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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右运动(网络图片)

 


 

一位老朋友在一次聚会时说:“反右运动是一场由非法组织推行的非法活动!”善哉斯言!一句话就点透了反右运动的要害。这场非法的罪恶活动,背弃宪法规定和社会道德准则,把包括大量优秀知识分子的55万(一说三百多万)无辜公民贬为贱民,使整个社会陷于无法无天、无情无德的境地。许多人因此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在暗无天日的劳改场所备受凌辱,死于非命。这个由独裁者毛泽东蓄意策划的罪恶行径,彰显出一党专政的卑劣与凶残。

 

这场给中国社会造成无穷灾难的罪恶活动,从头到尾都是毛泽东策划、指导的,但具体组织推动的,却是一个名为“整风反右领导小组”的组织。这个组织的组长是邓小平,他秉承毛泽东的意旨,发号施令,听取汇报,颐指气使,催逼威吓,使反右运动不断扩大,罹难受害者越来越多,终于完成一场近现代史上的巨大浩劫。

 

按照1954920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按照这些宪法规定,像反右运动这样扩及全国范围、牵动全国安危的重大行动,应该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定有关的法律,建立一定的组织,然后再依法进行。而“整风反右领导小组”的成立和开展活动,却都是毛泽东乾纲独断,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当然,如果这个领导小组是中共内部的组织,为了适应整风的需要而建立,用以指导共产党自身的整风运动,这是共产党的内部事务,外人无权干涉。但是,反右运动是在全国范围开展的群众性的政治作为,所有机关、学校、团体、企业、军队,无不卷入其中,这就不是一个政党自身的问题了。毛泽东在宪法通过前一个月时说过,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但是,宪法通过才两年多,毛泽东就抛开宪法,擅自建立“整风反右领导小组”。这个违反宪法建立的领导小组所开展的所有活动,都是违反宪法的。换句话说,整个反右运动,都是在违宪非法的轨道上运行的。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反右运动中都被剥夺殆尽;被划为右派分子的不幸蒙难者,更成为不受宪法保护的法外贱民。

 

反右运动的违宪非法,首先表现为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1954年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许多被划为右派分子的罹难者,绝大部分是响应共产党组织的“帮助党整风”的号召,针对共产党提出的反对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官僚主义这个整风主题,发表一些看法,而且多数是经过党组织的再三动员,在一定党组织主持的会议上发表的,应该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如至今未能平反的章伯钧的“政治设计院”,罗隆基的“平反委员会”,储安平的“党天下”等言论,都是在中共中央统战部为征求意见而召开的几次民主党派座谈会上提出来的,毫无问题都符合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但后来却都被定性为右派言论,在报纸上点名丑化,召开大会批判。这就不仅违反宪法,而且有悖社会道德。你把人家请来提意见,结果不但不听取人家的意见,反而倒打一耙。现在已经真相大白,全国各地各级党组织出面召开的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多数是有意设下的陷阱,按照毛泽东的说法,是“诱敌深入,聚而歼之”。这就不仅是违反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而且是对宪法的直接挑战。

 

其次,反右运动违反了1954年宪法第八十九条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第九十条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在反右运动期间,被批判者往往被勒令交出书信、日记、文稿,积极分子可以闯进他们家里查抄,甚至把他们幽闭起来。在许多批判会上,批判者往往超出被批判者的言论,对他们进行人身攻击、人格污辱。在这些批判者的观念里,没有什么宪法和法治,没有什么公民权利,充溢于他们脑子里的,是阶级斗争,是站稳立场,是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教育的后果,在反右运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第三,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但反右运动的罹难者却都被剥夺了正常劳动的权利。大量罹难者被押送到劳改场所,名义上是劳动教育,实际上处于比刑事罪犯的劳动改造更加恶劣的环境里,受到凶残的虐待与凌辱,以致成千上万罹难者被饿死、累死、冻死、病死、打死。即使是没有被送进劳教场所的罹难者,也因陷于贱民地位而得不到平等的劳动机会,只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承受人们的蔑视和唾弃,无法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这是有悖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的。

 

第四,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书面或口头控告的权利。许多公民在座谈会上或用大字报的形式批评党政机关的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官僚主义,就是行使这条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他们针对党政机关的缺点错误,提出自己的批评建议,大多数意见都比较平和,即使少数出语尖锐,带有控诉的口吻,也没有超出宪法规定的范围。把这些善意的言论作为定罪的依据,显然是同宪法相违背的。

 

第五,反右运动后期提出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据以把55万(或三百多万)无辜公民划为右派分子。这是反右运动最后最荒诞的一幕,也是最违宪最非法的一幕。这个所谓的标准,根据的是《人民日报》619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里,关于辨别香花毒草、区分言行是非的六条标准。这六条标准,毛泽东在2月里的最高国务会议上做这个报告时是没有的,毛泽东从4月下旬到6月中旬,对报告的文稿作了十多次修改,这六条标准是在525修改时增加进去的。反右运动后期就按照当时的政治需要,略加修改,成为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

 

这六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都是违宪非法的。其一,这六条标准被认为是划分敌我的标准。毛泽东把在“帮助党整风”的号召下提出批评建议的许多公民的问题,确定为敌我矛盾,所以对划成右派分子的公民,都按敌人对待,实行专政。这个做法把公民分为人民和敌人,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题中应有之义,却是同法治精神相违背的。在法律面前,公民只有有罪无罪之分,没有人民敌人之别。反右运动显著地暴露出人民民主专政同法治精神互不相容的特质。

 

其二,这六条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实际上也是定罪的标准。确定公民是否有罪,是法院的职权,法院以外的任何政党、机关、团体,都无权决定一个公民是有罪还是无罪。法院确定公民是否有罪,有什么罪,都以法律为根据。除了法律,没有任何文件条款可以成为定罪的依据。反右运动由非法院的组织来确定大量公民有罪,而且按照并非法律的条款来定罪,其违宪非法是十分明显的。

 

其三,这六条标准的内容,都属于意识形态问题,意识形态问题只有是非之别,不能据以判定有罪无罪。而且有罪无罪取决于行为是否给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不取决于任何没有行动的言论。公民在座谈会或大字报上发表的意见,多数属于意识形态一类的问题,而且只有言论,没有行动。根据这六条标准就把无数公民贬为贱民,是对对公民权利的蔑视,也是宪法和法律的亵渎与污辱。

 

其四,任何法律条文,作为判定公民有罪无罪的根据,如果有罪的话,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有明确的定性定量的界限。法律条文的明确性是法治公正性的前提与保证,而六条标准却具有无限的弹性,当政者可以仗恃政治权力,随心所欲地作出任意的解释。在反右运动中,到处可见这样的三段论法:批评共产党的支部书记=反对支部书记=反对党的领导;指出肃反中的失误=反对肃反=反对无产阶级专政;批评统购统销=反对统购统销=反对社会主义;如此等等,使六条标准成为陷人入罪的陷阱。

 

其五,六条标准不是法律,却比法律更有权威,成为法外之法,法上之法。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除了全国人大,任何政党、机关,包括共产党在内,都没有立法权,都不能立法。法院依法判罪,依法定罪,都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而共产党却擅自定出六条标准,作为划分右派分子的依据,不经过任何法定程序,就把无辜公民划为“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作为罪犯来处置,许多蒙难者甚至被押送到劳教场所,经受种种虐待。这种肆意定罪、迫害无辜者的非法行为,是对宪法和法治的公然挑战。

 

从毛泽东蓄意发动反右运动,成立“整风反右领导小组”,到开展对提意见者的批判斗争,定性定罪,再到部分罹难者被送进劳教营煎熬,都是严重的违宪非法之举。在这个政治运动中,毛泽东仗恃凌驾于国家机器之上的绝对权力,对被他怀疑为有可能威胁他的独裁统治的民主党派和知识分子,进行无情剿灭。反右运动不仅残害了几十万(或几百万)的无辜公民,使成千上万的优秀知识分子死于非命,更为严重的是斫伤了民族的元气,败坏了社会的道德,加上文化大革命的进一步摧残,给我们中华民族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至今仍难以恢复。从这个意义上衡量,这个由非法组织推行、操控的非法行为,乃是一笔滔天大罪,绝不是“正确的,必要的,只是扩大化了”一类的诛心之论所能掩盖的。历史会记录下它的发动者和指挥者的罪行,总有一天,人民会起来清算这笔罪债,洗刷冤屈,还原真相。

 

值此反右运动60周年之际,我希望目前侥幸尚存的反右运动罹难者和关心这个历史事件的人士,都能竭力奋起,口诛笔伐,声讨这个非法组织犯下的滔天罪行,并且记录在案,让我们的子孙后代永远铭记这个渗透着血和泪的惨痛的历史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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