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顾问 李兆富)
「阴功,成班大好青年嘅前途,咁就冇晒。」昨天在街上,有如此这般的道听途说。这位女士的反应,看来只是出于一般人对香港下一代人的同情。
「阻吓性刑罚」这个词汇,我个人感觉是有点累赘;刑罚,本来就有一定的阻吓作用。当然,在现代的犯罪学角度看,刑罚也有一定的「纠正」功能,是故负责管理囚犯的部门才会叫做「惩教署」。
2014年6月立法会财委会审议新界东北发展计划,13名示威者因冲击立法会,被裁定非法集结罪,各被判80至150小时社服令。然而,律政司认为刑期过轻,向上诉庭申请复核刑期。上诉庭法官在覆审后,改判各被告分别监禁8至13个月。
律政司以刑罚太轻不足以构成阻吓性为由,要求复核刑期,并非新鲜事。不过,原则上在刑事案件中律政司的身份,既是代表政府,更是代表公众利益。但公众利益,也就是许多人口中的公义,却是一个政治的概念;所以,就反东北示威者复核刑期,经过的虽然是司法程序,实质上是一次政治决定。
有社会共识,没有太大的政治矛盾。然而,无论是东北发展,抑或是今次就反东北发展示威者的刑期复核,都不可以说有明显的社会共识,律政司要求复核刑期,无异于要司法机关负上政治上的道德责任。
自九七主权移交,司法机关的独立和超然,不断受冲击。始作俑者,就是将三权分立扭曲成三权合作的当权者。本来,议会负责处理政治分歧,在达到一定共识后,才授权予行政机关执行政策。司法机构,尤其是普通法下的法院,职责是在立法和行政以外,担当独立的制衡角色。传统上,司法机构有超然威权,同时间又极度克制;如非必要,司法机关尽量避免涉及政治,也不会僭越行政机关的功能。
律政司破坏政治和谐
香港代议政制遭受行政霸道阉割,沦为橡皮图章,也失去了促成政治共识的功能。这是为何新一代的政治活跃分子,由议会走到街头。大多数情况下,街头抗争,是无法达至共识,也会令抗争者感到被漠视排挤。这是反东北发展示威背后的原动力。
行政霸道,只是一个空想。政治永远存在,矛盾没有解决的场所,市民选择了街头,政府却将问题带上法庭。政治问题法律解决,代价就是连司法机关的超然和威权也被削弱。
在中共的意识形态中,社会和谐稳定只是口号,实际是中央集权一党专政;一党之下,议会和司法都只是陪衬,所以才有三权合作和党大于法的讲法。
不幸的现实是,这个国度由晚清到现在,都在模仿外国的事件,企图掩饰自己的问题。可是真正的问题究竟是甚么,却从来没有反省。结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代价却是由民众负担。香港由治入乱,始于九七年的制度转变。行政机器的操作员,其实还是同样的一群人,但是制度转变可以令到结果差天共地。
我无意挑战法庭复核刑期的决定,更加不想令到司法机关的威权再被削弱。然而,律政司的行为,却绝对可圈可点。复核刑期,真的可以构成阻吓性的效果吗?从各被告的陈述看来,他们绝对不认为自己有错。再讲,在活跃于社运的年轻人心目中,政府是更高的墙,他们抗争要更进一步、更没有底线。稍有同理心的人都知道,透过加刑阻吓未来的社会运动家,绝对不合情理。
唯一合理解释,就是律政司为了满足少数极端死硬派的意愿。换句话说,律政司在这件事情上,并没有代表到公众利益,亦同时在破坏香港的司法制度完整和政治和谐。我虽然不认同那群反东北年轻人的主张和行为,但是我认为对香港破坏更大的,是那些罔顾和谐与公义的当权者。