞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重新恢复国家高度控制之外的民间社会活动。当代民间活动的范围可以划分为私域与公域。1989年之后,当局实行了一方面在私域中放开,另一方面在公域中收紧的两手政策,经济与政治发展失衡,导致了权贵资本主义的出现。从总体上说,现在民间社会尤其是其中公共领域的发育程度,还没有达到90年前五四时期的水准。
公民社会的结构
托马斯o雅诺斯基(Thomas Janoski,美国肯塔基大学教授)将广义的社会划分为4个相互起作用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域、私人领域、市场领域和公众领域。各领域之间是相互重叠的。国家领域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依法律和宪法作评定)的组织。私人领域包括家庭生活、亲友关系及个人财产的处理。市场领域包括那些通过商品生产和服务而实际创造收入和财富的私营组织以及若干公营组织。公众领域至少包括5种类型的志愿联合组织,政党、利益集团、福利协会、社会运动(西方政治学界一般把它看成非正式组织)及宗教团体。如果采用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公民社会由私人领域、市场领域和公众领域构成。也有人采用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元分析框架,将市场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划出。
如果按照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元分析框架,在市场经济、公民社会、宪政国家三者之间,有一种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关系。市场经济的萌生,率先打破了以单位为细胞的总体性社会,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而市场经济的过度膨胀,又会挤压公民社会的空间,恶化公民社会的品质。公民社会的壮大,是向宪政国家转型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反过来说,只有实现了宪政民主的政治突破,才能打碎束缚公民社会的专制桎梏,使公民社会的发展不扭曲、不走样。公民社会不是市场经济或者宪政国家的某种附属品,它有自身的逻辑,需要经过专门的努力和精心的培育,才能够根深叶茂、开花结果。
下面结合中国的国情,从7个方面来分析公民社会的构成要素:(1)独立的公民人格;(2)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3)自治的社团法人;(4)政教分离的教会;(5)独立的舆论媒体;(6)公民运动;(7)竞争性的思想库。
独立的公民人格
公民概念源于古希腊城邦国家。幼稚的城邦公民还离不开共同体的襁褓,还没有独立的生存意志和生活能力,以至当时对公民最严厉的惩罚就是将其放逐出城邦。经过中世纪市民社会的洗礼,首先产生私域中的选择权和自主权;然后通过私人之间的自由结社,通过对公众话题的讨论和对公共事物的关注和参与,产生了一个超乎个人的公共领域;最后争得主权在民,诞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
在中国,父母官、子民称谓长盛不衰,表明大共同体的体制和意识一直延续下来。五四之后,出现了两股背道而驰的潮流:一方面是传统共同体诸如宗族、家族的瓦解,社会人崭露头角;一方面是新共同体的形成,单位人逐渐占据舞台的中心。延安时期的中共是一个职业革命家的共同体。一名知识青年投奔延安,就成为革命队伍的一员,一个单位人、公家人。单位制度源于对党的革命队伍的特殊管理体制。所谓革命队伍是以中共党员为核心的公职人员群体,所有党群团体、军队、政府机构和公营企事业都是革命队伍一元化组织的不同职能部分。革命队伍中的成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其范围逐渐扩展到衣、食、住、行、学、生、老、病、死、伤残等各方面,依照个人职务和资历定出不同等级的供给标准。供给制使个人的私生活空间极其狭小,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完全依赖于公家的分配,几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中共夺取全国政权以后,单位制度逐渐普及到全国城乡,毛泽东在大跃进和文革时期曾两度鼓吹和推行普遍供给制。
改革开放以来,从农村到城市,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包括社员)转化为社会人,这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转变。城市中的这种转变主要发生在1990年代之后,因此在1989年**时,大多数的运动参加者还没有完全摆脱子民-单位人心态,还不具备健全的公民心态。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 美国教育家,1910~1995)指出:公民身份是平等的表述。而参加八九民运的大学生,当时还属于不愁分配的干部后备军,是傲视芸芸众生的天之骄子。J.M.凯利(Johan.M.Kelly,爱尔兰人,法学家)指出:公民资格意味着存在一套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赋予了个人以责任和权利,义务和权力,限制和自由。公民意识是一种平衡权利与责任的理性意识。而参加八九民运的一部分大学生,在运动初期有点像对父母撒娇的任性儿女,在运动过后不交待、检讨就不予分配工作的情况下,又像是慑服于家法的乖孩子。培育独立的公民人格,仍是中国当前的一个艰巨任务。
独立的公民人格,具有一种崇尚正义、公道的高贵气质,但不是所谓的贵族气质;具有一视同仁的平等气度,而不是自卑自贱的臣民-草民心态;既有反抗暴政的天赋权利又有和解妥协的政治理性,而不是权力高压下服服帖帖和权力真空时无法无天的顺民-暴民分裂人格。当代公民,既享有不受权力任意侵犯的私权利,又享有纳税人-福利人、 选举人-被选举人的公权利。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或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 法学家郭道晖说:公民权的核心是政治参与权和政治防卫权(自卫权、抵抗权)。
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公民传统的源头是希腊城邦,市民传统的源头是罗马法。罗马法中含有市民法,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私法是公法的对立词,它是指调整市民与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或者是在权利附着的主体与义务联系的主体均为私的个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的情况下,有关定义、立法及权利实现的法律。前述托马斯o雅诺斯基所划分的私人领域和市场领域均属于私法调节的范围,前者调节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后者调节的主要是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说西方传统法律体系主要是一种民法化(私法化)或者私人化的法律体系,那么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则主要是一种刑法化(公法化)或者国家化的法律体系。晚清法律家开始引进大陆法系的民法,到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包括《民法》、《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内的《六法全书》。在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毛泽东时代,除了一部《婚姻法》,再没有颁布其他的民法和商法。经济单位之间的关系,是靠行政手段来协调而不是靠法律手段来调整的。
1980年代,中国民营经济开始重新萌生,笔者当时也曾创办过十几个民营机构。但这些机构都不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这种民营机构是建立在沙滩上的楼阁,一旦主办单位(国家机关或国营企事业)解除挂靠关系,或者主办者个人出了什么事情,该机构就会因为失去了合法性(工商局年检时主管单位不再给盖章)而顷刻瓦解。
进入1990年代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陆续颁布,真正的民营企业法人才得以设立。在当下中国,除企业法人已经依法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制外,其他法人的设立均实行双重行政部门审批制,而且审批规则缺乏法律依据。
自治的社团法人
在日本,私法人被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在普通法国家没有社团与财团之分,格雷(约翰o齐普曼o格雷,John Chipman Gray,美国本土分析法学的开创者,美国法律评论American Law Review的创办者,1839~1915)说:社团对普通法来说是唯一被知道的法人。
秦晖指出:与其说结社权是自由主义的需要,毋宁说社会主义更需要这种权利才对——实际上社会主义的词根社会(society),在西语中它与协会、学会等是一个词,就是自由结社的意思。正如马克思、滕尼斯等人指出的:从共同体到社会是个大进步,中世纪只有依附性的共同体,近代有了自由人的结社,才有了所谓社会。没有自由结社就无所谓社会,又谈何社会主义呢?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财产的集合体却享受到优先于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待遇。从毛泽东时代到后邓小平时代,人的组织体一直被官方压抑和严格管控。
1950年,政务院(1954年改为国务院,两者有很大区别,原来的政务院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则是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编者注)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51年,内务部(1969年被撤销,1978年设立民政部——编者注)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上述办法和细则,当时社会上的绝大多数社团均以封建组织、反动组织和宗教性组织的名义被取缔。极少数社会团体经过整顿收编,被党和政府赋予了相应的工作职责,使这些组织成了党和政府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职能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挂靠等各种变通方式,中国的社团空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新型的社团开始涌现。挂靠关系的建立依赖于高度个人化的社会资本的存在,也就是社团发起人与挂靠单位领导人的社会关系。这就使社团对于挂靠单位及其领导人具有一种依附性,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治团体,但毕竟是给跃跃欲试的社会力量打开了一道窄门。据统计,至1989年,全国性社团增加到1600多个,是1978年的16倍;地方性社团则增加到20万,是1978年的33倍。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对社团进行了清理整顿之后,社团数量在1990年代出现了负增长。在无法取得民政部门注册的情况下,许多社会团体转而以各种名义向工商部门注册。1998年,国务院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将民办非营利的实体性机构纳入民间组织的登记范围。在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以前,各种民办非营利机构的总量已经达到约80万家;据民政部的资料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各级社会团体15.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5万家,社会团体的空间再次被大大压缩。
根据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团需要双重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成立社团,首先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然后再由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按照该条例,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监督、指导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和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根据这一套办法,根本看不出社团法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下属机构有什么区别,完全抹杀了社团的自治性质。
当前,可以从两个方面推进社团自治。一个方面,是通过舆论媒体和社会运动,要求撤销违宪违法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保障《世界人权公约》和现行宪法所规定的结社自由的结社法。另一个方面,是根本不理睬上述条例,按照自然法的天赋人权、《世界人权公约》和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社团,如果行政部门出面干预,则通过人权诉讼来寻求司法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这就是著名的诉诸司法权利(the right of access to justice),它表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能拒绝公民寻求司法救济。
王绍光指出,研究中国的公民社会一般会把注意力放在已经注册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误认为它们就代表了中国的整个社团领域。但事实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仅仅是这个版图上很小一块。许多为人熟知的民间环保组织就不在民政部门注册。有理由估计,全国范围内应该在民政部门注册而没有注册但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数量达3万~5万之多。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自己估计实际上现在有20万~30万家没有注册但照常开展活动。没有注册的草根组织包括读书会、合唱队、郊游俱乐部、业余体育爱好者协会、文学社、宗教团体、兴趣团体、老人会、联谊会、学生社团、疾病康复团体等等。由于当局的严厉打压,现在唯一欠缺而有待突破的是具有政治指向的民间社团,譬如说宪政促进会、地方自治研究会等。
但是在发展迅速的网络空间,带有政治指向的虚拟社团已经出现。互联网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室、新闻组和虚拟俱乐部等方式,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超越物理空间的平台,利用网络平台人们可以组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社团。譬如说,拥护文革、反对邓小平复辟资本主义的新老毛派人士围绕旗帜网、乌有之乡等网站正在集结起来。牛博网、猫眼看人等网站则聚集了一大批信奉自由主义的网民。网络空间政治化的趋势正在日益显现。
政教分离的宗教组织
在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中,基督教会起到过极其重要的作用。基督教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成为王权的制衡力量。宗教改革之后的政教分离、信仰自由,培育了多元、妥协的政治文化。马克思和韦伯对于宗教在现代化中的作用有过截然不同的评价,现在看来,是后者的观点占了上风。
中国传统宗教的教义和组织,与西方和穆斯林世界有非常大的不同。但是,宗教情怀和宗教团契,同样是大多数中国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有人说,当年中共的吸引力,就来自于它的类宗教(准宗教)特征和功能。当它的这种性质被彻头彻尾的功利主义和机会主义取代后,各式各样的气功组织和家庭教会的迅速崛起,也表明了当代人对于宗教生活的渴求。
自古以来,宗教组织就是一种安定社会、净化人心的力量。任何宗教教派都旨在劝人从善,慈悲为怀,并在赈灾、济贫、养老、慈幼、义诊、兴学、扶残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社会功能。当代宗教组织的复兴和繁荣,与现代化的进程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也是并行不悖的。在台湾,自1989年以后,获准登记的宗教团体愈来愈多,除了在1996年和1998年以外,年成长率都在24%至103%之间,2000年的宗教团体数是1989年的13.04倍。至于台湾地区已登记在案的各宗教团体之社会服务发展概况,截至1999年底,则包括:医院29所、诊所19家、大学10所、专科学校6所、职校14所、中学30所、幼儿园、托儿所507所、其他文教机构590个、养老院16家、身心障碍教养院26家、青少年辅导院15家、福利基金会98个、社会服务中心71个、其他公益慈善事业120个。在各类宗教组织中,尤以慈济、法鼓山和佛光山等佛教组织的表现得最为出色。台湾研究人士指出:由此可知,宗教力量之分布深广,已经嵌入台湾底层社会,其本身所蕴含丰富与多元化的潜在社会福利资源,及社会教化功能,自然应予重视与开发。
在中国大陆,所谓的宗教信仰自由只适用于官办宗教组织,当局对于民间的各种宗教组织和准宗教组织,采取了压制和打击的政策。根据李凡《基督教和中国政治发展》一文提供的数据:官方统计称,三自爱国教会人数在2000万左右,家庭教会有2000万。而家庭教会方面的统计称:仅家庭教会,天主教人数有1000万,新教有5000万到7000万。所以,基督教徒总数在8000万到一个亿之间。据说,有的内部统计数字还要高,可以达到1.3亿左右。如果按1.3亿算,则占中国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一,而按8000万算,也在7%左右(香港占10%,台湾占3%)。30年前,中国基督教徒只有大约200万,30年后翻了40~50倍。据说,目前仍然在以年增长率5%的速度在发展。按照这个速度,到2020年的时候,中国基督教的总人口会达到近两个亿。如何对待家庭教会,已经成为当局极为头痛的问题。如果承认其合法性,就等于承认了教会自治;如果拒不承认其合法性,就是把一亿多中国人推到了自己的对立面。
眼下,知识界中有人正在步康有为后尘,推行以儒教为国教的运动,这显然是在与政教分离的历史潮流背道而驰。从历史上看,中国自汉唐以来,就实行宗教多元化政策。从台湾的经验来看,在蒋介石独裁时期,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外来宗教的人数迅速增加;而在解严以后,本土的佛道两教的发展势头就超过了外来宗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宽松而日益昌盛。政教分离,教会自治,多元竞争,是未来中国宗教发展的三大原则。
独立的舆论媒体
对公共权力的制约,除了权力的分立与相互制衡,还有另外一种重要方式,即托克维尔所谓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法学博士董炯写道,从17世纪末开始,资产阶级通过俱乐部、沙龙、通讯、出版、新闻等途径,在以社会劳动和商品自由交易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中,建立起一个由自主的个人所构成的公共沟通领域,在此领域中,带着理性色彩的公共讨论与公共意见,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存在着一种若隐若现的压力。公众舆论的压力,最初体现为街谈巷议,然后是传单招贴,再后来是定期和不定期的新闻纸,到今天,以《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美国三大电视网、CNN为代表的民间舆论媒体,已俨然成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
在中国,独立的新闻媒体诞生于租界。清末民初的民间媒体,对于国家权力已经构成了相当大的压力。在孙中山当临时大总统的时候,报界能够迫使政府撤销刚刚颁布的《报律》。在袁克定怂恿其父当皇帝的时候,专门为袁世凯一个人伪造了一份《顺天时报》,足见舆论媒体在当时的作用。林长民根据梁启超从巴黎发回的电报,写成《外交警报敬告国人》发表在《晨报》上,就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五四运动。
尽管梁启超、于右任等人也办过非常出色的党派性报刊,但20世纪上半叶最有威信的报纸还要数无党无派的《大公报》。张季鸾执笔(署名新记公司大公报记者)的《本社同人之旨趣》提出了四不方针:第一不党。党非可鄙之辞。各国皆有党,亦皆有党报。吾人既不党,故原则上等视各党,纯以公民之地位发表意见,此外无成见,无背景。凡其行为利于国者,吾人拥护之;其害国者,纠弹之。第二不卖。欲言论独立,贵经济自存。故吾人声明不以言论作交易。本社之于全国人士,除同胞关系一点外,一切等于白纸,惟愿赖社会公众之同情,使之继续成长发达而已。第三不私。本社同人,除愿忠于报纸固有之职务外,并无私图。易言之,对于报纸并无私用,愿向全国开放,使为公众喉舌。第四不盲。不盲者,非自诩其明,乃自勉之词。夫随声附和,是谓盲从;一知半解,是为盲信;感情所动,不事详求,是谓盲动;评诋激烈,昧于事实,是谓盲争。吾人诚不明,而不愿自陷于盲。
毛泽东在掌权之前,对于《大公报》颇有好感,并将其作为获取信息、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但他掌权以后,就容不下不党、不盲的民办报纸了。毛泽东在庐山会议上说,一个高级社(现在叫生产队)一条错误,七十几万个生产队,七十几万条错误,要登报,一年也登不完。这样结果如何?国家必垮台。就是帝国主义不来,人民也要起来革命,把我们这些人统统打倒。办一张专讲坏话的报纸,不要说一年,一个星期也会灭亡的。党报党刊在大跃进年代睁眼说瞎话,民间的话语权被彻底剥夺,是饿死几千万人的一个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初期,时任《人民日报》社长的胡绩伟以新闻的人民性抗衡党性原则,试图为新闻自由开一个口子。在胡耀邦、赵紫阳的支持下,担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胡绩伟还主持制定了《新闻法(草案)》。该草案第1条规定:本法所规定的新闻自由,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发表和获得新闻,享受和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此种权利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法律的规定,都得到保护,不受侵犯。第7条:公民、社会团体具有通过媒介对政府事业和其他公共事务,以及这些事务涉及的个人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批评的权利。第8条:除国家处于总动员时期外,不得对新闻机关传播新闻、发表言论施行任何形式的新闻检查。第22条规定的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包括:报道和评论社会生活的各种事件。新闻媒介独立负责批评危害社会生活和人民利益的错误行为和不良现象,而不需经过新闻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批准。所采写的新闻首先须传送其所属的新闻机关,而不受阻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新闻工作者执行任务时,对其进行阻挠、威胁、迫害,或危害其人身安全。最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12条明确规定,报纸、期刊的创办可以由公民团体进行,特别写上也可由自然人进行。在1980年代中后期,除了党报党刊的版面上出现了相对宽松的气氛,还出现了《世界经济导报》、《经济学周报》这样的在新闻采编、经济和人事上都相对独立的准民办报纸。
针对中共内外要求制定新闻法的强烈呼吁,陈云说: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一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陈云离开政治舞台后,□□部继续贯彻他的旨意,其主管新闻的副部长曾说:新闻立法对党和国家不利。苏联东欧搞新闻法,搞得国家一片混乱。搞新闻法,还要宣传部干什么!因而,无论是制定新闻法还是允许民间办报纸,至今还是一个泡影。
在这种情况下,争取民主自由的人士仍然通过各种方式来突破信息封锁。一是在党报党刊上打擦边球。例如李大同、卢跃刚在《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上发表龙应台《你可能不知道的台湾——观连宋访大陆有感》、袁伟时《现代化与历史教科书》等敏感文章,引发了一场冰点风波。二是在各地都市报上占领时评和理论阵地。比较著名的有《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经济观察报》、《新京报》等。三是在体制边缘地带出现了一些持民间立场的报刊。例如,1980年代的《世界经济导报》是由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和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联合主办的,《经济学周报》是由中国经济学团体联合会主办的。1990年代的《东方》是由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主办,《战略与管理》是由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主办。一直延续至今的《炎黄春秋》是由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主办。这些报刊由于获得开明的体制内高层人士(如汪道涵、于光远、冯兰瑞、韩天石、钟沛璋、萧克、张文彬、杜导正)的支持而得以存在,虽然多数最终难逃被关闭的命运。四是在1990年代中期才开始出现的互联网上大显身手。包括主题网站、论坛、电子刊物、博客、播客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在官方对于网络的管制比较弱的时候,曾涌现过《思想的境界》、《世纪中国》、《改造与建设》等带有鲜明的宪政民主倾向的思想学术网站。在官方强化管制后,阵地战转变为游击战,类似的言论化整为零,散见于众多的个人博客以及论坛主帖的跟帖中。
葛兰西(Antonio Gramsci,意大利共产党创始人之一,1891-1937)在国家-社会的二元框架内,区分了强制性的统治权和规训、诱导性的领导权。1989年之后领导人不断强化镇压性国家机器,与此同时,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却处于毫无作为和效能的境地。林彪所谓两杆子(枪杆子和笔杆子)萎缩成了一杆子。从晚近的事态发展来看,公共舆论的话语权已经有很大一部分被民间力量所掌控。新闻的聚焦和时评的选题,已经不是□□部能够左右,它只能手忙脚乱地到处去堵,而基本上丧失了导的能力。网络写手和都市报评论家正在成为当代的有机知识分子。按照葛兰西的观点,有机知识分子的使命就是在文化上掌握领导权,占领大众哲学或共识,使之成为自觉地反抗特权阶级统治的、具有坚强的政治意志的公民集团。
公民运动
公民运动也可以称为国民运动。五四运动刚刚过去,梁启超就撰文指出,国民运动是政治进步、国家成功之母。凡各国的革新事业,没有不是走这一条路慢慢发展出来的。欧美的国民运动,大概可分两种:(一)法定的;(二)特别的。法定的是选举运动,每到了这时候,全国人都像热锅上蚂蚁,动得个\’不亦乐乎\’.全国人民除非闭着眼,眼一张,看见的便是政治问题;除非塞着耳,耳一开,听见的便是政治问题。他们每隔一两年,便做一趟这种法定的运动。特别的国民运动,大抵拿来要求某种应得而未得的权利,来处分应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由一特殊阶级或团体举行种种方式的运动,把他们所要求所主张抬出来,唤起一般人注意而促反对者之警省。运动来运动去,从前的空想,渐渐的都变成事实了。国家的发展,全人类的进化,都是从这一个根子来的。倘若国民不愿意、不能够或是不会管政治,中国的共和政治万万不会发生和维持,凭你把国体政体的名目换几十趟招牌,结果还是一样。怎么才算愿意管政治呢,是要靠国民运动来表示这意志;怎么才能够管政治呢,是要靠国民运动来争得这权利;怎么才会管政治呢,是要靠国民运动来练习这技能。简单说一句话,国民运动便是共和政治唯一的生命,没有运动,便没有生命了。好主义的群众运动,第一层,要令不注意的人注意;第二层,要令不同情的人同情;第三层,要令不敢主张的人敢主张。
时至今日,中国人还没有真正享有法定的国民运动即定期的选举运动。因此这里所说的公民运动,都还属于特别的国民运动的范畴。我们把它再分为两类。一类运动以实现法定的国民运动为明确目标——要求实行以竞争性选举为主要标志的宪政民主制度,可以称之为宪政运动。梁启超当年所推动的国民制宪运动,即以国民动议(Initiative)的方式得由公权之人民若干万人以上之连署提出宪法草案,以国民公决(Referendum)的方式,由国民全体投票通过而制定之;汉城奥运会前夕韩国在野政治力量发起的1000万人修宪案署名运动,就是宪政运动的例子。一类运动是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维护公民权益,可以称之为维权运动。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滕彪认为:公民维权运动和中国当代历史上的群众运动不同,它也不是暴君所操纵中的暴民运动,而是一场从自发到自觉的争取民权的公民运动。它不是在体制外去拼命对抗,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突破,因此不是破坏法制,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它不是诉诸暴力和非理性,而是诉诸理性和非暴力,因此不为争夺权力,而为保障权利;它不是自说自话,而是在个案中观照制度的变迁,因此不重政权更替,而重制度建设;它不是整体的、自发的、群众运动式的,而是分散的、自觉的、循序渐进的,因此不期立竿见影,而是脚踏实地地重建公民社会。当前中国大陆的公民运动,基本上还处于维权运动的阶段。
福建省委党校法学副教授王利平最近写道:观察改革开放30年来的公民维权活动,其呈现出如下特点:1、由少数民间精英的维权活动日益变为社会大众的维权活动;2、由消费者权利的维护转向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捍卫;3、维权者与国家权力博弈的能力逐步增强;4、国家权力压制维权者的成本越来越大;5、鉴于3、4两点,维权者与国家权力开始由对峙走向对话;6、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是律师在维权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毒奶粉事件,律师自发组成志愿团,为受害者维权,就是典型例证;7、维权者之间利用现代传媒特别是互联网进行沟通协调能力增强;8、媒体对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关注;9、社会各界对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范亚峰认为,维权之势要靠社会多种力量所形成的合力,实现学术、法律与政治的整合。这种整合意味着自由主义的社会化,首先使社会底部建立基座,进而逐渐寻求国家建设的机会。从网络化到社会化的实现路径包括自由主义者从虚拟空间登陆平面媒体,从政治观念转为民权运动:学者上书、公民起诉、签名信、艾滋病人维权、环境保护运动等方式使自由主义的观念转变为活生生的社会运动,由此使中国民间社会的规则与资源逐渐发育成熟。
1994年,笔者在《中国的民主:从说到做》一文中指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出现,更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反特权、反腐败是绝大多数民众的普遍要求,但是由于公共财的性质和\’搭便车\’的理性选择,一般人难以为此投入精力。然而,由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反特权、反腐败将会为他们提供\’选择性\’的诱因,对他们个别地发生作用,使他们的个人动机与创造公共财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律师界与国内外新闻界的紧密配合下,一个民间监督网络将会逐渐形成,一代新型政治人物将会从中破茧而出。笔者在2004年的《政法系:与公民社会一起成长》中进一步指出:如果一个律师把自己视为商业人,他会更多地选择为社会精英阶层提供法律服务;如果一个律师把自己视为政治人,他会更多地选择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进程,个别律师和整个律师界都会在这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更多地把自己视为政治人的律师,将会得到社会弱势群体以及正义人士的拥戴,具有成为民主政治家的潜在资质。
在这里,我想着重指出,在方兴未艾的公民维权运动中,除了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和法律专业人士的作用外,不能忽视志愿者的作用。由于愈来愈多的中国人已经脱离了单位的羁绊,解决了基本的温饱问题,自我实现的需求得以不断提升。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维权活动,进而投身于宪政运动,是一种比追求时髦和一般性慈善活动更高尚的生活方式。《亚洲周刊》总编辑邱立本说: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都在具体的议题中找到了行动的空间。这就是今日中国的希望。正是这些志愿者的无私与奉献的精神,使中国社会的弱势群体看到了黑夜中的一线曙光,也减轻了中国社会内部的痛苦。这些志愿者其实就是和谐社会的先锋。他们弥补了时代的缺陷;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代氛围中,在全国向钱看的洪流中,他们先去寻求自己心灵的富裕,也寻回了社会对公正与正义的追求动力。
竞争性的思想库
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政治系统的最终产出是政策。政党负责对政策的宣传鼓吹、对民众的政治动员,立法机构负责决策拍板,行政机构负责政策执行。这个流程的第一个环节是政策设计,原来也是由政党承担的,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也由于当代的政策设计过程越来越复杂,带有更多的试错性质,政党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形象,便逐渐把思想实验、思想碰撞的功能转给了独立的思想库。通过思想库的工作,拿出相对成型的政策主张,政党再把它纳入自己的党章和竞选纲领。
如果没有竞争性的政策设计,如果没有可供民众和政治家选择的替代性的政策方案,多元民主政治是无法想象的,既没有必要性,也没有可能性。在1950年代的非洲,争取国家独立的反殖主义压倒一切;在同一时期的拉美,与发达国家脱钩内源发展的民粹主义席卷各国;在政策取向一面倒的情况下,多党制就成为多余的了。 ( http://www.tecn.cn)
思想库(Think Tank,也译为智库)是由学者或者思想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参与公共政策的设计和制定,它代表了政治决策专业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趋势。思想库是现代公民社会的产物,1916年美国成立政府研究所(布鲁金斯学会的前身),标志着它的诞生。二战以后,思想库在西方国家获得了普遍和迅猛的发展。
当代民主国家的思想库,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与一党独大体制相适应的作为官产学联盟一分子的思想库,例如日本的综合研究开发机构(NIRO)和野村综合研究所等。第二类是在两党或多党体制下获得某一政党资助的思想库,譬如说,与英国工党或保守党相关联的思想库,与台湾的国民党或民进党相关联的思想库。第三类是美国布鲁金斯学会、企业研究所这样的思想库,虽然有一定的政治倾向性,但并不与特定的政党相关联。
2006年11月7日,中国首届智库论坛在北京召开。会议评出中国10大智库: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中国军事科学院、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国际战略学会、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事实上,上述机构完全是官办的研究机构,其任务是阐释官方政策和接受官方订货,并不具有独立的政策设计与整合功能。民间的思想库也是有的,譬如说天则经济研究所、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世界与中国研究所、九鼎公共事务所、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或者还不具有完全的合法性,或者规模还比较小,尚不具备综合性、集成性的政策设计功能。
民间综合性思想库的雏形,实际上在198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陈一谘、何维凌领导的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不仅积极参与了农村改革的政策制定,而且辐射到多学科、多方位的政策设计领域;在被体制接纳后,继续作为一个半独立的思想库展开活动,因而成为国家安全部门的防范重点,并在**之后受到全面整肃。笔者所在的民办中国政治与行政科学研究所-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系统,曾经达到过上百人的规模,研究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外交等许多领域。仅在1986年下半年的几个月中,就召开了经济o社会o政治全方位改革的思考、共和国10年政治发展、中国外交的回顾和展望、政治计量学与社会调查、中国政治改革的国际环境、军事政治学、执政党与民主党派关系问题、第三世界国家多政变的原因、国际政治理论研究等一系列的学术讨论会,出席者多则上百人,少则几十人,多数有媒体记者出席并在报刊上发表会议消息、综述或根据发言改写的文章。
在推进公民社会建设的整体性努力中,民间综合性思想库的阙如,是一个明显的缺环。如何弥补和提升?一是接续传统,再上征程,克服障碍,重新打造。二是现有机构形成联席会议机制,划分各自专业领域,同心协力,集腋成裘。
笔者在《中国的民主:从说到做》中写道:理性、负责任的反对派应当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拥有自己的一套治国方略和平行的政策研究设计中心,他们能够随时对执政者的各项政策做出评判并拿出自己的替代方案,包括自己的外交政策、国防政策、经济政策、国土开发和环境政策、教育政策、公安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港台政策等等。在同年撰写的《一九九五年的中国政治反对派》中,笔者指出:反对派将从正在形成的公民社会中汲取资源和人才,逐步建成自己的一系列思想库、智囊团和民意调查中心等,在面向世界、承接传统、深研学理、吃透国情、顺应民意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基本纲领和全盘政策。由于中国正处在政治转型阶段,民间综合性思想库不仅要研究制定替代性政策方案,而且要设计民主化的具体议程、阶段性目标和整体战略。(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