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网络图片)
公安部官网6月15日在一个非常不起眼的小栏目中,发出“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中提到因1979年制定的《看守所条例》已经滞后于国家法制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公安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因本人主做刑事案件,和全国各地看守所常打交道,对各地看守所存在的问题有最直观切身的体会和了解,近年来也常听到修改《看守所条例》呼声,看到论证看守所变更主管机关必要性的论文、书籍更是不可计数,没想到最终公安部以这么一种方式提出《看守所法》立法建议。
公安部在自己官网发布征求意见稿,并提及该稿是他们组织完成的,言外之意看守所的主管部门不会发生变化,还会在各级公安部门主管之下。对此征求意见稿第六条“隶属关系”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看过几版学者和律师对《看守所法》的修改意见,均建议将看守所的隶属关系由公安部门变成司法行政部门,并给出理由,主要认为坚持羁押监管中立的原则可以减少酷刑的发生,“为控辩双方创造平等的诉讼条件”。
对此,一些律师认为,现有体制之下,看守所无论交给公安部门管理,还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理,都是在党的管理之下,没有太大差别。我认同这些律师的看法,但还是认为可以有一些变化。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2015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五部门颁布实施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虽然不断强调保障律师会见权的事,但面对各地看守所的地方利益和权力滥用时,还是如同一纸空文。看守所主管部门的变化至少可以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或许能对公安部门的刑事侦查权的扩张与滥用有所限制。
李克强总理曾经说过: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都难。看守所在各地公安部门隶属下几十年来形成了自己的利益体系和利益格局。很多地方的看守所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负荷劳动,并剥夺他们的劳动所得,如赤壁市看守所强迫在押人员制作殡葬用品,大连市看守所强迫在押人员制作购买服装时所用纸袋,劳动强度非常大,在押人员苦不堪言;更多地方看守所存在克扣伙食的情况,在押人员常常食不果腹。
虽然五部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但现实情况是,各地看守所对于律师会见的地方规定层出不穷、花样百出。
北京市看守所会见要求律师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提供或提供不明确者不许会见。我曾经在东城区看守所执被告人父亲委托书要求会见,因派出所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上被告人出生日期和看守所电脑中记录的出生日期不同而被拒绝,当值警察振振有词:不能确认是同一人。我说:其余信息无误,在押人员出生日期的错误非律师和亲属所能纠正核实,而且《刑事诉讼法》虽说要近亲属委托,但并没有说近亲属关系需要律师证明,你们完全可以找她本人核实一下。但警察就是不予安排,找至看守所副所长,副所长答复:亲属关系是监管总队的要求,没有就是不能见。看守所的这种僵化刻板,这种将自己作为警方命令执行者和强权部门管理者的身份认同,从未将在押人员的人权放置首位,致使被告人长达数月无法见到律师。
北京尚能找到监管总队反映问题,解决问题,天津作为直辖市,各区看守所各有地方规定,却连监管总队都找不到,纠错更无可能。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书上盖章,只要没有在网上预约,即使有地方也不给你安排会见;武清区看守所第一次会见除法律规定的三个文件以外,还要另有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
石家庄等许多地方的看守所委托书上要按手印,警察可能认为只有手印才能确认是委托人自己所按,签字无法确认,或许他们只是喜欢习惯白纸黑字上有一个红红的手印。
新疆乌鲁木齐的看守所除了法律规定会见所需文件外,还需要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协议,是我见过的所有看守所里最奇葩的规定。
我们拿着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格式文书,在秦皇岛市看守所可能见不到在押人员,因为,司法部的这份格式文书一直没有与时俱进地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还引用的是旧的条款,而秦皇岛市看守所很好地学习了《刑事诉讼法》,要求律师的会见文书上必须写的是新条款。
如果对于公安部门主管下的看守所会见的特殊规定印象还不深刻,部分地方律师会见硬件条件的简陋可以为你加深印象。四川乐山市看守所律师会见时要隔着双层玻璃和编制细密的铁网交谈,你只能知道对面有个人,隐约地在说着话,但你却无法知道对面人的长相;广东韶关市看守所狭小的房间只能容一人站立,隔着小洞弯着腰和里面的人说话;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倒是高大巍峨的现代化建筑,但律师会见室却只有一间,非提前数天无法约到会见。
以上只是当看守所隶属于各级公安部门而不能保障法律实施时的部分点滴记录。看守所隶属于公安部门,而公安部门中的侦查部门利用和看守所的特殊关系,通过对在押人员人身自由的随意支配,实施酷刑、获取口供、阻止律师会见、控制案件走向,真正造成对中国法制的破坏、对中国人权的践踏。
迄今为止,最恶劣、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709事件中在押于天津市第一、第二看守所中的那些律师和公民。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那些在押的律师和公民无法见到家人为他们委托的律师,而所谓专案组的警察却“热心”地为他们找律师,长时间地劝他们认可警察给他们指定的律师,那些律师更是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畅通无阻地会见他们,帮助公检法做他们的工作,让他们认罪伏法。
经此极端一例,看守所隶属于公安部门,根本无法保障《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条款的实施,早已昭然若揭。
当然,并不是说将看守所的主管部门由公安部门变成司法行政部门就可以解决前面提到的问题,但至少可以给倡导制定《看守所法》的学者和律师一些想象的空间,现有利益格局的破除或许也暂时可以保障法律的部分合理的实施。
因此,修改或制定《看守所法》,将看守所变更成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当为首要和必须条款,其余条款或可另行讨论。这也是改变社会已形成普遍共识的“以警治国”的一种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